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篇 論資本的流通、累積和作用 第四章 貸出取息的資財

在出借者看來,貸出取息的資財就是他的資本,他不但希望這筆資財能在借貸期滿後復歸於己,還希望借款者能因為使用了這筆資財而付他若干年租;而在借款者看來,這筆資財既可以作為他的資本,也可以供他消費。如果借款者把這筆資財用於維持生產性勞動者,那麼這筆資財不但能再生產價值,還能提供利潤,從而使借款者能在不割讓或侵蝕其他任何收入的情況下償付這筆資財的本金和利息;而如果這筆資財被借款者消費了,那麼借款者就成了浪費者,他使得原本可以用於維持勤勞階級的資金,被轉用在了游惰階級身上,這時,借款者如果不依靠侵蝕地產或地租這類資源,就無法償付借款的本金和利息。

貸出取息的資財有時會兼用於以上兩種用途,而且大多數情況下都用於前一用途。因為,借錢揮霍的人必然難以靠借錢久立,還會使借錢給他的人為自己的愚不可及而後悔。這類借貸,對出借者和借款者都沒有絲毫的利益,只有那些重利盤剝的借款者,才能得到一些利益。這樣的借貸事件難免會發生,但由於一般人都比較自利,所以這類借貸事件的發生頻率並沒有我們想像的那樣高。如果你問一個比較謹慎的富人,問他願不願意將自己的大部分資財貸給謀利或浪費的人,恐怕他聽完你的話,一定會發笑。在他看來,你提的這個問題簡直不叫問題。在一些不以節儉出名的人中,也必然是節儉者多於奢侈者,勤勞者多於游惰者。

只有鄉紳會僅僅為了揮霍而借款,他們常常為了一些不利的用途,將財產作為借款抵押品。但是,鄉紳借錢並不是全供浪費的,他們經常會為了償還賒款而借貸。比如,他們的日用品多數都是從商店賒來的,一旦賒款多得不能再賒欠時,他們就得另外借款來還賬。所以,當鄉紳們所收的地租不足以償還他們的賒欠時,他們就要另外向別人借款來償還商店老闆的資本。這時,他借錢就不是為了花費,而是為了償還先前就已花掉的資本。

取息的貸款,大都是以紙幣或金銀這兩種貨幣形式借出的,但借款人想要從出借人那裡得到的,其實並不是貨幣,而是貨幣的價值,即貨幣能夠購買的貨物。如果借款人需要的是立時享用的物品,那麼他所借貸的就是能夠立時享用的貨物;如果借款人需要的是振興產業的資本,那麼他所借貸的就是工具、材料與食物之類的、勞動者工作所必需的物品。借貸其實就是出借人向借款人出讓自己的一部分土地和勞動年產物的使用權,任由借款人在支付本金和利息的前提下隨意使用。

無論紙幣還是鑄幣,都是國內的借貸手段。一國的資財,或者是一般人所說的貨幣,有多少能在收取利息的方式下借出,並不取決於貨幣的價值,反而取決於特定年產物的價值。這類年產物,或是從土地里出產出來的,或是由工人製造出來的,當它們成為某些人的資本,而這些人又無意親自使用它們時,它們就會被借給別人。由於這種資本的出借與償還都是由貨幣完成的,所以借貸雙方的關係就是金錢上的利害關係。

借貸雙方的這種利害關係,與農業、工業和商業上的利害關係都不相同。工業和商業的資本所有者所使用的資本,都是自己的。不過,即使是在這種金錢上的利害關係之下,貨幣也不過是能把甲無意親自使用的資本轉讓給乙使用而已,它在這個過程中所起的作用與一張出讓物品使用權的契約一樣。這一點我們也應該知道。這樣轉讓的資本量,不知要比作為轉讓手段的貨幣量多多少倍!無論是鑄幣還是紙幣,都可以進行多次購買活動,也可以連續多次用作借貸資本。例如,現在有一千鎊,這一千鎊既可以從甲手上借給乙,也可以立即由乙通過購物行為而流通到丙那裡。當丙不需要使用這筆貨幣時,丙就可以把它借貸給丁,讓丁能夠立即從戊那裡購買到價值一千鎊的貨物。如果戊也不需要使用這筆貨幣,戊就可以將它借給己,讓己能夠立即從庚那裡再購買到價值一千鎊的貨物。所以,雖然使用的同樣都是那幾枚鑄幣或幾張紙幣,卻能使借貸和購買在幾天里就進行了三次,而且每一次的交換價值都與這筆貨幣的總額相等。在這一過程中,有錢出借的人是甲、丙、戊,需要借錢的人是乙、丁、己。他們所借貸的,其實只是一千鎊貨幣的購買貨物的能力,這種能力就是借貸的價值與效用所在。這筆貨幣所能購買的貨物的價值,就是三個借錢者貸出的資財,而他們借貸出去的總資財,其實是購買貨物所需貨幣的三倍。如果債務人能夠適當地使用那些他用貸款購買的貨物,並且還能在規定期限內償還這筆貸款的本金和利息,那麼這種借貸就比較可靠。既然這筆貨幣能夠用作三倍於原價值的借貸手段,那麼它也可以基於同一理由而用作三十倍於原價值的借貸手段,當然也可以被連續用來償還債務。

由此可見,由借貸資本取息的行為,其實就是出借人把自己的部分年產物出讓給了借用人,條件是借用人在規定期限內出讓自己的一小部分年生產物,即給出借人付息;並在借款期滿之後,償還相等的年產物,即向出借人償還本金。貨幣在這一過程中雖然充當了轉讓產物的媒介,但它還是跟它所轉讓的產物完全不同。

剛由農民或工人生產出來就被指定為補償資本的年產物的增加,會自然而然地導致所謂金錢上的利害關係的增加。如果資本增加了,那麼所有者自然會將其無意親自使用的資本借出去,從而獲得收入,即借貸資本增加。也就是說,資財的增加必然會導致貸出生息資財的增加。貸出生息資財的增加,必然會導致使用這種資財所必須支付的價格,即利息的降低。利息降低的原因,既包括那些會使物價隨物品數量的增加而降低的一般原因,也包括另外兩個特殊原因。一是一國資本的增加使得投資利潤減少了。這時,新資本要想在國內找到有利的投資方法,將會越來越困難,於是就發生了資本競爭,使得新資本的所有者努力通過互相傾軋的方式去排擠原來的那些投資者。但是,他們要想把原來的那些投資者擠出去,就得放寬自己的條件,即賤賣那些必須貴買的貨物。二是維持生產性勞動資金的增加,使得市場對生產性勞動的需求量也逐漸增加。這時,勞動者就不會為無人僱用自己而發愁,發愁的反而變成了資本家,因為這時他們會覺得無人可雇。資本家為了僱用到所需的勞動力,就會提高勞動工資,最終導致資本利潤的降低,所以,為使用資本而支付的利息率,自然會隨之降低。

包括洛克、勞氏和孟德斯鳩在內的許多作家,都以為西屬西印度的發現使得金銀量增加了,從而導致了歐洲大部分利息率的降低。他們認為,由於金銀本身的價值降低了,所以當它們在特定情況下使用時,也只有較小的價值,從而使得它們的售價也較低。乍看起來,這種觀點好像非常有道理,但它實際上卻是錯誤的。這種觀點的錯誤,已經被休謨充分揭露了,所以我們也沒有必要再詳細說明。下面,我就用一些非常簡明的議論,把迷惑上述許多作家的謬論進一步說明一下。

在西屬西印度尚未發現之前,歐洲大部分地區的普通利息率好像都是百分之十。自從發現了西屬西印度之後,各國的普通利息率就相繼從百分之十降到了百分之六、百分之五、百分之四,甚至是百分之三。現在我們假設,一國銀價的低落比例剛好等於利息率的低落比例,比如利息率由百分之十減至百分之五,那麼跟以前相比,現在等量的銀就只能購買到一半的貨物。可是,這種假設符合事實嗎?我相信事實絕對不是這樣的。不過,這種假設卻非常有助於論證我將要說明的理論。此外,我們也絕對不能僅僅根據這個假設,就斷言金銀的利息率會隨之降低。因為,如果現在的一百鎊和以往的五十鎊價值相等,那麼現在的十鎊就會只相當於以往的五鎊。無論降低本金價值的原因是什麼,都會使利息以同一比例降低,所以本金和利息的價值比例並沒有改變,所以利息率當然也不會改變。如果利息率改變,本金和利息的比例也必然會改變。如果現在的一百鎊只等於以往的五十鎊,那麼現在的五鎊也必然會等於以往的二鎊半。所以,如果利息率隨著本金價值折半也折半的話,那麼現在的資本利息,就會只等於以往資本利息的四分之一。

當一國的商品靠白銀流通,而且商品的數量未增加時,銀的增加就只會使銀價降低。這時,雖然各種貨品的名義價值都會增加,但它們的真實價值卻沒有變化。雖然這些貨品能夠換到更多銀,但它們能夠支配的勞動量、維持的勞動者人數卻沒有變化。雖然可能需要更多的銀量才能把等量資本從甲地移轉到乙地,但是資本額卻沒有變化。雖然貨幣這一轉讓物品的媒介,增多得像冗長的委託書一樣累贅,但它所轉讓的物品卻沒有變化,轉讓效果也是相同的。既然維持生產性勞動的資金沒有變化,那麼市場對生產性勞動的需求量,自然也不會變化。因此,雖然生產性勞動的價格增大了,但勞動的實際價值卻是不變的,即工資按照所付的銀量來計算是增大了,但其所能購買的貨物量卻沒有增多。至於資本利潤,則無論是從名義上還是實際上說,都沒有變化。由於勞動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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