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篇 論不同國家資本發展的不同 第三章 羅馬帝國崩潰後都市的發展

羅馬帝國崩潰之後,都市居民的境況和農村居民差不多,而且和古希臘共和國、古義大利共和國的居民大不相同。在古希臘和古義大利共和國內,居民大多數都是地主,他們分別佔有著公地,通過有圍牆的毗鄰房屋來進行共同防禦。但是,自從羅馬帝國崩潰之後,羅馬的地主大都散居於各自的領地之內,與佃農和屬民住在一起;市鎮居民則多數都是處境與奴役類似的商人和技工。

歐洲各重要都市居民以憲章形式體現的權利,可以充分體現出他們在未取得這些權利之前的生活情況。這些憲章賦予了都市人民以下三種權利:一是可以不經領主同意自由嫁女;二是某人死後,他的財物可以由兒孫而不是領主繼承;三是可以通過遺囑來處理自己的遺產。由此可見,在未頒布這些規定以前,都市居民幾乎和農村耕作者一樣處於賤奴的地位。

這些都市居民,明顯貧困而且下賤,他們肩挑貨物過市赴墟,與今日拉車負擔地從這裡跑到那裡的小販類似。那時的歐洲各國和現在亞洲北方的游牧民族差不多,經常把賦稅加在經過某些封地、橋樑,或過市赴墟、擺攤售貨的旅行者身上或其貨物上。這些稅在英格蘭,叫做過界稅、過橋稅、落地說、攤稅。有時,某些商人,特別是那些住在王國以及在某些場合下擁有君王權力的大領主的領地內的商人,可以免交這些賦稅。雖然這些商人在其他各點上與奴役極其類似,但他們仍然是自由商人,只需每年以繳納若干人頭稅的形式報答保護者的保護。由於當時要想比較容易地獲得保護,只有付出豐厚的報酬,所以我們可以把人頭稅看成是對保護者捨棄其他稅收的補償。這種交換條件在實行之初,只限於個人,其期限可以由市民或保護者的好惡來決定。在英國土地清賬冊中,有一些關於幾個都市的不完全記載,其中經常會提及某市民向國王或大領主繳納若干人頭稅,以報答這種保護人;還有就是這些人的納稅總和。

無論都市居民當初怎樣卑賤,他們取得自由與獨立的時間也比鄉村耕作者早得多。都市居民的人頭稅是國王收入的一部分,其數額通常都是由國王制定的,通常由在一定年限內任職的市級長官或其他人徵收。不過,這種稅收往往也可以由取得信用的市民自己徵收,而且市民還可以要求聯合負責全部的稅額。這種包稅方法,相當適宜於歐洲各國的一般經濟。因為,他們原本就習慣於將莊園的全部稅收都交給佃農來包辦,使他們對全部稅收負連帶責任;而且,這種辦法也有利於佃農,可以讓佃農們用自己喜歡的方法稽徵稅務,並將稅款經由佃農自己聘用的人員之手直接繳納給國庫,避免了遭受國王的吏役的橫暴,是當時極其重大的一件事情。

由市民包辦的租稅,最初是和由農民包辦的租稅一樣有年限的,後來就跟著時代的推進而變成了永久的,而且稅額一經確定就不能再加。於是,以納此稅為條件的其他各種賦稅,也就被豁免了,而且豁免對象不限於作為個人的某一人,而是包括特殊城市內的所有市民。所以,這個城市就成了所謂的自由市,市民也因為同一理由而成為所謂的自由市民或自由商人。

隨著這種權利一起賜給特殊市內的一般市民的,還有我們前面提過的種種重要特權,即嫁女自由權、兒女承繼權與遺囑權。至於這些重要特權是否經常和貿易自由權一起賜給市民,我不得而知;也許這種情況的確屬實,只是我沒有證據能夠直接證實它。不管怎樣,從這個時候起,市民就解除了賤仆和奴隸的主要屬性,擁有了我們現在所說的自由。

此外,市民還設立了一種自治機關,並有推舉市長的權利,可以設立市議會、市政府,頒布市級法規,以及建築自衛的城堡、幫助居民習戰事任守備,還有權要求所有居民在遇有敵攻或意外事情時不分晝夜地擔負防衛責任。英格蘭的市民,一般還可以免受郡裁判所、州裁判所的管轄;除公訴外的所有訴訟都可以由市長判決。在歐洲其他各國,市長所得的裁判權比英格蘭的市長權力還要大。

在那些市稅由市民徵收的都市,市民得擁有能夠強迫納稅人納稅的某種裁判權。但是,如果這時遇到了國家紛亂,那麼他們要到別的法庭請求這種判決就必然非常困難。奇怪的是,為什麼歐洲各國的君主要用這部分稅收去交換那種固定的租稅呢?我們也知道,在所有稅收中,這種稅收是最不必勞神費財的,所以它自然會增加。

另外還有一點也很令人奇怪,即君主們為什麼會自動地在他們的領土中心上建立一種獨立的民主國。要解釋其中原因,必須聯繫當時的紛亂情形。在當時的情形之下,歐洲各國也許沒有一個君主能夠保護國內的弱小人民免受大領主的壓迫。這一部分不受國法保護又無力自衛的弱小人民,只有兩條路可以走,一是投身於某個大領主,靠做奴隸來乞求奴隸主的保護;二是各個弱小人民聯合起來,彼此相互保護。單個市民是沒有自衛能力的,但是,一旦他們結成了攻守同盟,就會具有不可輕視的抵抗力。領主對市民經常充滿了鄙視,認為他們是跟自己身份不同的、被釋放的奴隸。所以,領主們經常嫉妒、憤怒富裕的市民們,有機會就毫不寬恕地對市民們進行欺壓和凌辱。這麼一來,市民們當然對領主充滿了嫉恨和畏懼。與此同時,國王也對領主充滿了嫉恨和畏懼。國王雖然鄙視市民們,卻沒理由嫉恨和畏懼他們。因此,國王和市民出於相互利益的考慮,就結成了抗擊領主的同盟。

由於國王與市民擁有共同的敵人,所以國王出於自身利益的考慮,必然會儘力將市民的地位穩固得不依靠他們共同的敵人。因此,國王才給了市民推舉市長的權利,並允許他們制定市級法規、建築自衛城堡、進行軍事訓練等。就這樣,國王在他的權力範圍內,賦予了市民一切獨立安全的手段,使他們脫離了對領主的依靠。但是,只有具有正常的政府組織,以及強制居民服從的權威,這種同盟才能為居民提供永久的安定、為國王提供極大的援助。至於國王將市稅永久地包給市民的行為,則表明國王希望這些可以和自己結為朋友、同盟的市民不懷疑他的誠意。這麼一來,市民們就不會疑懼國王會再次壓迫他們,也不必擔心國王會把稅額提高或者是包稅給其他人。

國王雖然對領主的感情最壞,但對市民的敕賜卻最大,其中首推英格蘭國王約翰。而在腓力普一世時期的法蘭西,政府則完全失去了統率領主的權力。據神父丹尼爾說,至腓力普一世末年,其子「肥路易」找來國內的各個主教,與他們籌商取締領主暴行的適當方法。以下是主教們的兩條提議:一是在國王的領土範圍內創設新的管轄體系,設立市長和市議會;二是把城市居民組織成一支聽從市長調遣的新軍,以備必要時援助國王。按照法蘭西各個考古學家的說法,法蘭西的市長制度和市議會制度就是在這時創立的;而德意志的大部分自由市的種種特權,也是在蘇阿比亞王統治時期才得到的。與此同時,有名的漢薩同盟也開始初露鋒芒。

此時,都市民兵和鄉村民兵的力量幾乎相等,而且能在有事時緊急集合,所以他們在與當地領主爭議時經常佔有優勢。而義大利、瑞士等地的情況則不同,君主對那些離首府較遠、本身具有天然力量,以及其他一些有特點的都市,已經完全失去了權力。但是當地的市民,大都逐漸發展起來,最終成為征服當地貴族的獨立的民主社會,從而有權力迫令貴族們拆毀鄉間城堡,讓他們跟其他和平居民一樣在都市裡居住。伯爾尼民主國,以及瑞士的許多都市,都有著類似的發展歷程。十二世紀末至十六世紀初,義大利除了威尼斯之外的其他無數歷經浮沉的大都市,也有類似的發展歷程。

英、法兩國的王權,雖然時有強弱,卻從來沒有消亡,這才使都市找不到完全獨立的機會。不過,由於市民的勢力日益強大,所以國王只有在徵收上游的市稅時,才可以不經市民同意,不然國王就不可能順利地徵收稅款。如果國王有急需,就向全國各地下通知,命令各地市派代表出席國會,讓他們與牧師和貴族一起商討相關議題,再提供特別的經濟援助給國王。由於市民代表一般都與國王一氣,所以他們有時就會和國王組織起來,以抗擊議會內的大領主。由此可知,市民代表出席歐洲各大君主國國會的歷史,可以追溯至此。

在這種情況下,都市相繼確立,而且各個都市都處於有序的狀態,同時又有一個能夠保障個人的自由和安全的好政府。但是,鄉村耕作者卻依然處於貴族的各種迫害之下,他們根本沒有自衛的能力,所以只能滿足於僅夠維持生計的待遇。而且,即使他們有更多的財富,也會被壓迫者以更苛虐的要求剝奪。如果鄉村耕作者有把握親自享受自己的勞動成果,那麼他們自然會努力改善自身境遇,按需獲取生活必需品、便利品和娛樂品。所以,那些生產非生活必需品的產業,一般都先在都市建立,而且很久之後才會在農村出現。在有賤奴存在的地方,貧窮農民哪怕稍有積蓄,也必然會小心地藏起來,以免被領主看見之後據為己有;如果農民們有機會,他們就會逃到都市去生活。由於當時的法律寬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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