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殺人無罪,報仇有理 (二)梁悅謀殺案:韓愈的法律難題

好了,讓我們繼續前進。

《新唐書》發揚了《春秋》的懲惡揚善精神,《孝友傳》的設立自是表彰孝義的一處具體體現。就在徐元慶小傳之後,還緊跟了一系列的類似事件,其中也不乏耐人尋味的故事。

在唐憲宗時代,又出了一個徐元慶謀殺案的翻版:有個叫梁悅的傢伙手刃殺父仇人秦果,隨後到衙門裡投案自首。這案子照舊驚動了中央,沒多久,朝廷下了詔書,發布了最高指示,說道:「按禮來說,殺父之仇不共戴天,梁悅做的沒錯;可按法說,殺人就應該償命。哎呀呀,禮和法說的不一樣,這案子沒法判啊!」

——詔書如果真這麼下,皇帝就該威嚴掃地了,所以,這只是詔書的前半段,還有後半段留待一會兒再講。

先說說皇帝的為難。這案子如果換到現在可能就簡單多了,不少人可能都會覺得:這有什麼為難的,管那個禮幹什麼呀,法律問題法律解決,沒說的,判梁悅死刑好了!

可前邊講過,在唐朝,禮是立法的根本精神,或者說,儒家思想是立法的根本精神。大家如果看看《唐律疏議》,開頭部分是唐太宗時代的名臣(也是唐太宗的大舅哥)長孫無忌寫的一篇很長的序言,序言里一會兒「《周禮》說如何如何」,一會兒「《尚書》說如何如何」,一會兒「《易經》說如何如何」,一會兒又是「《春秋》說如何如何」,根本就不像一部國家法典的總序,倒更像是腐儒寫的八股文(所以說讀不通「十三經」,讀歷史就總有障礙,就拿「二十四史」來說,皇帝的詔書和大臣的奏議里儘是些引經據典的話。),其核心意思就是講咱們唐朝的法律精神是以禮為體、以法為用的,或者說,形式上是以法制國,核心卻是以禮治國、以德治國。

所以,禮是法的核心精神,儒家思想是國家法律的意識形態準繩。只有在這個背景下,我們才能體會出當禮和法出現矛盾的時候,那些當事人該會如何的抓耳撓腮。

有人可能會問:「不是已經有了徐元慶的案例了嗎?可以拿來參考啊!」

但不知道為什麼,這回卻沒提徐元慶這個茬兒,也許是陳子昂和柳宗元誰對誰錯大家還沒有論明白呢。所以,詔書接著說:「禮和法同是治國的根本,所以梁悅殺人案不能小看。這樣吧,把這案子交給尚書省好好討論一下吧。」

看來皇帝也發愁,不知道該怎麼辦,把皮球踢給尚書省了。

尚書省是中央頭等大機關之一,可這機關里的精英們當時是怎麼商量的我們已經不得而知了,《新唐書》里只收錄了一份當時一名職方員外郎的書面意見——這是一篇值得細細品味的好文章,原因之一是,這位職方員外郎就是大文豪韓愈。我們讀一下大文豪是怎麼寫官樣文章的:

子復父仇,見於《春秋》、於《禮記》、《周官》,若子史,不勝數,未有非而罪者。最宜詳於律,而律無條,非闕文也。蓋以為不許復仇,則傷孝子之心;許復仇,則人將倚法顓殺,無以禁止。夫律雖本於聖人,然執而行之者,有司也。經之所明者,制有司者也。丁寧其義於經而深沒其文於律者,將使法吏一斷於法,而經術之士得引經以議也。

《周官》曰:「凡殺人而義者,令勿仇,仇之則死。」義者,宜也。明殺人而不得其宜者,子得復仇也。此百姓之相仇者也。公羊子曰:「父不受誅,子復仇可也。」不受誅者,罪不當誅也。誅者,上施下之辭,非百姓相殺也。《周官》曰:「凡報仇讎者,書於士,殺之無罪。」言將復仇,必先言於官,則無罪也。

復仇之名雖同,而其事各異。或百姓相仇,如《周官》所稱,可議於今者;或為官吏所誅,如《公羊》所稱,不可行於今者。《周官》所稱:將復仇先告於士,若孤稚羸弱,抱微志而伺敵人之便,恐不能自言,未可以為斷於今也。然則殺之與赦不可一,宜定其制曰:「有復父仇者,事發,具其事下尚書省,集議以聞,酌處之。」則經無失指矣。

我前邊說這篇文章值得細細品味,不僅僅是因為作者是韓愈,更主要的是,要細細品味文中的語氣,體會那種磨磨唧唧、拖泥帶水、欲說還休的味道。

韓愈說:子報父仇這種事在《春秋》、《周禮》、諸子書里都沒少講過,沒人把這當犯罪,按說這是最應該被寫進法律條文里去的,那樣的話,後人遇到這類案子的時候也就沒什麼可為難的了。可是,為什麼法條里不寫呢,這也是有道理的。咱們想想,如果法律明文禁止兒子給父親報仇,這就會傷了孝子的心,(咱們以孝道治天下,哪能這麼做呢!)可法律如果明文允許兒子可以給父親報仇,恐怕就會有人從這裡來鑽法律的空子。唉,法律雖然是聖人制定的,內容好得很,可執行法律的官吏們卻只是一些普通人呀。

韓愈的意思大概是:法律對這個問題不便明說,但意在言外,要靠執法者心領神會。

引經據典是必要的,韓愈接著便引述了《周禮》的相關內容。《周禮》舊稱《周官》,是一部來路不明的經典, 是「三禮」之一,在唐朝被列入官學「九經」,後來也進了「十三經」。韓愈這裡對《周禮》的引文並沒有引用完整,他引的是「凡殺人而義者,令勿讎,讎之則死」,可我們如果核對《周禮》原文,就發現韓愈在句子中間漏寫了「不同國」三個字。——這句話的出處是《周禮·地官司徒·調人》,上下文連起來是這樣的:

調人掌司萬民之難而諧和之。凡過而殺傷人者,以民成之。鳥獸亦如之。凡和難,父之讎,辟諸海外;兄弟之讎,辟諸千里之外;從父兄弟之讎,不同國;君之讎視父;師長之讎視兄弟;主友之讎視從父兄弟。弗辟,則與之瑞節而以執之。

凡殺人有反殺者,使邦國交讎之。殺人而義者,不同國,令勿讎,讎之則死。凡有斗怒者成之,不可成者則書之,先動者誅之。

這段文字可以說是給「調人」這個職位所作的崗位描述,前文中柳宗元為徐元慶作辯護的時候也引過這一段內容,也和韓愈一樣省略了那個「不同國」。全段的意思是說:調人的職責是調解人民群眾的內部矛盾,要使大家過上和諧的生活。凡有過失傷人者,調人要和鄉親們一同來評判是非,凡有過失傷害了別人家的牲口和家禽的,也要同樣辦理。調解仇怨的具體辦法是這樣的:調解殺父之仇,就要讓兇手躲到海外去;調解殺兄弟之仇,就要讓兇手逃到千里之外去;調解殺從兄弟之仇,就要讓兇手躲到國外去;殺君之仇照殺父之仇辦理,殺師長之仇照殺兄弟之仇辦理,殺主人和朋友之仇照殺叔伯兄弟之仇辦理。如果兇手不聽勸,不肯逃走,那君王就授予調人瑞節去抓他治罪。

凡「殺人有反殺者」,就告知天下各國緝拿兇手。凡殺人而符合道義的,就要安排兇手和被害者家屬不要同國居住,還要勸說被害者家屬不可報仇。凡有吵嘴打架的,就去評理調解,調解不了的,就登記在案,此後看這吵嘴打架的雙方誰先動粗就懲治誰。

這就是《周禮》對「調人」的崗位描述,看上去還真夠詳細的,以現代眼光來看也真夠別開生面的。但問題是:這是真的么?

的確,對於《周禮》一書的性質,現在佔壓倒性的意見是:這是一部古代的烏托邦著作。但是,我們顯然不能因為它的「烏托邦」就完全懷疑它的真實性。就拿這個「調人」的崗位描述來說,它很可能是對原始部落遺風的一種較為真實的寫照——如果我們參照一下當代世界若干偏僻角落裡的一些土著部落的生活方式,比如,我們就看看人類學家埃文斯-普理查德的名著《努爾人》吧,我們會驚訝地發現:《周禮》所描述的「調人」簡直就和努爾人當中的「豹皮酋長」如出一轍。這大概也能夠啟示我們這樣一個事實:歷來被傳為周公製作的「禮樂」,其真正源頭可能是相當古老的。而更加耐人尋味的是,從種種的人類學著作來看,似乎越是在那些原始的部落當中,「禮」就越是豐富、越是儀式化,人們也越是重視「禮」。這樣看來,如果真讓孔子搞成了「克己復禮」,怕也不是什麼好事。

我們可以簡略看一下努爾人的豹皮酋長在「調人」工作遇到阻力的時候是怎麼做的:

酋長的恐嚇至多也只不過是說如果親戚們不聽他的話,那麼當他們處於同樣的困境時,他便可能會也不聽他們的話。但有人告訴我,如果他們相當固執地拒絕調停,酋長便很可能會恐嚇說要離開他們的家宅去詛咒他們。他會牽來一頭母牛,用草木灰擦它的後背,並開始吆喝它,說如果受害一方堅持復仇,那麼他們中的許多人就會死於這種努力,並且他們把長矛擲向敵手將是徒勞的。人們告訴我,接下來他就會舉起長矛要殺掉母牛,但這只是在人們擔心他把長矛刺向母牛時才如此。在維護了他們作為親屬的尊嚴之後,死者家族成員之一便會抓住他高揚的胳膊,不讓他刺傷母牛,喊道:「不!不要殺死你的牛,算了吧,我們願意接受賠償。」我的一個提供信息者進一步補充道:如果人們堅持拒絕接受酋長的調停,酋長就會牽走一頭短角的公牛。在訴求神靈之後,把這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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