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五編

第五編

232—32(291)387—305

在《論不正義》的信中可能出現滑稽劇,即前人已有了一切。「我的朋友,你生在山的這一邊,因而你的前人已有的一切便是正義的。」

「你為什麼殺我?」

233(b)—57(292)219—307

他住在河水的那一邊。

233—88(293)394—308

「你為什麼殺我?」——「為什麼!你不是住在河水的那一邊嗎?我的朋友,如果你住在這一邊,那麼我就會是兇手,並且以這種方式殺你也就會是不正義的;但既然你是住在那一邊,所以我就是個勇士,而這樣做也就是正義的。」

230—108(294)391—331

……企圖統治世界的那種經綸,是以什麼為基礎的?是根據每一個人的心血來潮嗎?

那該多麼混亂!是根據正義嗎?

而人們是不顧正義的。

的確,假如他認識正義的話,他就不會奠定人間一切準則中最普遍的那條準則了,即每個人都得遵守本國的道德風尚;真正公道的光輝就會使得一切民族都俯首聽命,而立法者也就不會以波斯人或德國人的幻想和心血來潮為典範來代替那種永遠不變的正義了。我們就會看到正義植根於世界上的一切國家和一切時代,而不會看到所有正義的或不正義的東西都在隨著氣候的變化而改變其性質。緯度高三度就顛倒一切法理,一條子午線就決定真理;根本大法用不到幾年就改變;權利也有自己的時代,土星進入獅子座就為我們標誌一種這樣或那樣罪行的開始。以一條河流劃界是多麼滑稽的正義!在比利牛斯山的這一邊是真理的,到了那一邊就是錯誤。

他們承認正義並不在這些習俗之中,而是正義就在為一切國度所周知的自然法之中。

假如那散播了人世法律的鹵莽的機遇性碰巧居然有一度是帶普遍性的,他們就一定要頑固地堅持這一點了;然而滑稽的卻是,人類的心血來潮竟是那樣地歧異多端,以致於根本就沒有這種法律。

盜竊、亂倫、殺子和弒父,這一切在有德的行為中都有其地位。一個人可以有權殺我,就因為他住在河水的那一邊而他的君主又和我的君主有爭執,儘管我和他並沒有任何爭執;難道還能有比這更加滑稽的事情嗎?

毫無疑問自然法是有的;然而這種美好的理智一腐化,就腐化了一切;Nihilampliusnostrumest;quodnostrumdicimus,artisest〔沒有什麼東西是我們自己的,我們所稱之為我們自己的都是人為的。〕蒙田《文集》第2卷、第12章引西賽羅語.Exsenatussultisetplebiscitescriminaex er-tur〔人們犯罪是由於元老院和人民的緣故。〕

蒙田《文集》第三卷、第一章引賽涅卡語.Utolimvitiis,siclegibuslaboramus.

〔從前我們受罪惡之苦,現在我們受法律之苦。〕蒙田《文集》第3卷、第13章引塔西佗語。

由於這種混亂,就有人說,正義的本質就是立法者的權威;又有人說,就是君主的方便;還有人說,就是現行的習俗;而最確切的卻是:按照唯一的理智來說,並沒有任何東西其本身是正義的;一切都隨時間而轉移。習俗僅僅由於其為人所接受的緣故,便形成了全部的公道;這就是它那權威的奧秘的基礎了。誰要是把它拉回到原則上來,也就是消滅了它。沒有什麼是比糾正錯誤的法律更加錯誤的了;誰要因為它們是正義的而服從它們,就只是在服從自己想像中的正義而並非服從法律的本質;法律完全是靠著自身而彙集起來的;它只是法律,而不再是什麼別的。誰要想考察它的動機,就會發見它是那樣的脆弱而又輕浮,以致於假如他並不習慣於觀賞人類想像力的奇妙,他就要驚嘆一個世紀的工夫竟能為它博得那麼多的威嚴和敬意。攻訐或顛覆一個國家的藝術,就是要動搖已經確立的習俗,對它們追根問底,以便表明它們是缺乏權威和正義的。據說,我們應該追溯到被不正義的習俗所消滅了的那種國家原始的根本大法。這準是一場會輸光一切的賭博;在這個天平上,沒有什麼東西會是公正的。然而人民卻很容易聽信這類議論。他們一旦認識枷鎖,立刻就會擺脫枷鎖;而大人物們則由於人民的毀滅以及對於既成習俗懷著好奇心的考察者們的毀滅而大蒙其利。這就是何以有一位最聰明的立法者要說,為了人民的福祉,就必須經常欺騙他們;而另一位優秀的政治學家則說:Cumveritatemqulibereturig,expedit quodfallatur 〔既然一個人不理解那種可以解放他的真理,那就最好讓他受氣吧。〕語出奧古斯丁《天城論》第4卷、第27章;.絕不能使人感覺到篡位的真理;那本來是毫無道理地建立起來的,但卻變成有道理的了;我們一定要使人把它看成是權威的、永恆的,並且把它那起源隱瞞起來,假如我們並不想要它很快地就告結束的話。

231—112(295)432—313

我的,你的——這些可憐的孩子們說:「這條狗是我的;這兒是我的太陽地」。這就是整個大地上篡奪的起源和縮影。

234—107(296)51—320

當問題是要判斷應不應該宣戰並殺死那麼多人、把那麼多西班牙人判處死刑的時候,卻只是由一個人在進行判斷,並且他還是利害的關係人;那本來應該是一個無關的第三者。

235—176(297)78—330

Veri juris〔真正的法律〕.我們不再有這種東西了;假如我們有的話,我們便不會以遵循自己國度的道德風尚作為正義的準則。

正是在不能發見正義的地方,我們就發見了強力,等等。

285—192(298)385—316

正義,強力——遵循正義的東西,這是正當的;遵循最強力的東西,這是必要的。

正義而沒有強力就無能為力;強力而沒有正義就暴虐專橫。正義而沒有強力就要遭人反對,因為總是會有壞人的;強力而沒有正義就要被人指控。因而,必須把正義和強力結合在一起;並且為了這一點就必須使正義的成為強力的,或使強力的成為正義的。

正義會有爭論,強力卻非常好識別而又沒有爭論。這樣,我們就不能賦予正義以強力,因為強力否定了正義並且說正義就是它自己。因而,我們既不能使正義的成為強有力的,於是我們就使強力的成為正義的了。

238—171(299)361—315

惟一普遍的準則,就是對通常事物有國家法律以及對其它事物取決多數。這是從哪裡得出來的呢?就是得自其中所具有的強力。由此可見,格外具有強力的國王也就會不聽從他的大臣們的大多數。

毫無疑問,財富的平等是正義的;然而人們既不能使服從正義成為強力,於是他們就使得服從強力成為了正義;他們既不能強化正義,於是他們就正義化了強力,為的是好使正義與強力二者合在一起,並且能得到成其為至善的和平。

239—899(300)425—329

「當武裝的強者保有他的財富時,他所保有的就可以安全。」

240—201(301)426—333

我們為什麼要遵從大多數?是因為他們更有道理嗎?不是的,而是因為他們更有強力。

我們為什麼要遵從古老的法律和古老的意見?是因為它們是最健全的嗎?不是的,而是因為它們是獨一無二的,並可以消除我們中間分歧的根源。

241—178(302)544—319

……這是強力的作用,而不是習俗的作用;因為有能力創造的人是罕見的;在數量上最有強力的人都是只願意趨從而拒絕把光榮給予那些以其自己的創造而在追求光榮的創造者們;假如有創造力的人堅持要獲得光榮並蔑視那些不曾創造的人,別人就要給他們加以種種揶揄的稱號,就會打他們一頓棍子的。因而,但願人們不要以那種巧妙自詡吧,或者說,但願他們對自己知足吧。

242—197(303)74—317

強力是世上的女王,而意見卻不是。——然而意見之為物是要運用強力的。——那是強力形成了意見。按我們的意見,柔和是美好的。為什麼?因為想要在繩索上跳舞的人只是單獨的,而我卻可以糾聚更有強力的一伙人來說它不好看。

289—207(304)363—321

維繫人們彼此互相尊敬的繩索,一般說來,乃是需要的繩索;因為既然人人都想能統治,而又不能人人都做到,只有某些人才能做到,所以就一定會有各種不同的級別。

因而,讓我們想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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