正文 卷十四

章一

關於這類本體,我們所述應已足夠。所有哲學家無論在自然事物或在不動變事物均以諸對反為第一原理;但在一切第一原理之先,不該另有事物,所以這不該既是第一原理,而又從某事物得其演變;若從此說,如以"白"為第一原理,便應以白為白,無復更先於白之事物;可是這白卻預擬為別一事物之演變,而這一底層事物又得先於"白",這是荒謬的。

但一切由對反所演生的事物例皆出於某一底層;那麼諸對反必得在某處涵有此底層。本體並無對反,這不僅事實昭然,理知的思考也可加以證實。所以一切對反不能嚴格地稱為第一原理;第一原理當異乎諸對反。

可是,這些思想家把物質作為兩對反之一,有些人就以"不等"(他們認為"不等"即"眾多"的本性)為元一之對反,而另一些人則以眾多為元一之對反。前者引用"不等之兩"即"大與小",來制數,後者則引用"眾"來制數,惟照兩家之說,均以一為怎是而由此制數。那位哲學家說"不等與元一"為要素時,以"不等"為"大與小"所組成的一個"兩",其意蓋以"不等"或"大與小"為一個要素,並未言明它們是在定義上為一而不是於數為一。他們於這些稱為諸要素的原理,論敘頗為混淆,有些人列舉"大"與"小"與"元一"三者為數的要素,二為物質,一為形式;另有些人列舉"多與少",因為"大與小"的本性只可應用於量度,不適於數;又一些人列舉"超過與被超過的"——

即大小與多少的通性。從它們所可引起的某些後果上看來,這些各不相同的意見並無分別;他們所提供的說明既是抽象的,他們所發生的後果也是抽象問題,而各家所求以自圓其說者亦僅在避免抽象的疑難,——只有一點相異處是:若不以大與小為原理,而以超過與被超過為原理,則此類要素將先於2而製成列數;因為"超過與被超過"較之"大與小"為更普遍,列數也較2為更普遍。但他們只說其一義而不承認其另一義。

另有些人以"異"與"別"為一之對成,只有些人以"眾"為一〈單〉之對成。但,照他們所說"事物皆出於對反"而論,"不等"應為"等"之對,"異"應為"同"之對,"別"應為"本"之對,那麼仍當以"眾"對"一"為宜,然眾一之為對猶不能盡免於訾議;因為多之對為少,眾為多性,則其所對應是少性,這樣"一"恰就轉成為"少"了。

"一"顯然是一個計量。在每一事例上必各有一個,本性分明的,底層事物,例如音樂〈音階〉的單位為四分音程,量度的單位為一指或一腳或類此者,韻律的單位為一節拍成一音節。相似地,就重力而論其單位為確定的某一重量。一切事例均由相同的方法以質計質,以量計量。(計量是不可區分的,於前者以級類論,於後者以感覺論。)"一"本身不是任何事物的本體。這是合理的;一為眾之計量,而數為已計量了的眾,亦即若干的一。所以這是自然的,一不是一個數,計量單位也不與諸計量混;因為計量單位與一均為計算的起點。計量必常與其所計量之一切為相同事物,例如事物為馬群則其計量必為"馬",若為人群則亦必以"人"為計。假如他們是一人,一馬,與一神則其計量也許是"活物",而他們的計數將是三個活物。倘事物為"人",為"白的",為"散步",這就不能成數,因為這些同屬那個主題,這主題其數只一,可是這些〈以不同類別的雲謂而論〉也可計算其類別之數,或其它名稱的數。

那些人以"不等"為一物,以"兩"為"大與小"的一個未定的組合,其立說殊不可能,也不足為概然的事實。因為(甲)多與少之於數,大與小之於量度,猶如奇與偶,直與曲,粗糙與平滑,只是數與量度及其它事物之演變與屬性,並非那些事物之底層。又,(乙)除了這一錯誤以外,"大與小"等必須相關於某些事物;但關係範疇後於質與量,作為實是或本體只算是其中最微末的一類;我們已說過,這裡所相關的不是物質而只是量的一個屬性,因為事物必須保持某種顯明的本性,才能憑此本性物質對於另一些事物造成一般關係,或與另一些事物之部分或其類別造成關係。凡以或大或小、或多或少與另一些事物建立關係者,必其本身具有多或少、大或小,或一般與另些事物肇致關係的本性。關係為最微末的本體或實是,其標誌可以在這裡見到,量有增減,質有改換,處有移動,本體有生滅,只是關係無生滅,無動變。

關係沒有本身的變化;與之相關的事物若於量有所變更時,一事物,本身雖不變化,其關係便將一回兒"較大",一回兒"較小",又一回兒"相等"。(丙)每一事物,也可說每一本體,在各自涉及的範疇上其物質必然為潛在;但關係既不潛在地也不實現地成為本體。

於是,這是奇怪的,或寧是不可能的,硬把非本體先於本體而且安置為本體內的一個要素;因為所有各範疇均後於本體。又(丁)要素,不是自己為之要素的那事物之雲謂,但多與少無論分開或合攏,均表明為數,長與短之於線,闊與狹之於面亦然。現在倘有一眾〈相當多的一個數〉,其中常函有"少"這一項,例如2(2不能作為多,因為,倘2算作"多"則1應將是"少"了),而這數又須另有相對的一項代表絕對的"多",例如10(若更無較10為大的數),或10,000。

從這方面看來,數怎能由少與多組成,或是兩者均表明這數,或是兩都不該;但在事實上,一個數只能指稱兩項中的這一項或另一項。

章二

我們必須研究永恆事物可否由諸要素組成。若然,則它們將具有物質;因為一切由要素組成之事物,均為物質與形式的複合體。於是事物雖擬之為永恆存在,若彼曾有所組成,則無論其久已生成或現在生成,均必有所組成,而一切組合生成之事物必出於其潛在之事物(如它原無此潛能就不得生成,也不會包含這樣的諸要素),既然潛在事物可實現亦可不實現——這雖已實現成永恆的數,但既含有物質,便當與一切含有物質要素的事物一樣,仍是可能不存在的;由茲而言,任何年代古老的數可能失其存在,生存了一天的數也可能失其存在;那麼不管其存在時間可以無限止地延長,凡可能不存在的,就總可以失其存在。那麼,它們就不能是永恆的,我們曾已有機會在別篇中說明一切可能消失的均非永恆。我們現今所說倘普遍地是真確的——凡非實現的本體均非永恆——假如要素為本體底層之物質,一切永恆本體之內,均不能存有這樣的組成要素。

有些人列敘與"元一"共為作用的要素是"未定之兩",並以此責難"不等"之說引起迷惑,其所持理由可謂充分;可是他們雖因此得以解除以"不等"為關係,以"關係"為要素所由引起的疑難,但這些思想家們用那些要素來製作數,無論這是意式數或是數學數,還得於其它方面遭遇一樣的誹議。

許多原因使他們導向這樣的解釋,尤其是他們措置疑難的方式太古老了。他們認為若不違離而且否定巴門尼德的名言,一切現存事物均應為"元一",亦即"絕對實是"。

"非是永不會被證明其存在為實是"他們認為事物若確乎不止於"一",這就必須證明非是為是;因為只有這樣,諸事物才能由"實是"與"另一些事物"組合而成"多"。

但,第一,實是若具有多項命意(因為這有時是本體,有時指某一素質,有時指某一量,又有時指其它的範疇),而非是若被假定為不存在,則一切現存事物所成之一將是什麼一類的"一"?是否以諸本體為一,或以諸演變和相似的其它範疇為一,或各範疇合而為一——這樣,"這個"與"如此",與"這麼多"以及其它諸範疇,凡指稱某一級實是的,悉歸於"一"?但這正奇怪或竟是不可能的,世上出現了單獨的一物〈非是〉竟就帶出了這麼多的部分,其一部分為一個現存的"這個那個",又一部分為一個"如此如彼",又一部分為一個"那麼大小",又一部分為一個"此處彼處"。

第二,事物究竟由那一類的"非是與是"來組成?因為跟著"是"一樣"非是"也有多項命意;"不是人"意指不是其一本體,"非直"意指某素質之非是,"非三肘長"意指某一量度之非是。於是那一類的"是與非是"之結合才使事物得成眾多?這一思想家以之與"是"相結合而使現存事物得其眾多性之"非是"為虛假與虛假性。這就象幾何學家將"不是一尺長"假定為一尺長,而舉稱這就是我們必須將一些虛假作成為假定的理由。幾何學家既不以任何虛假事物為假定(因為前提與推斷不相及),事物所由創成或化人的"非是"也不是這樣命意。但因"非是"在諸範疇中為例便各有不同,而且除此之外,虛假與潛能均屬"非是"創造實際出於潛在性的非是;人由非人而潛在地是人者生成,白由非白而潛在地是白者生成,至於所生成者為一為多殊無與乎非是。

明白地,問題在於其命意為本體之實是怎樣成為多;因為創成的數與線與體,原就有許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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