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卷十

章一

我們前在詞類集釋中曾說明"一"有數義;元一雖為義甚廣,凡事物之直接由於本性,不由屬性而為一者,可綜歸為四類。(一)延續的事物,其所為延續或是一般的或以專指"那"出於本性的生長,非由接觸,或被捆紮,而成一者;

在這一類中,其活動較單純而一致的,應是更嚴格更優先地合乎"一"的命意。(二)成為整體而具有一定形式者為較高級的"一",在這類中,其延續之原因當以出於自性,不以膠粘或搭釘而合成者為重。這一類事物的活動在空間與時間上均屬一致而不可區分;因此,明顯地,如一事物具有基本運動(即空間運動)中的基本型式(即圓運動),這事物基本上就是一個空間量體。於是,有些事物就因其延續或整體而成"一",另有些則因其公式為一而成"一"。這類事物在思想上是一,是不可區分的;所謂不可區分就是說這事物在形式或數上不可區分。(三)於是,個體之在數上為不可區分的,與(四)在形式上,其理解與認識為不可區分的,所有這些足使本體成為一者,便當是基本命意上的"一"。這些就是"元一"的四義——自然延續之事物,整體,個別與普遍。所有這些,有的是在活動上,有的是在思想或公式上不可區分,因而都成為"一"。

但,"那一類事物稱為一","何以成一","其定義如何",我們應注意到這些都是不同的問題。"元一"具有這些命意,每一事物得有元一諸義之一者,就可稱為一;但"成為一",有時是成為具有上述各義的諸事物,有時則另指一些事物,那些事物較近於一之通義,而具有上述各義的諸事物則較近於一之實旨。這於"元素"或"原因"亦復如此,人們可用以實指事物,也可用以表徵這名詞的通義。火之一義是一種元素("未定事物"或其它相似事物之因其本性而為元素者亦然),但另一義則不是元素;作為火與作為一元素並不是同一回事。火只在火的本性上作為一特殊事物時,此火乃為元素,"元素"這名詞則指事物之有如此屬性者:即構造實物的基本組成。"原因"與"一"以及類此的諸名詞亦復如此。

也為此故,"成為一"就是成為不可區分,而主要的是成為一"這個",可得在空間或在形式或思想上隔離開來;也許可說是成為不可區分的"整體";但特為重要的還應是成為各類事物的基本計度,而最嚴格的說來則是在量上成為計度;由量引伸,然後及於其它範疇。量必因計度而後明;量之為量或以"一",或以某一數為計,而一切數又必因單位之"一"而後知。是以一切量之為量,皆因"一"而得知,量之最初被認識必由"本一"。這樣"一"是數之為數的起點。在其它各級事物也悉其"計量"而最先為大家所認識;各級計量各為一單位——於長度,寬度,深度,速度均各有其單位。(重度與速度這類名詞包括輕重與快慢各對成的兩端,——重度指錙銖之微,也指萬鈞之鉅,速度指蝸步徐移,也指迅若馬馳;運動雖慢必具速度,稱量雖輕,必具重度。)

於是,所有這一切,計度與起點總是那不可區分的一,其以線論,我們說一腳長,即是以一腳作為不可區分的單位。

我們到處尋求某些"不可區分的一",以為各級事物的計度,這計度當是在質上為純質,或在量上為純量。凡精確的計度不能增一分亦不能減一分,(所以數之為量是精確的;我們制定"單位"使之無論在那一方面均不可區分;)在其它一切事例上,我們都仿效這類計量。於一斯丹第或一泰倫或為量較大的其它任何單位,比之較小單位,其微增微減吾人較易疏忽;所以無論於液體或固體,為重度或容積,在作計量時,吾人必竭視覺之所能及,使所計量數絕無可為增減;人們得知如此計量所得之量度或容積等,便自謂已得知事物之量。自然哲學家於運動亦以簡單而短促的移轉為運動之計量;這些運動單位就是占時間最短的運動。在天文學上這樣的"一"〈運動單位〉也是研究與計量之起點(他們假定天體運動最快速而均勻有規律,故用以為一切運動之比照)。在音樂上則以四分之一音程為單位(因為這是最短音程),在言語上則為字母〈音注〉。所有這些計量單位在這裡的含義都是"一"——

而這"一"就只是頃所陳述的各事物之計量,並不通指所有以一為雲謂之事物。

但計量單位並不常限於一個——有時可以有幾個;例如四分之一音程有二(這是耳所難辯而是憑樂律來為之調節的);我們計量言語的單位也不止一個字母;以及正方的對角線需用兩種計量來測度,一切類此的空間量體亦然。因為我們將本體於量或類上作成區分,由此區分得知本體的要素,所以"一"是一切事物的計量。正因為各級事物之基本組成是不可區分物,"一"〈單位〉亦不可區分。但每個"一",例如"一腳"與一之為不可區分物,不盡相同,"一"是各方面都不可區分,而"一腳"只是象我們上面所涉及的,在視覺上姑定為不可區分而已——每一延續的事物本是可以進行區分的,但在未加區分而在視覺上成為一時,我們姑定為一個不可區分之單位。

計量與所計量的事物總是同性而相通的;空間量度之計量亦必為一空間量度;分別言之,則長以一長度為計量,闊以闊,重以重,聲音以聲音,眾單位以一單位為計量。(我們於上列情況必需這樣敘述,可是我們不能說列數以一數為計量;於數而論,引用上列敘述,大意是符合的,但不確切——

因為數是眾"一"所合成,所以說列數以一數為計量就等於說眾單位以眾單位為計量了。)

憑同樣的理由,我們稱知識與視覺為事物之計量,因為由於這些我們得知事物——實際上與其說它計量事物,毋寧說是被事物所計量。可是,我們以知識或視覺憑估事物,也正象人們用曲肘來測量我們時,我們看到了曲肘,就說自己多少肘長一樣。但普羅塔哥拉說人是一切事物的計量,其意亦即指說那能知或能見的人,就可憑其理知與感覺計量事物。

這些思想家似乎道出了天下之至理,這些名言實際不足為奇。

明顯地,於是,我們如把元一在字義上作最嚴格解釋,這就是一個計量,主要是量的計度,次要為質的計度。有些事物以在量上不可區分者為一,另一些則是在質上為不可區分;

所以"一"的不可區分應別為兩類,或者絕對是一,或當作是一。

章二

關於元一的本體與本性,我們該詢問這究屬存在於兩方式的那一方式中。這恰正是我們在列敘疑難時所舉的一題;

"一"是什麼,我們必須怎樣設想這"一";我們應否將元一作為本體(畢達哥拉斯學派先曾這樣說過,在後柏拉圖也這樣主張);或者我們毋寧由元一的底層別求其本性,象自然哲學家們所認知者,或以元一為"友〈愛〉",或以元一為"氣",或以元一為"未定"。

於是,照我們在先討論本體與實是時所曾言及,假如普遍性〈共相〉均不能成為本體,而普遍實是本身,凡其命意為"與諸是相擬"而為是者,亦不能成為本體(因為這還是與"多"相共通),而只能作為一個雲謂,則"一"也顯然不能成為本體;"是"與"一"原為一切雲謂中最普遍的雲謂。

所以一方面諸科屬不能脫離其它事物而成為某些實是與本體;另一方面,實是與本體既不能為科屬,"一"同樣也不能成為科屬。

又,元一的本性在各範疇中均必相似。現在,"一"既然具有與"是"同樣多的命意;在質的範圍內,"一"既是某些為類有定的事物,在量上相似地為某些為量有定的事物,我們也必須象詢問何謂實是一樣,在每一範疇上詢問"一是什麼";僅說這在本性上為實是或元一,這還不夠。但在諸顏色中"一"是一色,如白,於是觀察它色,一一由白與黑生成,而黑是白的闕失(如無光則成暗)。於是,假如一切現在事物均為顏色,諸現存事物就該各是一個數,但應為何物的數?當然是為各色的數;而一就該是特殊的某一色,即白。相似地,如果一切現存事物均為樂調,它們也該各是一個數,這些音程的本體並不是那些數,而卻是些"四分一音程"這樣的數,於是這裡的單位之"一",將不是那些"一",而是那些"四分一音程"。又相似地,如果一切現存事物均為言語,它們就該各是一些字母〈音注〉的數了,這裡的"一"就該各是一個母音。又相似地,如果一切現存事物均為直線圖形,它們該曾是一些圖形的數,而"圖形之一"該是那三角形。同樣的論點適用於一切科屬〈種類〉。所以,當在被動,在質,在量,在運動各範疇上各有其數、各有其單位時,在所有各例中,數都該是某些事物的各數,而"一"則為某些事物的特殊之一,這些殊一的本體不必恰合於普遍之一;於各範疇各事例的各數與諸本體,論點也相同。

於是,這"一"〈殊一〉在各類事物中均為一確定的事物,顯然在它本性上沒有一例恰是"元一"〈普一〉;但在諸色中我們所必須尋取的本一即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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