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卷八

章一

我們必須認取從上述各節所引起的後果而為之總結,以完成我們的研究。我們說過,原因、原理與本體的要素是我們研究的對象。有些本體是大家所公認的,有些只有某些學派承認為本體。那些為一般所公認的是自然本體,即火,地,水,氣等單純物體;其次是植物與其各個部分,和動物與其各個部分;最後是宇宙與其各個部分。至於某些學派則說通式與數學對象為本體。在論辯中另有提出其它本體,如怎是與底層。另一看法,似乎科屬較之各個品種更應作為本體,普遍〈共相〉較之個別〈特殊〉更應作為本體。再由普遍性與科屬又聯繫到意式;由於同樣的論點,這些也被認作本體。又因怎是為本體,而定義為怎是的公式,為此之故,我們又討論了定義與主要範疇。因為定義是一公式,一公式有部分,我們也得考慮有關"部分"的事項,什麼是本體的部分,什麼不是它的部分,以及本體的部分是否為定義的部分。我們也曾講到普遍性與科屬均非本體。我們以後必須繼續研究意式與數理對象;因為有些人說這與可感覺事物一樣,也是本體。

現在讓我們再來討論一般公認的諸本體。這些就是可感覺本體,一切可感覺本體均有物質。底層是本體,本體之一義即物質(物質的本意我用以指明這潛在地是一"這個"而並非已實現的"這個"),其另一義則為公式或形狀(那是一個可以單獨地用公式來表明的"這個")。第三義則為兩者的複合,只有這複合物才有成壞而全然能夠獨立自存——在可用公式為之表白的諸本體中,有些能獨立,有些則不能。

物質顯然也是本體;因為對於所遭遇的一切相反變化中自有一些事物為此變化之底層,變化在這底層上可得進行,變化的實例則有如一刻在這裡一刻又在別處的"位變",現在是這樣的尺度,以後卻或增或減的"量變",以及一刻是健康一刻又抱病的"質變";相似地在本體上則有生滅成壞的變化,其底層一回兒因變化而成為一"這個"又一回兒卻因變化而褫奪了那所由成為"這個"的因素。在"本體之變"中,其它變化也包涵在內。但在其它變化中,本體並不必然跟著變化,因為事物如具有位變物質的,並不必然也具有生滅物質。

全稱生成〈生成通義〉與其稱生成〈生成別義〉之分,在我們的物學論文中曾經講過。

章二

本體之作為底層與物質而存在者,亦即潛在本體,一般均能認取,尚待我們來說明的應是可感覺事物的現實本體。德謨克利特似乎想到了具有同一底層物質的事物之間有三類差異,它們或不同於規律即形狀,或不同於趨向即位置,或不同於接觸即秩序。但是大家顯然看到了更多差別,例如有些事物,它們的物質組合方法是不同的,蜜水等由混合而成,束薪等由捆紮而成,書等由膠合而成,箱等由搭釘而成,其它種種有由數方式共合而成;又有些事物因位置而不同,門楣與門檻所處有上下之別,又有些因時間而不同,如午餐與早餐;又有些因地方而不同如風;又有些因可感覺事物之秉賦而不同,如軟硬,稀密,乾濕;有些事物於這些性質有某幾種不同,有些則全得不同,有些則於這些性質或有餘或不足。

於是,清楚地,"是"這一字為義就該有那麼多;某事物"是"一門檻,因為它放在如此如此的位置,它的所"是"實為位置,而另一事物為一塊冰則其所"是"實為如此如此而凝結成的固體。某些事物之實是將用盡所有這些不同性質來說明,因為那事物可以一部分是混和的,一部分是攙雜的,一部分是捆紮的,一部分是凝固的,其它部分還得應用其它差異;例如手或足就需要這樣繁複的定義。所以我們必須捉摸到各類別的差異(這些就是事物成為實是的原理),例如事物之所由差異者或為多少,或為稀密,或為其它類此之性質;這些都是有餘或不足的各種形式。而任何事物之以形狀或平滑或粗糙為主者,其分別要在直與曲。其它事物如以攙雜為實是者,將以其相反者為非是。

由於這些事實,於是這清楚了,事物的實是既皆得之於其本體,我們就當在這些分別上覓取這些事物成為實是之原因。現在這些分別,單獨或配合著的,雖還都不是本體,但各已包含了可比擬於本體的事物。有如在本體上,實現本身便憑物質為之說明,在其它定義上,物質也最切近於完全實現。舉例,假如我們要界說一門檻,就該說"木或石在如此如此的位置",一房屋就該說"木與磚在如此如此的位置",或是在某些例上,還得在形式以外涉及其作用,假如我們要界說冰,就該說"水以如此如此的方式凍結或凝固";以及音樂就該說"如此如此調和了的高低音";其它一切也相似。

於是,明顯地,物質相異時,實現或公式也相異;因為有些實現依於組合,有些則在混和,又有些則依照著我們上面所說其它不同情況。這樣,凡從事於製作定義的人,如界說房屋"為磚與木石"則所指為潛存房屋;而那些人,建議以"安頓生物與器具的一個蔭蔽"為之界說的,則所指為房屋的實現。那些人合併了兩項來界說,這就指形式與物質組成的第三項本體。(說明差異的公式似乎是對形式或實現而言,說明組成部分的毋寧是指物質);亞爾巨太所常接受的定義就正是這一類;它們所陳述的是形式與物質之結合。舉例:何謂無風〈風靜〉?"大範圍內的空氣不活動",空氣是物質,不活動是實現也是本體。何謂無浪〈浪平〉?"海洋平順",物質底層是海洋而其形狀或實現是平順。於是,從上面所說看來這就明顯了,可感覺本體是什麼,這怎樣存在——

其一為物質,另一為形式或實現,而第三則是那兩項的結合。

章三

我們必不可忽略,有時一名稱,所指者為組合本體,抑為形式與實現,是不明的;例如"房屋"作為一個記號,它所標記的是"由磚石如此如此地組成的一個蔭蔽"(組合事物)抑僅是"一個蔭蔽"(實現或形式);線是"二的長度"抑只是"二";動物是"魂在身上"抑只是"魂"(因為魂是本體或某一身體的實現)。"動物"這名稱原不是一個公式所能說明,這應是兩者都可適用,而那兩個公式所指的還是同一事物。但這問題〈名稱究屬指綜合實體抑形式〉在另一觀點上殊為重要,在可感覺本體的研究上並不重要;因為怎是確乎在於形式或實現。"魂"與"成為魂"是相同的,但"成為人"與"人"卻不同,除非那個無軀之"魂"就稱為人;其一,事物就是它的怎是,而另一則事物非其怎是。

我們若考察一下,這會見到,音節不僅是字母加之以組合,房屋也不僅是磚塊加之以組合。這是對的;因為組合或混和並不得之於那所組合或所混合的事物,其它各例也如此;

譬如門檻其位置為之定義,但位置不是門檻造成的,門檻卻正是位置造成的。人也不僅是動物加之以兩腳,這必須在這些物質以外另有一些事物,這另一些事物不是元素之類也不是綜合物體,而是形式本體:可是人們常常漏忘這個而只舉物質。假如這正是事物存在的原因,而這原因亦為事物之本體,那麼,人們就沒有能把這一本體說明。

於是,這個必須是永恆的,或是可滅壞而永未參加於滅壞過程,可生成而永未參加於生成過程之中。這已在別處說過而且證明,沒有誰製造或生殖形式,所製造的只是"個體",或所生成的只是"形式與物質的複合體"。至於可滅壞事物的本體可否分離尚未完全明了;所已明了的情況只是某些個別事例,如房屋與傢具〈的形式〉是不能離開個體而獨立存在的。也許事實上這些事物本身,以及任何其它不是自然所造成的事物都全不是本體;因為人們可以說在可滅壞事物中,只有它們的自然本性才是本體。

因此安蒂瑞尼學派以及其它未經教導的人們所常引起的疑難有時也頗趨合風尚,他們說"什麼"是不能為之製作定義的(所謂定義只是一漫長的公式),所能為之界說的只是物之所近似而已;例如銀,他們認為誰都不能答覆"什麼是銀",所能答覆的只是說"這象錫"。所以,可得為之界說或製作公式的應只是那一項組合本體,包括可感覺或可理知的組合;而組成這本體的原始部分則不能為之界說,一個作為定義的公式以某些事物來指示某些事物,這定義的一部分必然要舉出物質,另一部分舉出形式。

這也是明顯的,假如本體的某一義就是數,則這些本體就應是這樣意義的數,而並不象有些人所說是諸單位+的集體。因為一個數就類於一個定義,(一)定義是可區分的,可區分為不再可區分的部分(凡定義的公式都不是無盡的),而數也具有同樣性質。(二)數或增或減了一個部分,即便所增減者甚微,也就不再是那個原數而是另一不同數了。照樣,定義與怎是若有所增減也就不是原定義了。(三)數必須是由以成為一個整數的事物,假如這是整一。這些思想家們說不上憑什麼使列數各為整一。假若這不是整一,那就象一堆事物;

或者這是整一,我們該說明何以能因多為一。相似地定義是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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