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卷五(一)

章一

"原"的命意(一)〈原始〉事物之從所發始,如一條線或一條路,無論從那端看,都得有一起點。(二)〈原始〉是事物之從所開頭,如我們學習,並不必須從第一章學起,有時就從最好入手的一節學起。(三)〈原本〉是事物內在的基本部分,如船先有船梁,屋先有基礎,而有些動物有心,有些有腦,另有些則另有性質相似於心或腦的部分。(四)〈原由〉不是內在的部分,而是事物最初的生成以及所從動變的來源,如小孩出於父母;打架由於吵嘴。(五)〈原意〉是事物動變的緣由,動變的事物因他的意旨從而發生動變,如城市政府,寡頭政體,王制以及暴君都叫做"原"(HρJαι)〈主〉。技藝亦然,尤其顯明的是大匠師的精於設計者。(六)〈原理〉是事物所由明示其初義的,如假設是實證的起點。(因為"原因"與"原始"之義相通,所以"原"有六義,因也該有六義。)這樣,所謂"原"就是事物的所由成,或所從來,或所由以說明的第一點;這些,有的是內含於事物之中,亦有的在於事物之外;所以"原"是一事物的本性,如此也是一事物之元素,以及思想與意旨,與怎是和極因——因為善與美正是許多事物所由以認識並由以動變的本原。

章二

"因"的命意(一)是事物所由形成的原料,如造象因於青銅,杯碟因於白銀,以及包括類此的各級物料。(二)事物的通式或模型,亦即事物的基本定義,(如2∶1比例與一般的數是八度音程的原因)以及包涵在內的各級通式和定義的各個部分。(三)變化或停止變化最初所由以開始者,如建議人是某一舉動的原因,父母是子女的原因,一般說來,造物者就是所造物的原因,致變者是所變化的原因。(四)事物之所以成為事物的目的;例如為了健康,所以散步。"人何為散步?"我們說:"這使人健康;"我們認為這樣說,就算解答了散步的原因。為了達到目的而引入的各種方法或工具,凡是推動別一事物之進程的,也可與此同論,譬如人要獲得健康就引用消瘦法,或清瀉法,或藥物或醫療器具;雖則方式各異,或為工具,或為動作,其目的卻都是為了健康。

這些,就是所謂原因的全都要義。原因常有幾種講法,同一事物可有幾個原因,幾個不相符屬的各別原因。例如造象之因是雕塑藝術與青銅,兩者都不為別的,只是為造象;可是兩者並不一樣,其一為物因,另一則是動變的來源。而事物也可相互為因,如體操為健康之因,也可以說健康為體操之因;其一為極因,另一為動因。又,同一事物可以是相對反事物的原因;有了這個,發生某一事物,沒有這個,卻發生相對反的事物,例如我們認定船隻遇險是沒有舵手之故,那麼船隻平安就應是有了舵手之故;這樣舵手之"在船上"與"不在船上"就成為船的動因。

現在,所敘諸原因,很明顯地,歸於四類。音節出於字母,製成品出於原料,物體出於火、土、及類此的元素,全體出於部分,結論出於假設;這些都是各樣事物所由造成的原因。這些,有的是底層(例如部分)〈物因〉,有的則為怎是(如全體、綜合、與通式)〈本因〉。一般的作者,如種子、醫師、建議人,當是一切致動或致靜的原因,〈動因〉。末一類原因是一切事物所企向的終極與本善;為有此故,世間萬物都有了目的而各各努力以自致於至善〈極因〉;至於我們說這是本善,或只是表面的善,那並不是重要的差別。這些就是原因的四項類別。

雖則歸綜起來為類不多,但諸因的個別品種是為數繁多的。"因"的含義說起來頗為分歧;即便是一類之因,有些就說是"先於",有些則說是"後於";如體育教師和醫師都是健康之因;又如2∶1比例和數都是八度音程之因;以及某些包括各別事例的普遍原因就是各個事例的通因。還有在某一屬性或某一級屬性上論原因的,例如一個講法是雕塑家造了這象,另一講法是帕里克力圖造這象,因為那雕塑家恰巧是帕里克力圖;推而廣之,凡包括各級屬性的普遍詞項也都可連帶成為原因,如說"人"或廣泛地說"動物",也是這造象的原因;因為帕里克力圖是人,而人是動物。屬性原因中有些從屬關係較遠,有些較近(例如,說那位"白的"與"那位有文化的"是這造象的原因,而不說"帕里克力圖"或"人")。除了這些類別之外,原因無論是由於本性或由於屬性,又分為能作用的與在作用兩種;例如說房屋的被造成由於建築師,或說一個瓦匠正在造屋。由因而及果,也有各樣差別說法;例如某一事物可說是這個雕象之因,或說是一個雕象之因,或說是一般造象之因,又可說這象出於這塊青銅,或說出於青銅,或說出於一般物料;屬性因果也與此相似。又,屬性與本性諸因可以併合起來說;我們可以既不說"帕里克力圖"也不說"雕塑家",卻說"雕塑家帕里克力圖"。

但所有這些可以別為六級,而每級則歸於兩列;(甲)一列是出於個別的或科屬的或屬性的原因或以其科屬包括了屬性原因,這些又可以合取,也可以單舉;(乙)另一列是"正在作用"或是"能作用"的原因。在作用上來分別原因,就可見到某些個別的人或事物與他們所作用著的人或事物應同時存在或不同時存在,例如這一診病者與這一受診者,又如這一建築師與這一正在被建築物,兩者均同時存在;至於能作用〈潛在〉原因就不盡然了;房屋並不與建築師同時死亡或毀滅。

章三

"元素"〈要素〉的命意是(一)(子)事物內在的基本組成,於物類而論是不能再分析為別的物類的;如言語的元素是字母〈音注〉,字母組成為言語,言語分解為字母后就無可再分解了。事物於既分解後,若要再分解,那麼它們再分出來的部分還是同類的,如水加以分劃,每一部分仍然是水。

至於一個音節分開來卻並不是音節〈而是一些不同的字母〉。

(丑)相似地,凡人們說物體的元素就指那將物體分析到無可再分的種類;這樣分析出來的事物,無論只有一種或有多種,大家就稱之為"元素"。(寅)所謂幾何證明的要素〈元素〉與一般證明的要素,性質也相似;凡在實證中都得引用到的基本條例都叫做實證要素;"綜合論法"以一個中項來聯繫前後兩項,進行證明,就有這樣的性質。

(二)(卯)人們也將"元素"這字移用於那些單一而微小的物質,這樣的命意在好多方面是有用的。這樣,凡是微小單純與不可再分割的事物就稱為一種"元素"。因此(辰)

事實上"元素"就成為普遍事物。這些元素以其"單純"〈一〉存現於萬物的"複雜"〈眾〉之中,每一事物或包涵所有各種元素或包涵若干種元素。有些人因此認為"單位"與"點"是事物的第一義。(巳)於是所謂"科屬"〈族類〉既是普遍而不可分割的(關於這些不能再有所說明,或為之界釋),有些人就說科屬是元素;科屬較之品種確實更為普遍,因為凡是品種所存,必具有科屬的性質;而科屬所在,品種卻以差異出現。元素的通義就是每一事物內在的基本組成。

章四

本性〈自然〉的命意,(一)若將ψKσιI這字的K讀長音,這就應是生物的創造。(二)一生物的內在部分,其生長由此發動而進行。(三)每一自然事物由彼所得於自然者,開始其最初活動。那些事物由於與某些其它事物接觸,或由有機結合,(或由有機吸附,如胚胎)因而獲得增益者,此之謂生長。有機結合有異於接觸;有機結合的各個部分不僅相接觸,並在量和延展上一起生長(雖則質不必相同);至於接觸只是兩者碰在一起而已。(四)"本性"的命意又指任何自然物所賴以組成的原始材料,這些材料是未成形的,不能由自己的潛能進行動變;如青銅就說是造象的"本性"也是青銅器的本性,木器的"本性"就是木,余者以此類推;這些物料被製成產品以後,它們的原始物質仍然保存著在。就是這樣,人們對組成萬物的自然元素也稱為"本性",有些人舉出這元素是"火",有些人則舉"地",有些人舉"氣",有些人舉"水",又有些人舉其它類此者;又有些人舉其中的幾種,又有些人悉舉四元素。(五)"本性"的命意又是自然事物的本質,有些人就說本性是萬物的原始組合,有如恩培多克勒說:

現存的萬物無所謂本性,

只是〈四元素〉一回兒聚一回兒散,

本性就導人們所賜與這些混合物的名稱。

因此自然所生的一一事物,或現已在,或即將出現,除了已獲有它們的通式或形狀者之外,我們就說它們還欠本性。

惟有兩者都具備了的事物,才算具有本性,譬如動物和它的各個部分;這麼"本性"就不僅是那原始物質,亦需是那"通式"或"怎是",那是創生過程的終極目的。關於那些原始物質可有兩種含義,一是指這一個別事物所關的原始物質,另一是指一般的原始物質;譬如就青銅器而論,青銅是原始物質,但就廣義而論,也許應說水是原始物質,因為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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