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卷三

卷三

章一

我們於所習學術應列舉所擬最先討論的主題。這些包括各家哲學諸原理以及前人所未省察到的任何觀點。凡願解惑的人宜先好好地懷疑;由懷疑而發為思考,這引向問題的解答。人們若不見有"結",也無從進而解脫那"結"。但思想的困難正是問題的癥結所在;我們在思想上感到不通,就象被鎖鍊縛住了;捆結著的思想,也象縛住了的人,難再前進。

所以我們應將疑難預為估量;因為欲作研究而不先提出疑難,正象要想旅行而不知向何處去的人一樣。若不先作說明,各人也無從揣測自己能否在一定時間內找得所尋求的解答;問題的究竟雖則對先已研究過的人是清楚的,對於起疑的人則並不清楚。又,對於一個事例,已得聞兩方面論辯的人當然就較善於辯別其是非。

第一個問題曾在我們的"導論"中有所涉及。這是——

(一)原因的探索屬於一門抑或數門學術,(二)這樣一門學術只要研究本體的第一原理抑或也該研究人們所憑依為論理基礎的其它原理(例如可否同時承認而又否定同一事物以及其它類此諸通則);(三)如果這門學術專研本體,是否所有本體可由一門學術來總括或需數門共商;若為數門,則各門是否相關極密,而其中是否有的就該稱為智慧,其它的則給予別的名稱。(四)這也是必須討論的一題——是否只有可感覺本體才算實際存在,或另有其它與之一同存在;而其它這些〈非感覺本體〉只有一類,抑有數類,如相信通式與數學對象的人所揣想者,在可感覺事物與這些本體之間還有本體。

對於上述這問題,又必須詳察,(五)是否我們的研究限於本體,或亦旁及本體的主要屬性。還有"相同"與"有別","相似"與"不相似""對反",以及"先於"〈先天〉與"後於"〈後天〉和其它——辯證家們以通俗前提作辯論開始時,常試為查考的這些名詞——這將是誰的業務對於這些悉予詳察?又,我們必須討論這些名詞的主要屬性,不僅要問它們各是些什麼,更須查詢每一事物是否必有一個"對成"。

又,(六)事物的原理與要素就是科屬抑為其部分,即事物所由組成而亦可析出的各個部分;若為科屬,則是否應為每一個別事物所歸隸的最高科屬,例如"動物"或"人",亦即以離品種愈遠而統屬愈廣之級類為原理。(七)我們更必須研究而且討論在物質之外,是否別有"由己"因果,而且這類因果是否只有一種,或可有多種;又在綜合實體以外是否另有事物(我所謂綜合實體就指物質連同其物質為之表明的事物),或是在某些情況中,綜合實體以外可以另有事物,而在另一些情況中就沒有,而這些情況又究屬如何。又,(八)

我們請問原理在定義上和在底層上其為數或為類是否有定限;(九)可滅壞事物與不滅壞事物之原理是否相同;這些原理是兩不滅壞,或是可滅壞事物的原理也是可滅壞的。又(十)最難決最迷惑的問題:"元一"與"實是"是否並無分別,正如畢達哥拉斯學派及柏拉圖所主張,確為現存事物的本體;抑或這些並非事物之本體,而恩培多克勒所說的"友",又或另一些人說的"火",又一些人說的"水"與"氣"才是事物的底層?又,(十一)我們請問第一原理是普遍性的,抑有類於個別事物,以及(十二)它們是"潛能"抑為"實現",還有它們的所謂潛能與實現是對動變來說的呢,抑另有含義;這些問題也將顯示許多迷惑。又(十三)"數"與"線"與"點"與"面"是否具有本體的含義?若為本體,它們又是否結合於可感覺事物之中,抑與之分離?關於上述各端不僅難得真實的結論,即欲將所有疑難一一明白列敍也不很容易。

章二

(一)我們最先提到的問題是研究所有各項原因屬於一門抑或數門學術?如果各項原理並非對成,怎能由一門學術來認取各項原理?

還有許多事物,它們並不全備四因。一個動變原理或性善原理怎能應用於不變事物?每一事物,如其自身或其自性是善的,則自己就是一個終極,而成為其它事物所由生成而存在的原因;為了某一終極或宗旨,這就將有所作為;有所作為方可見其動變;這樣,在不變的或具有本善的事物上,動變無可作為,動變原理也不能應用。所以,數學絕不應用這一類原因來作證明,也沒有人用——"因為這個較善或那個較惡"——這樣一類理由來解答數學問題;實際上沒有人在數學中提到這類問題。為此之故,詭辯派,如亞里斯底浦,常常譏諷數學,他認為以藝術而論,卑微莫如木工與鞋匠,猶必以"做得好"或"做得壞"為其比,可是數學家就不知道宇宙內何物為善,何物為惡。

但,各類原因若須有幾門學術,一類原因歸於一門學術,則我們將試問那一門最是我們所當研求,或那一門的學者最為高尚?同一事物可以全備諸因,例如一幢房屋,其動因為建築術或建築師,其極因是房屋所實現的作用,其物因是土與石,其本因是房屋的定義。從我們以前對於這問題的討論來判斷,四因都可以稱為智慧的學術。至於其中最高尚最具權威的,應推極因與善因之學,終極與本善具有慧性,——

萬物同歸於終極而復於本善,其它學術只是它的婢女,必須為之附從而不能與相違忤。但照先前關於本體的討論則事物之怎是為最可知的原理,而式因便應最接近於知慧。因為人們可以從許多方面認知同一個事物,凡是以事物的"如此如此"而認取一事物的人,較之以其"不如此不如此"而認取事物者,其為認識宜較充分;以事物之如此如此來認取事物的一類人,又須有所分別,凡獲知事物之"怎是"者於認識事物最為充分,至於那些憑量,或質,或自然所加或所受於此事物之其它事項來認取事物的人不會有最充分的認識。

又,於一切其它諸例,我們意為對於每一事物,即便這是可得為之證明的事物,也必須得知其怎是而後才能認識其存在,例如說何謂"使〈長方形〉成方",答覆是,"在〈長方形的〉長短邊上求得一個適當中數〈作為正方的邊〉";其它一切情況也相似。我們知道了動變來源也就知道動作與變化及每一動變的發展;而這有異於終極,也相反於終極。那麼,這些似乎該得有幾門學術來分別研究幾類原因。

(二)但說到實證之原理和原因,它們是否屬於一門或數門學術原為可爭論的問題。我所指實證原理就是大家都據以進行證明的一些通則,例如"每一事物必須肯定或否定",以及"事物不能同時存在而又不存在";以及類此的前提。問題是,實證之學與本體之學應屬同一門學術,或不同的學術,如果兩者不是同一門學術,則我們應追求那一門學術。這些主題說是應屬於一門學術未必合理;為要闡明這些內容,有何理由使之專屬於幾何或其它任何一門學術?若說不能屬之於一切學術,而又可以屬之於任何一門,那麼對於這些主題在本體之學上之所認識者便與在其它學術中所認識的並不相殊了。同時這又怎樣才能有一門研究第一原理的學術?我們現在固然知道這些通則實際是什麼(至少在各門學術中正把它們當作熟識的定理在運用著);但是如果真要成立一門實證之學專研這些,這就將有某些底層級類,有些是可證明的,有些則是無可證明的通則(因為一切通則均須先得證明是不可能的);實證須先有某些已定前提憑作起點,以為某一主題證明某些事物。所以,凡由此得到證明的一切事物將必歸屬於可證明的一個級別;因為一切實證之學是憑通則來求證的。

假如本體之學與通則之學有所不同,兩門學術應以何者為先,何者為主?通則是一切事物中最普遍的公理。如果說這不是哲學家的業務,又將有誰來詢問它們的真偽呢?

(三)一般說來,是否一切本體歸於一門學術或分屬數門?

如須分屬數門,則那一類本體該屬之於哲學?另一方面來說,要一門學術管到一切事物又不是確乎可能的;因為這樣,一門實證之學就得處理一切屬性。每一門學術的業務各依據某些公認通則,考察某些事物的主要屬性。所以,有各級類的事物與屬性就有各級類的通則與學術。主題屬於一類知識,前提也是一類,無論兩者可以歸一或只能分開;屬性也是一類知識,無論它們是由各門學術分別研究或聯繫各門作綜合研究。

(五)又,我們是否只研究本體抑應並及它們的屬性?試舉例以明吾意,倘一立體是一個本體,線與面亦然,同一門學術的業務是否應該知道這些並及其各級屬性(數理之學就是為這些屬性提出證明的),抑或讓後者分屬於另一門學術?

如果屬於同一門學術,本體之學也將是實證之學;但事物的怎是照說是無可實證的。若為另一門,則研究本體諸屬性者,將是一門什麼學術?這是一個很難決的疑問。

(四)又,是否只有可感覺事物存在抑或另有其它事物?

本體只有一類,或可有若干類,如有些人認為數理所研究的通式及間體也是本體?通式是原因也是獨立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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