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 古人的分家

談到分家,就要明了財產繼承和分家的方法。這裡的幾個古人分家的事例,就涉及人們容易提出的分家中的問題。

陸賈,劉邦的謀士,出使南越,完滿成功,得封為太中大夫。呂后當政時退職,到雍州好畤縣定居,想到身後事,就給兒子們分家產。他出使南越時,南越王趙佗送他價值二千金的禮物,這時他拿出一千金,給他的五個兒子每人二百金,令他們自謀職業獨立生活。他自己留有所乘坐的車騎,從事歌唱音樂的侍者十人,價值百金的寶劍。他向兒子們宣布:如今與你們約定,我輪換到你們家裡去,每人十天,然後換一家,我還要出遊,到朋友家去,因此一年也不過到你們每個人家去兩次。我去誰家,誰供給飯食,還要養活侍從和餵養牲口。我的飲食一定要上好的,蔬菜、魚肉要新鮮的,得讓我滿意。反正我去你們那裡的日子也不多,也不讓你們為我太勞累了。將來,我死在你們誰家,寶劍、車馬、侍從就歸誰所有(《漢書·陸賈傳》)。陸賈把財產分給男兒,留下一部分自用,並對這一部分的未來所有權也作了預先的安排,如同寫了遺囑。分配財產的同時,要求兒子們盡義務:要孝敬他。自分家後,他的兒子們各自成立小家庭,輪留供奉父親飲食。陸賈安排後事早,後來進長安給丞相陳平出謀劃策,反對呂氏,漢文帝即位後,又奉命出使南越,壽終時不知是在哪個兒子家裡。

西晉初年,樂陵郡公、司徒石苞有六個兒子,長子早亡,老兒子石崇。臨終前他給諸子分家產,一一分派停當,惟獨沒有石崇的份,石崇母親提醒他,還有老六哩,石苞說:我不是忘了他,別以為這孩子年歲小,我看得出來,他以後能掙家業,所以就不給他了。「知子莫如父」,石崇長成後,官至荊州刺史、鷹揚將軍,果然大富,有「水碓三十餘區,蒼頭八百餘人,他珍寶貨賄田宅稱是」,「後房百數,皆曳紈綉,珥金翠」。他與王愷鬥富,成為歷史上出名的豪奢事件(《晉書·石苞、石崇傳》)。石苞的分家與陸賈的有所不同,給兒子的財產因人而異,且不聽妻子的意見。石苞遺言,要求薄葬:用平常穿的衣服裝殮,不要反覆穿裹,墓內不設床帳明器,墓外不起墳,不種樹。

姚崇,與宋璟同是唐玄宗開元年間的名相,他的分遺產方法學自陸賈和石苞。他看到前輩達官貴人身死之後,子孫不能理家,所有財產都不認真經理,以致毀棄,有的子孫為爭家財,尺寸不讓,乃至打官司,家破名敗。他為避免這種情形在自家出現,覺得陸賈、石苞在世時分配財產,以杜絕後世之爭的辦法好,於是把田園分給三個兒子,並寫了遺囑,說明分配資財的原因,並料理自身的喪葬事務。他也主張薄葬,叫子孫只給他用常服裝殮,不要紫色玉帶。他不信佛,只允許子孫請僧人念經,規模要小,並用隨身衣服作布施,不得用余錢做這類無益的事。另外,他還給了侄兒一部分財產。《舊唐書》講到他的析產,說「先分其田園,令諸子侄各守其分」(《姚崇傳》)。

明代後期,山東諸城人貢生高曉,有七個兒子,在世時給他們分家產,每人30畝田,但到他死時,小兒子沒有如實得到,兒子中的高廷芳把他分到的那一份轉讓給小弟弟(方苞《望溪先生文集·高仲芝墓表》)。同時期,江南無錫人華效復病危之際,作了家事的安排,他有150畝地,三個孩子,每人分三分之一(《華氏傳芳集·通奉大夫雍明府君宗譜傳》)。

陸賈、石苞、姚崇等人的分家產,都是他們在世時進行的,這是分家的一種方式,即由家長主持。產業由其創造,分配時隨其主張,諸子很少能反對的,這樣分家時比較順利,少發生糾紛。這種分法給家長也留一份養老財產,包括殯葬費也留足了,死後一般不會發生意外,等於自己發送自己,倒不會使子孫滯留不葬。這個分法傳諸後世,時至今日,諸子分過,老人輪換去吃派飯的做法,即保留了它的一部分內容。

另一種歷史上常見的分家方法,是兄弟們在父親故世後自行分家,不過要請至親長輩來主持,或做證人。東漢時會稽陽羨人許武,有兩個弟弟許宴、許普。他向弟弟提出分開過,得到了同意,他就把家產分成三份,而每份的價值不一樣,他首先要了有好田、大宅、強壯奴婢的那一份,把劣田、小宅、體弱奴婢的兩份推給了弟弟,許宴、許普也都無異議地接受了。許武以所得的財力從事經營,沒幾年資產擴充為原來的三倍。他的鄰居對許武的分家法看不慣,鄙視他的貪婪,讚揚他的弟弟們的容讓精神。輿論就這樣形成了,許宴、許普因而被郡太守選舉為孝廉,出了名。這時許武請來家親,哭著說:我不像做兄長的樣子,主持分家干出那種醜事。其實我是因為兩位弟弟都成年了,還沒有榮祿,我想用那種分家法,給他們創造獲得好名聲的機會,今天果然得到了,我的名譽因而毀掉了也不要緊。現在我宣布,我把原來分的家財以及因此而擴充的產業,全部給我兩位弟弟,表明我的原來想法。他說到做到,於是遠方的近處的人都稱讚他的義行,太守第五倫把他舉為孝廉,他後來官做到長樂少府(《後漢書·許荊傳》)。許武這樣做,是故意製造分家產的不公平,作為取得名譽的手段。

在分家中義讓的人史不絕書。明代吳江人曹大武兄弟九人,他出繼伯父,伯父有田900多畝,理所當然由他繼承,但是他八個弟弟在本生父親家裡所能接受的田地少,為照顧同胞,他要求祖父允許把他應接受的遺產共同分配,於是他只承繼了300畝田(乾隆《震澤縣誌·別錄》引茅坤文)。

以上兩種分家法,對於財產的根本原則是同一的,就是諸子平均分配,不管少長,得到的都一般多,換句話說,父親的兒子,都有同等的權利繼承父親的遺產。不僅上述事例說明了這一點,法律也作了同樣的規定。如元律就有《諸子均分財產》的條文,見於《元典章》卷十九《戶部·家財》。這裡所說的兒子是指正妻生育的,對於妾生的兒子,同樣允許參加分配,元代就有「同親過繼男與庶生子均分家財」的規定。沒有妾的名分的奴婢生的兒子也可以分得一部分財產,當然沒有嫡生子多。如元代大名路人孫平有嫡子孫成,婢生子孫伴哥,孫平死後,孫成與孫伴哥為分遺產而打官司,政府判決,孫成得家產十分之八,孫伴哥得餘下的十分之二(《元典章·戶部·家產·補庶分家產例》)。只要是父親血緣的人,都有財產繼承權,至於繼承多少,基本上是平均分配。在繼承政治遺產上則有較大區別,在漢人當政的朝代,嫡庶長幼的名分觀念很強,在嗣爵上,嫡子特別是嫡長子有優先權。

女兒有無財產繼承權呢?上述事例都沒有涉及,顯然是沒有份的,即沒有資格繼承娘家財產。女兒出嫁叫「于歸」,就是婆家的人了,同娘家已經脫離家庭成員的關係,從而失去財產繼承權。娘家給女兒財產,是在出嫁的時候給嫁妝,給的多少根據家庭經濟情況,以不損害家庭經濟為原則。有的娘家給的很多,甚至給田產,但這是陪嫁,為使女兒在婆家有地位,而不是分遺產。有的對女兒偏心,多給一點嫁妝,如元代福建莆田黃某,「愛其女,盡以腴田嫁之」。黃某沒有兒子,以黃已為嗣子,他想把財產多給女兒一些,只有趁出嫁時陪嫁,否則以後就沒有理由再給了(宋濂《宋學士文集·朝京稿·莆田黃府君墓志銘》)。也有給女兒分家產的,那是個別的例外。如膾炙人口的司馬相如與卓文君婚姻故事中,文君隨相如出走,其父卓王孫生氣,連嫁妝都不給,在相如文君夫婦開酒館親自佣作之時,卓王孫認為有辱家門太甚,才給文君僮百人,錢百萬,及其初嫁時衣被財物,打發他們到了成都。這是迫不得已給一些錢,還不是分家產性質。後來司馬相如受漢武帝重用,以中郎將身份出使西夷,蜀人以有相如為光榮的時候,卓王孫對相如刮目相看,悔恨女兒這門親事來得晚了,於是重新給文君家產,與給兒子的一般多(《史記·司馬相如傳》)。這一次給錢,具有分家性質,但其所以給家產,並非女兒有這種權利,而是為了巴結女婿女兒,所以它沒有什麼普遍性,在女子與娘家遺產關係上並不能說明什麼問題。

寡婦對丈夫遺產的繼承問題比較複雜,要區別情況處理,明人呂坤在《實政錄》卷三《惡風十戒》中說明得較詳細。它所敘述的處理原則是:在一個有財產的人家,丈夫死了,孀婦有兒子,全部繼承丈夫產業,這種繼承,實際上是兒子繼承,產權在兒子名下,寡母並無所有權,只是在兒子未成年時由其掌握;若本身無子,而有丈夫在世時收養的兒子,寡婦和養子接受遺產的三分之一,另三分之二給丈夫血緣男性近親平分;若無養子,而有女兒,也是繼承三分之一,以便同女兒往來;若全無子女,就給寡婦留下200畝田,讓她可以生存;孀婦堅持寡居,她所繼承的遺產可以變賣度日,可以出借給人;孀婦如果改嫁,不得帶走原夫的遺產。這些情況歸結起來,是嫠婦可以繼承丈夫一小部分遺產,目的是維持其守寡期間的生活,使她作為丈夫的人而存在,死去的丈夫才有義務養活她,她一改嫁就失去原來的夫妻名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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