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篇 若干基本概念 第二章 財富

第一節財貨這個名詞的專門用法。物質的財貨。個人的財貨。外在的財貨和內在的財貨。可轉讓的財貨和不可轉讓的財貨。自由的財貨。可交換的財貨。

一切財富是由人們要得到的東西構成的;那就是能直接或間接滿足人類慾望的東西。但並不是一切人們要得到的東西都可算作財富。例如,友人的情感是幸福的一個重要因素,但除了在詩中的特殊用法外,它是不算作財富的。因此,讓我們先對人們要得到的東西加以分類,然後考慮其中哪些應當算作構成財富的因素。

因為缺少一個簡短的通用名詞來代表一切人們要得到的東西,即滿足人類慾望的東西,我們姑且用財貨這個名詞來代表它。

人們要得到的東西或者說財貨,有物質的財貨,或個人的和非物質的財貨。物質的財貨包括有用的有形東西,以及保有或使用這些東西、或從它們獲得利益、或到將來再獲得它們的一切權利。這樣,它們就包括自然的物質贈與,如土地和水、空氣和氣候;農產物、礦產品、漁產品和工業品;建築物、機械和工具;抵押品和其他債券;公營和私營公司的股票、各種壟斷權,專利權和版權;以及交通權和其他使用權。最後,旅行的機會,參觀優美風景和博物院的機會等等,都是客觀存在的物質便利的體現,雖然欣賞風景和藝術品的能力屬於內在的和個人的財貨。

人的非物質的財貨分為兩類。一類是由他自己的特性和活動及享樂的才能構成的,例如人的經營能力、專門技能,或從閱覽或音樂中得到享受的能力,都屬於這一類。這一切都在人身之內的,所以稱為內在的財貨。第二類稱為外在的財貨,因為這類財貨是由有利於他與別人的關係構成的。例如,過去的統治階級經常向農奴和其他下屬索取的各種勞役和義務,就是屬於這一類。但是,這些現在已經消滅了,現在這種有利於所有者的關係的主要例子,就是商人和自由職業者的信譽和營業關係。

其次,財貨可分為可轉讓的和不可轉讓的。屬於後一類的財貨,是一個人的特性和活動及享樂的能力(就是他的內在的財貨),還有他的營業關係中依靠他的個人信用而不能轉讓的部分,也就是他的有價值的信譽的一部分,也屬於這一類;又如氣候、陽光、空氣的利益,以及他的公民權利和使用公共財產的權利和機會,都屬於這一類。

凡不作私人之用和由自然供給而不需要人類努力的財貨,稱為自由的財貨。土地在原來的狀態上是自然的贈與。但在固定的地方,從個人觀點來看它就不是自由的財貨了。在巴西的有些森林裡,木材仍然是自由的財貨。海里的魚通常是自由的財貨:但有些海上漁場被嚴密保護,專供某一國家的人民之用,這些漁場可列入國家財產一類。人工培養的牡蠣繁殖場在任何意義上都不是自由的財貨;而自然生長的牡蠣繁殖場,如果沒有撥作私人之用,絕對是自由的財貨;

即使是私有財產,從國家觀點來看,仍然是自由的財貨。但是,國家既已准許將它們的所有權歸於私人,從私人觀點來看,它們就不是自由的財貨了;在河裡捕魚的私人權利也是如此。但是,在自由的土地上所種的小麥,和從自由的漁場里捕來的魚,都不是自由的財貨,因為它們是經過勞動而得到的。

第二節一個人的財富是由他的外在的財貨中那些能用貨幣衡量的部分構成的。

現在我們可以說到一個人的財貨中哪些種類可算作他的財富的一部分的問題了。對於這個問題的意見是不一致的,但是,比較各家的學說,以下的答案似乎顯然是適當的:

當我們光說到一個人的財富,而在上下文中沒有任何解釋語句時,就是指他所有的兩種財貨。

第一種財貨是他具有私有財產權(根據法律或風俗)的那些物質財貨,因為它們是可以轉讓和交換的。我們還可記得,這些財貨不但包括像土地和房屋、傢具和機器,以及其他可以單獨私有的有形東西,而且包括公營公司的股票、債券、抵押品,以及其他他可持有的向別人索取貨幣或貨物的契約在內。另一方面,他欠別人的債務可被看作是負財富;

必須從他的財產總數中扣除,然後才能知道他的真正的凈財富。

服務及其他隨生隨滅的財貨,後然不屬於財富數量的一部分。

第二種財貨是屬於他所有的、在他之外存在的、而且直接作為使他能夠獲得物質財貨的手段的那些非物質的財貨。

這樣,這種財貨就不包括一切他自己的個人特性和才能,即使是使他能謀生的才能也不包括在內,因為它們都是內在的財貨。這種財貨也不包括他的個人友誼在內,但以這種友誼沒有直接的營業價值為限。但是,它包括他的營業和職業的聯繫,他的企業組織,以及——如果這種事情還存在的話——

他的奴隸所有權、勞役所有權,等等。

財富這個名詞這樣用法,是符合於日常生活的用法的;同時,它包括那些——而且只是那些——顯然屬於經濟學範圍(如第一篇中所說明的範圍)以內的財貨;所以這種財貨可以稱為經濟財貨。因為,它包括一切客觀存在的東西,這些東西(i)屬於某一個人所有,而不是同樣地屬於他的鄰人所有,因而顯然是他的東西;(ii)是直接能用貨幣衡量的東西——

這種衡量一方面代表生產這些東西的努力和犧牲,另一方面代表它們所滿足的慾望。

第三節但是,有時廣泛地使用財富這個名詞以包括一切個人的財富在內較為妥當。

為了某些目的,我們對於財富誠然可以採取一種較為廣泛的看法;不過,我們必須求助於特殊的解釋語句,以免發生混淆。例如,木工的技能是使他能滿足別人的物質慾望,因而能間接地滿足他自己的慾望的一種直接手段,正如他工具籃中的工具一樣;如有一個名詞可以包括這種技能在內作為較為廣義的財富的一部分,也許是便利的。依照亞當·斯密所說的、以及大多數歐陸經濟學家所遵循的方針②,我們可以說,個人的財富包括一切直接有助於使人們獲得產業效率的精力、才能和習慣在內;我們前已算作狹義的財富的一部分的各種營業聯繫和聯合,也可列入個人的財富一類。產業的才能被看作是經濟的另一理由,因為這種才能的價值通常能夠加以某種間接的衡量。

稱這種才能為財富是否值得的問題,不過是一個便利與否的問題,雖然對於這個問題有過很多討論,好像它是一個原則性的問題。

我們如要把一個人的產業才能包括在內而單獨使用「財富」這個名詞,當然會引起混淆。光是「財富」一個字應當總是只指外在的財富而言。但是,有時使用「物質的與個人的財富」這句話,似乎不會有多大害處,而且還會有一些好處。

第四節共同的財貨中個人應得的部分

但是我們仍然必須考慮一個人與其鄰人共有的物質財貨;因為是共有的,當比較他的財富與其鄰人的財富時,就不必提起這種財貨了;雖然為了某些目的,尤其是為了比較遠地或遠代之間的經濟狀況,它們也許是重要的。

這些共有的財貨是由一個人在某時住在其地和是某一國家或社會的一分子所獲得的利益構成的;它們包括公民的和軍事的安全,使用各種公共財產和設備,如道路、煤氣燈等等的權利和機會,以及法律保護和免費教育的權利。城市居民和鄉村居民有許多不花代價的利益,而是其他城市或鄉村的人所不能得到的,或是花了很大費用才能得到的。如果其他情況相同,一個人住的地方,如有較好的氣候、道路、用水和較為衛生的下水道;並有較好的報紙、書籍和娛樂及教育的場所,在財富的最廣的意義上說來,他就比別人享有較多的真正財富。房屋、食物和衣著在天氣寒冷時會有不足,而在天氣溫暖時也許充足;另一方面,炎熱的氣候雖然可減少人們的物質需要,雖使人們只要有少許物質財富的供給就會富足,卻使他們獲得財富的精力衰弱了。

這些東西有許多是共同的財貨,就是說不是私人所有的財貨。這樣,就使我們從與個人觀點相反的社會觀點來研究財富。

第五節國家的財富。世界的財富。財富所有權的法律根據。

因此,讓我們來研究,當我們估計構成一國財富的個人財富時,一國財富中那些通常被忽視的因素。這種財富的最明顯的形態,就是一切種類的物質財產,如道路和運河、建築物和公園、煤氣廠和自來水廠;不過不幸的是,其中有許多不是用公共儲蓄來建設的,而是用公共借款來建設的,因而計算這種財富時就要扣除大宗債務的巨大的「負」財富。

但是,泰晤士河增加英國的財富,大於英國所有一切的運河,甚至大於英國所有一切的鐵路。泰晤士河雖然是大自然的贈與(它的已經改善的航運除外),而運河是人工開成的,但為了許多目的,我們應當將泰晤士河算作英國財富的一部分。

德國經濟學家往往著重國家財富中的非物質因素;在關於國家財富的有些問題上這樣做是對的,但卻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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