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卷十二

章一

我們研究的主題是本體;我們所探討的正是本體的原理與原因。倘宇宙為一整體〈完物〉,本體就是這整體的第一部分;倘這整體只是各部分的串聯,本體便當在序次上為第一,其次為質,繼之以量。同時後兩者實際上只是本體的秉賦與動變,並非全稱實是,——將這些也算作實是,"不白""不值"之類便也成為實是;至少我們有時也得說"這裡是一個不白的"。又,除了本體而外,其它各範疇均不能獨立存在。

早期古哲學家也習知本體的原始性;他們所勤求的也正是本體的原理,要素與原因。現代思想家趨向於以普遍〈共相〉作本體(由於他們的研究趨重於抽象,因而凡成為科屬的普遍事物,他們就敘為原理與本體);但古代思想家卻將個別〈殊分〉事物,如火如土者,列為本體,不把它們的共通物身當作本體。

本體有三類。——可感覺本體支分為二,其一為永恆,其二為可滅壞;(後者為常人所共識,包括動植物在內;)於可滅壞本體,我們必須鑽研其要素,無論要素只是一種或是有多種;只一為不動變本體,某些思想家認為這不動變本體可以獨立存在,有些又把不動變本體分為兩,這兩者即通式與數理對象,而另一些思想家考量了這兩者,認為只有數理對象是不動變本體。前兩類本體為物學主題(因為它們主於動變);但第三類本體,如其原理與另兩類不相通,就得屬之於另一門學術。

可感覺本體是可變化的。現在假如變化由相反或由間體進行,這就只能由對成而不是可以從任何相非的事物進行(因為聲音非白,但聲音不能變白),由對成的一端變向另一端,其所為變不是出於那相反兩端而是某些底層事物在兩端之間進行著變化。

章二

又,變化中有些作用堅持於不變,另一些不自堅持;因此在兩項相對作用之外,就應有某些第三事物,即物質。

現在,因為變化歸於四類,——或為本體〈怎麼〉之變;

或為質變,或為量變,或為處變;變於"這個"〈本體〉是單純的生滅,變於量是增減,變於秉賦〈質〉是改換,變於處所是運動,變化跟這四項從原狀態變向對反狀態。於是,在變化中的物質必須能為兩種狀態。物之為"是"原有二義,變化即潛在之"是"物成為實現之"是"物,例如潛在之白色實現為白色;增減之為變,其例相似。所以一事物不僅可以偶然地由非是而成為是,也可說一切事物之出現無不出於所固在,只是它先未實現,僅為潛在而已。這就是阿那薩哥拉之"元一";若說萬物皆合於一,恩培多克勒的混合物與阿克那西曼德與德諾克利特所提的名稱其意亦復類此,——這不如說"一切事物都一起潛在而不一起實現",較為妥當。所以這些思想家似乎已獲得某些物質觀念。現在,一切可變化事物悉具物質,但不同的事物各具不同的物質;而永恆事物,即凡不生滅而於空間能運動者亦當具有物質,但這只是在空間由一處動向另一處的"運動物質"而不是"可成壞的物質"。

人們可以提出這樣的問題,生成是從那一類"非是"進行的;因為非是有三命意。假如非是有潛在的一式,這還不能說一切事物皆出於潛在,這還該說是"不同的事物出於不同的事物";說"一切事物全混合在一起",總難符合實際;事物異於物質,若一切事物皆屬同一事物,世上該只有一物,何乃生成無盡理物?既然理性是一,若物質亦為一,則物質當為潛在〈未分化之元一〉,而理性則為之實現〈實現之元一〉。

那麼原因與原理有三:定義或通式為一,另一即與定義及通式相應之闕失,兩者合為一組對成,第三則為物質。

章三

其次,請注意物質與通式兩不創生——這裡我意指最後的切身物質與通式。每一變化之事物必原為某些事物所變,而成為某些事物。使之動變的為切身之動變者;被動變者為物質,動變所成為形式。假如不僅是銅創成為圓,而圓也在創成,銅也在創成,則創成過程將無盡已進行;所以這必須有一個終止。

又其次,請注意每一本體是由某些與之名稱相應的事物創成為實是。(天然事物與其它事物均列為本體。)事物之創成為實是或由技術〈人工〉或由自然,或出機遇或出自發。技術之為動變原理出於被動變事物以外之另一些事物,自然之為動變原理則出於事物本身(如人生人),其它的原因則為兩者之闕失。

本體之為類有三——物質,其存在的現象為實是之所寄託,(一切事物不是有機地生長成一體而只是接觸於一處者為物質與底層、例如火,肌肉,頭。這些均為物質,而最後那切身物質,才是全稱本體的物質;)自然本性,〈形式〉那是個別地存在的正常狀態,為動變之終點;第三就是由上兩者所合成的個體,例如蘇格拉底或加里亞。在有些例中,形式本性不能離綜會本體而獨立存在,(例如除了造屋技術可離房屋而保留外,房屋形式不會獨立存在;這些形式也沒有生滅;

至於"房屋"或"健康",或其它一切技術產物在抽象上論其是否存在,那是另種講法;)只有在自然對象上才有這類獨立存在的實例。這樣,柏拉圖說自然對象有多少種,通式也就有多少種;這並不很錯(假如在這地球上諸事物以外別有通式)。事物之為動變原因者當先於後果,但在定義上論則原因與其後果宜屬同時。當人是健康時,健康〈之式因〉自必同在;銅球之形狀固與銅球同時存在。但我們應檢驗任何形式在綜合事物消逝以後是否仍然存活。有些例似乎未必不是這樣,例如靈魂可以具此性質(並非整個靈魂,而只是其中的理性部分;整個靈魂大約不可能身沒而猶然存活)。於是,明顯地,至少在這樣的立場,諸意式的存在沒有必要:人由人孳生,某人由某父孳生;於技術製造也相似;醫術是健康的式因。

章四

不同事物之原因與原理各各不同,但在另一義上,人們以比似之意論普遍性時,就諸理悉而萬物皆同於一因。人門可以提出這樣的問題,本體和關係範疇之原理與要素相異抑或相同;並於每一範疇各作相似的詢問。若一切相同,問題會得成為悖解。因為這樣關係各項和本體將具有相同要素。而這共通要素又將是什麼?作為雲謂的其它範疇,與本體之間並沒有既共通而又相異的事物;但一要素則應該先於其作為一要素而組成的事物;再者,本體並非關係的要素,關係也不會是本體的要素。又,一切範疇怎能有相同要素?要素與要素組成的事物就不復相同,如β與α就與βα不同。(象實是與元一這類理知事物亦非要素;因為這些可為組合物與其組成要素的共通雲謂。)所以諸要素均不可以或為一個本體或為一個相關項。本體應專有本體之要素,關係有關係之要素。

這樣,各範疇之要素實不相同。

或者,照我們常習的看法,要素可說或相同或不相同,例如,感覺實體之要素可以是:(一)(甲)形式,如熱,其另一義為(乙)闕失即冷;與(二)物質,物質就直接地並自身潛在地或熱或冷。而本體則可(子)由這些要素組成,或(丑)由合成物再合成,這些合成物或以這些要素為原理而合成,或是由冷與熱所產生的任何物體,例如肉或骨合成;合成產物必然異於諸要素。於是這些事物於形式、闕失與物質三者而論要素和原理可說是相同——(雖則特殊各物仍各具有其特殊的各別要素);也可以說這些要素只比擬上似若相同,而實際上一切事物並不具有這樣含義的相同要素。各級事物均各有其不同的原理與要素;例如於色為"白"、"黑"與"面",於書夜為"光""暗"與"氣"。

不僅內在諸要素為事物之諸原因,某些外在事物,例如動因亦為事物之原因,於是清楚地,原理不同於要素而兩者均為原因。原理跟著內外因之別分為兩類;凡能造致運動與靜止的事物,應是一原理,亦為一本體。所以比擬地說,要素有三,原因或原理有四;但各別地說,則不同事物各有其不同要素,而切身動因也於不同事物為各異。健康,疾病,身體;動因是醫術。形式,某種排列的闕失,磚,動因是建築術。天然事物之例如人,其動因為人,而思想產物之動因則為形式或其對成;這樣原因就或為四類或為三類。因為有時健康本身就是醫術;房屋的形式就是建築術,而人孳生人。此外還得有一最初的事物為一切事物動變之始因。

章五

有些事物獨立存在,有些則不能,前者為本體。因為若無本體則演變與運動兩不發生,所以一切事物具與本體同其諸因。又,這些原因大概是靈魂與身體,或理性與慾望與身體。

再從另-方面說來,在比擬上為相同的事物也有相同原理,即實現與潛能;但在有些例上,如酒或肌肉或人,一時為實現,另一時為潛在,這些事物不僅仍然是各物各異,而且應以不同方式引用這些相同原理,(這些也歸綜於上列諸原因的分類中。因為形式若能獨立存在,這就是實現地存在,形式與物質的兩合物,以及闕失如"暗"與"疾病"也能獨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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