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卷七(一)

章一

在先前集釋名詞時,我們已指陳過事物之稱"是"者有幾種涵義。"是"之一義為一事物是"什麼",是"這個";另一義是質或量或其它的雲謂之一。在"是"的諸義中,"什麼"明顯地應為"是"的基本命意,"什麼"指示著事物之本體。因為,當我們舉出一事物的素質時,我們舉其是善是惡,不舉其為三肘長或為一個人;但若說這是"什麼"時,我們不說是"白"或"熱",亦不說"三肘長",而說這是"人"或"神"。其它的所謂"是"就因為那是這"基本之是"的量或質,或其變化,或對這事物有所釐定的其它雲謂。

這樣,人們又可以請問"行"、"坐"、"健康"以及相似的其它詞語是否也各自存在?這些沒有一件能脫離本體而獨自存在。假如有所存在,則存在的實際是那個或行、或坐、或健康的事物〈人〉。這些所以看來比較的實在,正因為在它們的底層存有某一確定的事物(即本體或個體)為主題,而它們則為之雲謂;假如沒有"這個",我們就無從使用"好"或"坐著"這一類詞語。明顯地,這是由於這一範疇之為"是",而後其它範疇也得以為"是"。所以取消一切附加的涵義,而後見到單純的原稱,則本體才是"原始實是"。

事物之稱為第一〈原始〉者有數義——(一)於定義為始,(二)於認識之序次為始,(三)於時間為始。——本體於此三者皆為始。其它範疇均不能獨立存在,則本體自必先於時間。每一事物之公式其中必有本體的公式在內;故本體亦先於定義。於認識而論,我們對每一事物之充分認識必自本體始,例如,人是"什麼"?火是"什麼"?然後再進而及其質、量或處,我們必須先認識其怎是,而後可得認識質或量等每一雲謂之所以為是。

所以從古到今,大家所常質疑問難的主題,就在"何謂實是"亦即"何謂本體"。也就是這個問題,有些人主於本體只一,另有些人謂這不止一,有些人主張其為數有定限,另有些人謂其數無定限。因此,我們必須基本地概括地探求義屬本體的實是之本性。

章二

最明顯地,一般人輒以實物為本體;所以我們不但於動植物及其部分均稱本體,於火、水、地一類自然實物以及所有由此組成的實物(整體或其部分),例如,天宇與其各部分,星月與日也稱本體。但,是否就只這些是本體,抑另有其它?

或所有這些,只有其中一部分是本體抑另一部分也是;或這些全不是本體,別有其它事物才是本體?這些必須予以考慮。

有些人就認為實物之外限,即面、線、點、單位是本體,而且這些較之實物或立體更應是本體。

又有些人認為除了可感覺事物以外別無可為本體,但另有些人則想到了永恆本體較之可感覺事物其數既更多,而且也更為實在;例如柏拉圖闡明了兩類本體——通式與數理對象——與那第三類可感覺實物的本體並存。而斯泮雪浦製作了更多種類的本體,以元一為始,為各類本體假定了許多原理,其一為數之原理,又一為空間度量原理,另一為靈魂原理;照這樣發展著,他增加了本體的種類。又有些人說通式與數本性相同,其它事物由此衍生——如線與面等——一直到宇宙本體和可感覺事物。

關於這些,我們必須考察那一個論點真確,那一個錯誤,以及本體究竟是些什麼,可感覺事物以外有無本體,以及可感覺事物如何存在,是否有脫離可感覺事物而自存的本體,或絕無或可有(如可有,則何以能存在,怎樣存在)。我們必須先簡敘本體的性質。

章三

"本體"一詞,如不增加其命意,至少可應用於四項主要對象;"怎是"與"普遍"與"科屬"三者固常被認為每一事物的本體,加之第四項"底層"。這裡我所說"底層"〈主題〉,是這樣的事物,其它一切事物皆為之雲謂,而它自己則不為其它事物的雲謂。作為事物的原始底層,這就被認為是最真切的本體,這樣,我們應得先決定底層的本性。一個想法是以物質為底層,另一為形狀,而第三個想法則是兩者的組合。(舉例以明吾意:物質是青銅,形狀是模型,兩者組合是雕象,那完全的整體。)假如認為形式先於物質而更為切實,同樣理由,這也將先於兩者的組合。

現在我們已概括了本體的性質,顯示了它可以底層為主詞而其它一切即便為之雲謂。但問題還沒有明白;這說明不充分,而且有些模糊。照這說法物質將成為本體。要是不照這樣說,我們又難於別為之措辭。一切都剝除了以後剩下的就只是物質。因為其餘的既是實物的演變,產品,與潛能;而長,闊,深又是度量而不是本體;這些毋寧是本體的基本演變而已。然而作為實體外限的長,闊,深被取去以後,形狀就不能存在;〈度量不是本體,那麼這以度量為主的形狀也非本體。〉照這樣來研究這問題似乎只有物質是本體。這裡我所指物質,它自身既不是個別事物也不是某一定量,也不是已歸屬於其它說明實是的範疇。這些範疇都各有所云謂,其所云謂的實是亦各異。因為一切其它事物用來說明本體,而這裡所標指的是物質;所以終極底層自身既不是個別事物,也不是某一定量,也不是具有其它正面特性的事物;並且也不是這些的反面,因為反面特性也只有時偶爾附隨於物質。

於是,我們倘接受這觀點,物質就應是本體。但這是不可能的;因為本體主要地是具有獨立性與個別性。所謂本體,與其認之為物質,毋寧是通式與通式和物質的組合。而通式與物質的組合是可以暫予擱置的,它的本性分明後於通式。物質在這一涵義上也顯然為"後於"。我們又必須考察第三種本體〈通式〉,因為這是最迷惑的。

有些可感覺事物一般是被當作本體的,我們必須先予顧視。

章四

大眾修學的程序,宜必如此——經由個別的感覺經驗所易識的小節進向在本性上難知的通理。如同我們的行事應始於個別之小善,而後進於所有個別盡為稱善的絕對之大善,我們的研究也當始於各自所能知,而後進求自然之深密。這裡於某些人們所能知而且認為是基本的道理,世人往往不易盡曉,而且其中也往往頗不切於實際。但我們必須在這些不甚了了的知識中,各就其少有所知以為始,進而試求那宇宙絕對不易的大義。

開頭我們就說明了決定本體的各個項目,其中之一即所謂"怎是",我們現在必須研究這個。讓我們先做些言語上的詮釋。每一事物的怎是均屬"由己"。"由於什麼"而成為"你"?這不是因為你文明。文明的性質不能使你成為你。

那麼"什麼"是你?這由於你自己而成為你,這就是你的怎是。但這於"怎是",還沒有說得完全明確;所以為"面"與所以為"白"是不同的,因此,白性之由於表面就不能作為"由己怎是",但若複合起來說"由於這是一白面",這也不是面的怎是,因為以"面"說"面"是不能解釋原事物的。說明一名詞不應該用原名詞,應該用別的字來表示它的涵義;怎是的公式也得如此。因此釋一"白面"就說這是一"平滑的面",以平滑釋白,白與平滑因相同而成一。

但因為說明其它範疇的複合詞是有的(每一範疇例如質、量、時、處與動作均有一底層),我們必須研究是否每一範疇各有怎是公式,例如"白人"這樣的複合名詞亦有其怎是。試以X代表複合名詞。什麼是X的怎是?但,這可以說仍不是一個"由己"的說明:作為一個主詞的由己雲謂有兩例是不合格的,其一為增加一個決定性名詞,另一為缺少一個決定性名詞。前一類的例就象要解釋"白"的怎是,卻陳述了那白"人"的公式,這就多了一個決定性名詞。後一類的例,譬如以X代表"白人"而解釋X為"白",主詞中另一個決定性名詞被刪除了;白人誠然是白的,但他的怎是卻不在其成為白。

然而所由為X者,是否確為一個怎是?不是的。怎是應為某一事物確切的所是;當一個主題附加了另一個屬性時,這複合詞便不再確切地是那原來的"這是"〈個體〉,例如"白人"就不能確切地作為那個"這是",因為這些"這是"〈個別性〉只能屬之確切的本體。那麼只有那些事物,其說明可成為一個定義的,方得有其怎是。但,這並非每字與其說明相同就算定義(若然如此,則任何一組的字都將成為定義;這象伊里埃也可以說是某一物的定義了)。這必須對一事物於基本上有所說明才可以。基本事物均不能以另一物來說明某一物。凡不是科屬中的品種之一,就不會有〈科屬之〉怎是——只有各個品種才能具此怎是,因為這些不僅由於參與〈科屬〉而獲得〈科屬的〉偶然屬性或秉賦,〈而是具備了科屬的怎是的〉。至於其它一切厚物,若得有一名稱便也得各有一個如其名稱的公式——即"某主題具有某屬性"——

或不用這簡單公式,另用更精確的公式,可是這些總不是定義,亦非怎是。

或者,如某物是什麼,其定義可以有幾種命意?某物是什麼,其一義為本體與"這個",此外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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