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篇 論政治經濟學體系 第三章 限制進口那些使本國陷入貿易逆差的外國貨物

重商主義提倡了兩種增加金銀量的方法,第二種方法,就是對那些使本國處於貿易逆差的國家的所有貨物,幾乎都加以異常的輸入限制。例如,只要繳納一定的稅款,就可以將西利西亞的細竹布輸入英國消費市場;但法國的細葛布和細竹布所受的待遇就不同了,英國只允許它們以倫敦港為中轉站,根本不允許其在英國境內出售。另外,跟葡萄牙或其他任何國家相比,英國對法國葡萄酒徵收的進口稅也較多。比如,1692年,英國頒布了所謂的輸入稅,規定法國的所有商品在輸入英國時,都須繳納高達貨物價值百分之二十五的進口稅。

但是,英國對其他各國貨物徵收的進口稅,卻很少會超過貨物價值的百分之五。法國的葡萄酒、白蘭地、食鹽、醋,當然也不在此列,而是得依照其他法律或這項輸入法的特殊條款繳納更加繁重的進口稅。1696年,英國為了加大對法國商品輸入的阻止力度,又對法國除白蘭地之外的其他貨物加收了百分之二十五的進口稅,並對法國葡萄酒和法國醋,分別徵收了每大桶二十五鎊、每大桶十五鎊的稅款。至於稅則上列舉的那些大部分貨物必須繳納的一般補助稅,或是百分之五的稅款,英國從未對法國貨物減免過,反而徵收了高額的進口稅。如果把三分之一補助稅和三分之二補助稅都算在補助稅之內,那麼法國所要繳納的全部補助稅,就有五種之多。所以,在這次英法戰爭之前,法國大部分農產品和製造品輸入英國時所納的稅,至少高達貨物總價值的百分之七十五。而在實際交易過程中,大部分的貨物都承擔不起這樣的重稅。所以,這種重稅其實與禁止輸入無異。雖然我不知道法國加在英國貨物上的進口稅有多重,但我相信,這筆稅款一定也非常巨大。兩國就這樣相互限制著,幾乎把兩國之間的所有公平貿易都給斷絕了,以致兩國商人不得不主要靠走私來進行相互交易。在上一章中,我考察了起因於私人利害的獨佔原則;在這一章中,我所要考察的,則是起因於偏見和敵意的獨佔原則,它比上一章所考察的原則更加不合理,即使是從重商主義的角度來考慮也一樣。其理由有如下三條:

第一,即使英、法兩國自由通商的結果對法國有利,我們也不能因此就斷定英國的利益會因此而遭受損失,更不能說由此引起的英國貿易總差額會給英國帶來損失。如果法國葡萄酒比葡萄牙葡萄酒價格低廉、品質優良,而且法國麻布又比德國麻布價格低廉、品質優良,那麼英國從法國購買葡萄酒和麻布,當然會比分別從葡、德兩國購買這兩種貨物更加有利。這麼一來,英國每年從法國輸入的貨物價值必然會大增。但是,由於法國貨物比葡、德兩國同種類、同品質的貨物低廉,所以其全部輸入品的價值,必然都會根據其低廉程度相應地減少。

第二,從法國輸入英國的貨物,可能有大部分會再從英國輸出,到其他國家去進行更有利的交易,並可能帶回與法國全部輸入品的原始費用價值相等的第三國貨物。人們評價東印度貿易的一些話,同樣也適用於法國貿易。換言之,雖然東印度的貨物有大部分都是用金銀購買的,但其中一部分再輸出的貨物,卻能帶回比全部貨物的原始費用還多的金銀。現在,把法國貨物運輸到其他歐洲國家,是荷蘭最重要的貿易之一;就連英國人喝的法國葡萄酒,也有一部分是從荷蘭和西蘭走私過來的。如果英、法兩國之間無輸入限制,或者英國對法國貨物徵收與其他歐洲國家相同的進口稅,那麼英國可能就會像荷蘭一樣享受貿易自由帶來的好處。

第三,對於兩國之間的貿易差額到底有利於哪個國家,我們沒有一個明確的判斷標準。我們判斷這一問題的根據,往往是受個別商人的私利所左右的國民的偏見和敵意,使用的標準是關稅賬簿和匯兌情況。不過,由於關稅賬簿和匯兌情況對大部分商品的評價都不太準確,所以大家都覺得這兩種標準根本不太可靠。

當倫敦和巴黎兩地的匯率相等時,就表示兩地互欠的債務相互抵消了。反之,如果倫敦須給付匯水才能購買到巴黎的匯票,則說明倫敦還欠巴黎一部分債務,倫敦必須向巴黎支付差額部分。匯水是為了避免直接輸出貨幣的弊端才出現的。代匯人要求匯兌人支付匯水,匯兌人須遵照代匯人的要求進行支付,這樣就可以免除直接輸出貨幣可能帶來的危險和麻煩。

這兩個都市債權與債務的普通狀態,據說必然受制於兩市的商務往來情況。如果兩市相互輸入、輸出的數額都相等,那麼兩市相互的債務和債權就可以互相抵消。但是,如果甲市從乙市輸入的價值比其向乙市輸出的價值大,那麼甲市必然處於貿易逆差狀態。這時,債權和債務就不能抵消,債務國必須支付差額貨幣給債權國。既然匯兌情況反映了兩市之間的債務和債權情況,那它也必然反映了兩市的輸出和輸入情況。因為,兩市債權和債務的情況,必然受制於兩市的輸出和輸入情況。

即便匯兌情況可以充分反映兩市債務和債權情況,也不能由此就斷定貿易差額一定對某一方有利。兩地的債務和債權情況,未必完全由兩地的商務往來情況支配,反而經常受制於兩地中的任何一地與其他各地的商務往來情況。例如,如果英國用荷蘭匯票來購買漢堡、但澤、里加等處的貨物,那麼支配英、荷兩國的債務和債權情況的因素,就不是英荷兩國的商務往來情況,而是英國與其他地區的商務往來情況。這時,即便是英格蘭每年向荷蘭的輸出比它從荷蘭輸入的價值大得多,貿易差額對它非常有利,它每年也必須向荷蘭輸出一部分貨幣。

就算按照一向計算平價匯兌的方法來分析,匯兌情況也不能充分表示一國可以在匯兌、債務和債權情況中同時處於有利地位。也就是說,匯兌的真實情況可能會與估計情況有著極大的不同,而且事實往往就是如此。所以,我們往往不能僅僅根據匯兌情況就斷言債務和債權的情況。

假定你在英國支付了一筆包含若干盎司標準銀的貨幣,而你所得的匯票在法國可以兌付含相等純銀的法國標準貨幣。這時,英、法兩國的匯兌,就是人們所說的平價匯兌。如果你所支付的貨幣比你兌付的貨幣多,就等於說你支付了匯水,匯兌情況不利於英國。相反的,如果你所支付的貨幣比你兌付的貨幣少,你就得到了匯水,匯兌情況對法國不利。但是,這種說法的合理性有待推敲,原因有三。

第一,各國造幣廠的標準,並不能經常用作判斷各國通貨價值的依據。因為,各國的通貨往往會有所磨損和削減,因而會或多或少地低於標準價值。決定一國通用鑄幣和他國通用鑄幣相對價值的因素,並不是各自應該含有的純銀量,而是實際含有的純銀量。威廉王時期,進行了銀幣改鑄。在此之前,如果按照各自造幣廠的標準,用普通計演算法來計算英、荷兩國的匯兌,那麼英國要貼水百分之二十五。但是,根據朗迪斯的調查可知,英國當時的通用鑄幣的價值卻比其標準價值低了百分之二十五。所以,如果按照通常的計演算法來計算兩國當時的匯兌,那麼從表面上看,情況大大不利於英國,但實際上卻是有利於英國的。在實際交易活動中,在英國支付較少的純銀所購得的匯票,可以在荷蘭兌付較多的純銀,即表面上應該支付匯水的人其實得到了匯水。法國鑄幣在英國改鑄金幣之前,磨損程度比英國鑄幣小得多。跟英國鑄幣相比,法國鑄幣接近其標準的程度更高,大約高出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三的幅度。計算英、法兩國的匯兌,如果其不利於英國的程度沒有超過百分之二或百分之三,那麼真實的匯兌就有利於英國。事實上,匯兌情況自從金幣改鑄以來,就一直對英國有利。

第二,造幣費用並不都是由政府支付的,有些國家的造幣費用由私人支付。造幣費用由私人支付的國家,銀塊擁有者得向造幣廠支付鑄造費,有時還得向政府支付若干費用。英國的造幣費用由國家支付,一磅重的標準銀可以換到六十二先令。法國須扣除足夠支付造幣費用和政府收入的高達百分之八的鑄幣稅。英國不收鑄幣費用,所以其鑄幣的真實價值絕對不可能大大超過同量銀塊的價值。法國實施了工價政策,無論是鑄幣還是精製金銀器的價值,都會因此而增加。因此,包含一定純銀的法國鑄幣,一定比包含等量純銀的英國貨幣有更大的價值,它能換得的銀塊或商品自然也更多。所以,雖然這兩國的鑄幣都接近各自造幣廠的標準,但是包含一定純銀的英國貨幣,未必能夠兌換到包含等量純銀的等量法國貨幣,所以也未必能購買需在法國兌付的等額匯票。如果英國支付超額貨幣來購買一張恰好能補償法國鑄幣的匯票,那麼兩國之間的匯兌就是平兌。這時,兩國的債務和債權就可以相互抵消。不過,按照實際情況計算,這兩國間的匯兌對法國非常有利。反之,如果英國支付少於上述數額的貨幣來購買這張期票,那麼兩國之間的匯兌就對英國有利。

第三,在兌付外國匯票時,有些地方使用的是他們所謂的銀行貨幣,而有些地方使用的卻是當地的通用貨幣。以前一種方式兌付外匯的地方,有阿姆斯特丹、漢堡、威尼斯等地;以後一種方式兌付外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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