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變裝災厄 第一節

幾個月前,本市發生了一起惡性的入室搶劫殺人案。兇手在入室搶劫的過程中,在未遭到任何反抗的情況下,將一家三口殘忍殺害。

警方迅即對本案展開了偵查工作,最終在城市另一頭的一家銀行里將兇手緝拿歸案。

被捕時,這個兇手正拿著被害人的身份證、銀行卡、存摺、固定存單,要求銀行取出全部錢款。

按照銀行的相關規定,在櫃檯辦理非本人的定期存款的取款業務,銀行要與儲戶本人取得聯繫。已經死亡的儲戶當然不能接起銀行的電話,接聽電話的是本案的偵查員。

了解到相關情況後,警方要求銀行職員先穩住嫌疑人,隨即迅速趕到現場將此人抓捕。

對於犯罪事實,嫌疑人供認不諱,在法官問及為何在沒有遭到反抗的情況下,還要殺人滅口時,嫌疑人辯稱:「他們看到了我的臉,不殺他們,等著他們去報警抓我嗎?」

鑒於嫌疑人雖然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但並無悔罪表現,法庭最終判處此人死刑。

庭審那天,我就在旁聽席上聽著辯護人舌燦蓮花。

「被告人殺人實屬迫不得已。的確,被害人沒有反抗,這使得我的當事人作案過程異常順利。但我們應該注意到,被害人沒有明確表示事後不會報警,這讓我的當事人感到了危機。同樣,我們也應該注意到,被告人對被害人沒有採取虐殺,而是一刀斃命,沒有給被害人造成過多的痛苦,從這個意義上來講,被告人還是仁慈的。

「而且,被告人雖然殺了人,但是我們也應該注意到,他並沒能從銀行取出被害人的財物,也就是說並沒有造成更多的財產損失。

「同時,我們還應該注意到一個不容忽視的問題,那就是被告人為什麼要去搶劫?被告人本是個農民,靠種地為生,可土地卻被強征了,補償款一分都沒有拿到。沒上過學的他,根本沒有能力找到一份能夠養家糊口的工作,而他的妻子又即將生產,正是在這樣的背景下被告人才鋌而走險,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這該怪我的當事人嗎?不,當然不應該!是這個社會將他推到了今天的境地!有罪的,不是我的當事人,而是這個吃人的社會!」

雖然說律師的工作在很多人看來就是「無理辯三分」,但是能做到如此明目張胆地睜眼說瞎話,卻也少見了。

論身世凄慘,比這個案子的被告人凄慘的人有的是,但是走上犯罪道路的可沒有幾個。甚至更多肢體殘疾、吃了上頓沒下頓的人,寧可放下尊嚴去討飯,也沒有去犯罪。

不過,以這個辯護人的觀點,這些人不去犯罪不是不想,而是不能,因為他們沒有犯罪的條件。

庭審的發展也確如我預料的那樣,公訴人提出了我想到的質疑,辯護人則完全是在我的預判內做出了駁斥。

我不由得苦笑,律師的工作不應該是這樣的,我始終認為,作為一名刑辯律師,尤其是作為兇殺案中的辯護人,必須堅持一個原則:「讓逝者瞑目,為冤者昭雪。」

換句話說,站在天秤兩端的律師是一類特殊的人,他要為「兇手」開一扇重生的門,為死者唱一曲安眠的歌。

這讓我想起2005年,我和老羅、張靜一起辦過的一個案子,也是一個入室殺人案,不過是入室盜竊殺人。

那是4月份,天氣還不太熱的時候。案發的地點在一間出租屋。

4月15日,距離該交房租的日子已經過去了大半個月,房東多次與租客聯繫,卻始終無法打通租客的電話,手機提示關機。房東多次上門催要,卻一直沒能敲開房門。詢問周圍的鄰居,鄰居們表示,他們也有半個多月沒見過出租屋裡的人了。

這天,房東再次來到了出租屋,房內依然無人應答,但從門縫裡不時散發出一股惡臭。房東便用備用鑰匙打開了房門,看到房間里被翻動得亂七八糟,床上躺著一個女人,膨脹的身體將衣服的扣子都撐開了,身上的短裙已被撐裂。顯然已死去多時。

屍體散發著一股難聞的惡臭。

房東匆忙報了警。警方趕到現場後查明,被害人死亡時間在半個月以上,屍體已經呈巨人觀,要不是天氣還沒有轉暖,房間的窗戶又開著,這具屍體恐怕早就炸了。

而且,經法醫屍檢,被害人並不是什麼女人,而是一個穿著女性衣服、戴著假髮套的男人。因面部極度扭曲,房東一時也無法辨認死者的身份。最終,痕檢員通過比對死者的指紋和租客簽合同時留下的指紋確認,死者就是租客。

進一步的屍檢顯示,死者生前曾遭到毆打,雖沒有留下致命傷,但通過對死者臟器的病理檢驗,發現死者心臟天生偏大,心肌嚴重纖維化,法醫推測,死者應是在遭遇毆打時,心臟病突發猝死。

現場並沒有發現死者的手機,銀行卡、存摺等財物也遺失。綜合現場的痕迹,警方推斷,這應是一宗入室搶劫演變而成的過失致人死亡。警方在現場提取到了嫌疑人的指紋,但是痕迹檢驗員並沒能在指紋庫中找到匹配的對象。

鑒於現場沒有發現暴力侵入的痕迹,警方將嫌疑人鎖定在了被害人的熟人身上。

但在對被害人的人際關係展開調查時,警方卻陷入了困境。經查,被害人名叫付大偉,外地來本市務工人員,卻沒人知道他到底是幹什麼工作的。鄰居表示,大部分時間,被害人都待在家裡,也沒有見過他有什麼朋友。警方發出了協查通報和懸賞徵集,向群眾徵集線索,半個月過去了,卻沒有收到任何消息。

破案的曙光來源於日夜奮戰在第一線的巡警們。

5月10日晚10時許,巡警在巡邏到距離案發現場不遠的一個自動存取款機時,一個可疑男子引起了他們的注意。

該男子原本在ATM機前操作,一見到巡警走近,卻撒腿就跑,連機器里的銀行卡都不要了。巡警意識到此人可能身背罪案,便將此人擒獲,帶回了派出所。

經查,嫌疑人陳明傑,三十二歲,竟是這個轄區里的慣犯,發生在這個轄區里的每一宗盜竊案幾乎都和他有著密不可分的關係,有團伙作案,也有他一個人完成的案件。因其作案手法高超,反偵查意識較強,平日為人樂善好施,又有正式工作掩護,其家中也曾遭竊,所以警方始終沒有將他列入嫌疑人的範疇。

沒想到,這一次卻栽在了巡警手上。對於這些盜竊案,陳明傑供認不諱。

但警方的關注點則在他使用的那張銀行卡上,經查,那張銀行卡是4月15日發現的被害人付大偉的。在陳明傑的身上同時發現了付大偉的存摺。

警方高度懷疑陳明傑就是導致付大偉死亡的元兇,他的指紋也與現場遺留的指紋吻合。

陳明傑被迅速移交給了付大偉死亡案的專案組。面對警方的審訊,陳明傑卻高呼冤枉,堅稱當天只是入室盜竊,並沒有殺人,甚至沒有與被害人發生衝突。

他交代,白天他就踩好了點,知道付大偉晚上一般不在家。4月1日晚上,他用自製的萬能鑰匙打開了房門,進入付大偉的房間,剛打開燈就看到一個女人躺在床上。他原本已經準備放棄這次行竊,可床上的女人對他的出現並沒有任何反應。

歷來奉行「賊不走空」原則的陳明傑便小心翼翼地翻動著房間里的物品,找到了付大偉的銀行卡和存摺,同時還找到了一個記錄著密碼的筆記本。

「上墳燒報紙,你糊弄鬼呢?」對於陳明傑的交代,警方並不認可。

第一,在那個記錄著賬戶密碼的筆記本上,警方並沒有勘察到付大偉的痕迹,筆記本是否真的屬於付大偉,無法核實。

第二,法醫認為付大偉身上的傷痕很可能是脅迫傷,即在加害人試圖從付大偉的口中獲取相關密碼時留下的。

第三,法醫在對付大偉的衣服進行勘驗的時候,在其胸口的位置發現了一些奇怪的物體,懷疑是某種液體乾涸後留下的痕迹。精斑預實驗則顯示為陽性,進一步的實驗分析證實,精斑是陳明傑留下來的。

第四,在付大偉的手中發現了一根帶毛囊的毛髮,堅硬捲曲,法醫推斷是陰毛,DNA鑒定與陳明傑的吻合。

面對這種高科技證據,陳明傑終於吞吞吐吐地交代,在他找完財物後,見到女人還是沒有反應,就產生了邪惡的想法。但他是個「盜亦有道」的賊,知道要是強姦的話可能惹下大麻煩,就對著女人的身體自慰了一番,過程中,他用女人的手握住了自己的那玩意兒。

但對於對付大偉進行了毆打這件事,他依然堅決否認,堅稱自己看到女人的時候她身上就有傷,還有呼吸,並沒有死。

但很不幸,他的指紋留在了現場,甚至留在了付大偉的衣服上。他自己也承認到過現場,與付大偉發生了肢體接觸,至於他供稱沒有對被害人進行毆打,警方無法核實,他自己也不能提供確切證據。

這個案子可以說證據確鑿。

檢察院在對該案進行了複核後,依照程序提起了公訴。

該案再次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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