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8月20日,星期四,南平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趙夢龍投毒殺人案。
這是一間大法庭。正面的法官席上方懸掛著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左側是公訴人席;右側是辯護人席;法官席對面是被告人席和旁聽席。法官席上坐著三個人。中間的審判長是女的,五十歲左右。兩邊的審判員一男一女,都是三十多歲。檢察官是兩個男的,一個四十多歲,一個二十多歲。宋佳穿一套淺黑色職業裝,坐在辯護律師的席位上。旁聽席上也坐了不少人。
9點整,審判長態度莊重地宣布開庭,依法公開審理趙夢龍投毒殺人案。
趙夢龍在兩名法警的押護下走進法庭。他有些吃驚,因為他沒想到這是一間大法庭,而且有很多人旁聽。他本以為審判會在一個小法庭里進行。既沒有旁聽審判的人,也沒有真正意義上的法庭辯論,整個審判就是簡單的審問和宣判。他上次就是這樣被判刑的。然而,這一次的法庭氣氛很莊重。他向法庭中間的被告人席走去。突然,他的腳步停頓了,因為他在旁聽席上看到幾張熟悉的面孔,那是李艷梅、錢鳴松、吳鳳竹和周馳駒。錢鳴松還向他揮了揮手,但其他人都僅用目光向他表示問候。他沒想到四位老同學會來旁聽審判。法警在後面推了一把,他繼續向前走,來到黑木圍欄中間,面無表情地坐在面對法官的椅子上。
審判長首先詢問了被告人的姓名、年齡等基本情況以及何時被捕和是否收到起訴書等問題,然後宣布了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和辯護人的姓名,告知了被告人的申請迴避權、自行辯護權、詢問證人權、申請取證權和最後陳述權。審判長確認被告人知悉上述權利並且沒有迴避請求之後,又補充說,如果辯護方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或者調取新的物證書證,或者重新進行勘驗鑒定,那要由法庭決定是否同意。
審判長宣布開始法庭調查之後,首先讓公訴人宣讀起訴書。年輕的檢察官站起身來,照本宣科地宣讀起訴書。在起訴書中,公訴方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實是:被告人趙夢龍因歷史恩怨產生殺人動機,借同游武夷山之機,採用投毒的方法將孫飛虎殺害。公訴人認為,被告人的行為已經觸犯了我國《刑法》第232條關於故意殺人罪的規定,依法應該追究刑事責任。
然後,審判長讓被告人陳述事實經過,強調要如實陳述,並告知,按照我國《刑事訴訟法》第46條的規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被告人能否實事求是地交代犯罪事實,法庭在量刑時會加以考慮。
趙夢龍搖搖頭,表示自己沒有什麼可說的,反正他沒有殺人。
於是,審判長就案件發生的前後經過向趙夢龍提了一些問題,例如,趙夢龍他們何時來到武夷山,孫飛虎是怎麼得的病,他們怎麼去的一線天,孫飛虎是怎麼摔下來的。這些問題沒有實質意義,趙夢龍都簡單作了回答。
然後,審判長問公訴人對被告人有何問題。年長的檢察官站起身來,很老練地問道:「趙夢龍,你和孫飛虎是大學同學,對嗎?」
趙夢龍點了點頭。
檢察官說:「請你用語言回答問題。」
趙夢龍看了一眼法官,「是的。」
「你和孫飛虎的妻子李艷梅也是大學同學,對嗎?」
「是的。」
「你在上大學的時候,曾經和李艷梅談過戀愛,是嗎?」
趙夢龍沒有回答。
檢察官提高了聲音,「這是幾十年前的事情了,難道你不敢回答嗎?」
趙夢龍猶豫著,似乎感覺到李艷梅的目光落在他的脊背上。他終於張嘴說:「是的。」
「很好。趙夢龍,我再問你,後來李艷梅和孫飛虎結婚,你是不是非常仇恨孫飛虎?」
趙夢龍又沉默了。
檢察官又提高了聲音,「趙夢龍,我知道你不願意回答這個問題。沒關係,我能理解你的心情。如果我是你,如果有人奪走了我心愛的人,我也會仇恨他的。這是人之常情。好,既然你不願意回答,我也不勉強。我再問你另外一個問題,你認識蔣蝙蝠吧?」
「是的。」
「是在什麼地方認識的?」
「在新疆的勞改場。」
「你們的關係很好,對嗎?」
「他曾經幫過我。」
「所以你很感激他,對嗎?」
「是的。」
「你知道蔣蝙蝠曾經和孫飛虎在同一個『五七幹校』工作過,對嗎?」
趙夢龍猶豫一下,決定不作回答。
「怎麼,又拒絕回答?你沒有必要害怕我的問題。我問你的都是事實。那好,我再問你,你知道蔣蝙蝠喜歡畫蝙蝠,對嗎?」
「是的。」
「他畫的蝙蝠,樣子很怪,對嗎?」
「是的。」趙夢龍覺得很被動,彷彿在被人牽著鼻子走。他很想停下來思考一下,但對方不給他時間。
「你也會畫那種蝙蝠,對嗎?」
趙夢龍意識到危險,決定不再回答,用抗拒的目光看著檢察官。
檢察官冷笑道:「怎麼,你打算頑抗到底嗎?我勸告你一句,那只有死路一條。」
檢察官坐下之後,審判長問辯護律師有沒有問題。趙夢龍把目光投向宋佳,後者向法官擺了擺手。趙夢龍輕輕地嘆了口氣。他一直擔心這個美麗的姑娘在審判中發揮不了作用,現在看來這擔心不無道理。不過,他本來也沒對辯護律師抱太大希望。
接下來,審判長讓公訴方舉證。於是,年輕的檢察官站起身來,一份一份地宣讀公訴方的證據。趙夢龍聽得很仔細,他覺得必須自己把握命運。
檢察官先宣讀了幾份鑒定結論。第一份是法醫的屍體檢驗報告,證明孫飛虎背部和頭部的摔傷不足以致死,真正的死亡原因是呋喃丹中毒。第二份是毒物化驗報告,證明在孫飛虎的房間里提取的感冒膠囊中的物質是呋喃丹。第三份是筆跡鑒定結論,證明作為本案書證的那六張蝙蝠畫與趙夢龍所畫的作為比對樣本的蝙蝠具有相同的書寫習慣特徵,因此那六張蝙蝠也都是趙夢龍所畫。第四份是指紋鑒定結論,證明那感冒膠囊上顯現出來的一小塊指紋印是趙夢龍的左手食指所留。
在公訴方每次舉證之後,審判長都問辯護方對證據有無意見或問題。每一次,宋佳都簡單地起身說沒有問題。後來,趙夢龍實在沉不住氣,只好自己上陣。他對那個指紋鑒定結論提出疑問。他說在本案調查的初期,偵查人員就說從感冒膠囊上提取到作案人留下的手印,而且聲稱要提取他們幾個嫌疑人的指紋樣本進行比對。但是後來警察並沒有提取他們的指紋樣本,而且一直也沒人再向他們提起那手印的事情,所以他們都認為警方根本沒有從感冒膠囊上提取到手印,那不過是警察在欺詐他們的口供。後來他被逮捕了,警察例行公事地提取了他的指紋樣本。但是在那段時間的審訊中,警察仍然沒有提過感冒膠囊上的手印。這不是很奇怪的事情嗎?如果警察確實從感冒膠囊上提取到作案人的手印,絕不會在那麼長的時間內都不提取他們這些嫌疑人的指紋樣本進行比對。如果警察手中確實掌握了重要的指紋證據,那就肯定會在審訊過程中使用,至少會用暗示的方法迫使他認罪。但是,一直到他被移送檢察院,準備起訴,他才突然聽說有了指紋鑒定結論。因此,他懷疑那個手印的來源有問題。
檢察官解釋說,從感冒膠囊上提取手印的難度很大。開始,省公安廳的技術人員用了很多方法,都沒有顯現出來。後來,他們又請外省的指紋專家來幫忙,才成功地提取到一枚面積很小的手印,然後進行了鑒定。偵查人員最初的說法是不是在「欺詐」嫌疑人的口供,公訴人不得而知。但是,即使那種做法中有「欺詐」因素,也是偵查謀略的問題,無可厚非。至於後來的指紋鑒定,從方法到手續都是符合法律規定的。這一切都有指紋鑒定書中的記述為證。
趙夢龍用求援的目光看了一眼辯護律師,但宋佳似乎在專心查閱桌子上的材料。趙夢龍的心中升起一絲怨恨,但也無話可說。
接下來,檢察官宣讀了五雲仙賓館姓沈的女服務員的證言。她證明趙夢龍在孫飛虎生病期間曾經去過孫飛虎住的203房間,還證明在孫飛虎死後,趙夢龍曾經和李艷梅夜晚外出,半夜才回到賓館。
然後,檢察官說,根據辯護律師的請求,他們請法庭傳喚供銷社女售貨員韓茶花出庭作證。
審判長看了一眼辯護律師,對法警說:「傳證人韓茶花出庭作證。」
韓茶花走進法庭,在法警的指引下坐到證人席上。她看了看法官和檢察官,又看了看被告人,然後把目光停留在地面上。
審判長詢問了韓茶花的姓名、職業等基本情況之後,告訴她要如實提供證言,故意作偽證或隱匿罪證要負法律責任。
韓茶花拿出一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