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卷五(二)

章二十一

秉賦〈感受〉的含義(一)是一些素質,對於這些素質,一事物能被變改,例如白與黑,甜與苦,重與輕,以及其它類此者。(二)是這些變改的實現——已實現了的上述諸變改。

(三)以之專指有害的變改與活動,尤其是慘痛的損傷。

(四)不幸的遭遇與慘痛的經驗,其鉅大者被稱為"巴淑斯"(πHθHs)。

章二十二

我們說"闕失"〈褫奪〉,(一)倘一事物原應有的屬性,它卻沒有(生來就沒有;或以後失去);例如一植物說是"闕失"眼睛。(二)倘一事物,本身或其同族〈科屬〉原應有的質性,它卻沒有;例如一個盲人與一鼴鼠雖同為失明而其義兩異;以鼴鼠而論,動物皆能視而彼獨失明,以盲人而論,則他原本有眼能視,以後失明。(三)倘一事物原應有的質性,在那原應有這質性的時間內,它卻沒有;例如盲是一個"闕失",可是人不一定一生全盲,他只應在能見的年齡內而不能見才被稱為失明。相似地,有盲於介體的,有盲於機能的,有盲於對象的,有盲於環境的,相應於這些,只在他原應能見的情況中而不能見時,才謂之"失"明。(四)用強力取去任何事物被稱為〈闕失〉"褫奪"。

實際,我們有多少個"不"(α-)〈或"無"〉的字頭就該有多少種"闕失";例如一事物說是"不等"就因失去了相等性,而那相等性它原應是有的;又如說"不可見",當是因為它全沒有色,或只有不明顯的色,又如說"無腳"當是因為它全沒有腳,或是只有不健全的腳。一個"闕失"辭可應用於雖有其屬性而不良好的,例如"無核";或應用於雖有其屬性而不順適的,例如一事物缺乏可切削性,這可以說它全切不動,也可以說它很難切削。"闕失"詞也可應用於全無此物的;這樣,我們所稱為盲人應指那雙目失明的,不是指那獨眼的人。所以,這不是每個人非"善"即"惡",或"義"或"不義",人也有在中間狀態的。

章二十三

"有"〈"持有"〉〈愛希音〉的含義甚多;(一)依自己的性情或意向來處理一事物;這麼,疾病"有"其身,暴君"有"其城,人民"有"他所穿的衣。(二)事物之能接受而持存之者亦稱"有",如青銅"有"雕象的形狀,以及身"有"疾病。(三)事物之能容受而持存之者;例如我們說瓶"有"水,城"有"人,船"有"水手;全體之"持有"其部分也如此。(四)阻止別一事物依自己的意向而活動亦稱為"持有",如柱持有屋頂的重壓;又如詩人有亞特拉斯"持"〈有〉天之說,否則天就要塌落,有些自然哲學家也這樣說的。推廣"持有"的含義,凡使事物結合而不致因各自的衝動而分散者也稱為"持有"那個所結合的事物。

"存在於某事物"具有相似與相符於"持有"的命意。

章二十四

"從所來"的含義(一)是從某些事物來,如從物質來,可有兩類,或從於最高科屬或從於最低品種;其前一義有如可熔之物均從水來,而另一義則如雕象從青銅來。(二)是從第一動因來;例如打架從何來?從吵嘴來,因為吵嘴是打架的起源。(三)從物與形的綜合體來,如部分從全體來,詩句從"伊里埃"來,石塊從房屋來(所有這些,其整體總是物與形的綜合;因為形是終極,凡物能達其終極者方為完全)。

(四)從部分來的通式,例如人從"兩腳"動物來,音節從音注來,這與雕象從青銅來的含義有別;因綜合實體從可感覺物質來,而通式則是從通式材料來的。有些事物從別些事物來,就是這樣。(五)另有一些事物是從其它事物中的一部分來的;例如小孩從父與母來,植物從大地來,它們只是"從"父母與大地中的一部分"來"的。(六)另有些"從所來"是時間上在一事物之後,例如黑夜從白日來,風暴從晴朗來,因為一事物跟在別一事物之後。關於這些,有的象上所引兩例指示先後的變化;有些則僅是時間相銜接而已,例如"從"春分開航,意即航程始於春分之後;"從"第雄尼西〈酒神〉節日"來"了柴琪里〈初果〉節日,因為初果節是在酒神節之後。

章二十五

"部分"的命意是(一)(甲)一量元所可以成為區分的;

例如二是三的一部分,在一量元中作為量而取出的,就稱為為量元的一個"部分"。(乙)這隻在第一義上被稱為部分;因此,二稱為三的一"部分",這隻能以三作為一個全體看,方能成立,倘三不作為一整體,二就不算三的"部分"。(二)一類事物不在量上作成區分,而在形式上作成若干區分,也被稱為它的"部分";因此我們說品種〈宗姓〉是科屬〈種族〉的"部分"。(三)一個全體分成若干要素;或是若干要素組成一個全體,這全體就是具有通式的事物;例如對於銅球或銅立方,它們所賴以表達通式的物質,銅和圓弧或正方角,——這些要素都是這些全體的部分。(四)在定義中所賴以闡釋這一事物的諸要素也是全體的部分;因此科屬也可稱為品種的一個部分,雖則在另一含義上,品種正是科屬的一部分。

章二十六

"全"〈全體〉的命意(一)是說這個作為一個天然的整體,不缺少應有的任何部分,(二)這個包容了成為一個整體所必需包容的事物;這所包容的各事物可以本各是一而合成為整一,亦可並非各一而合成整一。(甲)以類為"全",同類諸物原是各成一物的,但總持起來,以全類作一整體說也是真確的,例如人、馬、神等本各是一生物,因此用一個普遍名詞為之作成統稱。但(乙)以各個不同的部分組成為一全體,延續而有外限,其部分只是潛存而未實現的事物(已實現的事物作為部分而包涵於全體之中也是可以的)。關於這些事物,其天生為"全"的較人造的"全"為高,這是我們在上面釋"一"時已說過了,"全體性"實際上就是"統一性"之別格。又,諸量元之有始、中、末者,凡在各段落內沒有差別的,這些量元被稱為"共"。凡在各段落內位置有差異的稱為"全"。再方面都具備的則既稱"共"亦稱"全"。

這些事物在其各個部分的位置移動後,形狀雖變而本性不變,例如臘或塗料。它們就既為"共"又為"全";因為它們具備兩種特性,水及所有的液體與數是以"共"計的,人們不說"全水"或"全數",(除了將"全"字含義予以推廣。)事物作為整一而集在一起時稱"共";作為分離面獨立的個體集在一起時稱"總"。"共計"就是"這些單位的總數"。

章二十七

量性的事物沒有任何境況可被說在"剪裁";這必需是一個"全"〈整體〉而又能區分的事物方可應用這名詞。再個被取去一個時,我們不說是"剪裁"(因為剪裁所移去的部分總是不等於剩下部分的),一般的"數"不說"剪裁";凡說"剪裁",怎是〈要素〉必須仍留存在剩餘的部分;倘一杯被剪裁,仍必不失其為杯;但於數而論就大不同了。又,即便事物由不同部分組成,也不能說這些都可剪裁;於某一含義上講,數可以作為相同部分組成,也可以作不同部分組成的,(如三可以說是三個一組成,也可以說是一與二組成);一般說來,凡事物其中的位置無關的,如水,都是不能被剪裁的;

凡事物可加剪裁的,必須其中要素有位置關係。而且它們必須是延續的;因為一句樂譜由不同音節組成,各音節是有一定位置的,可是這就不容許"剪裁"。此外,對一個整體的事物施以剪裁,並不是任何部分均可截去;截去的部分,不應是那個含決定因素的部分,也不是不管其位置而截去其任何部分;例如一個杯,倘穿透一個洞,這不是"剪裁";只有杯柄或其突出的部分被截去,方可稱為剪裁;一個人被"剪裁"〈截肢〉不是說他的肌肉或脾臟割掉,這是說他的手足或指被支解,而那一經解去的部分還須是不能再生。所以發禿不算"剪裁"。

章二十八

"科屬"〈種族〉一辭應用於(一)事物的生殖,同型而延續的,例如說"族類長存"就是"生命延續"而不絕的意思。(二)這名詞應用於生物的始祖;因此在"種族"上,有的稱希臘人,為的他們是希倫的子孫,有的稱伊雄人,就為了伊雄是他們的始祖,這字用於生殖者總以父係為主,雖則有時也用於供應生殖物質的母系,人們也有由母系取得其族姓者。例如我們說是"妣拉"的後裔。(三)科屬的含義之一是以平面為一切平面形的類型,立體是一切立體形的類型;每個平面與立體圖雖為形不一,而為類於平面與立體者則一;這就是異形間所可求得的類同。又,(四)凡在定義中"什麼"所包括的基本組成要素即是"屬",屬內的差異就成為品種之質別。

這樣,"屬"就就用於(一)同類的生殖延續,(二)同類事物動變中的作始者,(三)凡差靈異質別所從產生的底層稱為物質,因此我們也將"屬"作為物質。

那些事物稱為"於屬有別"者,(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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