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篇 生產要素—土地、勞動、資本和組織 第三章 土地的肥力(續前)報酬遞減的傾向

第三章土地的肥力(續前)報酬遞減的傾向

第一節土地也許耕種不足,因此由於資本和勞動之增加而產生的報酬就會遞增,直至達到最大的報酬率為止;達到了最大的報酬率之後,報酬就重新遞減了。耕作方法的改良可使較多的資本和勞動能被有利地應用。報酬遞減律是關於生產物的數量,而不是關於它的價值。

報酬遞減律或報酬遞減傾向的敘述可暫時說明如下:

用於耕種土地的資本和勞動之增加,一般地使所獲的農產物數量之增加在比例上是較低的,除非可巧同時發生農業技術的改良。

我們從歷史和觀察中知道:各時代和各地方的每個農民都希望使用大量土地;當他不能無代價地獲得土地時,他如有財產,就會出錢購買土地。倘使他認為,把他所有的資本和勞動都用於一塊很小的土地,也可得到與使用大量土地同樣良好的結果,則除了這一塊很小的土地外,他就不會再出錢去買其他土地了。

當不需要開墾的土地能無代價地獲得時,每人使用土地的大小,只是他認為會給他的資本和勞動以最大報酬的數量。

他的耕作是「廣耕」而不是「精耕」。他的目的不在於從一英畝的土地上得到大量穀物,因為,如果是這樣的話,他只要耕種幾英畝土地就行了。他的目的是要以花費一定數量的種子和勞動而得到儘可能多的全部收穫;所以,只要在粗耕下他能管理,他就在許多英畝的土地上播種。當然,他也許會做得過頭:他所耕作的面積也許太大了,以致把資本和勞動集中用於較小的面積反而有利;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他能支配較多的資本和勞動,以便對每一英畝的土地多用一些,則土地就會給他以遞減的報酬;這就是說,報酬的增加在比例上大於土地對他現在的費用所給與的報酬。但是,如果他的計算是正確的,他正好使用了那麼多的土地,使他有最大的報酬;如果他把資本和勞動集中用於較小的面積反要受到損失了。如果他能支配較多的資本和勞動而對現有的土地多用一些,他所得的利益就會小於他耕種較多的土地所能獲得的報酬,他就會得到遞減的報酬;這就是說,報酬的增加在比例上小於他現在最後使用的資本和勞動所能獲得的報酬,當然,這是假定同時在他的農業技術上並無顯著的改良。等到他的兒輩長大起來,他們會有較多的資本和勞動用於土地;為了避免獲得遞減的報酬起見,他們就要耕種較多的土地。但是,也許到那時所有鄰近的土地都已有人耕種了,為了得到更多的土地,他們就必須購買土地,或租用土地而付給地租,或遷居到不出代價而能得到土地的地方去。

報酬遞減的傾向是亞伯蘭與羅得分手的原因,也是歷史上所說的大多數移民的原因。凡是在極其需要耕種權利的地方,我們可以相信,報酬遞減的傾向是充分發揮作用的。

如果不是因為這種傾向的緣故,每個農民除了他的一小塊土地之外,放棄所有的租地並把他一切的資本和勞動用於這一小塊土地,就能節省差不多全部地租。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他用於這一小塊土地的一切資本和勞動所產生的報酬,與他現在用於這塊土地的資本和勞動所產生的報酬,在比例上是一樣多,則他從這一小塊土地所獲得的產物,就可與他現在從全部田地所獲得的產物一樣多;那末,除了他保留的一小塊土地的地租外,原來付出的地租都可變為他的純利了。

農民的奢望往往使他們耕種的土地超過了他們能夠適當管理的數量,這一點是可以承認的:誠然,楊格以後的差不多每一個關於農業的權威學者都對這一錯誤加以痛斥。但是,當他們告訴農民說,把資本和勞動用於較小的面積是有利的,他們的意思不一定是說,這樣就會得到較多的總產物。地租的節省如果能抵過農民從土地所得的全部報酬之可能發生的減少而有餘,這一點足以成為他們的論據。倘使一個農民以他的產物的四分之一付作地租,假定他用於每英畝土地的資本和勞動的增加,使他所獲得的報酬比他從以前的費用所獲得的報酬,在比例上至少超過四分之三,那末,他把資本和勞動集中用於較少的土地會是有利的。

其次,即在像英國這樣進步的國家裡,仍有很多土地在耕作上是如此地不熟練,以致如果以現在的資本和勞動的兩倍熟練地用於土地,則這些土地所生產的總產物可達兩倍以上,這一點也是可以承認的。有些人主張:如果所有的英國農民都像最優秀的農民那樣能幹、聰明和精力充沛,他們就可有利地使用現在的資本和勞動的兩倍,這些人很可能是對的。假定地租占現在產物的四分之一,他們現在所得的產物之每四英擔,就會增加到七英擔:可以設想,如果採用更加進步的耕作方法,他們就會得到八英擔,甚至更多。但是,以現狀而論,這一點並不證明多用資本和勞動就能從土地得到遞增的報酬。事實是這樣的:我們以現在那樣的農民和他們實際所有的技能與精力而論,我們普遍觀察的結果,覺得即使他們放棄大部分土地,而把一切資本和勞動集中用於剩下的土地,除了這一部分土地的地租外,省下來的地租都歸他們自己所有,對他們也沒有一條致富的捷徑。他們之所以不能這樣做的理由,就是因為有報酬遞減律的緣故,如前所說,這種報酬是以它的數量來衡量,而不是以它的交換價值來衡量的。

現在我們可以清楚地說明以上在關於報酬遞減律的暫時說明中的「一般地」這句話所包含的限制了。報酬遞減律是一種傾向的敘述,這種傾向誠然可因生產技術的改良和發展土壤全力的時作時輟的過程而暫時受到阻礙;但是,倘使對產物的需要無限制地增加,則這種傾向最終必然成為不可抗阻的。我們對這種傾向的敘述可分為以下兩部分:

儘管農業技術的改良可以提高土地通常對一定數量的資本和勞動所提供的報酬率;儘管已經用於任何一塊土地的資本和勞動也許遠不足以發展它的全力,以致對這塊土地增加費用,即在現有的農業技術下,也可得到超過按照比例的報酬;但是,這種情況在一個古老國家裡是罕見的:除了存在這種情況之外,用於土地的資本和勞動之增加,使所獲得的產物數量的增加在比例上是較低的,除非個別耕作者的技能同時也有提高。第二,不論農業技術的將來發展怎樣,用於土地的資本和勞動之不斷增加,最終必然造成因增加一定數量的資本和勞動所能獲得的產物增加量之遞減。

第二節一劑資本和勞動。邊際劑,邊際報酬,耕作邊際。邊際劑不一定是時間上最後的一劑。剩餘生產物;它與地租的關係。李嘉圖所注意的只限於一個古老國家的情況。

如果採用詹姆士·穆勒提出的一個名詞,我們可以認為用於土地的資本和勞動,是由等量的陸續使用的各劑構成的。我們已經知道,最初使用幾劑所產生的報酬也許是小的,而以後的許多劑就可產生大於按照比例的報酬;在例外的情況下,陸續使用的各劑所產生的報酬,甚至會交替地時增時減。但是,根據報酬遞減律所說,早遲(總是假定同時在耕作技術上沒有變化)總要達到某一點,過了這一點,一切增加的各劑所產生的報酬,在比例上就會小於以前各劑所產生的報酬。這劑總是指勞動和資本合在一起的一劑,不論它是由獨力在自己土地上耕作的自耕農所使用,還是用來代表自己不從事耕作的農業資本家的費用。但是,在後一情況,費用的主體表現為貨幣形態;在研究與英國情況有關的農業經營的經濟時,按照市場價值把勞動折為貨幣等價物來考慮,只說各劑資本而不說各劑勞動和資本,往往是便利的。

剛剛正好抵償耕作者的費用的一劑,可以稱為邊際劑,它所產生的報酬可稱為邊際報酬。如果在近處可巧有已經耕種的土地,但這土地只是剛能抵償它的費用,而沒有剩餘作為地租之用,我們就可認為,用於這土地的就是邊際劑。這樣,我們可以說,用於這土地的這劑,就是用於在耕作邊際上的土地,這樣講法具有簡明的好處。但是,這一論斷並不需要假定存在這樣的土地:我們所要注意的只是邊際劑所產生的報酬,不論它是用於貧瘠之地還是肥沃之地,都沒關係;必要的只是:它應當是能被有利地用於在耕作邊際上的土地之最後一劑。

當我們說到用於土地的邊際或「最後」劑時,我們的意思不是說時間上的最後一劑,而是說在有利的支出的邊際上的那一劑,這就是說,使用這一劑剛好使耕作者的資本和勞動獲得一般的報酬而沒有剩餘。以具體的例子來說,我們可以假定:一個農民想到再一次派些刈草的人到田地里去除草,躊躇一下之後,他決定這是上算的,不過這樣做只是上算而已。因此,花在這上面的一劑資本和勞動,就是我們所說的最後一劑,雖然在以後收割時還要使用很多劑。當然,這最後一劑所產生的報酬,與其他的報酬是分不開的;但是,如果他決定不增加這次刈草,我們相信,生產物中就不會多出這一部分來,因此,我們就把這一部分產物全都作為最後一劑所產生的。

用在耕作邊際上的這一劑所產生的報酬,既然是僅可抵償耕作者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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