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近一八九八年終的時候,穆爾和我背叛了康德和黑格爾。穆爾在前領路,我緊步其後塵。我想關於這種新哲學第一篇公之於世的敘述是穆爾在《心靈》上的一篇文章,論《判斷的性質》。雖然他和我現在並不堅信這篇文章里的所有學說,我(我認為還有他)仍然同意這篇文章里的消極的那一部分,就是說,同意這樣一種學說:一般說來,事實是離經驗而獨立的。雖然我們的意見是一致的,可是我認為,在我們的新的哲學裡最感興趣的是什麼,我們是有所不同的。我想,穆爾最關心的是否定唯心論,而我最感興趣的是否定一元論,二者卻是緊密相連的。其緊密相連是由於關於關係的學說。這個學說是布萊德雷從黑格爾的哲學裡提煉出來的,我稱之為「內在關係學說」,我稱我的看法為「外在關係學說」。
內在關係說主張,兩項之間的每種關係基本上是表示這兩項的內在屬性,歸根到底,是表示這兩項所構成的那個總體的屬性。對某些關係來說,這種看法是說得過去的。姑舉愛和憎為例。如果甲愛乙,這種關係體現在(也可以說是成自)甲的某些心情。甚至一個無神論者也不能不承認一個人能愛上帝。所以愛上帝是一個人感覺出這種愛來的一種狀態,並不真正是一種具有關係的事實。但是我所感興趣的關係是更加抽象的一種。
假定甲和乙是兩件事,甲先於乙。我不認為,這意味著甲里有一種東西,使甲(完全不牽涉到乙)具有一種特性,我們若提到乙來表示這種特性,就不正確了。萊布尼茨舉了一個極端的例子。他說,如果一個住在歐洲的人有一個妻子在印度,他的妻子死了,他完全不知道。在她死的時刻,他有了本質的變化。那時我所反對的正是這種學說。我覺得,內在關係學說特別不能用於「非對稱」關係,就是說如果甲與乙之間有,而乙與甲之間卻沒有的那種關係。我們再來看看「先於」這種關係。如果甲是先於乙,乙就不是先於甲。如果你想用甲和乙的形容詞來表示甲對乙的關係,你就不能藉助於表示日期的字。你可以說甲的日期是甲的一種屬性,乙的日期是乙的一種屬性。但是那對你來說,並沒有什麼用處,因為你還得接著說,甲的日期是先於乙的日期。所以你就發現,還是躲不開關係。如果你採用一種計畫,認為關係是甲和乙所構成的那個整體的一種屬性,你的處境就更糟。因為在那個整體里甲和乙沒有次序,因此你無法區別「甲先於乙」和「乙先於甲」。在大部分的數學裡,非對稱關係是主要的。所以這個學說很重要。
我想,引用我一九○七年在亞理士多德學會宣讀的一篇文章的一部分,也許最能說明這個問題的重要性。這篇文章是討論哈勒德?究欽的書論《真理的性質》的。
我們所考慮的學說也許都是從一個中心邏輯學說演繹而來的,這個邏輯學說可以這樣來表示:「每種關係都是以相關的項的性質為基礎的」。我們可以稱之為「內在關係公理」。從這個公理緊接而來的結論一定是,真實或真理的整體必是究欽先生意義之下的一個有意義的整體。因為每一部分就要有一種性質,這種性質對每一別的部分或整體表示其關係;因此,如果任何部分的性質完全明白了,整體以及每一部分的性質也就完全明白了;反過來說,若是整體的性質完全明白了,那就包含它對每一部分的關係的知識,因此也就包含每一部分對每一部分的關係的知識,所以也就包含每一部分的性質的知識。而且顯然,如果真實或真理是究欽先生意義之下的一個有意義的整體,內在關係公理就一定是真的。因此,這個公理就等於一元論的真理學說。
不但如此,假定我們不要區分一件事和它的性質,由這個公理而來的結果必是:考慮任何事物,若不就其對整體的關係來考慮,必是徒勞無功的。因為,如果我們考慮「甲和乙相關」,這個甲和這個乙也和任何別的東西相關。說甲和乙是什麼,就要意味著與宇宙間任何別的東西有關係。如果我們只考慮甲所藉以與乙相關的那一部分性質,我們可以說是考慮與乙相關的那個甲;但是這是考慮甲的一種抽象的方法,並且只是一種部分為真的方法。因為甲的性質(這和甲是一回事)包含甲對乙的關係的根據,也包含甲對所有別的東西的關係的根據。所以,若不說明整個宇宙,是絕不能把甲說得真切的;那麼,對甲的說明就和對所有別的東西的說明是一件事,因為各種事物的性質也和萊布尼茨的單子的性質一樣,一定都表示同一個關係系統。
現在讓我們更嚴密地考慮一下內在關係公理的意義,以及贊成和反對它的理由。首先,按照主張每種關係是成自項的性質或成自項所構成的整體的性質,或只是每種關係在這些性質中有一種?根?據,因此,內在關係公理就有兩種可能的意義。我見不到唯心論者對這兩種意義加以區分。真的,一般說來,他們趨向於把一個命題和它的結果等同起來,這樣就吸收了實用主義的一個明顯的主張。可是這兩種意義的區別不是那麼重要,因為,我們將要見到,這兩種意義都會導致一種看法,即,「關係」完全是沒有的。
正如布萊德雷先生所極力主張的那樣,(參看《現象與實在》,第二版,第519頁:「實在是一個,它必須是單一的,因為如果把多看做是真的,多就是自相矛盾的。
多意味著關係,並且,由於其關係,它就無可奈何地總要肯定一個高級的統一體」。)內在關係公理,不管是二者之中的哪種形式,都包含一個結論,即,不存在「關係」,不存在很多事物,而只有一件事物。(唯心論者會加上:最後。但是那只是說,忘掉結論往往是方便的法門。)得到這個結論是因為考慮到多的關係。因為如果真有兩件東西,甲和乙,(這是多,)完全把這多化為甲和乙的形容詞,是不可能的,必須是甲和乙應有不同的形容詞,並且這些形容詞的「多」不能解釋為它們又有不同的形容詞,不然就要有無限倒退的毛病。因為,當甲有「不同於乙」這個形容詞,乙有「不同於甲」這個形容詞的時候,如果我們說甲和乙不同,我們必須假定這兩個形容詞是不同的。那麼,「不同於甲」一定有「不同於『不同於乙』」這個形容詞,這個形容詞一定不同於「不同於『不同於甲』」,等等,以至於無窮。我們不能把「不同於乙」當做一個不需要進一步還原的形容詞,因為我們不得不問這個短語中的「不同」到底是什麼意思。它事實上是從一種關係得來的一個形容詞,不是從一個形容詞得來的一種關係。這樣說來,如果真有多,一定是有一個不能還原為「形容詞不同」的多,就是說,其原因不在不同的項的「性質」中。因此,如果內在關係公理是真的,結果必然是沒有多,只有一件東西。
這樣說來,內在關係公理就等於本體論上的一元論的那個假定,就等於否定有任何關係存在。凡是我們覺得有一種「關係」存在,其實這是一個關於整體的形容詞,這個整體是由所假定的那個關係的項而成的。
這樣說來,內在關係公理就等於這樣一個假定:每個命題有一個主語和一個謂語。
因為一個肯定一種關係的命題必總是可以化為一個主語-謂語的命題,這個命題是關於關係中的項所構成的那個整體的。這樣朝著越來越大的整體向前進,我們就漸漸改正了我們最初的一些粗疏的抽象的判斷,越來越接近於那個關於整體的真理。那個最後的完全真理一定是成自一個具有一個主語(即整體)和一個謂語的命題。但是,因為這包含區分主語和謂語,好象它們可以是多,甚至這也不是全真,最多我們只能說「從理智上說」,它是「無法改正的」,也就是說,其為真不亞於任何真理之為真;但是,甚至絕對真理也一直不是完全真。《參看《現象與實在》,第一版,第544頁:「所以甚至絕對真理好象最後也成為是錯誤的。必須承認,最後,可能的真理沒有一個是完全真的,它只是把原來意在整體翻譯的東西做了片段的、不完全的翻譯。
這種內在的矛盾是無論如何地屬於真理本有的性質。雖然如此,絕對真理與相對真理之間的分別仍然是要保持的,因為,簡單來說,前者從理智上說,是無法改正的。」)如果我們問我們自己,支持內在關係公理的根據是什麼,相信這個公理的人使我們發生懷疑。例如,究欽先生始終肯定這個公理,不提出支持它的論證。就我們能夠發現的根據來說,好象是有兩個,雖然這兩個實在是無法區分的。第一是充足理由律。這個定律是說,凡事不能只是一件簡單的事實,而必是有些理由使它是如此,而不是如彼。
(參看《現象與實在》,第二版,第575頁:「如果項與項在它們自己的內在性質上並不構成關係,那麼,就它們來說,它們完全沒有理由象是有關係,並且,就它們來說,關係是強加上去的。」並參看第577頁。)第二,有這個事實存在,即,如果兩個項有某種關係,它們就不得不有這種關係;如果它們本來沒有這種關係,它們就是不同的;看來這就表明,在這些項本身中是有某種東西,使它們這樣彼此相關。
(1)充足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