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 論增進勞動生產力的因素及分配勞動生產物給各個階層的自然順序 第六章 商品的價格組成

在初期的野蠻社會,還沒有發生資本累積和土地私有的情況。這時,人們進行物品交換的標準是唯一的,就是各種物品所需要的勞動量之間的比例。例如,對一般的狩獵民族來說,如果捕殺一頭海狸需要的勞動是捕殺一頭鹿的兩倍,那麼一頭海狸就可以換兩頭鹿。自然地,在一般情況下,兩天勞動所得生產物的價值,就是一天勞動所得的兩倍;而兩個小時勞動所得生產物的價值,是一個小時勞動所得的兩倍。

如果一種勞動比另一種勞動更艱苦,自然會引起勞動者的考慮。因為,這種艱苦程度較高的勞動,做一個小時所能換得的生產物,往往是做兩個小時艱苦程度較低的勞動所能換得生產物的兩倍。

如果是需要非凡的技巧和智能才能完成的勞動,就要給予該勞動生產物以較高的價值,以表示對具有這種技能的勞動者的尊重。因為,這種技能常常需要經過多年苦練才能獲得,給予該勞動生產物以較高的價值,只不過是對勞動者獲得這一技能所花費的勞動與時間的合理補償。在進步的社會,對於從事艱苦工作的勞動者,或是特別熟悉某項工作的勞動者,都會考慮增加其勞動工資。

這種考慮,可能早在初期的蒙昧社會就有過。這時,勞動者支配著自己的全部勞動生產物。當然,他也可以用自己的勞動生產物來購換或支配其他的勞動量,這一勞動量的大小,取決於生產這一物品所需要的一般勞動量。

隨著資本在個別人手中積聚,其中有一些人把資本投在了勞動人民身上。這些人為勞動者提供了原材料和生活資料,叫他們勞作,以生產更多的勞動生產物或增加勞動原材料的價值。等勞動者們製造出完全製造品之後,投資者就可以拿這些製造品與貨幣、勞動或其他貨物進行交換,其交換所得不僅足夠支付原材料的代價和勞動工資,還能給企業家留下一部分利潤。在這種情況下,增加的勞動原材料的價值,就被分成了兩個部分,一部分用於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另一部分則變成了僱主的利潤。

僱主所獲得的那部分利潤,足夠支付他墊付原材料和工資所花費的全部資本。假如這部分利潤不能多於他所墊付的資本,那麼他就不會再有興趣去僱用工人;而如果這一利潤不能和他所墊付的資本額比例相當,他就只會進行小投資,而不會進行大投資。

資本的利潤在一些人眼中,或許只是支付給監督、指揮這種勞動的企業家的特別工資。但實際上,支配利潤與工資的是兩個完全不同的原則,因此利潤與工資是完全不同的。而且,資本的利潤取決於所投資本價值的大小,而不是由監督指揮這種勞動的數量、強度與技巧決定的。

我們以某處的兩種不同的製造業為例進行說明。假設該處製造業資本的普通年利潤為百分之十,這兩種製造業各有二十名勞動者,每人每年的工資是十五鎊,每年各需支付工人工資三百鎊。其中,第一種製造業每年加工的原料比較粗糙,只值七百鎊;而第二種製造業所需的原料比較精細,每年需要花費七千鎊。把這些投資都合計起來,前者一年的投資也不過一千鎊,後者卻有七千三百鎊。按照百分之十的年利潤來計算二者的年利潤,前者僅得一百鎊,後者卻得到了七百三十鎊。雖然他們的利潤額不同,可他們的監督指揮卻幾乎沒有什麼差別。在許多大工廠里,大多都是由一個重要職員經管此類工作的。

監督指揮那一類勞動的價值,由經管此類職務的職員工資體現。決定該職員工資的,是他的勞動和技巧,以及他所負擔的責任,而不是他所管理和監督的資本。至於資本所有者,雖然他幾乎沒怎麼勞動,卻希望通過其投入的資本獲得一定的利潤。所以,資本利潤完全不同於勞動工資,它受另外一種完全不同的原則支配,是商品價格中一個重要的組成部分。

在這種情況下,勞動者的全部勞動生產物,就不再由勞動者自身獨佔,而是要分出一部分給僱用他的資本所有者。決定某一商品所應交換、支配或購買的勞動量的因素,除了花費在取得或生產這一商品上的勞動量,還要再加上墊付勞動工資並提供材料的資本的利潤。

無論在任何國家,只要土地成了私有財產,地主們就都會想著不勞而獲,甚至還要求收取土地上的自然生產物的地租。在土地共有的時代,勞動者只需要出力採集,就可以獲得森林地帶的樹木、田野的草、大地上的各種自然果實;可是現在,勞動者要獲得這些自然產物,卻要另外付出代價,不但要獲得採集權,還必須把他採集的產物分出一部分給地主。這一部分(或者說這一部分的代價)就是地租。於是,地租就成了大多數商品價格中的第三個組成部分。

組成商品價格的,除了地租,還有另外兩部分,就是被分解出來的勞動工資和利潤。衡量這三個組成部分真實價值的尺度,是它們各自所能購買或支配的勞動量。這一點必須指出。

商品的價格無論在什麼社會,都最終被分解成了地租、勞動工資、利潤這三部分,或是其中之一二。在進步社會,絕大部分商品的價格都或多或少地由這三部分組成。

下面以穀物價格為例說明。穀物價格被分成了三部分:第一部分是地租,付給地主;第二部分是工資,付給進行生產活動的勞動者;第三部分是利潤,付給農業家。這三部分,直接或間接地構成了穀物的全部價格。也許有人認為,穀物價格還應該有第四個組成部分,即耕畜或其他農具的消耗。但是,這種消耗只是農業家資本補充的一部分,它和農業上一切用具的價格,都包含在上述三個部分當中。就拿耕馬來說,它所消耗的價格,包括飼養馬所需土地的地租、牧馬的勞動工資、農業家墊付地租和工資的資本。因此,雖然穀物價格包括了一部分耕馬的代價及其維持費,但直接或最終構成其全部價格的,還是地租、勞動及利潤這三部分。

再拿麵粉價格來說,也不能單一地考慮穀物的價格,還要加上麵粉廠廠主的利潤、麵粉廠僱工的工資。如果麵粉被做成了麵包,那麼就不只要考慮麵粉的價格了,還要考慮麵包師的利潤、麵包廠僱工的工資。除了這些,還要考慮穀物從農家運到麵粉廠,再磨成麵粉運到麵包師那裡所需的若干勞動。這種勞動的工資和利潤,都需要若干資本預先墊付,它們是麵粉和麵包價格的組成部分。

亞麻價格和穀物價格一樣,也由三個部分組成。要是把亞麻紡成麻布,還另外需要理麻工、紡工、織工、漂白工的勞動。這些勞動都需要由不同的工人完成,因此需要僱用這些工人的僱主分別墊付資本。所以,在麻布的價格中,自然要加上這種種勞動的工資,以及這種種資本的利潤。

在物品製造行業,越接近物品完成時期,物品價格中工資和利潤部分所佔的比例就越比地租大。而且,由於後一階段需要的資本比前一階段多,所以後一階段製造者所得的利潤,比前一階段製造者所得的還要多。就拿僱用織工和紡工的資本來說,前者必須大於後者。因為,僱用織工時,除了要像僱用紡工一樣支付紡工工資,還要另外支付織工工資及利潤。利潤與資本之間的比例,總是一定的。

當然,也有少數商品的價格組成只有勞動工資及資本利潤,甚至有極少數商品還只需要支付勞動工資。這種現象,即使是在最進步的社會,也時有出現。

比如說海產魚類的價格,通常就只包括支付漁夫的勞動、支付漁業資本利潤這兩個部分。這種價格,只有在極少的情況下,才會包括地租。關於這一點,下文將有說明。河上漁業往往不同於海上漁業,這一差異在歐洲大部分地區甚至更為明顯。在歐洲,鮭魚業基本上都要支付「地租」。嚴格來說,這種「地租」還不能稱為土地地租,但它無疑也是構成鮭魚價格的一部分,就像工資和利潤一樣。

有一種叫「蘇格蘭瑪瑙」的斑色小石,就是只需要支付勞動工資的極少數商品之一。這種斑色小石產於蘇格蘭的某些地方。有少數窮人把它們從海岸上拾集起來,再賣給雕石業者。雕石業者在購買這種斑色小石時,就只需要支付窮人們的勞動工資,而不需支付地租和利潤。

總之,無論是什麼商品,它的全部價格構成,最終必然包括勞動工資、地租、利潤這三個部分,或其中之一二。商品價格中的利潤部分,就是除去地租及商品生產、製造乃至搬運所需要的全部勞動之外,剩餘的部分。

勞動工資、地租、利潤這三部分或其中之一二,從小處來說,構成了每一件商品的價格或交換價值;從大處來說,構成了一國全部勞動年產物中一切商品的價格,並被分配到了國內的不同居民手裡。每一年,社會上由勞動採集或生產的全部物品(或者說全部物品的價格),就是這樣分配給社會不同成員的。一切收入和一切可交換價值的源泉,都是工資、利潤和地租。

只要一個人靠自己的資源取得收入,那麼他的收入就來自他自身的勞動、資本或土地。靠勞動所得的那一部分收入,我們稱之為工資;運用資本所得的那一部分收入,稱為利潤;有資本卻轉借他人使用,並由此獲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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