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再起波瀾 第二十講 法醫毒理學

說到法醫工作環境的艱苦時,有一個例子:無論現場多血腥或者屍體有多臭,法醫都不能戴口罩來遮擋異味,因為法醫要從屍體散發出的氣味中,分辨死者是否死於中毒。

之前老秦說過,中毒作為常見死因之一,舉足輕重。除了可以作為死因以外,某些毒物導致的中毒也可以提示案件性質。比如一個死者死於縊死,屍體全身並沒有發現約束傷和抵抗傷,那麼他是否就是自己上吊導致死亡,而不是別人強行將其掛在繩索上縊死的呢?這就需要法醫進行一個常規的毒物排除,防止是兇手給死者下了安眠藥,待其昏睡之際,將其弔死。可見,排除死者是否中毒的情況的鑒定在一起案件的偵查,以及案件的定性中,尤為重要。

隨著科技的發展,公安機關已經掌握了很多種毒物化驗的方法,也擁有很多可以檢出毒物的先進儀器。所以現在的法醫,已經告別了「狗鼻子」的時代,不用再去靠嗅覺判斷死者是否死於中毒了。化驗部門雖能檢出毒物,但必須要有個檢測方向。世間有千萬種毒物,死者究竟死於哪一種,要檢測出來沒那麼簡單。為了給化驗部門提供檢測方向,法醫必須要能夠通過屍檢來初步判斷死者是否死於中毒,以及可能是屬於哪種毒物中毒。

主要研究以自殺、他殺為目的和意外、災害事故引起中毒的一門學科就叫做法醫毒理學。研究的內容是常見毒物的性狀、中毒原因、中毒途徑、毒理作用、中毒癥狀、中毒量和致死量,中毒所致的組織病理學變化等。每一種毒物,上述方面的問題不盡相同。

毒物種類繁多,但目前還沒有一個完善的分類方法。法醫在實戰中,常常遇見的毒物主要有:腐蝕性毒物、金屬毒物、腦脊髓功能障礙性毒物、呼吸功能障礙性毒物、農藥、殺鼠劑、有毒動植物和細菌、真菌性毒素。

毒物可以通過多種途徑進入人體,比如經消化道吸收、經呼吸道吸收、經皮膚黏膜吸收或經注射入血液吸收。每種毒物是如何被機體吸收的,要根據具體的現場和屍檢情況來判斷,有的時候也需要根據具體毒物的性質來決定。比如蛇毒,如果人體的消化道內沒有潰瘍或沒有破碎,那麼即便是喝入人體,也不會被吸收。這就是電視劇里,為什麼能夠用嘴去把蛇毒給吸出來的原因。

毒物進入人體之後,根據其性質不同,對人體造成的損害也不同。最常見的損害是細胞損傷。毒物可以作用於全身各種器官和組織,導致細胞代謝的異常或停止,最終細胞壞死,直接導致組織器官功能喪失,從而使機體死亡。其次,還有炎症反應、血液循環障礙因素等。最後,特別值得注意的是一些慢性毒藥,可以導致癌症及導致細胞突變和畸形。

那麼,究竟要多少毒物才能致人死亡呢?這就是涉及中毒量和致死量的問題了。凡能使機體發生中毒癥狀的最小劑量叫作中毒量;凡能導致機體死亡的最小劑量叫作致死量。每種毒物的致死量是不同的,因為個體差異的存在,所以致死量的毒物也並不一定能導致機體死亡。比如某種毒物的致死量是1克,那麼並不是說明所有的人服用了1克該毒物都會死亡。但是法醫檢驗屍體時,如果可以排除損傷、窒息和疾病,體內毒物已經達到了該毒物的致死量,法醫就可以下達死者死於該種毒物中毒的結論。法醫在實戰工作中,最常遇見的就是服毒自殺的非正常死亡事件,也經常遇見投毒殺人的案例。另外,在一些意外、災害事故中,或者在非法行醫、環境污染的個案中,也會遇到中毒的事件。

每一類毒物導致人體死亡,都會出現不盡相同的屍體現象。法醫在利用屍體現象初步判斷中毒的案件中,首先需要偵查員對死者的死亡過程進行全面的調查,再結合屍檢情況,為毒物化驗人員指明化驗方向。

比如,法醫在屍體檢驗中,發現屍體的瞳孔縮小成針尖狀,肺臟有明顯水腫,胃內容物可以嗅見有農藥味。現場勘查時,發現死者身邊有嘔吐物。同時,偵查部門調查得知,死者在喝了一瓶不明液體後,立即出現了抽搐、昏迷的癥狀,並且迅速死亡。根據這些,法醫應該考慮死者死於有機磷類農藥中毒。再比如,法醫在對屍體進行檢驗時,發現死者指甲青紫,彷彿有窒息徵象,血液呈暗褐色流動性,多器官血管擴張,有點狀出血。結合調查,死者死亡前,有面部潮紅、煩躁不安、頭痛、出汗等癥狀,法醫則會分析認為死者系呼吸功能障礙性毒物——亞硝酸鹽導致的中毒。

當然,法醫不能僅靠屍體現象來判斷,法醫組織病理學也可以幫助法醫明確死者內臟器官的損害狀況,從而判斷死者可能死於何種毒物中毒。

所以,在疑似中毒案件的辦理中,要求法醫不僅僅要對每一種毒物的特殊病理現象了如指掌,還必須要全面掌握死者死亡前狀態的調查情況以及死者死亡過程的調查情況。另外,法醫對該類案件的現場勘查工作也必須認真細緻。

在法醫到達現場後,首先要確認死者是否已經死亡,如果沒有死亡,必須採取相應的急救措施。如果死者已經死亡,首先應該對屍體的位置、姿態以及衣著進行全面檢驗。另外,在屍體周圍可能存在的藥瓶、藥水、藥粉、嘔吐物或排泄物要做到第一時間收集。因為這些物件上可能保存有對案件偵破有關鍵作用的痕迹物證。另外,如果現場封閉,疑似自殺的案件,要注意在現場收集遺書、信件、日記等物件,並且要對周圍可能存在的毒物來源進行查找。

案例 某女子和丈夫吵架後,在娘家裡服農藥自殺。死者家屬對死因不服,認為是其丈夫將其殺死。法醫在現場勘查的時候,發現死者身邊有一個農藥瓶,從該農藥瓶上只提取到了她自己的指紋。另外,在現場發現了一個存放農藥的柜子,而這瓶農藥就是從柜子里取出來的。死者丈夫肯定不知道存放農藥的柜子所在,加之農藥瓶上只有死者的痕迹物證,說明這是一起自殺案件。

說到這裡,就有讀者要問:法醫如何確認死者是自己服農藥自殺的,還是被別人灌服的呢?

其實這個問題很簡單。如果要讓一個清醒的人喝下毒藥,那麼必須要對其進行約束,防止其抵抗,這樣就會在屍體上留下抵抗傷和約束傷。如果強行把毒藥灌進死者的嘴裡,死者的口腔黏膜勢必會因為反抗而出現損傷。藥物進入口腔後,不會順暢地進入消化道,而會有部分灌入呼吸道,這樣就會引起死者的劇烈嗆咳,而在氣管、口鼻腔里形成大量泡沫。如果是讓一個昏迷的人喝下毒藥就更難了,失去了意識的人,很難有吞咽動作,同樣也會引起劇烈的嗆咳。而且,讓一個人昏迷,必須要用到另一種致昏迷的毒藥(也可以檢驗出來),或者打擊其頭部(可以發現損傷)。

但如果騙服無色無味的毒藥殺人的話,法醫則不能在屍體檢驗方面予以區分了,必須結合現場勘查以及對死者生前狀況的調查來進行判斷。

法醫在常規屍檢的過程中,都會常規採取屍體的心血、胃內容和部分肝臟,為的就是對死者有無中毒進行常規排查,所以法醫毒理學所涉及的內容是法醫學分析的一個必須考慮的內容,十分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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