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 附錄七 地方稅的徵稅範圍及有關政策的幾點意見

第一節地方稅的最後徵稅範圍要看居民是否流動,要看有償稅還是無償稅,而有很大的不同。條件的劇變使準確的預見成為不可能。

我們已經知道,對印刷業徵收新的地方稅和徵收國稅不同,這種不同主要在於它使印刷業的某些便於轉移的部分轉移到地方稅的範圍之外。那些需要在當地印刷的顧客要付相當高的印刷費;排字工人也開始外流,直到所剩下的人在當地就業只能維持以前的工資水平而後止;有些印刷機構轉向別的工業部門。對不動產所徵收的一般地方稅在某些方面卻循著不同的途徑。逃稅力在這裡是一個重要的因素,如對印刷業徵收地方稅那樣。但也許更重要的是這一事實,即大部分地方稅用於直接增進當地居民和工人的福利上,否則他們也許會離開。這裡我們需要兩個術語。無償稅是對給納稅人不提供補償利益的稅。某市政府借款從事一種企業,這種企業失敗了,只得半途而廢,而用於支付這筆借款利息的稅,就是無償稅的一個極端的例子。主要的向富人徵收的濟貧稅也是一個比較典型的例子。當然,無償稅有驅逐納稅人的趨勢。

反之,有償稅是花用在照明、排水及其他用途方面的稅,以便給納稅人提供生活上的某些便利和福利,而這些便利和福利除由當地政府是不能用其他方法更便宜地提供的。這種稅,如管理得當,可以使納稅人受到實惠;它的增加可以吸引居民和工業,而不是驅逐它們。當然,某稅對居民中的一個階級可以是無償的,而對另一個階級卻是有償的。用在舉辦完善的初級和高級小學上的高稅率,可以吸引技工戶,而排斥富戶。「偏重於全國性的服務」,「一般是無償的」,而「偏重於地方性的服務一般給予納稅人的直接利益和特殊利益是和他們的負擔或多或少相稱的。」

但是,「納稅人」一詞,就不同種類的地方支出而必須加以不同的解釋。用於清洗街道的稅,對住戶來說是有償的,而用於永久改良物的那些稅,當然只給他提供部分收益,而大部分收益終歸地主所有。

住戶把向他徵收的稅一般看作是構成他的租金總額的一部分;但是,他也考慮那些由於地方有償稅的支出而得到的生活福利,這就是說,在其他條件不變的情況下,他有選擇租金和無償稅總額較低地區的趨勢。可是,要估計這種考慮實際支配遷移的程度,是有很大的困難的。它受消息不靈通和漠不關心的阻撓也許比一般所想像的要小些,但它受各人具體要求的阻撓卻很大。得文郡的低稅率不會把喜歡倫敦生活的人吸引到那裡;某些工業家階級關於他們定居在那裡,實際上很少有選擇的餘地。除開人事和商業關係不說,住戶還受到遷移上的辛勞和費用的阻撓。如果這種辛勞和費用相當於二年的租金,除非他所獲得的利益是按10%的比率計算三十年,則他勢必因遷移而受到損失。但是,當某人因為某種理由移居時,他對適合他住的各個地區的現在稅率和未來稅率多半予以充分的考慮。

勞動階級的流動性在某些方面大於中產階級;但是,如果稅率很重,有時會對租戶方面發生阻力,並使這種新的負擔延期轉嫁給他。工業家受他的工人住宅稅的影響,往往和受他自己的住宅稅的影響是相同的。雖然高稅率也許是使某些工業家離開大城市的原因之一,但是,如運用得經濟,它們是否會產生這樣的結果,是值得懷疑的。因為這種稅的大部分新支出,如運用得當,從工人的觀點(如果不從工業家本身的觀點)來看,會大大增進當地的福利,或減少當地的不便。此外,雖然相權之下有傾向表明,租戶慎重地考慮地方稅的現在及其未來,但是,他們不能預測得很遠,甚至很少作這樣的預測。

對租稅徵收範圍的分析,必須當作是指一般的趨勢,而不是指實際事實。使這些趨勢不能加以預料的原因,類似使數學推理不能用來計算在逆浪中搖擺前進的某船甲板上的球的軌道那些原因。如果該船隻向一面傾斜,則球的運動可以計算。但是,在任何一種趨勢有時間產生許多結果以前,它必將停止,而繼起的趨勢不能加以預測。正如同這樣,雖然經濟學家差不多在一世紀以前一度解決了租稅轉嫁的一般趨勢;但是,各地無償稅的相對壓力往往變化的如此迅速,以致一種趨勢在它被那些不能逆料的變化阻止,甚或反轉以前,即告中斷。

第二節地產的「建築價值」和它的地基價值加起來就構成它的全部價值,如果建築物和該地基相稱的話,否則另當別論。

我們已經知道,某建築商對任何地基所願支付的地租,是由他對那塊地基對建築物所增加的價值的估計來決定的。在承租以前,他的資本和他因建築而借的資本是「流動」資本,並表現為貨幣;他投資的預期收入也表現為貨幣。他一方列出他的建築費用,另一方列出建築物同地基的租值和他即將支付的地租的差額,他計算這一差額九十九年租期的折現值(也許是主觀上的大致估計,而不是明確的數學計算)。最後,如果他看見有相當的利潤可圖,他的企業眼前又沒有較好的機會,他就租了那塊地基。

他竭力設法使該地基和在它上面所建築的房子(或其他建築物)

將永久彼此相稱;如他能做到這點,則該地產在將來任何時期的租等於它的年地基價值與年建築價值之和。他期待這筆款項對他的支出提供充分利潤,其中酌加對一種相當冒險的事業的保險費。租中的第二部分歧通叫做(年)建築價值或房子的建築租,雖然這種叫法也許不十分確切。

隨著時間的推移,貨幣的購買力可能發生變動;該地基適合建築的那種房子的等級多半會有所改變;建築技術也勢必有所進步。因此,該地產後來的年價值總額包括它的年地基價值同建築一所和當時已有的房子提供同樣便利的房子的成本的利潤。但是,所有這一切都服從房子的一般性質始終和它的地基相稱這樣一個先決條件。如果不相稱,就不能精確說明總價值,地基價值和建築價值之間的關係。例如,假使為了充分發揮該地基的潛力而需要建築一個貨棧或一所性質完全不同的房子,則該地產的總價值也許小於它的地基價值,因為不拆除舊房而建築新房,就不能提高地基價值。而原房上的舊材料的價值也許比拆除它們的成本要小些,其中酌加因此而遭受的時間上的耽誤和損失。

第三節向地基價值徵收的無償稅主要由地基所有者負擔;或如事先不知道,則由承租人負擔。

在其他方面同樣相宜的兩所房子中,住戶將對位置較好的那所房子支付一筆等於它的特殊利益的年金;他不管這筆款項中哪部分充作租,那部分充作稅。因此,地基價值的無償稅有從地主或承租人所收的租金中減去的趨勢。從而這租稅,如能加以逆料,將從建築商(或任何別的人)對建築權所願支付的地租中扣除。有償的地方稅在長期內是由住戶支付的,但對他不是真正的負擔。「在長期內」這個條件很重要。例如,城市改良,在未來幾年中將阻塞交通,而不能收到實效,由於這種改良的償債基金和利息而徵收的稅,將對住戶是無償的,如果他納稅的話。就公道而論,這種稅應該從他的租中扣除;因為當改良完畢,特別是當債務付清,從而該稅取消的時候,地產所有者將獲得因改良而向最初住戶所徵收的無償稅的利益。

第四節但是,對建築價值徵收的無償稅(全國一致)主要由住戶負擔。特別重的地方無償稅,即使根據建築價值徵收,亦大部分為所有者(或承租人)所支付。

對建築價值所徵收的稅卻處於不同的地位。如果該稅遍及全國,則它們不能改變有利地基的差異優勢;從而,不能或至少不能直接使建築商或其他別的人對好地基不願支付高額地租;如果稅很重,以致大大縮小建築用地的面積,則它們將的確減低一切建築用地的價值,而特殊的地基價值隨著其他地基價值的下降而下降。但是,它們在這方面的影響是很小的,因此認為建築價值的等一稅不由地主負擔的這種看法不會有很大的錯誤。倘建築商預料到這種稅,他可以根據它們來調整自己的計畫。他力求建造這樣一種用費的房子,它能按給他提供正常利潤的租金租給住戶;而讓租戶納稅。他當然可能算錯。但在長期內建築商作為一個階級,和所有其他的商人一樣,差不多是不會算錯的。在長期內,建築價值稅落在住戶身上,或最後由他的顧主負擔,如果他把那所房子充作營業之用,而他的競爭對手也納相同的稅的話。

但就對建築價值徵收特別高的無償地方稅而言,情況卻截然不同:這裡出現了不動產國稅和地方稅的主要區別。這種稅的有償支出對生活福利的增進大於它的成本等價,當然不能驅逐住戶。其中征自建築價值的部分由他支付,但對他不是一種真正的負擔,如我們在地基價值的有償稅的場合所見的那樣。

但是,建築價值稅超過其他地區的那個無償部分,主要不是由住戶負擔。任何額外負擔會使他們移出它的範圍之外,所遷移的人數足以減少對該地房屋和其他建築物的需求,直到這種額外建築價值稅由承租人或地主負擔而後止。因此,建築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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