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九章 公元十一世紀的教會改革

自從西羅馬帝國滅亡以來,歐洲在公元十一世紀中首次出現了迅速而持久的進步。在加洛林王朝文藝復興時,歐洲曾有過某種進步,但事實證明這種進步卻不是鞏固的。公元十一世紀時的進步是持久的和多方面的。這種進步始自修道院的改革;繼而擴展到教廷和教會機構;並於本世紀末期產生了首批經院哲學家。撒拉森人被諾曼人逐出了西西里;匈牙利人變為基督徒,並終止了劫掠生涯;諾曼人對法蘭西和英格蘭的征服使這些地區免受斯堪地那維亞人的進一步侵襲。除去拜占庭影響所及的地區以外,過去一向簡陋的建築,驟然具備了宏偉的規模。僧侶以及俗界貴族的教育水平也都有了顯著的提高。

在改革運動者的心目中,這次運動的最初階段,純然出於道德的動機。正規的僧侶以及世間一般的僧侶早已腐化墮落,於是一般熱誠的人士便開始督促他們更多地按照他們的清規戒律生活。然而在這個純粹道德的動機之後卻有另外一個動機,這動機在最初也許是無意識的,但它卻逐漸變得越發明顯起來。這個動機便是徹底分開僧侶與群眾,並藉此以增進僧侶的勢力。因而,教會改革的勝利自然會直接導致教皇與皇帝間的劇烈衝突。

祭司在埃及、巴比倫和波斯早已形成一個獨立而強大的社會階層,但在希臘和羅馬卻不如此。在原始基督教中,僧侶和俗眾的區別是逐漸發生的;當我們在新約中讀到主教一詞時,這一辭彙還沒有它現在的寓意。僧俗分離有兩個方面,一是教義方面的,一是政治方面的;政治的一面又倚靠其教義的一面。僧侶具備某些行奇蹟的能力,特別在有關聖禮方面——洗禮則除外,俗人也能施洗禮。但沒有僧侶的幫助卻無法舉行婚禮,赦罪禮和臨終時的塗油。在中世紀中尤其重要的是化體:只有祭司才能行彌撒的奇蹟。化體說雖久已為一般人所信仰,但直到公元十一世紀,公元1079年時才變為信條之一。

由於祭司們有行奇蹟的權能,他們能夠決定一個人是否在天國中享永生或打入地獄。當一個人在受破門處分中不幸死亡,那末他將要下地獄;假如他經過祭司奉行的一切正當儀式,而自己又適當地認了罪並悔改,那末他最後還將進入天國。然而進入天國之前,他可能還要在煉獄中經受一段時期——也許是一段很長時期的熬煎。祭司們可以通過為某人的靈魂作彌撒而縮短這人在煉獄中的期限。他們為了適當的金錢酬謝是樂於作這種事的。

我們須知所有這一切,不止是公開宣布的信條,而是為僧俗兩界所共同堅信不疑的。僧侶們行奇蹟的權能使他們屢次戰勝那些擁有軍隊的強大君主。然而這種權能卻受到以下兩種限制:一即俗界怒不可遏的激情爆發,一即僧侶之間的分裂。直到教皇格雷高里七世時為止,羅馬居民對於教皇本人並不怎樣尊敬。每逢騷亂的黨派鬥爭誘使他們對教皇進行綁架、拘禁、毒殺或攻擊的時候,他們是毫不猶豫的。但這怎能和他們的信仰相容呢?這解答,毫無疑問,一部分出於他們毫無克己的能力;此外一部分卻出於人在臨終前還可以悔改的想法。另外還有一種理由,不過這種理由在羅馬所起的作用較差於其它地區,這就是說,國王在其國內可以使主教們屈從他的意志,這樣國王便可取得足夠的僧侶魔法,從而拯救自己脫離永劫的懲罰。因此教會紀律,與一個統一的教會管理機構便成為僧權必不可缺之物。作為僧侶道德革新重要組成部分的這些目標,終於在公元十一世紀中達到了。

僧侶們的職權,總地說來,只有通過個體僧侶的重大犧牲才能獲得。為僧侶改革家所一致抨擊的兩大弊端即聖職買賣與蓄妾。關於以上二者我們必須分別加以敘述。

由於虔誠信徒的捐獻,教會早已變得很富有。許多主教擁有巨大的財產,就連教區的祭司們也都照例過著當代的舒適生活。主教的任命權通常實際上是操於國王之手,但也有時操於一些地位較低的封建貴族。國王出售主教職位之事是習以為常的;事實上這筆款項占其收入的重要部分。主教從而再去轉售在其許可權以內的高級聖職。在這種事上是並沒有任何秘密的。蓋爾伯特(按即塞爾維斯特二世)仿效主教的口吻說「我付出黃金,而當了主教;只要我按照自己分內的許可權行事,我也不怕撈不回這筆款項。我任命一個祭司,於是我收到黃金;我按插一個執事,於是我收到一堆白銀,看吧,我付出去的黃金,現在又重新返回了我的錢囊。」米蘭的彼得·達米安於公元1059年發現自大主教以下該城中的每一僧侶都犯有買賣聖職的罪,而這種情形在當時卻非絕無僅有。

買賣聖職當然是一種罪,但這還不是反對它的唯一理由。

它使得教會的人事升遷不憑功績而憑財富,它確認了任命主教事宜中的俗界權威,以及主教對世俗統治者的隸屬關係;同時它導致主教職位淪為封建體系的一部分。尤其,當一個人買到了高級聖職以後,他自然要急於收回為此而付出的代價,於是這人屬世事物的關心勢將超過他對於精神事務方面的關心。由於這些原因,反對買賣聖職運動終於成為教會爭取權力鬥爭中的一個必要環節。

與此極其類似的看法也適用於僧侶的獨身主義。公元十一世紀的革新家經常把我們較為正確地應說為「結婚」這一辭彙說成「蓄妾」。修道僧由於其貞潔的誓言,當然不得結婚,然而對於那些世俗僧侶卻從未有過明確的結婚禁令。東方的教會一直到今天,教區祭司還被允許結婚。西方在公元十一世紀中大部分教區祭司都是結婚的。主教,就他們自身來說,經常訴諸於聖保羅以下的話:「作主教的必須無可指責,只作一個婦人的丈夫」。於此並沒有買賣聖職事件中那樣明顯的《提摩太前書》,第3章,第2節。

《劍橋中世紀史》,第5卷,第10章。

道德問題,但在僧侶獨身問題上卻有著與反對買賣聖職運動中極其類似的政治動機。僧侶們一旦結婚之後,他們自然企圖將教會的財產傳給他們的子嗣。假如他們的子嗣當了僧侶那末他們更可以進行合法地授與;因此當革新派獲得勢力之後,他們所採取的最初措施之一便是禁止把僧職授予僧侶的子嗣。然而在當時的混亂狀態下卻仍然存在著一種危險,因為設若僧侶已經有了子嗣,他們總不難找到一些非法侵佔部分教會田產的方法。

在這種經濟的考慮之外,還有一項事實,假如一個僧侶同他的鄰舍一樣,也是一個有家室的人,那末他對於他們來說,則似乎並不相差多遠。至少自從公元五世紀起就有一種對於獨身生活的熱烈的讚揚,假如僧侶試圖博得其權勢所依賴的崇敬,那末他們借著禁絕婚娶顯然與一般有所區別乃是極其有利的。不容置疑,革新家們雖然驛E信結婚的身分事實上並非有罪,但卻低於獨身的身分,同時也只意味著對肉慾的讓步,聖保羅說:「倘若自己禁止不住,就可以嫁娶」;但一個聖潔的人卻必須能夠「禁止」。所以僧侶的獨身對於教會的道德權威來說是必不可少的。

在以上這些一般性的引言之後,讓我們來談一下公元十一世紀教會中革新運動的實際歷史。

運動的開始,追溯到公元910年阿奎泰公爵,虔誠者維廉之創建克律尼修道院,這所修道院自從建成以來一直獨立於一切外界權威——但教皇的權威除外;而且其院長又被授權管轄那些由它分建的若干修道院。這時,大部分修道院都很富有與放縱;克律尼雖避免極端的禁欲主義,卻還注意保持尊嚴與禮法。該院第二任院長奧都到義大利後曾受命管理好幾處羅馬的修道院。但他並不是經常成功的:「法爾發修道院——該院由於暗殺了前任者的兩個敵對院長的紛爭而陷於紛裂——抵制了奧都介紹前來的克律尼派修道僧,並用毒藥殺害了阿勒伯利克借武力任命的修道院長。」(阿勒伯利克是邀請奧都的羅馬統治者。)公元十二世紀時克律尼的革新熱情逐漸冷卻了。聖伯納德曾反對過該修道院華麗的建築;有如他所處時代一切極其虔誠的人,他也認為壯麗的宗教院宇是罪孽深重的驕傲的象徵。

公元十一世紀時,革新家創立了不少教團。一個苦行的隱士,羅穆阿勒德於公元1012年創立了卡瑪勒多力茲教團;

下文中即將敘述的彼得·達米安曾是該教團的信徒之一。公元1084年科倫的布魯諾創立了一向以謹嚴著稱的卡爾圖斯教團,公元1098年創立了西多教團;公元1113年時聖伯納德加入了這個教團。這個教團嚴守邊奈狄克特的教規。它禁止使用彩色玻璃窗。它僱傭了一批俗家弟兄,從事勞動。這些人雖也宣誓,但卻不許學習讀和寫;他們主要是從事農業,及其他工作,有如建築。約克州芳騰修道院屬於西多教團——

《劍橋中世紀史》,第5卷,第662頁。

對於把一切美都看成屬於魔鬼的人們來說,這所修道院確是一個值得注目的建築物。

從法爾發事件中——這在當時並非絕無僅有的——我們可以看出,修道院革新家需要巨大的勇期和魄力。在他們成功的地方,都有過俗界當權者的支持。最初促使教廷,其次促使整個教

上一章目錄+書簽下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