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引言

對一個僱主來說,以下僱傭做法意味著非法:(1)因為僱員的種族、膚色、宗教信仰、性別或是血統而不僱傭、拒絕僱傭,或是解僱僱員,抑或在違約賠償費、福利待遇條款或人權方面歧視僱員;(2)因為僱員的種族、膚色、宗教信仰、性別或是血統而限制其自由、實行種族隔離政策,或人為地分等級,從而剝奪或傾向於剝奪他們的就職機會,抑或損害他們的求職形象。

——1964年《民權法》第七章

權力既不為男人專有,亦非為女人獨享。

——凱瑟琳·格雷厄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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