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 偵探小說的界限

一個月前,本欄(東日文藝欄)刊登了甲賀、大下兩君近乎筆戰 的文章,引起了偵探小說愛好者的注意。有人詢問我對這件事的看法,儘管遲了些我還是寫下本文。

對於純粹偵探小說的界限,我的意見與甲賀三郎相同。我想沒有人能否認偵探小說從根本上應著眼於通過邏輯推理以獲得解謎的樂趣。卡羅琳·韋爾斯 的《偵探小說入門》也提出了相同的意見,我在其他地方看到的論述,用詞雖然不同,但毫無例外,意見都與甲賀相同。事到如今,也沒有必要再高聲疾呼了。(不過使用「謎團」比喻的時候,因為「謎團」能單純靠智力破解,但偵探小說除了機智以外還有科學的邏輯推理,這是決不可忽略的。偵探小說於文學,猶如學問與藝術的混血兒,必須賦予特別地位的理由就在這裡。)

純粹偵探小說的這種概念,是根本的,應該是永恆不變的。大下宇陀兒主張「打破偵探小說的框架」,並非否定這種本質的觀念,應該解讀為提升表現方法,使其更具藝術性、別開生面。若非如此,就純粹偵探小說而言,就是大下的謬誤了。

前面我使用了「純粹偵探小說」這樣的說法,為什麼偵探小說上頭不冠上「純粹」(或本格)兩個字,就無法恰到好處地顯示出其貼切的意義呢?其中潛藏著偵探小說複雜微妙的問題。

今天被稱為偵探小說的作品,有如下幾種形式:

一、犯罪推理的純粹偵探小說(如柯南·道爾、切斯特頓、范達因)。

二、缺少推理樂趣的犯罪研究小說(如弗萊徹、韋爾斯·克勞夫茲)。

三、著眼於描寫罪犯心理、犯罪過程的犯罪小說(現在我想不出適當的代表作家,但我們熟悉的作家,愛倫·坡及雷見爾即是)。

四、只著眼於「意外性」的大逆轉小說(如比斯頓)。

五、以罪犯或偵探為主角的諧謔小說(如《地鐵薩姆》 )。

六、以犯罪為主題的科學小說(如韋爾斯的某部作品)。

七、以犯罪或偵探為主題的通俗冒險怪奇小說(如勒布朗、華萊士 、魯鳩 、奧本海姆 )。

其他就連純粹的怪奇小說、恐怖小說、怪談等,只要稍涉及犯罪就被當成偵探小說。甚至連巴爾扎克、狄更斯、陀思妥耶夫斯基等人的某些作品,也被命名為偵探小說。這種難以置信的混亂究竟從何而來?我能想得到的有如下原因:

一、在日本,偵探小說與犯罪小說沒有從根本上明確區分。

二、為了讓偵探小說這個名稱流行起來,姑且將近似偵探小說的其他類型小說(犯罪小說、探討犯罪的科學小說,還有怪奇小說、冒險小說、怪談等)都歸入偵探小說的範疇。

三、偵探小說愛好者以及偵探小說相關出版界人士貪婪地想儘可能開疆闢土。

四、被出版界打上偵探小說作家標籤的作者,只要寫出類似偵探小說的作品就會被當成偵探小說。而作者本身多半也出於立場,無可奈何地將其當成偵探小說發表。

五、有時候算不得偵探小說的作品,也會有讀者無視於作者的意願,只一味放大作品中的偵探樂趣,將之稱為偵探小說。

可以舉出諸如此類的原因。

話說回來,如果甲賀無視現狀,就主張偵探作家不該發表純粹偵探小說以外的作品,那就不免單純、偏狹了。

況且被稱為偵探作家的這群人,也沒有人不醉心於純粹偵探小說的。但想發表大量的純粹偵探小說,只要作者對相類似的詭計越敏感就越困難。

事實上不僅甲賀所舉例的范達因感嘆「一個作家要創作六篇以上的純粹偵探小說太困難了」。愛倫·坡也只寫了三篇純粹偵探小說。就連柯南·道爾也不止一次想讓福爾摩斯退休,無奈一直被絆在出版界里,一共寫下了六十幾篇,但後期的作品完全失了神采。還有切斯特頓,也沒辦法寫出更多的布朗神父系列。從這些狀況都可以看出要持續大量生產出色的純粹偵探小說有多麼困難。

一方面肯定范達因的說法,一方面又責怪偵探作家的作品跳脫純粹偵探小說的框架,這種立場本身就是矛盾的。再說,就連本格派的甲賀自己也不是只發表純粹偵探小說而已。

不是所有作家都能像范達因那樣,寫完幾篇純粹偵探小說之後就封筆。厭倦了純粹偵探小說的偵探作家任憑天分發揮,更進一步開拓其他領域,也無可厚非。無論採取哪種形式,寫出精彩的作品始終是作家最大的課題。

的確,大下的《魔人》並非純粹偵探小說。但他的其他作品,比如《蛭川博士》,我認為不折不扣就是篇敲響長篇偵探小說晨鐘的作品。

然而誠如甲賀所言,「偵探小說才正要起步」。日本偵探小說無法脫離短篇故事之域,或許也是我們自身必須承認的事。我們偵探小說界總是鼓勵既有作家努力,敦促新人奮發。我希望自己有一天也能寫出讓甲賀滿意的真正的長篇偵探小說。

(昭和六年九月《東京日日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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