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十四章 普遍、特殊和名稱

自從我放棄了一元的邏輯以來,有關普遍與特殊以及和專名有密切關係的諸問題,頗費了我不少的思索。這些都是一些舊有的問題,事實上至少是自亞里士多德以來就有的。這些問題在中世紀經院學者的思辯中頗占重要位置。經院學者關於這一方面的成績現在仍然值得重視。在十七、十八世紀的時候,普遍在心理學上和在形而上學上有什麼不同是大陸哲學家與英國經驗論者的矛盾的要點之一。我曾用寓言的形式把一些傳統的意見寫出來,發表於《論戰》雜誌(1946,第二篇,第24—25頁):從前有一夥派別不同的哲學家在大陸上的一個荒僻的地方旅行。他們找到一個簡陋的客棧,然後要菜吃飯。店主東答應給他們大片牛肉。但是把肉端上來的時候,他們覺得滋味不好。其中一位哲學家是休謨的信徒。他是行遠路的老手。他把店主東叫來,說:「這不是牛肉,是馬肉」。他不知道店主東曾經過過好日子,但是因為傾心於哲學,疏忽了他的事務,景況不及從前;所以哲學家聽了店主東的答話吃了一驚,店主東答應道:「先生,我聽見你說的話頗為驚訝。你知道你說的話是沒有意義的。按你的意思,『牛肉』和『馬肉』只不過是一些字而已,在非語言界並無所指。所以這只是文字上的爭論。

如果你喜歡『馬肉』;那也好,但是我以為說『牛肉』是更合算」。

店主東這樣一答覆,這些哲學家們立刻就談論起來。其中有一位哲學家是羅塞林的門徒。他說:「店主東說得對,『牛肉』和『馬肉』不過是人的氣息說出來的聲音而已,都不能表示這塊可憎的咬不動的肉」。一位柏拉圖主義者答道:「荒謬,這塊肉是一個動物身上來的,那個動物活著的時候是天上那個萬世不變的馬的一個摹本,不是不變的牛的摹本」。一位奧古斯丁主義者說道:「『牛肉』和『馬肉』是上帝心裡的觀念,我認為神的牛肉這個觀念一定是和這塊肉不同。」只有一點這些哲學家是同意的,就是,無論哪個人,如果拿這種難吃的東西當牛肉賣,是應該告官,說他欺騙的。店主東曉得地方官是不懂哲學的,他聽見哲學家們這樣一說,就害了怕。他拿來了另外一塊肉,大家吃了都很滿意。

這個寓言的要點是,「普遍」問題不只是文字的問題。這個問題之發生是由於想要把事實說出來。

講到我,我走到了兩個方面:一是由於對於萊布尼茨的研究;另外是由於數學的許多基本概念是需要非對稱的關係,這種非對稱的關係不能化為有關係的各項的賓辭,也不能化為各項所組成的全體的賓辭。在確信關係的「實在性」以後,我既不能相信主辭——賓辭的邏輯,也不相信經驗論的意見,以為只有特殊。

在放棄一元論以後,在我的哲學的發展過程中,我始終保留了一些基本的信條(雖也有一些改變),這些信條我雖然不曉得如何論證,我卻無法使我自己加以懷疑。其中的第一個信條是非常明顯的,若不是因為還有人主張與之相反的意見,我真不好意思把它說出來。這第一個信條就是,「真理」是有賴於對「事實」的某種關係。第二個信條是,世界是由許多相關的事物所構成。第三個信條是,造句法,也就是說,句子的構造,必是和事物的構造有些關係,造句法的那些不可避免的方面,(而非這一種或那一種語言所特有的),必定是如此。最後,有一條原理我不是那麼確信無疑,但是我願意堅持,除非有極其強有力的理由使我不得不背棄這個原理。

這條原理就是,說明一個複合體所包含的部分以及各部分間彼此的關係,而不提到那個複合體,也就等於說明了那個複合體。

在《數學原理》一書中符號的使用是暗含以上所說那些假定的。這本書里使用的符號是假定有「物」,這些「物」有其屬性,而也與別的「物」有關係。最初在句子構造上我所使用的符號有兩種是基本的,第一種表示,一「物」是一類中的一項,第二種表示,一個「物」和另一個「物」有某種關係。我用小寫的拉丁文字母來表示「物」,用小寫的希臘文字母表示類,用大寫拉丁文字母表示關係。但是類漸漸為屬性所代替,最後,除非是為符號上的方便,就完全不見了。

我的符號邏輯所包含的形而上學上的信仰,我是在《數學的原理》一書的第四章中第一次企圖把它說明的,那一章的標題是「專名,形容詞與動詞」。大致說來,我那時的思想是和變項所指定的值有關的。我用小寫拉丁字母代替變項,這些變項所可能有的值是些有屬性或關係的實體。一個希臘字母是指一個屬性,或具有那個屬性的一類事物。

大寫拉丁字母是指關係。那時我認為,給一個小寫拉丁字母定一個值就是用一個專名來代替這個變項。舉例來說,我們若是知道,不管X是什麼,如果X是一個人,X是不免於死的,我們可以用「蘇格拉底」來代替「X」。同樣,我們可以用一個屬性來代替一個希臘字母;用一種關係來代替一個大寫拉丁字母。這種用一個常項來代替一個變項就是應用邏輯的過程。這個過程是在邏輯的範圍以外的,因為就邏輯學家本身而論,他是不知道蘇格拉底或任何其他東西的存在的。

那個時候我的意見具有清晨般的那股率真的精神。這種朝氣經過白天的辛苦和炎熱卻消失了。那時我以為,如果一個字對於一句話的意義起作用,那個字必定是有所指。

關於這一點,我願意引《數學的原理》第四十七節中的話:有些區別在哲學中是司空見慣的,這些區別差不多都是一樣的;我是指主語與謂語、實體與形容詞、這個與什麼之間的區別。

關於這些性質相同的區別我現在要把我所見到的真理指出來。這是一個重要問題,因為一元論與單子論,觀念論與經驗論,之間的爭論,以及主張與反對真理是與存在有關的那些人之間的爭論,都完全或部分以我們對於這個問題所採取的學說為轉移。但是我們在這裡討論這個問題,只是因為這個問題對於數的學說或變項的性質的學說是緊要的。這個問題之與一般哲學的關係雖然不是不重要,我卻完全不加討論。凡可以做思想的對象的,凡出現在一個真或偽命題的,凡可以算做?一?個的東西,我統名之曰一個項。這是在哲學辭彙里最廣泛的一個字。我還用一些字與項這個字同義,就是,單位、個體、實體。這三個之中的前兩個是強調每項是單個,第三個是由於每項有其存在,那就是說,在某種主義上說是?實?存的。一個人,一瞬間,一個數目,一個類,一種關係,一個怪物,以及凡可以談到的東西,當然都是一項。不承認某某事物是一項,必定永遠是錯誤的。

也許有人認為用得這樣極其廣泛的字不會有什麼多大用處。

但是這種意見,其發生是由一些流傳很廣的哲學學說來的,是不正確的。事實上,凡名詞所具有的屬性,項是都具備的。首先,每一項是一個邏輯上的主辭,舉例來說,每一項是一個命題的主辭,那個命題本身也是一項。不但如此,每項都是不變的,不能毀滅的。一個項是什麼就是什麼,設想其中有什麼變化必是損壞其同一性,使之成為另一項。項的另一個特徵是與自身數目上的同一,與別的項數目上的不同。數目的相同與歧異是一與多的來源。所以承認有許多項就破斥了一元論。這似乎是不容否認的:每一命題的每一成分都可以算做一個成分,每個命題最少包含兩個成分。所以項是一個有用的字,因為它表明對各種哲學都持異議。還有一個原因,就是,在許多陳述之中,我們要談到任一項或某項。

在這一段里,有許多我後來認為是錯誤的。我改變了我的意見是由於敘述學說和類型學說。敘述學說使我相信,一個字可以在一句話的意義上有所貢獻,在孤立的時候卻可以沒有任何意義。例如,我從前以為「這」這個字是指一種希奇的東西,這種東西是善良的邏輯學家可以希望在柏拉圖的天國里遇到的。敘述學說使我放棄了這種希望。類型學說也使我放棄了《數學的原理》里那種天真單純的想法。從前我覺得有些字若被別的字所代替,必完全失掉了意義。我注意到動名詞和動詞的意義相同,但是可以用做一句話的主語,例如,在「殺死非謀殺」這句話里,「殺死」就是如此。後來我以為,這一類的句子,若不是沒有意義,是一些縮短的句子,這些句子里的動詞是真正的動詞,而不是一個名詞。例如,「殺死非謀殺」這句話可以擴充為「如果甲殺死了乙,不一定是甲謀殺了乙」。如果這樣翻譯是不可能的,那句話就是毫無意義的。「蘇格拉底和殺死是兩個」這句話,按類型學說來說,就是一個不合法的句子;「蘇格拉底和殺死是一個」也是如此。

還有一類困難是和反對實體論有力的學說有關。我用小寫拉丁字母所代表的特殊事項好象在造句的意義上是實體,雖然不一定有一慣認為實體所具的不滅那種屬性。如果「x有某某屬性」這句話總是具有意義的、不能分析的,好象我們因此就可以說,x是一件與它所有的屬性之總合不同的東西,而且也一定是不同於另一個特殊事項y,二者之不同完全是從數目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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