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 范氏義莊的公產生活

清代武進吳氏家族有一首作為祖訓的歌謠:「子孫貴盛,家門之幸。當思范公,顧恤同宗。」(民國武進《吳氏宗譜·家訓·先祖明訓》)意思是要學習范仲淹設立義莊,照顧同宗族的人。范仲淹創設義莊,成為後世崇信宗族制度者的楷模,把設置義莊作為無比崇高的境界。然則在義莊里人們是怎樣生活的呢?是那樣美滿幸福嗎?

范仲淹,我們在《北宋幾位再婚婦女的生活》篇中已作了簡單介紹,他是蘇州人,幼年隨母改嫁去朱姓家,後來官至參知政事。富貴了,大約是想起幼年家族中無人撫恤他的痛苦,於皇佑二年(1050)在原籍建立義莊,以1000多畝的地租贍養同宗族的成員,遂成為中國歷史上首創義莊的人。他給義莊訂立章程,規範族人的生活。他故世後,二兒子宰相范純仁、三兒子尚書右丞范純禮等又續增規條,使義莊維持下去。宋金戰爭中范氏義莊遭到一些破壞,南宋時左司諫、侍講范之柔加以整頓恢複。以後田畝時有損益,如明末范允臨捐助田100畝,清前期大同知府范瑤增置1000畝,到宣統中有田5300畝(民國《吳縣·志義莊》)。范氏義莊有八九百年的漫長歷史,在中國歷史上是獨一無二的。

范仲淹父子通過義莊給族人所規劃的經濟生活有如下方面:

(1)領口糧:凡是族人,每天可以領1升白米的口糧,糧是一月一領,即每次領3斗。米要保證是白米,如果是糙米,加領二成。每一房還可以領一個奴婢的口糧。僕人有兒女,在范家服役15年,年齡已到50歲的,也按口領米。范家子弟有外出做官的,不能領口糧,但如丁懮、候選在家,或者在邊疆做官而將家屬留在鄉里的,照常支領口糧。

(2)領衣料:每年冬天,一人領絹1匹,5~10歲的兒童領半匹。

(3)領婚姻費:凡嫁女的領錢30貫,這個女子若第二次出嫁,再領20貫。凡娶媳婦的領錢20貫,若第二次娶親就不能再領了。

(4)領喪葬費:族人死了,按其輩分領取安葬費,尊長喪支領25貫,次長喪15貫,19歲以下卑幼喪7貫,15歲以下3貫、11歲以下2貫,7歲以下及奴婢均不能領取。

(5)領科舉費:族人取得大比資格的,可領路費10貫,第二次大比,再領5貫,若無故不赴試,已領之錢交還義莊。後因物價上漲,增加給錢數目,以使「子弟知讀書」之美。另外,義莊設有義學,請本族有功名的人教育本族子弟,並給教授者束修。

(6)借住義莊房屋:義莊設有義宅,供族人借居,若房舍需要修理則自行設法,如果本人確實貧乏無力修繕,從義莊領錢修葺。若本人有餘力,在義宅地內建造房屋,聽其自便。

(7)借貸:族人一時急用,可向義莊告貸,但不得經常借,且要到時償還。若不能歸還,也不扣他的月米,以保證他的基本生活。

按照這些規定,范氏義莊中人們的生活基本需要的口糧、衣服、住房可以無償獲得,重大事項喪葬婚嫁的經費,也不用發愁就可以得到,因此說他們的基本生活費是有保障的,需要自己創收的主要是零用錢。但如果要提高生活水平,當然義莊所給予的就遠遠不夠了。總之,范家人由於義莊的供給,不會為柴米油鹽發愁,生活上過得去。這裡值得注意的是,凡是范家的族人,只要住在本鄉,就有權利向義莊領取上述物資。這范莊子孫是不分貧富的,一視同仁。而後世其他家族的義莊,只給貧窮的族人以經濟資助,而不像宋代的范氏義莊發給每一個族人。以上情況是根據正常年景說的,若遇荒年,地租收不上來,義莊發放存糧,供給族人口食,其他一切費用就不能開支了。

對於范氏姻親,確系貧窮,或遇到急難事情,或遭荒年,義莊也酌量給予資助。這一點也不同於他姓義莊,因他姓只顧宗人,親戚一律不管。

范仲淹父子所定的義莊管理條例,也涉及族人其他方面的生活。族人為了能到時領到錢糧絹帛,必須到義莊登記人口。族人生育,在兩個月內要向義莊報告,說明所生男或女,他的嫡母、生母姓氏,排行及小名,義莊經過調查證實,即予登記。如果在限期內不報告,將來就不發給米帛。所以到義莊登記戶口,是族人的一件大事。族人若無田耕種,不能租佃義莊田地。在義莊怕收租子時發生爭執,傷了宗族內部的和氣,所以不把土地租給族人耕種。同時義莊也不買族人的墾田,希望族人不喪失土地。

族人有權告發義莊管理人,若某一族人受到義莊管理人欺凌,可以請族人到范仲淹牌位前講理,由公眾作判斷。范氏義莊有要事,族人間有糾紛,都在范仲淹牌位前判斷曲直。有些事情如何處理,義莊規矩沒有訂,義莊管事與族人共同協商,然後告范仲淹牌位,並取得范仲淹直系後人的同意,才算有效。范仲淹作為義莊創始人,雖然故世了,但仍有權威,族人認為在他靈牌前就要誠實,要對得起他,人們就要秉公辦事,否則欺祖就有罪了。

義莊也給族人的生活以一定的紀律,在范仲淹父子時代族人多能遵行。到了南宋,族人貧窮的較多,就處處想占義莊的便宜,做出有害於義莊的事情,所以范之柔於嘉定三年(1210)續定規矩,加強義莊管理。當時族人侵犯義莊財產,主要是:偷砍祖墳及其附近的竹木、柴薪,到墳山放羊,義莊規則對此嚴加禁止,處罰違犯者本人,停發他所屬一房人一年的口糧,其情節嚴重的要送官懲治;范仲淹所設立的天平功德寺是為祖先做福事的,有的族人侵佔寺中財產,逼逐和尚,強行占種寺田、園圃,不交地租,義莊對干犯的人罰其全房月俸兩月;義莊本有不許族人租種莊田的規定,有的族人假託他人名義租種,還有的奪佃戶的田來耕作,有的霸佔莊田水面種菱角,因而不許佃戶用水,庄規於是規定對違犯者罰他全房月米半年;有的族人欺壓義莊佃戶,強行高價賣給佃戶物品,對犯者義莊罰他全房月米兩月,重者送官審理;有的族人干犯管庄人職權,介紹不合格的人充當義莊腳力、墓客,引領外郡族人到庄,打開倉庫,使用米糧,對有這類行為的人,義莊罰他全房一年的月米,並要送官根究懲治;有的族人領養外姓人為子,向義莊要糧帛,有的族人把兒子給了外姓人,仍向義莊要月糧,義莊對此一概不予周濟;有的義塾學生在學舍內飲酒作樂,則將受到罰及全房月米一月的處分。

對違犯義莊規矩的人的處罰,不僅是犯者本人,還牽連他的一房的人,這是義莊希望動員全族力量禁止不肖子弟的侵害義莊行為,以維護義莊利益及其長期存在。義莊還要把危害其利益的人送交官府處置。早在范仲淹建庄不久,范純仁就發現有些破壞義莊的事,除進行宗法處理外,非要經過官府不可,所以特向宋英宗上奏,報告義莊設立情形,請求在政府立案,如有人損害義莊利益,請政府按國法判處,以保護義莊不受侵犯。宋英宗批准了他的請求,下令蘇州地方官准許備案,予以保護。范之柔整頓義莊,又一次在政府立案。范允臨、范瑤等增置義莊田產,也無不獲得政府批准。范氏義莊始終得到政府的支持和保護。

范氏義莊設有管理人,他受族人監督,並以工作好壞決定領取報酬的數額。如果他能保證族人領到月糧,就給他糙米20石,如能給族人半年以上月糧,則給予一半以上的酬糧。在發給他糧食以前,要由族人證明他工作有成效,如若族人不願證明,也要申明不能證明的原因,並要在范仲淹牌位前說明。管理人如果該收的租米收不足數,就扣他應領酬糧的一半,等到他收足了,再補給他應得的數。掌管人如有侵佔義莊財產的弊端,義莊將報請地方官懲處。掌管人有權處理義莊事務,不受他人干擾,尤其是有些宗族尊長愛在義莊事務中指手劃腳,管事人可以不予理睬,如若他們硬要插手義莊事務,即可向官府告發他們。管理人在執行職務時,若堅持原則受到侵害,也可以告官,如族人的私生子不給月糧,倘若不服吵鬧,掌管人即可將他送到官廳。

范氏義莊能存在八九百年,是其他任何義莊所無法比擬的,必有其特殊原因。我們想是:第一,它的規章制度比較嚴密和切合實際,它的章程是歷次所定,隨時根據實際情形加以補充和修訂,在其章法中著重講給族人的實際好處,而不在宣揚孝道、宗法、國法,它是令族人收到經濟實惠,自然不做或少做不利於封建秩序的事,給人實惠,容易得到人們的支持和愛護,從而能維持下去。第二,辦庄後繼有人,而且形成傳統,非辦不可。范仲淹父子創業,基礎打得好。但是時間長了,莊田必然遭到侵蝕,日漸短少,但在損失之後,總有族人出來補充,所以莊田最少時也在千畝以上。莊田是義莊的基礎,有田就能維護。范氏後人所以繼續辦義莊,是因為莊子早有名聲,辦好它成了范氏族人的榮耀,並形成傳統觀念,因此有條件的人在義莊敗壞時出面維護,又使其恢複起來,這樣才做到常盛不衰。

義莊是一個人拿出自己的田地,作為公產,養活同宗族的人,或者只贍養同族的貧窮人,這是一種救濟行為,屬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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