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一經三傳:哲學、歷史、還是政治? (四)官員私鬥:漢代「《春秋》原心定罪」的一個案例範本

——棄市

——完城旦舂

——孝道的順民邏輯

現在來看一個漢代「《春秋》原心定罪」的實際案例。這個案例和前邊講過的那些有一個重要不同:這回的控方和辯方全都本著「《春秋》原心定罪」這同一個原則,你來我往,各有闡發,煞是精彩。

這事發生在漢哀帝時期,博士申咸詆毀元老重臣薛宣,說他不孝順,既不供養母親,在母親死後居然還不服喪,實在不該繼續在朝廷里腆著臉待著。

這倒不是空穴來風,薛宣有兩個弟弟,一個叫薛明,一個叫薛修,哥兒仨都是高官。薛宣做丞相的時候,薛修在臨淄當官,後母跟薛修在一起住。薛宣想接走後母,但薛修不幹。後來,後母死了,照規矩做兒子的應該辭官回家,守孝三年。薛宣說:「規矩是死的,人是活的,服喪三年沒幾個人能做到。」薛修說:「你做不到,可我做得到。」

薛修說到做到,當真就辭官守孝,守滿了三年。

這兒我得說明一下:古人所謂守孝三年,並不真是完完整整的三年,而是兩年零一個月,也就是說,在時間跨度上剛剛跨了三年。

因為這事,薛宣和薛修兄弟翻臉。前邊講了,薛修是在臨淄做官,而巧合的是,博士申咸也是山東人,所以說,申咸要麼就是知道一些內情,要麼就是和薛修有著什麼瓜葛。

薛宣的兒子薛況也在朝廷做官,聽申咸議論爸爸,氣不打一處來,於是暗中指示門客楊明做好準備,要找機會給討厭的申咸毀容,讓他沒法再在朝廷立足。

而恰好在這個時候,司隸的職位出了個缺。薛況可沉不住氣了。

——這兩件事有什麼關係呢?我們要知道,當時申鹹的職務是博士,還有個給事中的加官(「加官」的性質類似於保險公司的附加險種),大體相當於黨校教授兼國務顧問,而司隸的原型卻是漢武帝時代設置的司隸校尉,有糾察權,隸屬於「三公」之一的大司空(御史大夫)。現在,司隸出缺,申咸很有可能就補了這個缺。真要到那個時候,申咸掌握了糾察權,雖然還沒有「雙規」的權力,可當真彈劾起薛宣來那也真不是鬧著玩的。薛況就是擔心這點,所以沉不住氣了,趕緊找來楊明,囑咐道:「事不宜遲,趕緊動手!」

楊明果然動了手,就在宮門之外攔截申咸,把申咸砍得鼻子也斷了,嘴唇也裂了,身上留了八處創傷。

案子很快就被破獲了,關鍵就看怎麼審、怎麼判了。

這案子看似簡單明了,不就是個故意傷害么,應該很好判才是。

不錯,按照「春秋大義」,如果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動機是惡的,而且犯罪實施完成,這是該殺的。但控方的重點並不在這個故意傷害上面——相對於薛況和楊明犯下的另一罪行,故意傷害倒不顯得有多要緊了。

咦,難道他們還犯了別的罪了嗎?前邊可沒說啊!

——不是我沒說,大家得仔細看。生活經驗豐富的人應該很容易想得出來,試想一下,如果你在黑社會總部的門口打了一個打手,你最有可能落一個什麼罪名呢?

想到了吧,這就是俗話說的「打狗也不看主人」,「打了奴才的屁股,就等於打了主子的臉」,這才是最要緊的。再想想我前文交代楊明是在哪裡襲擊申鹹的?——對了,宮門外。膽敢在宮門之外毆傷朝廷大臣,這簡直就是不把皇帝放在眼裡,簡直就是打狗不看主人。

有人可能會問:「不對呀,你舉例不當呀,怎麼能拿黑社會跟皇朝相比呢?」

呵呵,這個舉例很恰當,只要仔細捉摸一下,就會發現專制皇朝的制度結構和運作規律與黑社會毫無二致。我們之所以說黑社會「黑」,不過是因為我們能夠站在外面冷眼旁觀而已,而歌頌皇朝的「偉大」,也只是因為皇朝太大了,我們無奈地置身其中。其實,皇朝並不比黑社會更偉大,黑社會也不比皇朝更黑。

好啦,舉例恰當,再往下看:

控方接著引述《春秋》原則:動機不良就該殺!在宮門外犯罪,這是冒犯皇上,此風不可長!薛況是主犯,楊明是幫凶,這二人動機和行為都是邪惡的,犯了大不敬之罪。對楊明的處罰理應從重,所以,判楊明和薛況——棄市!

棄市,這是個什麼處罰?望文生義來看,大概人說把犯人丟棄在集市上?

「棄市」這個詞很常見,很多人都知道它的意思就是執行死刑。但是,如果只是執行死刑的話,它和砍頭、斬立決等等有什麼不同呢?

很多人不知道的是,「棄市」其實也是儒家禮治當中的一個概念。你以為儒家都是好好先生嗎?不是的,儒家也認真研究過怎麼殺人。我們先來看看《禮記》,《禮記》和「《春秋》三傳」並列於「十三經」,從書名看,就知道是專門講「禮」的,《禮記·王制》寫道:

爵人於朝,與士共之。刑人於市,與眾棄之。是故公家不畜刑人,大夫弗養,士遇之塗弗與言也。屏之四方,唯其所之,不及以政,亦弗故生也。

翻譯過來就是:在朝廷上授人爵位,一定要當著一眾士人的面隆重授予;在集市上當著大家的面對犯人施刑,意思是和大家一起拋棄這個罪犯。公室不供養受過刑罰的人,大夫也不收留他們,士人在路上遇到他們也不和他們說話。把受過刑的罪犯放逐到四方,任其流浪,剝奪政治權力終身,這種人越早死最好。

這段話夠狠吧?其中的「在集市上當著大家的面對犯人施刑,意思是和大家一起拋棄這個罪犯」(刑人於市,與眾棄之),就是「棄市」。其背後透露出來的涵義是:受過刑的人都不是什麼好人,也別指望他們能夠改過自新,大家誰也不帶他們玩,讓我們來一起厭棄他們,讓大家都知道:他們都是這個社會上的賤民!

——真可怕呀!可如果是冤獄呢?

正統答案大概是這樣的:聖王治下沒有冤獄。

既然有這樣一個背景存在,我們應該就更能體會司馬遷接受腐刑時的那種痛苦了,也更能夠體會士大夫階層為什麼天然就厭惡宦官了——宦官也是人,宦官會弄權,王公大臣也一樣會弄權,而區別就在於:宦官正是「刑餘之人」。

那麼,從這層意義來講,所謂「棄市」,不僅中國有,外國也有;不僅古代有,近代也有:十七世紀,一個僅僅二十齣頭的不妥協的異見分子被猶太教教會開除教藉——這是一個盛大的儀式,哀鳴的號角聲漸漸隱去,燭火一盞盞地熄滅,喧嘩一步步讓位於死寂,光明一點點屈服於黑暗,所有這一切都暗示著這個年輕人已經拒絕了天堂,墮入了地獄(這種儀式化的操作也正是儒家所擅長的,其中意義容後再表),從此之後,再不會有本族人和他交往,甚至連靠近他都是不被允許的。於是,年輕的斯賓諾莎,這位將要被重重記在哲學史上的世界級的大師,就這樣遭到了「棄市」——勉強還算文明的是,他的肉體並沒有受到傷害。

中國古代的棄市雖然意義與之相同,卻絕對不可能那麼「仁慈」。儘管從《禮記·王制》的記載上看,棄市未必意味著死刑,但在實際執行過程中,棄市基本上就是死刑的同義詞了。薛況和楊明如果被棄市的話,很可能要被砍頭——說得古雅一點兒就叫「大辟」。魏晉以後的棄市一度改用絞刑,後來又恢複為砍頭,再後來就連凌遲都有了。所以,棄市雖然基本上等於死刑,但不一定就是砍頭。

即便棄市是執行砍頭,但簡簡單單的砍頭是絕對不能被稱為棄市的,如上所述,棄市一定要達到「與眾棄之」的目的,這才是棄市的「禮」的真諦。所以,為了達到這個目的,犯人在被執行死刑之前通常要被遊街示眾,有時候為了昭顯該犯的罪行,還在犯人的脖子後邊插個大牌子,寫上「反革命某某某」或者「黑五類某某某」等等字樣。但犯人也有冤枉的,也有肚子里憋著很多話想趁著臨死之前趕緊說出來的,而統治者一般都很清楚控制言論的重要性,所以,他們總會有讓犯人喊不出來的辦法——早先是在嘴裡塞個東西,後來就發展到割斷喉管了(我們可以想想電影《墨攻》里那位女主角的遭遇)。

「棄市」的淵源很早,據日本學者滋賀秀三的推測,這可能源自上古時代在軍陣上執行的一種死刑形式。 這只是一種推測,或許還有另外的可能,比如《論語·憲問》就有這麼一段:有個叫公伯寮的傢伙在權貴季孫那裡說子路的壞話,子路是孔子的學生,所以子服景伯把這事告訴了孔子,說:「季孫聽了讒言,有點兒懷疑子路了,不過您別擔心,以我的力量還是可以把事情擺平的,我會讓公伯寮那小子陳屍於市的。」

在這裡,「肆諸市朝」基本就是「棄市」的意思,據錢穆的解釋:「肆者,殺其人而陳其屍。大夫屍於朝,士屍於市,公伯寮是士,當屍於市,此處市朝連言,非兼指。景伯言吾力猶能言於季孫,明子路之無罪,使季孫知寮之枉愬,然後將誅寮而肆諸市也。」

「肆」的意思既然是「殺其人而陳其屍」,考查一下「肆」字的發源,在先秦文獻當中「肆」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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