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篇 國民收入的分配 第十章 土地租佃

第一節早期租佃形式一般是建立在合夥的基礎上,合夥的條件是由習慣而不是由契約所決定;所謂地主一般是隱名合伙人。

在古代,甚至在我們時代的某些落後國家裡,一切產權取決於公約,而不取決於明文法律。如這種公約可冠以確定的名稱並用現代商業用語表示,則一般指的是:土地的所有權並不歸於個人,而是歸於合夥企業,其中一個或一群合伙人是隱名合伙人,而另一個或另一群合伙人(也許是一個家庭)是任事合伙人。

隱名合伙人有時是國君,有時是享有為國君徵收田賦的權利的私人;但是,隨著時間的推移,它就不知不覺地變成多少有些確定、絕對的地主權利。如果他仍有向國君納貢的義務,如一般的情況那樣,則合夥就包括三個合伙人,其中二個合伙人是隱名合伙人。

隱名合伙人,或隱名合伙人之一,普通叫做業主、土地持有人、地主、甚或土地所有者。但這是一種不正確的說法,如他受法律或習慣(它具有和法律同樣的強制力)的約束,而不能用任意增加耕種者所繳的報酬或其他手段使他喪失土地。在這種場合,土地所有權並不只歸於他一個人,而歸於整個合夥企業,他只不過是企業中的一個隱名的合伙人而已。

而任事合伙人所交納的報酬,全然不是地租,而是由合夥企業的組織條例規定他繳的固定數額或總收益的一部分。倘規定這種報酬的法律或習慣一成不變,則地租理論很少有直接應用的餘地。

第二節但如英國近代史所證明的,習慣比表面上顯得更富有伸縮性。把李嘉圖的分析運用於現代英國土地問題和早期租佃制度的時候,必須謹慎從事。其中合夥條件模稜兩可,具有伸縮性,且在許多方面可以被不知不覺地加以修改。

但事實上習慣所規定的各種課賦,往往帶有不十分確定的性質;而留傳下來的記載也多含混不清,有欠精確,或充其量用一種不很科學的詞句加以表述。

甚至在現代英國,我們也可以在地主和佃戶所訂的契約上察覺到這種模稜兩可的影響。因為這種契約往往藉助於習慣來解釋,而這種習慣為了適應歷代的不同需要,一直在變化之中。我們改變我們的習慣,比我們的前輩快得多,而且對於這種改變較為自覺,並較願把我們的習慣用法律固定下來,以使它們一致。

現在,雖然立法極詳,而所訂的契約也十分認真,但地主在維持和擴大農場建築物及其他改良上所投資本的數量仍有很大的伸縮性。在這方面,如同在他和佃戶所發生的直接貨幣關係一樣,地主顯得慷慨得渾厚;而對本章一般論證所特別重要的是,地主和佃戶所分擔的農場經營費用的調整,如貨幣地租的變動一樣,往往可以使佃戶所繳納的真正純地租也發生變動。例如,有些團體和許多大地主往往使他們的佃戶年年照舊經營,從未企圖使貨幣地租隨著土地的真正承租價值的改變而改變。有許多不是租借的農場,它們的地租,在1874年農產品價格膨脹及其後的衰退期間,名義上仍保持不變。但是,在早期,農場主知道他的地租很低,不便迫使地主出資修建排水道或新的農場建築物,甚或進行修理,在計畫和其他方面,不得不對地主有所遷就。而現在地主有了固定的佃戶,為了保佃,契約上沒有規定的許多事情,他也是願意做的。因此,貨幣地租沒變,而實際地租卻有所改變。

這一事實是下述一般命題的重要例證,即經濟學上的地租理論,即有時叫做李嘉圖的理論,如不在形式和內容上加以許多的修正和限制,就不適用於英國的土地租佃制;把這些修正和限制進一步擴大,將使它適用於中世紀和東方各國任何私有制下的一切租佃制,其中區別只是程度上的區別。

第三節續前。

但是,這種程度上的區別,懸殊很大。其中一部分原因是,在原始時代和落後國家裡,習慣勢力很大,往往無容爭辯;另一部分原因是,在沒有科學的歷史條件下,壽命短暫的人,無法確定習慣是否在暗暗地改變著,就像朝生暮死的小蟲無法察覺它所棲息的草木的生長一樣。但主要的原因是,合夥的條件定得不確切,往往難以計量。

因為合夥企業中地位高的合伙人(或簡稱地主)所得的份額,一般包括有徵收某種勞役、課賦、過路稅和禮品的權利(不論有沒有分享一定部分產品的權利);而在這幾項下他所得的數量,此時與彼時不同,此地與彼地不同,且此地主與彼地主亦各異。如農戶完成各種負擔之後,除維持自己和家屬所必要的生活資料以及習慣上所規定的安逸品和奢侈品外尚有剩餘,則地主勢必利用他的權勢來增加這種或那種形式的負擔。如果主要的負擔是交納一定數量的農產品,則他就會增加該數量。但是,因為不用暴力,此事殆不可能,因此他寧願增加各種小課賦的種類和數量,或堅持土地必須精耕細作,且大部分田地必須種植費很多勞動的,從而具有極大價值的作物。這樣,變化的進行,像鐘錶的時針一樣,大體上是穩當的,平靜的,幾乎是不知不覺的;但在長時期內這種演變卻是十分徹底的。

即使就這些負擔來說,習慣所給予佃戶的保護也決不是不重要的。因為他總是十分清楚,什麼時候應該滿足什麼需要。他周圍的一切道德觀念,不論是高尚的、或卑賤的,都反對地主突然大量增加那些一般認為慣常的負擔、課賦、稅和罰款;因此,習慣使改變的鋒芒頓挫。

但是,的確,這些不確定的可變因素,一般只佔全部地租中的一小部分;而在那些不十分罕見的場合,其中貨幣地租在很長的時期內,固定不變,佃戶曾佔有土地的一部分余潤,其原因一方面由於土地純價值上漲時他得到地主的寬容,另一方面也由於習慣和輿論力量的支持。這種力量在某種程度上和支持雨點於窗架下端的那種力量相似,在窗戶劇烈振動以前,它們安閑自若,然一旦有所振動,則同時下落。同樣,地主的法律權利,長期以來,隱而不顯,而在巨大的經濟變革時期,卻有時突然發生作用。

第四節分成制和小土地所有制的利益。

就英國與印度來說,佃戶使用土地所付的代價應以貨幣計算,抑以實物計算這一問題,是饒有趣味的。但是,現在我們可以置之不論,而討論「英國的」租制和美國所謂「分成制」與歐洲所謂「分益農制「之間的根本區別。

在歐洲大部分拉丁民族的國家裡,土地被分成好多塊租田,佃戶用自己和家人的勞動未耕種他的佃地,有時(雖然很少)也僱用少數僱工協助。而地主即供給房屋、耕牛、有時甚至供給農具。在美國,則各種租佃制都很少見,但這僅有的出租地中有三分之二是小塊佃地,租給白人中的較貧階層,或解放了的黑奴,根據這種制度,勞動和資本共分產品。

這種制度使本身沒有資本的人能使用資本,且使用資本的代價比在任何其他條件下要低些,同時比他當一個僱工有更多的自由和更大的責任心;因此,這種制度具有合作制、分紅制和計件工資制這三種現行制度的許多優點。但是,分益農雖較僱工有更多的自由,然與英國農民相比,則自由反少。

他的地主或地主的代理人,在監督他的工作上必須消耗很多的時間和精力;因此,他必須收取一筆很大的費用,這種費用雖然用別的名稱,其實是管理上的報酬。因為當佃戶必須把他每次投於土地的資本和勞動的收益之半數交給他的地主時,如投資的總收益少於作為他的報酬之數的兩倍,則於他不利,他決不從事這種投資。如果任他自由耕種,則他耕作的集約化程度遠比英國制度下的為低。他所投的資本和勞動,以能給他兩倍多的報酬為限,因此,他的地主在該報酬中所得的份額,比在報酬固定制下要少些。

這是歐洲許多國家所採用的制度,在這種制度下,佃戶實際上有固定的佃權;從而,只有通過經常的干預,地主才能使佃戶在他的農場上保持一定的勞動數量,並制止他用耕牛從事于田間作業以外的工作,這種工作的報酬歸佃戶所有,地主無權過問。

但是,即使在那些變化最少的地區,習慣上規定地主所供給的農具的數量和質量,總是無形中改變著,以適應變化著的供求關係。如果佃戶沒有固定的佃權,則地主可以任意安排佃戶所供給的勞動和資本的數量,和他本身所供給的資本數量,以適應各種特殊場合的需要。

很顯然,分益農制的優點很多,如果佃地面積很小,佃戶很窮,而地主對於許多瑣事也不厭其煩的話。但是,它不適宜於那些大得足以發揮有才能的負責的佃戶所具有的企業心的佃地。這通常是和小土地所有制相聯繫的;我們將在下節中加以討論。

第五節續前。

小土地所有者的地位,具有很大的吸引力。他可以為所欲為,既不受地主的干擾,也不怕自己勤務的果實為他人所得。土地所有權給予他以自尊心,和堅定的性格,並使他勤儉持家。他幾乎沒有閑過,而且很少把自己的工作視作苦役;

這一切都是為了他所心愛的土地。

楊格說過,「財產如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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