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篇 論不同國家資本發展的不同 第四章 城市工商業會促進農村的發展

工商業城市的增加與發展,可以通過以下三種途徑促進農村的開發與發展。

第一,為農村生產物提供市場。工商業城市越發展,其所能提供的市場越巨大,就越方便交易活動的進行。這麼一來,農村生產物的市場自然也就廣闊多了,自然會促進農村的開發與發展。工商業城市對農村的促進作用,不僅會惠及當地農村,還或多或少地惠及了與其有通商往來的農村。這些工商業城市,為與其相關的農村提供了交易原生產物或製造品的市場,因而促進這些農村的產業發展。相比之下,都市附近的農村自然會得到最大的實惠。因為,當生產物距離工商業城市較近時,其消耗的運費也較少,所以,在其他條件相同的情況下,城市對其剩餘生產物的需求量就會比距離城市較遠的農村多;如果商人以高價買進這些生產物,又以低廉的價格賣出,那麼這些生產物給較近農村提供的實惠,自然也就最大了。

第二,都市居民經常購買那些未被開墾的土地。商人們渴望自己能成為鄉紳。事實上,一旦他們成為鄉紳,土地往往會因此而得到最大限度的改良。商人不同於那些慣於奢侈的鄉紳。鄉紳們只知道花錢,至於賺錢的事情,他們從未想過。商人們就不同了,他們經常投資於一些有利的事業,希望通過投資,不但能收回本金,還能賺得一些利潤。

由於商人和鄉紳的思維習慣不同,所以他們在面對事業時的表現,自然也就不同了。同樣是經營事業,商人往往表現得很勇敢,鄉紳卻比較膽小。比如,投入大量資本改良土地的商業活動,對商人來說,只要有希望將這筆資本的價值按照所花費用的比例增大,那麼他就會立刻著手去做;而鄉紳就不同了,即使他有足夠的資本,他一般也不敢這麼做。就算鄉紳真的對土地進行了改良,他所用的改良資本也只是每年的剩餘收入,而不會是他積蓄的資本。如果一個都市的四周有很多土地未經開墾的農村,那麼當地商人在開墾土地方面的活動,必定會比鄉紳活躍得多。這一點,住在當地的人,都能有幸看到。此外,商人在經商的過程中,還養成了有序、節約、謹慎的好習慣。這些好習慣,都有利於他在改良土地上的投資,所以他自然能夠很容易地取得成功,並由此獲得利潤。

第三,自從工商業發達之後,農村居民就減少了與鄰居的戰爭,也逐漸脫離了對政府的依附。在發達工商業的影響下,政局逐漸好轉,農村居民逐漸過上了有序、安全、自由的生活。這一效果是工商業發展所產生的最重要結果,只是世人沒有注意罷了。據我所知,至今只有休謨先生注意到了這一點。

如果一個農村既沒有國外貿易,也沒有精製造業,那麼當地的大地主從耕作者那裡獲得的大部分土地生產物,就會因為沒有交換市場而被無所謂地花在待客上。這部分土地生產物,如果可以養活一百人,他就會把它們的全部花在這一百個人身上;如果足夠一千人吃喝,他無疑也會將它們全部花在供養這一千人吃喝上,而不會用於其他用途。光是依據他身邊經常婢女、家僕和門客成群,就可以看出這一點。他無償地提供他們的生活所需,所以他們自然會像士兵服從國王一樣服從他。在歐洲工商業尚未大規模發展之前,上自王公之類的大人物,下至小領主之類的大富翁,都以超出我們想像力的闊綽來待客。例如,威廉·魯弗斯的威斯敏斯特餐廳里,就經常人滿為患,以致托馬斯·波克經常要用乾淨的草鋪地,以免沒有座位的武士和文人坐地就食時弄髒衣服。瓦維克大公的待客人數更多,據說他每天都在各個莊園款待賓客,賓客人數有三萬之多。這種說法雖然有點兒誇張,但是,既然傳言如此誇張,那麼其實際數目必然也不會太小。這種大規模的待客現象,在幾年前的蘇格蘭高地一帶還比較盛行。這一點,是大家都知道的事實。這種風氣在其他一些工商業極不發達的民族,好像也普遍可見。伯柯克博士曾經說過:「我在阿拉伯見過一個酋長,他在他售賣牲畜的集市上當街宴請包括乞丐在內的所有行人。」

佃農是可以隨意退租的農民,不同於賤奴,但是,他們卻和婢女、家僕一樣依賴大領主。他們繳納的地租,怎麼算都不等於土地所能提供的生活資料。在數年前的蘇格蘭高地一帶,足以維持一家人生活的土地地租,只有一克朗或是一隻羊,甚至是半克朗或一隻小羊。在現在的一些地方,也經常能夠看見這種情況,而且,當地一定數量的貨幣所能購得的商品,也並不比其他地方多。

在有些農村,大莊園的剩餘生產物只能在本地消費。這時,地主便會出於便利的考慮,認為與其在自己家裡消費掉全部的剩餘生產物,還不如拿出其中的一部分剩餘生產物,去離家不遠的地方消費,以便消費這些剩餘生產物的人們,能夠像門客、家僕一樣對自己百依百順。這麼一來,他的許多麻煩事兒就被省去,從而過上家庭人數相對較少的一般生活。

可隨意退租的佃農,只需要償付稍微多於免役租的一小部分地租,就可以擁有一塊足以維持全家人生活的土地。但是,他還是和婢女、家僕一樣依附於領主,得無條件服從領主的一切命令。對這類領主而言,養佃農和養婢女、家僕根本沒有區別。所以,佃農和婢女、家僕維持生活所需的糧食,都是領主「施捨」的。一旦領主不高興了,他可以隨時決定要不要再繼續進行這種「施捨」。這時,大領主必然有駕馭其佃農和家奴的權威。正是這種權威,構成了古代一切貴族權力的基礎。貴族們平時裁決居民的生活矛盾,戰時則擔任居民的統帥,以抗擊不法者。所以,他們是境內居民的唯一的治安維持人、法律執行者,這一權力,即使是國王也享受不到。古代的國王,只是領土內的最大領主,他只有在和其他領主共同防禦敵人時,才能得到其他領主的一些尊敬。如果國王膽敢越權,以自己的權力強制某個大領主屬地內的人民償還一筆小債,那麼一旦那些居民聯合起來,國王為此付出的代價恐怕要等於平息一場內戰所花的氣力。所以,他不得不讓農村執法者掌握大部分的農村司法權,也不得不讓統轄民兵的人掌握統帥民兵的權力。

有人認為,這種地方性裁判權的起源是封建法律。這種說法其實是錯誤的。早在所謂封建法律之前的數百年,歐洲就出現了掌握最高民事和刑事裁判權的大領主,他們同時還掌握著包括招兵、鑄幣、制定地方行政法規在內的一切權力。比如,在英格蘭被征服後,諾爾曼各個領主掌握了強大的統治權和裁判權;而實際上,在英格蘭被征服以前,撒克遜各個領主就已經掌握了相同的統治權和裁判權。所以說,英格蘭的地方性裁判權,並不是在它被封建法律征服以後才出現的。

法蘭西的統治權和裁判權,無疑更是先於封建法律出現的。事實上,這些權力是伴隨著各種財產制度和風俗習慣而產生的。在這裡,我們就不說古代的英、法兩個王國了,就算是在近代,我們也能找到一些證據來證明是制度和風俗等原因造成了這些結果的。在二十多前年的蘇格蘭羅赫巴,有個名叫卡邁倫的紳士,甚至擁有對其民眾執行最高刑事裁決的權力,而他其實不過是雅格爾公爵的一個家臣罷了,既沒有獲得正式的委任狀,也不是治安推事。據說,雖然他沒有按照一定的司法儀式來進行審判和裁決,但其判決結果卻非常公正。他每年所得的租金,就只有五百鎊,我想他當時之所以會承擔這種權力,也許只是受當地的治安實情所迫。1745年,他帶領著八百個人,參加了斯托亞起義。

推行封建法律的目的,絕對不是增強封建領主的權力,而是削弱封建領主的權力。封建法律把上等人分成了上自國王、下至領主的不同等級,每個等級都各有各的權利和義務;未成年領主的全部地租和土地管理權,都由其直接上司支配。最終,國王掌握了各大未成年領主的地租和土地管理權。國王對這些未成年的領主,既有保護和教育的責任,又有監護的義務,還得為他們選擇身份相稱的結婚對象。這種法律的本意,是加強國王權力、削弱大領主。不過,由於它本身的財產制度和風俗習慣是造成社會紛亂的原因,所以它根本不可能為鄉村居民帶來良好的社會秩序和政府統治。當時,政府的權力還是非常小,貴族的權力也仍然像以前一樣大。正因為貴族擁有的權力過於強大,政府的權力才被嚴重削弱了。所以,即使建立了封建等級制度,國王的權力也仍然不足以制服大領主,只有任大領主像以前一樣橫暴。各個貴族之間,仍然會不斷地發生戰爭,有時甚至連國王也經常參戰,使得大片鄉野都陷入了強取豪奪的騷亂景象之中。

封建法律用盡一切強制手段都不能削弱的大領主權力,卻被國外商業和製造業逐步地分解了。自從出現了國外商業和製造業之後,大領主所得的土地剩餘生產物,就有了與其他物品進行交換的市場。而且,大領主由此換得的其他物品,也無須與佃農和農奴分享,完全可以由他獨享。於是,就出現了「專門利己,毫不利人」的信條。這一信條,幾乎得到了所有主子的認同和遵守。所以,一旦獨享全部地租價值的方法被他們發現,他們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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