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 論增進勞動生產力的因素及分配勞動生產物給各個階層的自然順序 第八章 工資

勞動生產物是勞動的自然報酬,或者是勞動的自然工資。

在原始社會,土地還不是私有財產,也沒有資本累積,所以也沒有地主或僱主,勞動的全部生產物都歸勞動者所有。

如果這種狀態繼續下去,由分工引起的勞動生產力的增強,就會使勞動工資跟著增加。這麼一來,生產物品所需的勞動量就會越變越小,從而使得一切物品的價格都日漸低廉。這時,只要是包括等量勞動的商品,都可以相互交換;各種商品都可以用少量的勞動生產物來購買。

實際上,一切物品都隨著社會的進步而變得低廉。而在表面上,有些物品卻變得比以前昂貴。換句話說,就是拿它去換其他貨物,能夠換得的物品數量比以前更多。現在,假設大多數產業的勞動生產力都增加了十倍(即該產業的勞動生產量是以前的十倍),某一種產業的勞動生產力卻只增加了一倍,這時,如果交換這大多數產業與某一種產業一天的勞動生產物,那麼前者似乎吃虧了。因為,在工作量相同的情況下,前者用十倍的生產物只換得了二倍的生產物。所以,從表面上看,後者的一磅似乎比以前貴了五倍。但是事實上,是後者的一磅比以前低廉了二分之一,也就是現在生產這一磅貨物比以前容易了兩倍。因為,雖然生產這一貨物所需的其他貨物量是以前的五倍,但所需的勞動量也同時減少到了以前的一半。

在原始社會,全部的勞動生產物都由勞動者獨享;等到出現了土地私有和資本累積(即使當時的勞動生產力還沒有得到顯著的改善),勞動者獨享勞動生產物的現象就終結了。至於這種現象對勞動報酬或勞動工資的影響,我們沒有必要進一步探討。

土地私有之後,勞動者在土地上生產或採集到的幾乎所有物品,都得按要求分一部分給地主。因此,地租是從土地上的勞動生產物中扣除的第一個項目。

一般的耕作者,大都沒有生活資料。通常情況下,他們的生活費都由僱用他們的農業家來墊付,直到莊稼收割。而要想讓農業家們墊付耕作者的生活費,就得讓農業家們分享耕作者的生產物。這樣,農業家們才能收回他們的資本,並得到相當的利潤,從而甘願僱用耕作者。因此,從土地上的勞動生產物中扣除的第二個項目,是利潤。

實際上,除了農業生產物之外,其他的一切勞動生產物也都要扣除利潤。比如在工藝或製造業,在作業完成以前,大部分勞動者維持生產所需的原材料、工資與生活費,都是由僱主墊付的。而僱主的代價,就是分享勞動者的勞動生產物(或者說勞動加在原材料上的價值)。我們把僱主分享的這一份額,叫做僱主獲得的利潤。

如果一個人既可以獨立工作,又有自行購買原材料的資本,還能夠在作業期間維持自己的生活,那麼當作業完成時,他就兼有勞動者、僱主這兩重身份,所以能夠獨享全部的勞動生產物(即勞動對原材料所增加的全部價值),他的利得也自然包括了資本利潤、勞動工資這兩種不同的收入。

不過,這種實例並不常見。比如全歐洲,如果按照比例計算,在二十一個工人中,有二十個都會在老闆手下幹活,只有一個工人兼任老闆。而且,一說到勞動工資,人們都普遍理解為僱主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一般情況下,這裡的僱主和勞動者都不是同一個人。

無論在什麼地方,勞動者的普通工資都由勞資兩方所訂的契約決定。勞資兩方的關係是利害關係,所以他們在訂立契約時,立場絕對不會一致。勞動者是為提高工資才與僱主結合的,他當然盼望多得;而僱主卻想減低工資,當然不願意多給。

至於勞資雙方誰佔有利地位,換言之,就是誰能最終迫使對方接受自己提出的條件,一般是很容易推斷的。因為,僱主的人數相對較少,比較容易團結起來,而且這一團結不受法律限制。但是,人數眾多的勞動者的結合,卻受到了法律的禁止。許多為提高勞動價格而結合的團體,都經常會被議會的法令取締;而那些為減低勞動價格而結合的組織,卻沒有一個被取締。而且,一旦發生爭議,僱主可以打持久戰,勞動者卻大多不能堅持。因為,地主、農業家、製造者或商人,本身都有積蓄,就算不僱用一個勞動者也能維持一兩年的生活;而失業的勞動者卻沒有足夠的資本,他們一般連一個星期都不能堅持,更別說堅持一個月、一年了。僱主和勞動者相互需要的程度,在長時期內是相同的。但是,僱主對勞動者的需要,沒有勞動者對僱主的需要那麼迫切。

人們可能經常會聽到工人的結合,卻很少聽到僱主的結合。而實際上,僱主之間隨時隨地都有可能結合。因此,那些透過表面現象認為僱主很少結合的人,根本不了解世故、不了解問題的真相。僱主們的結合,是一種秘而不宣的團結一致的結合,目的就是使勞動工資不超過其實際應得工資。無論何時何地,如果哪個僱主膽敢破壞這種團結,那他就是做了最不明智的事,一定會被鄰近行業者和同行業者恥笑。

僱主之間的這種結合,是一種自然的結合,它普遍得不被人知道,所以我們才不經常聽到。有時候,僱主們為了把勞動工資減低到實際工資以下,會秘密地進行特殊結合,而且會在達到目的之前,始終保持極度的沉默。

對於這種秘密結合,勞動者雖然能夠痛徹地感受到,但往往無力抵抗,只有默默地屈服。因此,其他人都不知道這種秘密結合的存在。

但有時候,工人們為了對抗這種結合,往往也會防禦性地組織起來。而且,即使是在僱主沒有結合的情況下,工人們也會為了提高勞動價格而自動結合。他們之所以會結合,有時是因為糧食價格忽然上漲,有時是因為他們的勞動被僱主過多地剝奪了。他們一旦結合,消息很快就會傳遍,無論這一結合是防禦性的還是攻擊性的。因為,他們一旦結合起來,就是已經處於絕望的境地了,他們為了迅速解決自己的溫飽問題,只好鋌而走險,採取狂呼吶喊甚至是可怕的暴力手段,脅迫僱主立即滿足他們的需要。

這時候,僱主當然也會大肆宣揚,並求助於官廳,要求官廳禁止工人的結合。因此,這種激憤的暴動結合,一般是不能給工人帶來利益的,其結果往往是為首者受到懲罰或全體一敗塗地。由於官廳的干涉,再加上一部分僱主能夠堅持,大多數勞動者只好為了生計而屈服。

雖然僱主在爭議中經常處於有利地位,但他所給付的勞動者(哪怕是最低級的勞動者)的普通工資,也不能低於一定的標準。而且,還要在長時期內保持這一標準。

支付給僅靠勞動過活者的工資,至少要足夠其維持生活。一般情況下,這一工資還得能夠讓勞動者贍養家室。似乎就因為這個原因,坎梯隆才作出了如下推測:供養著一對子女的最下級勞動者的工資,至少也得是其自身所需生活費的倍數;而其妻子的勞動所得,除去照料兒女的部分,只夠維持自己的生活。

據一般統計,有一半兒童都在未成年之前死去。因此,最貧窮的勞動者,為了能夠有兩個活到成人年齡的孩子,一般至少會養育四個孩子。坎梯隆認為:「撫養四個孩子的必要費用,幾乎等於一個成年人的生活費,這對於一個最低級的勞動者來說應該不成問題。因為,就連一個強壯奴隸的勞動價值,都是他自身生活費的倍數,何況是一個最低級的勞動者。因此,我似乎可以肯定這一點:即使是最低級、普通的勞動者夫婦,他們的勞動所得也必須要稍微超過他倆的生活費,才能贍養家屬。至於這種超過額是按什麼比例來計算的,我不想確定。」

不過,在某些情況下,勞動者所處的地位比僱主更有利。他們得到的工資,會大大超過上述符合一般人道標準的最低工資。

無論在任何國家,如果其市場不斷增加對工人、散工、傭人這類靠工資生活人的需求,也就是說,勞動者的就業機會每年都多於前一年,那麼勞動者就沒必要為了提高工資而結合。因為,僱主這時自然會競相出高價僱用勞動者。這麼一來,他們為了防止工資提高而組成的自然組合,就會自動被衝破。

明顯地,僱主對靠工資生活的勞動者的需求,必定會隨著他墊付的勞動工資的增加而增加,而且會成比例地增加。這種增加的資本,一部分來自僱主超過生活所需的生活費,一部分來自僱主超過自己使用所需的資財。

不管是哪一個地主、年金領受者、有錢人,只要他認為自己的收入既能維持一家人生活又有剩餘,就一定會用全部或部分剩餘額來僱用家僕。而且,他們所僱用的家僕人數,會自然地隨著這一剩餘額的增加而增加。

把剩餘額花費在僱用方面的人,除了有錢人,還有織工、鞋匠這類獨立工作的勞動者。當他所持的資本除了足夠他購買原材料、維持他在貨品出售之前的生活之外,還有剩餘時,他自然也會為了獲得更多的利潤,而拿這一剩餘部分去僱用幫工。他所僱用的幫工人數,也自然會隨著這一剩餘額的增加而增加。

因此,一國對靠工資生活的勞動者的需求,取決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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