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9年1月17日,約翰遜總統在職的最後一天,對IBM公司來說,這是一個「黑色星期五」。司法部收集了大量反壟斷訴訟材料,指控我們壟斷計算機行業,要求法庭對IBM公司進行拆分。這是自1911年美國最高法院拆解洛克菲勒的標準石油「托拉斯」以來,美國最大一宗反托拉斯案件。政府指控的實際上是IBM公司的整個經營方式,從我們一體化的銷售體系——向客戶提供包括硬體、軟體、技術支持、培訓以及維修保養在內的全套服務——到我們給各所大學的巨大折扣。
說來也怪,這些經營行為本身都是合法的。我們就是用這種方式開闢了一個全新的市場,我們所有的競爭者也都是在用這種方式經營企業。但政府說那都是不相干的,關鍵是在一個擁有IBM這般規模和實力的企業手中,這些市場行為便成為了足以消滅任何競爭的「毀滅性武器」。司法部要求法庭強制我們改變經營方式,還提出了如下讓人心驚的要求:「採取諸如分割、拆解、重組的方式……徹底清除被告不法行為造成的影響」。
我們早就預料到會有這麼一場官司,因為兩年來司法部一直在對我們進行調查,但這場官司來勢如此洶洶,的確出乎我的意料。因為約翰遜的任期即將結束,我原以為司法部會把案子暫時壓下,交給尼克松政府來處理,那樣才合乎情理,所以我完全沒想到政府會來這麼一手。之前司法部反托拉斯署就分別在1935年和1952年找過IBM的麻煩,手段還算正大光明。那兩次我們都避免了對簿公堂,雙方彼此作出讓步,達成的和解協議給IBM公司留下了足夠的發展空間。我很清楚司法部一直盯著我們是很自然的事情,因為我們在一個如此重要的行業佔據著如此重要的地位,在20世紀60年代初,我甚至發表過一些演講,承認《謝爾曼法》和《克萊頓法》 的必要性。我將我們同反托拉斯署打的那些交道視為正常執法過程的一部分,歸根結底也是為了維護公眾的利益。我的人生經歷沒有告訴我,當法律武器被失控地揮舞時,事情將變得何等不堪和危險。
我們想盡一切辦法阻止法庭立案。我和伯克・馬歇爾甚至趕在最後一刻前往華盛頓求見司法部長拉姆齊・克拉克(Ramsey Clark),試圖以個人名義請求他高抬貴手。那次會面是我一生中最不堪回首的經歷之一。這次會見的情形和我17年前作為年輕的副總裁參加的那次會見幾乎別無二致。那是在1951年,司法部指控我們壟斷穿孔卡片機市場,父親和我跑到華盛頓求見當時的司法部長湯姆・克拉克,也就是拉姆齊・克拉克的父親。父親當時用來說服湯姆・克拉克的觀點同我此次用來說服拉姆齊的觀點也沒有本質區別。我指出數據處理涵蓋的範圍非常之廣,IBM面對的競爭十分強勁,而且由於科技革命的不斷發展,湧現出來的競爭對手也越來越多,在這個市場上沒人能佔據壟斷地位。
而拉姆齊也像他父親當初那樣,對這樣的辯解無動於衷。甚至當我以民主黨員的身份向他提出請求時,他依然不為所動。我對他說:「我這一生始終忠於這個黨,在我之前,我的父親也一直是個忠實的民主黨員,所以我為一個民主黨政府如你這般行事而感到恥辱。你在這個位置上頂多再待一個星期,要是你真想解決問題的話,一年之前就應該提出起訴。你之所以現在把它提出來,無非是因為共和黨贏得了大選,你想把這個燙手山芋扔到他們手上。」
「事實就是事實,」拉姆齊說,「我們的確認為你們公司違反了法律,作為司法部長,我的責任就是提出起訴。」我覺得這話實在是太囂張了,我終於失去耐心,拂袖而去。
我以前一直覺得父親拒絕正視反托拉斯法現實存在的做法很不理智。但在20年後的今天,面臨著同樣的指控,我也作出了同他一樣的反應。我面對此次起訴作出的第一個公開回應正如父親當年一樣:在報紙上發表聲明,表明我們的無辜。我們秉承IBM一貫的大手筆,在全國80家報紙上刊登跨頁廣告,申明我們的態度。聲明的開頭是這樣的:「IBM真的在計算機行業中損害了他人利益嗎?請看事實說話。」為了表明公司是如何同心協力、眾志成城,我們讓IBM在各地辦事處的經理親自將廣告詞送到當地報社。這些廣告花費了75萬美元——幾乎是我們一整年的廣告預算——但我覺得這麼做很值得,因為我希望打消我們客戶、股東及公司員工的疑慮,讓他們相信IBM的確是無辜的。
在受到拉姆齊・克拉克的打擊後,我的鬥志反而高昂起來,我把無關緊要的事情通通放下,全力以赴地捍衛IBM。這有點像是某種原始本能——就好像拉姆齊・克拉克威脅到了我的孩子。在這個案子懸而未決的那些年裡,這種強烈的感覺一次又一次地促使我堅持下去。當我坐下來同我們的律師一起商討時,我會在這一秒鐘清楚地意識到正義與貪婪之間的區別,然後在下一秒鐘我會讓自己的想法完全跳出法律的範疇,制定辯護策略。只有在確定使用何種策略之後,我才會回頭考慮這一策略的合法性。我的這種思維過程是有問題的:也許這正說明了一開始為何需要制定反托拉斯法。我在這時終於體會到當年我不斷催促父親舉手投降、接受庭外和解時他心中的感受。
我一直儘力正確看待這個案子。值得一提的是,儘管政府提出要我們徹底改變經營方式並接受嚴厲的懲罰,華爾街的反應卻很溫和。在政府提起訴訟前,IBM的股票每股大概賣300美元,政府提起訴訟後,股價僅僅下跌了8個點,看來投資者都明白擔心也沒用,這個案子肯定得花上好些年時間才能解決,這反而堅決了我的想法:這個案子根本就不該被立案。多年以來,我做了許多工作以確保IBM的人不會為了保住公司的行業地位而採取不正當的手段。在市面上出售的全部計算機中,IBM的產品大概佔了70%,我們的高層主管在工作中面對的挑戰之一就是絕不過度威脅市場競爭或是在競爭中採取過激手段,特別是在20世紀60年代,許多規模較小的企業進入計算機市場,同我們展開競爭。早在1961年,我就向全公司下發了一份行為準則,明確地規定了我們能做什麼事情,不能做什麼事情。其中就有規定禁止在推銷過程中採取過激行為,像是毀謗、貶低其他公司的產品;泄露我們尚未發布的產品信息以阻止客戶購買我們競爭對手的產品。也許最重要的一點是我對IBM推銷員們所說的,為了維護市場秩序,他們在推銷產品時必須遵守公平的競爭原則:
換位思考一下,假設你是我們的競爭對手——規模小、資金基礎不穩固、沒有強大的靠山、在行業內尚未闖出名頭——但手裡的確有很好的產品。要是像IBM這樣的大公司採取此刻你們打算採取的行為,你會作何感想?你會不會覺得IBM在採取不正當的競爭手段?你會不會認為IBM之所以採取某種固有的推銷策略只是因為它規模大、名氣大,而因為你不具備這些條件,所以不能照搬此種推銷策略?……我們不能這樣做或是給人留下這樣的印象。
每一年,我們都要求公司的每個推銷員簽署一份知情書,表明他已經清楚這些規定了。我希望我們的名譽清清白白,因為IBM已經是規模如此巨大的企業了,我們沒有理由搞壟斷,沒有理由靠巧取豪奪來賺錢。要是那樣做的話,實在太愚蠢了。
儘管我們作出種種努力,還是經常發現要想忍住不採取雷霆手段實在很難,特別是在同那些一股腦兒湧進市場想從我們碗里分一杯羹的對手競爭時。在20世紀60年代末,一大批新企業冒出來,專門生產劣質磁碟驅動器、終端機以及其他連接System/360計算機的外圍設備。這些所謂的插接兼容設備製造商(簡稱PCMs),從我們獲利最多的產品那裡搶走大量生意,實在很讓人惱火。因為他們都是些寄生蟲,只要我們稍微採取一點行動,他們就完蛋了。而我們每到產品升級或是降價的時候,就會面臨一個選擇法律還是選擇客戶的兩難境況。比方說,IBM的工程師對某個軟體進行了升級——我們能不能在產品發布的時候介紹說,它有一個附帶的功能,能讓我們的計算機拒絕接收存儲在XX牌磁碟上的數據?我們能不能進一步介紹說,它可能將XX牌磁碟公司擠出市場?這在法律上屬於灰色地帶。當我們把這些問題拿去問我們的律師時,得到的也永遠是含糊不清、令人費解的答案,像是「要是你們用這種方式發布產品,有40%的可能性惹上麻煩。」這讓我們經營起公司來十分困難,當時除了司法部對我們提出了起訴,還有超過五六次插接兼容設備製造商、計算機出租公司和其他公司也對我們提出反壟斷起訴,指控我們企圖搞垮它們。其中最麻煩的一個起訴者是一家明尼阿波利斯市的計算機製造商,數據控制公司,他們的律師同司法部保持著密切合作。
共和黨政府一向不被認為是反托拉斯的「狂熱鬥士」,現在我們還不清楚尼克松政府是否會對我們的案子採取強硬態度,儘管新上任的反托拉斯署署長告訴記者他將積極跟進這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