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卷七(二)

章十一

另一問題可以自然地提出,那一類的部分屬於形式,那一類不屬於形式而屬於綜合實體。假如這問題不先弄明白,事物就難為之定義;因為定義是屬於形式而具有普遍性的。倘不明白那一類部分屬於物質,那一類不屬於物質,事物之定義也不能明白。一個圓可以存在於銅或石或木,凡由各種不同材料所表現的事物,其材料如銅,或木石,不是圓的怎是之部分,因為圓的怎是,可以脫離某一材料而在另一材料上表現。倘人們所見的圓都是銅的,銅實際上仍不是形式的部分;然人們便不易將銅在圓的意念中消除。例如人的形式常表現於骨肉以及類此的部分;這些是否人的公式與形式的部分呢?不是的,那些都是物質;然而我們從未由別種物質找到人,因此我們就難分離它們,以取得真確的抽象。

因為抽象被認為可能而常是不很清楚,所以有些人就提出圓與三角等不能以線與延續體為界說,有如人不能以骨肉,雕象不能以銅或大理石為界說一樣;於是他們將一切事物簡化為數,而指稱線的公式即"二"的公式。而那些提出"意式"這主張的人們中,有些認為二即"線本",有些則認為二是"線的公式";因為他們說"通式與通式所示現者同",例如"二"與"二的形式"應相同;但他們在線這問題上又不什麼說了。

跟著將是這樣的結論,許多形式不同的事物,卻屬於一個通式(畢達哥拉斯學派也得面對著這樣的結論),這也可能建立一個絕對通式以統概一切而否認其它諸通式為尚非真通式;然而這樣,一切事物均將歸於一體。

我們曾經指出,在定義問題上有些疑難,以及這些疑難的來由。欲將一切是事物簡化為通式而消除物質是無益的工作;有些事物確乎是某一特殊形式見於某一特殊物質或某些特殊事物見於某些特殊狀態。小蘇格拉底所常引的"動物"之例是不健全的;因為這引人離開真理,使人誤信,象圓可以脫離銅而存在一樣,人也可以脫離其部分〈骨肉〉而存在。但這兩件事物是不相似的;動物是具有感覺的,不能摒棄了活動來界說動物,因此也不能不聯繫到他在某種狀態中的各個部分。在任何狀態中或在某一個狀態中的一隻手不能統算是人的一個部分,只有那隻活著的能工作的手才算是人的一個部分;假如是一隻死手,那就不算是人的一個部分。

關於數理對象,何以部分公式不能成為全體公式的一部分;例如半圓公式並不包括在圓公式之內?這不能說"因為這些部分是感性事物";它們並無感性。然而這些也許並無關係;因為有些不可見事物還是有物質的,實際上,每一事物,凡不僅為獨立的怎是與形式,而卻正是一個體,這就總得具有一些物質。於是半圓雖不是一般圓的部分,卻如上所曾言及,正應是個別圓的部分;因為物質有兩類,一類吳可感覺的、另一是可理知的。

這是清楚的,靈魂是原始本體,身軀是物質,人或動物是兩者的結合而被當作了普遍名詞。即便是蘇格拉底的靈魂可以被稱為蘇格拉底,蘇格拉底或哥里斯可應有兩個含義,(有些人用這名詞來代表靈魂,有些人用這名詞代表綜合實體;)但"蘇格拉底"或"哥里斯可"若單純地指稱某一個別靈魂或某一個別身軀,則綜合個體便相似於普遍性的結合。

是否在這些本體物質以外只有一級物質,我們可否在這些本體以外另找到一級本體,例如數及類此的事物,這須在後再研究。在某一含義上研究可感覺本體原是物學,即第二哲學的工作,我們為了這一問題也得試著為可感覺本體的性質作一決定;自然學家不但應該闡明物質,也該懂得公式所表現的本體,而且應更重視公式。至於公式中諸要素如何成為定義的各部分以及何以定義為一公式,(因為明顯地事物合於整一,但這既有各個部分,又如何成為一體?)關於這問題,必須在後再研究。

何為怎是與何以怎是能獨立自存,先已作成通例而為之普遍說明。又,何以有些事物其怎是的公式包含其定義的部分,有些則不包含?我們說過物質部分並不存在本體的公式之中(因為它們是綜合實體的部分,不是那本體公式的部分;

但是這裡,公式或有或無,以物質論,則物質無定型,就沒有公式,以原始本體論就有一本體公式——例如人,有靈魂為公式——因為本體是形式所寄,形式與物質兩者就結合為綜合實體。例如"凹性"就是這類形式之一,凹性與鼻結合就成為一個"凹鼻",而見其"凹鼻性");物質部分只存在於綜合實體,例如一個凹鼻或加里亞則其中存在有物質。我們說過事物本體與其怎是有時是一樣的;這在原始本體中確乎是這樣,例如在原始曲線上,曲率即曲線的怎是。(所謂"原始"本體我的意思就指那些不再包含物質為之底層的本體。)

但是,凡具有物質本性的,或其整體包含有物質的事物,則其怎是與它們本身就並不相同;偶然的綜合如"蘇格拉底"與"文明的",其怎是與他本身也不相同;因為這些只是偶然的會合於同一事物。

章十二

現在讓我們先討論在"解析"中沒有討論到的有關定義各事項;其中所列問題對於我們研究本體時是有益的。我指這問題:例如人,說以"兩腳動物"為其公式,而以"人為兩腳動物"作定義,這些從何獲致其結合?"動物"與"兩腳的"何以合成為一,而不為多?在"人"與"白"的例,當一詞與另一詞不相屬時,兩詞是被當作"多"看待的;當它們兩相結合,人這主詞就具有某一屬性;這樣就合成為一,而我們就有了"白人"。另一方面,如"人與兩腳"之例,一詞與另一詞並不互相容受;科屬並未被認為已參加於差異(因為科屬所由區分的諸差異具有對反的性質,科屬參加差異就將是同一事物參加於諸對反中)。而且即便算作這科屬參加於諸差異,同樣的辯論還得應用上去,因為人在動物科屬中有許多差異,例如,"有足"、"兩腳"、"無羽"。何以這些不成為多而還歸於一。這不是為了這些統都於一事物身上出現;

照這原則,一事物將因所有的屬性之歸一而成一。這許多項屬性必須在定義上歸一;因為定義是單獨的公式,並是本體的公式,所以這必然是某一個別事物的公式;因為按照我們的主張,本體是"一",並是"這個"。

我們必須考察由於分類法所造成的定義。除了基本科屬與其差異而外,定義中就再不用別的了。其它諸科屬只是那基本科屬,次第附加,繼續區分出來的諸差異而已,例如其先為"動物",其次"兩腳動物",再次"無羽兩腳動物";依次類推,可以包括更多的項目。一般說來,包括多項或少項,並沒分別,——少項或只兩項也無分別;倘為兩項,則其一為科屬,另一為差異〈品種〉;例如"兩腳動物","動物"為科屬,"兩腳"為差異。

假如科屬絕對不能脫離"屬內品種"而獨立存在,或是它只能作為物質而得其存在(例如聲韻是科屬,是物質,其差異則為品種,為音注),定義就顯然是包含了差異的公式。

然而,這還需在差異中再區分出差異;例如"有腳"是動物科屬的一個差異,而"有腳動物"還得當作一科屬,再進而求其差異。假如要說得真確,我們不能說有腳類的一部分有羽毛,另一部分無羽毛(假如我們這樣說這就顯見缺乏才識);我們應該再把腳區分為有蹄與無蹄;因為蹄式之別才是腳式的差異。這種分類過程繼續進行直至無可再分為止。這樣有多少差異就有多少腳種,而有腳動物的分類數目也相等於這種差異的數目。若然如此,最後的差異就該是事物的本體與其定義;我們在定義中說明一事物,所用詞語總不可以重複,達到了最後差異就無可添附了。重複實際是常遇到的;

當我們說"動物有腳,而是兩腳的",也就是說"有腳,有兩腳的動物",這樣跟著分類的進行,我們的說明也一再重複——差異有多少級,重複也就得有多少回。

於是,假如逐級進求差異中的差異,達到了最後一級差異——這就是形式與本體;然而我們若用偶然素質來作區分,例如將有腳類分別為白的與黑的,那麼,差異將是跟這樣的偶然分別那麼繁多了。所以定義是包含諸差異的公式,或者按照真確的分類方法,即是最末一差異。我們倘把這分類法所得定義的次序逐級顛倒過來,就可以明白什麼是多餘的重複了,例如說人是"一個兩腳動物而有腳的",這裡既說兩腳,那麼"有腳"便成多餘。但在本體中,這就說不上次序,一要素與另一要素彼此間那有先後之別?關於分類法所制定義,我們在第一次陳述其性質時就此為止。

章十三

讓我們回到原來研究著的本體問題。有如底層與怎是與兩者之綜合實體原來均稱本體,普遍性事物也稱為本體。我們已講過其中之二,怎是與底層;關於底層之所以為本體者,其義有二:或為(一)個體,如動物為彼諸屬性所憑依之底層,或為(二)物質,即完全實現所憑依的底層。有些人認為普遍性事物的十足含義,也就是原因與原理;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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