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 附錄十一 幾種剩餘

任何生產部門的實際成本總額以幾種方式小於和它相應的諸邊際成本,從特殊的觀點看,其中每一種都可以視作剩餘。但是只有那些在文中所討論的剩餘需要加以慎重研究。

其次我們必須對各種不同剩餘的相互關係及其和國民收入的關係作一些研究。這種研究是困難的,同時也沒有多大的實踐意義;但從學術的觀點來看,它卻具有某種魅力。

當國民收入按各種生產要素的邊際價格全部配給它的所有者時,它一般還給他提供一種剩餘,這種剩餘有兩個不同的雖然不是獨立的方面。它給作為消費者的他所提供的剩餘,是由商品的總效用超過他對該商品所曾支付的實際價值的差額構成的。對那些恰能引誘他買的邊際購買額來說,二者是相等的。但是,那些他寧願出較高的價格而不願不買的購買額部分,給他提供了一種滿足的剩餘:這是一種作為消費者的他從他的環境或際遇給他提供的便利中得到的真正純利益。

如果他所處的環境改變了,以致使他不能再得到這種商品,並迫使他把用在買這種商品的資金轉用在按它們各自的價格他不願更多買的其他商品(其中的一種商品也許是增進安逸的)上,他就會失去這種剩餘。

如某人因直接勞動或自己擁有積累的(亦即獲得並儲蓄起來的)

物質財富而被視作生產者,則他從他的環境所得到的剩餘的另一個方面就會看得更加清楚。作為一個工人,他獲得工人的剩餘,因為他的全部勞動是按那樣一種工資率付酬的,在這種工資率下,他恰願提供最後一部分勞動;雖然其中大部分勞動也許給了他很大的快樂。作為一個資本家(或一般作為任何種積累財富的所有者),他獲得儲蓄者的剩餘,因為他的全部儲蓄(亦即等待)是按那樣一種利率付酬的,在這種利率下,恰能誘引他提供一部分儲蓄。縱令他也許會再儲蓄一些,一般說來,他也是按那種利率付酬的,而如果他被迫支付保管費,則他從這些儲蓄得到的卻是負利息。

這兩種剩餘並不是互不相干的。計算它們時很容易把同一種剩餘計算兩次。因為當我們按照生產者從他的勞動或儲蓄所取得的一般購買力的價值計算了他的剩餘時,我們就暗中計算了他的消費者的剩餘,如果他的嗜好和他所處的環境是既定的話。在分析上這種困難也許可以避免。但實際上要估計並把這兩種剩餘相加起來是決不可能的。任何一個人從他的環境中所能得到的消費者的剩餘,工人的剩餘和儲蓄者的剩餘,都取決於他個人的嗜好。它們部分地取決於他對消費、勞動和儲蓄各自所給予他的滿意和不滿意的一般感覺,部分地也取決於他的感覺彈性,這就是說,取決於那種比率,在這種比率下,它們隨著消費、勞動和儲蓄各自的增加而變動。消費者的剩餘首先和各個商品有關係,其中各部分都對影響獲得商品之條件的際遇之改變有直接的感應:而這兩種生產者的剩餘總是以際遇給予一定數量購買力的那種一般收益來表示的。這兩種生產者的剩餘是獨立的,累積的,在一個人為自己勞動和為自己儲蓄的場合下,它們顯得各不相同。這兩種生產者的剩餘和消費者的剩餘之間的密切關係可以用下述事實來說明。即在估計魯濱遜生活中的苦樂時,最簡單的是,按照這樣的方法計算他的兩種生產者的剩餘,以便包括他的全部消費者的剩餘。

工人大部分的工資在性質上是對培養他能夠工作所需要的操勞和費用的延期報酬;因此,估計他的剩餘是很困難的。也許他的全部工作幾乎都是愉快的;就他的全部工作來說,他也許得到優厚的工資。

但是,在權衡人的苦樂時,我們還必須加上他父母和他過去所受的犧牲和勞作。但我們不能清楚地說有多少。在少數人的場合下,也許苦多樂少,不過,有理由認為,在大多數人的場合下,樂多苦少,而在某些人的場合下,樂更多於苦。這個問題既是經濟的,又是哲學的;它因下列事實而更加錯綜複雜:即人的活動本身既是目的又是生產手段,同時清楚地區分人類勞作的直接(或主要)成本與它的總成本是很困難的;問題一定得不到完全解決而被丟下。

當我們來考察物質生產工具的所得時,這個問題在某些方面就比較簡單。提供物質生產工具的勞動和等待,提供上面所說的那種工人的剩餘和等待者的剩餘,此外,還提供一種剩餘(或准租),即總貨幣收益超過直接費用的差額,如果我們只就短時起來說。但就長時起來說,在經濟科學所有比較重要的問題特別是在本章所討論的問題中,是不存在直接費用和總費用的區別的。在長時期中,各生產要素的所得按照它們的邊際率只足以報酬生產它們所需要的勞作和犧牲的總和。如果小於這些邊際率,則供給勢必減少;因此,總起來看,在這方面一般是沒有額外剩餘的。

上面最後一個論點,在某種意義上適用於新開墾的土地;如果我們能追本溯源,則它很可能適用於早開發國家中的許多土地。但是,這種做法會引起歷史、倫理學和經濟學上的爭論問題;而我們當前研究的目的是展望未來,而不是回顧過去;只要向前看,而不要向後看,同時不過問現存土地私有權的適當範圍和公平與否,我們知道,作為土地報酬的那部分國民收入,是在其他生產要素的報酬不算作剩餘的意義上的一種剩餘。

從本章的觀點來說明第五篇第八——十章中最後所討論過的理論。一切生產工具,不論機器,工廠及其建築用地,或農場,都同樣給佔有並使用它們的人提供超過特定生產行為之主要成本以上的大量剩餘;在長時期的正常狀態下,也不給他提供一種超過他購置和使用它們所用的勞作和犧牲及費用以上的特殊剩餘(沒有和他的一般工人的剩餘和等待者的剩餘相對立的特殊剩餘)。但是,土地和其他生產要素有這樣一種區別:從社會的觀點來看,土地所提供的是一種永久的剩餘,而人造的易壞的東西則否。保持任何生產要素的供給越是需要報酬,它的供給也越是這樣的變動,以致它從國民收入中所能汲取的份額和維持該供給的成本一致。而在一個早開發的國家中,土地卻處於例外情況,因為它的報酬不受這個原因的影響。不過,土地和其他耐久工具的區別主要是一種程度上的區別。而研究地租的主要興趣,是由於它說明了一個貫串在經濟學中的偉大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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