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卷十一

章一

在若干章導言中我們已說明智慧是第一原理的學術,也提出了我們對各家所指第一原理的批評。人們可以這樣詢問,智慧是一門抑幾門學術?事物的諸對反常統一於一門學術,而第一原理並不相對反,若謂智慧只是一門學術,這與此義不符。若不只一門學術,則那些學術可稱為智慧?

又,實證原理是屬於一門或幾門學術?如屬之一門則何為必屬於此而不屬於別門?如為幾門,則那幾門是實證之學?

又,智慧是否統研一切本體?如非統研一切本體,這就很難說應專研那一本體;若說一門學術可以統研一切,則又該疑問,何以同一門學術能包涵多種主題材料。

又,這是否只研究本體抑並及其屬性?若研究可證實的屬性各例這就無關乎本體。但兩者若分屬兩門學術,則那一門應為智慧?若以屬性之可實證者為智慧,則那討論基本問題的本體之學又何以素稱智慧?

再者,我們現所勤求的學術,不應預想為對於"物學"中所論諸因之研究。因為(甲)這不涉及極因。(極因出於善性,歸入作用與動變範圍;而善之究竟則歸到原動者,——

但在不動變事物而論,則並沒有這麼一個最初使之動變的事物。)(乙)這也難說,我們現所勤求的學術,可否泛涉可感覺事物,抑只可專論非感覺事物。若為非感覺事物,這就應是通式或數理對象。現在(子)通式顯然並不存在。(若承認通式存在,這就難說數理對象何以不該象其它具有通式之事物一樣存在於這世界上。這些思想家將數理對象,安置於通式與可感覺事物之間,作為這世界上的事物與其通式兩系列之外之第三系列;但在理想人馬與個體人馬之外,實際並無第三人與第三馬。在另一方面,如不承認他們的想法,則數理之學又將研究什麼?那就一定不是這世界上的事物了;因為這類事物都不是數學的對象。)那麼(丑)我們現所勤求的學術也不是為了數理對象;因為一切數理對象均不能獨立存在。可是,這又並不專研可感覺事物;因為它們是可滅壞的。

大家將會詢問到那一門學術討論數學材料上諸問題。

這不屬於物理之學,因為全部物學專門研究具有動靜原理諸事物;這也不屬於實證之學;因為這一學術所研究的就只是它所實證的那一類知識。這樣還得讓我們所尚論的哲學來處理這些問題。

大家又可討論我們這門學術是否主於研究所謂要素的各理論;大家認謂一切組合事物之中存有各種要素。

但,這也該想到我們所勤求的學術應該是研究普遍性的;

因為每一公式與每一學術均以普遍原則而不以最低品種為對象,照這道理,學術應從事於最高科屬之研究。這些,最後將歸結於"實是與元一";因為這些在本體上為各個原理之基始,而涵融著萬物;倘"一"與"是"消滅,則萬物亦當與之俱滅;因為每一事物莫不在自申其為"一"為"是"。但"一與是"各當以其差異為雲謂,科屬則雲謂於事物之所同,不雲謂其所異,憑這樣的命意,我們似乎不能拿"一與是"當作科屬和原理。但較簡單的若說比較複雜的為更近於原理,則科屬中的最低品種既較科屬為簡單,(因為品種不可區分,而科屬則可分為許多品種,)那麼與其認為科屬是原理,毋寧以品種為原理。若說品種是在科屬之所同處立異,而由這差異以破壞科屬的範圍,那麼科屬應較近於原理;因為事物之能包容另一事物的破壞性者便應是那另一事物的原理。這些與其它類此諸問題是令人迷惑的。

章二

又,我們需要假定有某些脫離各個個體的事物,而我們這門學術所研究的正是這些事物?但個別事物為數無盡;事物之脫離個體而獨立者,或為科屬或為品種,而我們這們學術並不研究這些。為什麼不可能研究這些問題,這在上面已說明了。在可感覺本體(即這世界中的本體)之外是否需要假設一個可分離的本體,抑或就將可感覺本體看作是智慧所關切的實在事物,這一般是難言的。因為,我們似乎在尋覓另一類本體,而這正是我們的問題所在——是否在事物自身以外另有不屬於可感覺事物的獨立存在——假如真有這樣一些本體相應於可感覺事物,卻又是脫離它們的,那麼這又得詢問那些種類的可感覺本體才會有這些相應的本體?何以人們會假設人與馬較之其它動物或一般無生物更該有這樣相應的本體?另一方面,製造另一系列與可感覺並可滅壞本體相等數目的永恆本體,似乎是無可讚賞的。——但是,若說我們所求的原理不能從實事實物分離開來,那麼,還有那一名詞較物質為更可稱道?可是物質只是潛能而不是實現。較之物質,似乎這寧取形式或形狀為更重要的原理;但形式是可滅壞的,那麼能得獨立自在的永恆本體是全沒有的。然而這是悖解的;因為這樣的本體與原理殊應實際存在,而且大部分有造詣的思想家所當作實是而一致追索的,恰正是這些;苟無某些永恆常在的獨立實是,這宇宙又何以立起秩序?

又,世上倘確有我們現在所求的這樣性質的本體和原理,而且這是貫通可滅壞與不可滅壞事物的唯一原理,那麼問題又得轉到何以有些事物落入了永恆原理,另有些落入滅壞原理之中?這是不可能的。但,如果承認世上有兩原理,其一應用於滅壞事物,另一則應用於永恆事物,我們亦得有所疑難,這兩原理是否均屬永恆?如果原理是永恆的,何以屬於那可滅壞原理的事物不也成就其永恆?倘原理本非永恆,那麼另一原理,〈即不滅壞事物之原理〉何以成其永恆;一則由此而自相矛盾,另一則因彼而自相矛盾,彼此相互矛盾且延展於無盡。

另一方面,假如我們建立"實是與元一",為最不能變的諸原理,(甲)若每一實是與元一,不指明為一個別事物或一本體,它又何能分離而獨立?然而我們所希望於基本而永恆之原理者,正該是這獨立性。但,(乙)它們若真各是一"這個"或本體,一切現有事物將悉成本體;因為一切事物既各有所"是",而有些事物又各成為"一";可是"一切現有事物悉為本體"這一語是不真實的。(丙)他們說"元一"是第一原理也是本體,而"數",由元一併由物質產生者,也該是本體,這些講法其實義又如何?我們怎能設想"二"與其它各數,由若干"一"組合起來後,仍稱為"一"〈一個數〉?

在這一點上他們沒說什麼,實際也是難為說明的。

我們試假設"線"及跟著線來的事物(我意指理想的面)為原理,於是至少這些不是能分離的本體,線只是面的分劃,面只是體的層次,(而點只是線的段落;)它們也是相應各物的定限;可是這些分劃與段落與層次各涵存於另一事物,實際上是沒有一個能劃開來成為獨立存在的。進一步問,我們怎能假設世上真有"點"與"一"這樣的本體?每一個本體悉由漸進過程成其實是,但點就無漸進的生成過程;因為點是一個段落。

還有一個疑難出於這樣的事實,一切知識是有關普遍性的一些"如此",但本體不是一個普遍而寧是一個特殊的"這個";所以,若說世上真有關於第一原理的學術,我們怎能設想第一原理就是本體之學?

又,綜合實體(我意指物質和形式在組合中的事物)以外是否另有獨立事物?若說此外別無事物,然而一切事物之存寄於物質者既均可滅壞,則我們無以回答不滅壞的問題。如其另有事物,這當是通式或形狀。那麼何種形式為可能分離而獨立,那些又不能,現在很難分明;有些例,如一房屋,其形式是顯然不能分離的。

又,諸原理是否於種類相同或於數相同?如其相同於數,則一切事物悉成相同。

章三

因為哲學專在一般實是上求是,重於通則,略於偏別之處,而"實是"既具多義,凡其取義不同時,就不得由同一學術為之研究(字同義異之詞項便應分隸於不同科屬);但,此字如畢竟具有某些通義,則"實是"還應歸之於一門學術。

詞類如"醫療的"與"健康的"就如上述,各有多種含義〈而各歸於一門學術〉。詞類之運用必相應於其所關涉者,其一涉於醫療,另一涉於健康,其它則涉於所相關之其它事物,而各求其相符契。或謂一刀曰醫療器具,或謂一課程曰醫療課程,前者致實用,後者為學術,而所關涉者則同為醫療。稱為"健康"的事物亦相似,其一則可為健康之表徵,另一則可資以致人於健康。它例類此。"現是"各物之所以稱"是"者略同於此;其所稱之"是"或為實是之演變,或其常態,或其暫態,或其運動,或其它類於此者。每一現存事物均可以某一單純之通義為比照,每一對反亦可以其實是之基本對反與基本差異為比照,無論此基本差異為"眾與單",或"相似與不相似",或其它類於此者;這些,我們曾已討論過了,茲不具詳。這現存事物,其比照為擬之於"實是"或擬之於"元一",則並無分別。因為,即便兩者並不相同,至少它們是可轉換的;因為凡是"一"的事物輒有其所"是",而凡為"是"的每亦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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