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篇 論政治經濟學體系 第八章 關於重商主義的結論

獎勵出口和限制進口是重商主義提出的富國的兩大手段,但對於某些特定的商品,國家所執行的政策卻是獎勵進口和限制出口。不過,聽說最後的目的還是相同的,那就是通過有利的貿易差額使國家富強。例如,這種政策限制工業原料和生產工具的出口,使英國商人處於有利地位,使他們在外國市場上能夠以比其他國家更低的價格出售貨物,從而更有競爭力。這種政策也對一些價值不大的商品的出口加以限制,從而增加其他數量和價值更大的商品的出口。此外,它還對工業原料的進口加以獎勵,使英國人民能以低價購買這些原料,並將其製成成品,從而避免了高價進口製造品。不過,在英國所有的法律中,我並沒有看到有關對生產工具進口加以獎勵的法令。這是因為,當製造業發展到一定程度時,製造生產工具是一種很重要的製造業。獎勵這些用具的進口,必然影響這些工具製造業者的利益。因此,法律往往是禁止而不是獎勵這些用具的進口。以羊毛梳具為例,根據愛德華四世第三年的法令,這種商品的進口是被禁止的,除非其是從愛爾蘭進口,或作為破船貨物、捕獲貨物進口的。伊麗莎白女王第三十九年,對這種禁令進行了重申,並且以後的法律也繼續禁止,使它成為了一項永久禁令。

對於進口工業原料,有時是對其免稅,有時是對其發放獎勵金。例如,從一些國家進口羊毛;從所有國家進口棉花;從愛爾蘭或英屬殖民地進口生麻、大部分的染料和生皮;從英屬格林蘭漁場進口海豹皮;從英屬殖民地進口生鐵和鐵條,還有其他幾種工業原料的進口,如果按照正當程序向海關申報,則可以免除所有稅款。英國商人和製造業者,也許是為了自己私人的利益,向立法者施壓,要求他們制定這種免稅條例,和其他許多商業條例。不過這些規定,的確是適當和合理的;如果有利於國家,將這些規定施行到其他的工業原料上,也一定會對人民大眾有利。

然而,貪婪的大製造業者,卻想要使這種免稅超出加工原料的範圍。以前,每進口一磅帆布麻織紗需要納稅六便士,每進口一磅法國和荷蘭麻織紗,需要納稅一先令,而每進口一磅普魯土產的麻織紗,則需要納稅兩鎊十三先令四便士。喬治二世二十四年第四十六號法令則規定:每進口一磅外國黃麻織紗,只需要納稅一便士。然而,英國製造業者似乎還不能長期滿足於這樣的低稅額。喬治二世第二十九年第十五號法令規定:出口每碼價格不超過一先令六便士的不列顛和愛爾蘭麻布,可以獲得獎勵金。這種規定,實際上免除了對黃麻織紗所繳納的進口稅了。與麻織紗製成的麻布相比,亞麻製成麻織紗的各種操作需要更多的勞動量。亞麻種植者和亞麻梳理者給一個織工帶來的工作量,最少相當於三四個紡工的工作量;麻布的製造,有五分之四以上的勞動,用在麻織紗製造上面。英國的紡工,大都是些可憐的無依無靠的婦女,她們散居在國內各地。而且,大製造業者出售的製品不是紡工的製品,而是織工的成品。他們的利益,是盡量以低價購買原材料,以高價出售成品。他們為了以高價出售自己的貨物,向立法者施壓,要求立法者獎勵他們自己麻布的出口,以高稅限制所有外國麻布的進口,尤其禁止法國為國內消費提供的幾種麻布。為了以低價購入貧窮的紡工的製品,他們主張對外國麻織紗進口予以獎勵,使其和本國麻織紗競爭,從而降低本國麻織紗的價格。這樣,也降低了那些貧苦紡工的收入,與此相同,他們還設法壓低自己織工的工資。值得一提的是,重商主義獎勵的產業,大都是有錢有勢的人所經營的產業。對於那些為窮人利益而經營的產業,他們基本上是忽視和壓制的。因此,他們想要提高完成品的價格或者減低原料價格,完全不是出於對勞動者利益的考慮。

麻布出口獎勵金和外國麻織紗進口免稅條例,頒布之初是十五年的期限,後來經過兩次延長,將於1786年6月24日議會議期結束時期滿。

享受進口獎勵金的工業原料,主要是指從英國美洲殖民地進口的原料。最開始是在本世紀初,英國對於美洲造船用品的進口,才發放這種獎勵金。造船用品,包括適於建造船桅、帆桁、牙檣的木材,以及大麻、柏油、松脂、松香油。例如,進口每噸船桅木材享有二十先令的獎勵金,每噸大麻是六鎊的獎勵金。後來對從蘇格蘭進口的船桅木材也發放這種獎勵金。這兩種獎勵金,一直按原有金額繼續發放,直到期滿為止。大麻進口獎勵金,於1741年1月1日議會議期結束時期滿;船桅木材進口獎勵金,於1781年6月24日議會議結束時期滿。

然而,柏油、松脂、松香油的進口獎勵金,在其有效期內,卻經過了多次變化。以前,進口一噸柏油和松脂獎勵四鎊;一噸松香油獎勵三鎊。之後,進口一噸柏油獎勵四鎊的情況,只限於按照特殊方法製造的柏油,其他好的商用柏油,則是每噸獎勵四十四先令。每噸松脂的獎勵金則減為二十先令;每噸松香油的獎勵金減為一鎊十先令。

喬治二世第二十一年第三十號法令所規定的對從殖民地進口藍靛的進口獎勵金,便是第二次對工業原料進口發放獎勵金。殖民地藍靛的價格相當於法國上等藍靛價格的四分之三,這個法令規定,每磅殖民地的藍靛可以得到六便士的獎勵金。當然,這個獎勵金的發放也是有期限的,並且經過了幾次延期,最後變為每磅獎勵四便士,並於1781年3月25日議會議期結束時期滿。

喬治三世第四年(這期間英國與北美殖民地的關係不是很穩定)第二十六號法令,對殖民地的大麻或生亞麻的進口獎勵金,是第三次類似獎勵金的發放了。這個獎勵金的期限是二十一年,每七年分為一期,從1764年6月24日到1785年6月24日。第一期每噸獎勵八鎊;第二期為六鎊;第三期為四鎊。由於蘇格蘭的氣候不適宜種植麻,其種植的麻產量不高、品質也很差,因此不享受這種獎勵金。試想,如果蘇格蘭亞麻進口也可以享受獎勵金,那就大大不利於英國南部的麻的種植和生產了。

喬治三世第五年第四十五號法令對進口美洲木材的獎勵金,是類似獎勵金的第四次發放。它的期限是九年,三年為一期,從1766年1月1日到1775年1月1日。第一期時,每進口好松板一百二十條,可獎勵二十先令;其他方板每五十立方尺,獎勵十二先令。第二期時,前者減為十五先令;後者減為八先令。第三期時,前者減為十先令;後者減為五先令。

喬治三世第九年第三十八號法令對殖民地生絲進口的獎勵金,是類似獎勵金的第五次發放。它的期限是二十一年,七年為一期,從1770年1月1日到1791年1月1日。第一期時,每進口一百鎊生絲,獎勵二十五鎊;第二期時,減為二十鎊;第三期時,減為十五鎊。由於養蠶造絲需要較多的手工人員,而北美的工價很高,因此即使這樣高的獎勵金,也沒有起到什麼作用。

喬治三世第十一年第五十號法令,對殖民地酒桶、大桶、桶板、桶頭板的進口獎勵金,是類似獎勵金的第六次發放。其期限是九年,三年為一期,從1772年1月1日到1781年1月1日。第一期時,進口一定量的以上各物,獎勵六鎊;第二期,減為四鎊;第三期,減為兩鎊。

喬治三世十九年第三十七號法令,對愛爾蘭大麻的進口獎勵金,是類似獎勵金的第七次發放,也是最後一次了。它的期限是二十一年,七年為一期,從1779年6月24日到1800年6月24日。這次獎勵金的發放,與美洲大麻和生亞麻的進口獎勵金的標準一樣,只不過沒有擴及生亞麻。這是因為,如果對愛爾蘭生亞麻進口發放獎勵金,將會大大影響英國對這種植物的種植。其實,在對從愛爾蘭進口的大麻發放獎勵金時,英國議會和愛爾蘭議會之間的關係,並沒有英國當時和美洲的關係好,但大家還是認為,與後者相比,前者是在更適當的情況下發放的。並且我們只是獎勵從美洲進口的這幾種商品,而對從其他國家進口這幾種商品的都徵收了較高的關稅。因為,我們認為美洲殖民地的利益和國家的利益是一致的。他們的財富被認為是我們自己的財富。聽人說,流入他們那裡的貨幣,最後會因為貿易差額又全部回到我們這裡,因此,無論我們在他們身上花多少錢,也不會減少我們的財富。也就是說,他們所有的也都是歸我們所有,在他們身上花錢,就相當於花錢來增進我們自己的財產,是有利於本國人民的。重商主義的這種愚蠢,已經被實踐經驗所證明。假若英國的美洲殖民地真的是大不列顛的一部分,那麼這種獎勵金可以認為是對生產的獎勵金,然而我們仍然要忍受獎勵金自身所帶來的弊端。

由於絕對的禁止或者較高的關稅妨礙了工業原料的出口,英國呢絨製造者成功地讓議會相信,國家的繁榮必須依賴他們這種製造業的發展。從絕對禁止外國呢絨進口中,他們獲得了一種不利於消費者的壟斷權利;從禁止活羊和羊毛出口中,他們也獲得了一種不利於牧羊者和羊毛生產者的壟斷權利。很多人指責英國關於保證年收入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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