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 詭計類別集成 意外的罪犯

偵探小說這種形式自發明以來,才不過一百一十年左右的歷史。然而這期間,世界各國的偵探作家在詭計上費盡心血,希望自己的創意領先他人,幾乎把人類能想得到的詭計都用盡了,大家一致認為再也沒有想出全新詭計的餘地了。

戰後我讀了相當數量的英美偵探小說,我一邊閱讀,一邊記錄各種詭計,搜集了八百餘種,並於二十八年秋天在《寶石》雜誌上發表了《詭計類別集成》一文。大略的內容是,罪犯想出來的詭計可分類為關於罪犯的不可能(即意外的罪犯)、犯罪行為物理上的不可能(包括「密室犯罪」、腳印、指紋等詭計)、犯罪時間的不可能、意外的兇器與毒物、人與物意外的隱藏方法等幾項。在本篇文章中,我想討論一下其中「意外的罪犯」這一項詭計。

「意外的罪犯」詭計中最常被使用、變化種類也最多的是「一人兩角」。我的整理中,八百例中有一百三十例是「一人兩角」的變形版,占第一名。其次是「密室犯罪」,有八十三例,這兩種詭計佔了絕大多數。「一人兩角」中有被害者就是兇手的構想。

在一宗命案里,兇手和被害者平素水火不容,沒有人會想到二者竟會是同一人物。因為加害者與被害者向來勢不兩立。偵探作家(有時候現實的罪犯也是)窺探到這種常識的盲點將產生的化學變化,由此構思出了各種詭計。

從我的分類中找出「被害者就是罪犯」的項目,內容如下:

(1)罪犯偽裝成被害者(若予以細分,有在犯罪前偽裝以及犯罪後偽裝兩類)……四十七例

(2)共犯偽裝成被害者……(複數罪犯的情況較易實行)四例

(3)罪犯偽裝成被害者之一……(複數被害者的情況,使用這種詭計的知名作品有范達因的《格林家命案》、奎因的《Y的悲劇》)六例

(4)罪犯與被害者是同一人……九例

我想其中(4)項最令人感到不可思議。可能出現罪犯與被害者是同一人的狀況嗎?

這種狀況常在以下三個場景中發生。

首先以「竊盜」為例,某市第一流的美術古董商賣出昂貴的寶石給老顧客。一段時間後,老顧客說寶石的台座損壞了,想做一番修理。古董商收下寶石一檢查,竟發現那是製作精良的贗品。但顧客是個大富豪,不可能拿假貨過來。古董商暗暗心驚,自己竟賣出一件贗品而完全不曾察覺。這是古董商單方面的重大過失。古董商也想過找替代品還給富豪,但這是非常珍奇的寶石,弄不到一模一樣的。如果就這樣將修理完的贗品還給富豪,古董商將信用掃地。身為第一流古董商,他的自尊不允許這樣的醜聞在社會上流傳。

情急之下,古董商想出一計,他親自假扮盜賊,從工房的天窗潛入,偷走寶石。隔天早上向警方報案,調查發現確實有竊賊入侵的痕迹,古董商向客戶道歉,支付相當於寶石金額的現金。雖然虧損了一大筆金錢,但商店的名聲是再多錢也換不到的。因為是偵探小說,整起事件並非從頭開始描寫,而是從結果倒敘回去,因此成了一個非常不可思議的故事。這是自己偷自己的東西,亦即被害者與加害者是同一人的例子。

「傷害」的例子,可以舉我的舊作。雖然西方作品中也有例子,但得交代冗長的情節才能明白,所以這裡就引用我的作品《何者》。說的是戰前發生在陸軍高官邸內的事。一天晚上,小偷潛入了無人的主人書房。主人的兒子最先察覺到進了小偷,獨自前往一片漆黑的書房查看,小偷情急之下朝他開了一槍,後從窗戶逃逸。子彈擊中兒子的腳,致使他重傷住院,康復後成了跛子。後來贓物在庭院的池底被找到了。

其實,這是兒子自導自演的一齣戲,他用手帕包起書房的珠寶,從窗戶扔進院子的池子里,偽裝出遭竊的樣子,再用手槍射向自己的腳部。僅有這些信息,讀者或許無法理解兒子為什麼要自殘。繼續往下看才知道他想逃避徵兵。作為將軍的兒子不能堂而皇之拒絕,所以他想出了被小偷射傷,成為跛子以逃避徵兵的妙點子。換言之,被害者與加害者是同一人。這種點子只要添加細節,寫成倒敘形式,就可以成為一篇頗有意思的懸疑故事。

接下來是「殺人」,需運用兇手與死者是同一個人的障眼法。這聽著挺荒謬,但將不可能化為可能,正是偵探小說的精妙所在,只要有一點契機,就可以衍生出許多妙計。在此,契機就是「自殺」這個想法。所謂的「自殺」,殺人者與被害者是同一個人,只要從這裡鋪陳開來就行了。

罹患不治之症,被醫師宣告將死之人,由於心裡恨極了某人,想著反正離死期已經不遠了,復仇時不我待,這樣的背景預設就是該類詭計生根發芽的最佳土壤。他製造出各種假線索,使得被怨恨的人蒙上嫌疑,然後偽裝成他殺進行自殺。國內外的偵探小說時不時就出現這種詭計。

殺人者與被殺者是同一人的詭計,在英國有一個極為出色的例子。英國天主教中,有位學識淵博的神父,總主教羅納德·諾克斯。他熱愛偵探小說,也寫過許多作品。他的長篇代表作《陸橋謀殺案》於戰前翻譯成日文引進,在偵探小說愛好者中名氣極大。他的短篇作品中就有一個非常拐彎抹角的不可思議的偵探故事。

男主人公罹患絕症,被醫師宣告死期不遠,他絞盡腦汁想逃避等待死亡的痛苦,但他是個膽小鬼,實在不敢自殺。他認為如果不能自我了斷,就只能讓別人殺了他,但不可能有好心人願意為他人犯下謀殺罪。他必須自己安排別人殺害他才行。

因此他想出了一個非常迂迴曲折的點子:最好的方法就是自己殺了別人,因殺人罪而被判死刑(必須注意的是,雖然這是一篇諷刺小說,但絕不滑稽。聽我如此描述,總會覺得故事滑稽萬分,但原作並非按時間順序,而是以第三人稱巧妙迂迴地描寫,如此就十分合理了)。於是他想到了一個頗有意思的詭計,以間接方式殺害陌生人,這次的謀殺並沒有成功,警方也一點兒都沒有懷疑到他頭上。他覺得殺人真不是件容易的事。

然後他想出了更複雜的點子。雖然他試圖殺害別人失敗了,但如果自己一人扮演兩角,一個自己殺害另一個自己的計畫成功的話,就能如願成為罪犯了。他想這次的計畫是殺害另一個自己,應該不難的。

他化身成完全虛構的人物,與真正的自己進入沒有第三名乘客的一等車廂。虛構人物先進去,在沒有目擊者的情況下悄悄從另一個出口離開,換回自己的裝束進入車廂。兩次進入車廂他都有意讓乘務員和服務生看見,向他們打招呼,讓對方以為有兩位乘客進入同一節車廂。

火車抵達下一站,從車廂出來的只有真正的他,虛構人物消失無蹤。他偽裝成真正的他在火車行駛中殺害了虛構的自己,列車駛過長鐵橋時把屍體扔進河中。乘務員和服務生都知道車廂里有兩位乘客。當火車抵達兩人下車的車站後,虛構人物消失,只剩下真正的他鬼鬼祟祟地下了車,這不可能不惹來懷疑。

他實施了這個奇妙的詭計。結果這次如願以償遭到逮捕,差點兒被判有罪。結果事到臨頭,他開始害怕起原本渴望無比的死刑。他想無罪脫身,於是懇求律師,坦承真相,靠著律師的力量無罪開釋,然而卻在從法院回家的路上,沒能躲過從後面開過來的卡車,一下子就被撞死了。這算是一種反諷小說,是殺人者與被殺者是同一人的詭計中,極為特殊的一例。

以上是利用「一人兩角」詭計製造意外的罪犯的例子,我的詭計分類中,還有「一人兩角以外的意外的罪犯」項目,細分為下列十種。

偵探即罪犯;案件的法官、警官、獄長是罪犯;案件發現者是罪犯;案件記述者是罪犯;無力犯罪的幼兒或老人是罪犯;殘疾人、重病患者是罪犯;屍體是罪犯;人偶是罪犯;意外的複數罪犯;動物是罪犯。

挑出其中我最初便覺有趣的項目,偵探即罪犯詭計,其構想顯然最為出類拔萃。讀到負責辦案的名偵探其實就是真兇,我真是大受震撼,大呼過癮之餘體驗到了無與倫比的快感。少年時代讀到三津木春影改寫的勒布朗的《813》時,首次認識了這個詭計,真是覺得有趣至極。

勒魯的《黃屋奇案》一樣利用了該詭計,不過我是在後來才讀到的。雖然是第二次,但這個詭計仍然對我產生莫大吸引力。若有人用過偵探就是罪犯這種詭計,以後再出現的作品就成了模仿,會讓人覺得重複而厭煩。即使如此,還是有相當多知名的作品用了該詭計。

最早的是愛倫·坡的《你就是兇手》,這雖然不是純粹偵探小說,不過故事一開始就指揮辦案的人物,最後被發現就是罪犯,不愧是愛倫·坡,在這個詭計上也領先群雄。

接著是英國的伊斯瑞爾·冉威爾的長篇《弓區之謎》(一八九一年),這比一九零一年的《黃屋奇案》、一九一零年的《813》要早上許多。冉威爾是純文學作家,因此在文章結構與行文方面都十分出色,我認為作為一部將「偵探即罪犯」及「密室殺人」這兩大詭計發揮得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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