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相信,天國之父之所以將人類創造出來,是由於他對猴子特別失望。我也相信,一個人,即使是很有智慧、很有文化,假如對一件不是自己的專長或者自己並不是非常熟悉的事發表意見的話,那麼這種意見經常會是非常愚蠢、沒有價值的,這種行為肯定會令天國之父感覺人類又令他失望了,人簡直比猴子強不到哪兒去。
各國的國會以及議會都不是由作家以及出版商,而是由律師、商人、廠主、農業家、銀行家,如此等等的各種人物組成的。當提出足以對這些大企業造成影響的法案時,他們立刻變得高度緊張、全神貫注起來,因為這些事的走向可能牽扯到很多立法機關中的人的切身利益,所以隨時隨地,他們都準備起來拚命鬥爭。那些對法案進行制定、修改、解釋以及討論的人,正是對其中利害所深知的人,同時一般民眾也信任他們,公認他們有進行制定、修改、解釋以及討論等一系列的程序的權利,並且向那些不懂得的人提供權威的資料。
這樣做的結果便是美國或英國的重要法規,也許多少還是有些智力含量的產品,還充分體現出了各方制衡的原則,還不是不可救藥到像白痴一樣的東西。但是,這兩個國家的版權法例外。
直到如今,各國的國會以及議會仍舊很像七十五年、八十年前的英國議會的樣子,註定將來也仍舊會是那個樣子。當年,在英國國會開會對關於出版等事宜進行討論時,這些事對於他們來說全都是陌生的,他們對此一無所知,就好像沒有出生的嬰兒對於神學以及版權一無所知那樣。同時這些事情也不會關係到他們的切身利益的,就好像遠在月球上的事情那樣和他們沒有關聯,所以對於出版,他們無知並且沒有絲毫的求知慾望。
我記得,當時這些議會裡面,並沒有鐵路上的人。那些議員們必須藉助斯蒂芬森的說明才能夠懂得一些有關於鐵路交通的事情,而對於他,他們則認為他是一個又瘋又傻的幻想家,甚至是一頭蠢驢兼詩人。過去,他們對有關鐵路上的事既沒有知識又沒有經驗,自然不太可能對斯蒂芬森有什麼了解。
所以,尷尬的局面不可阻擋地出現了,那些斯蒂芬森的說明,對他自己來說,是特別簡單的道理,但對那些好心腸的議員來說,卻是重重的迷霧。對於他們的知識儲量以及理解水平來說,他所講的是謎語,並且似乎毫無意義,似乎是夢境以及妄想般的謎語。雖然如此,既然是紳士,並且仁慈而又高尚,他們就耐著性子、慈悲為懷地對斯蒂芬森的話進行傾聽。
可是後來,當斯蒂芬森見到他們那木訥的眼神以及冷漠的反應時,他的火氣最終爆發了,說話也沒有那麼謹慎了,他竟然公然宣稱自己能夠向全世界證明,他能夠在鐵道上開動蒸汽火車頭,每小時行駛的速度能夠達到無法想像的十二英里之多。這下他便完蛋了。他這樣一講,那些制定法律的人們就再也不客氣了,他們將虛偽的面紗撕了下來,乾脆稱呼他為一個專做白日夢的夢想家,一個稀奇古怪的人,一個十足的精神病。
斯蒂芬森在蒸汽火車頭上遇到過的這種事情,也總是發生在版權問題上面。對於他們要制定法案的事,立法者們一竅不通,還不肯學,教也教不會,並且永遠如此——不管是他們自己還是後繼者。全部這一切的改變都必須一直要到他們自己成為出版公司的股東,能夠感覺到作家以及出版業的事情同他們的切身利益有關的那一刻才行——但在當前這個年代,這一天是永遠都不會到來的。
有時候,作家多少是懂得一些有關於這方面的問題的,不過被了解到的那些東西畢竟是極少的,沒有一個作家能夠真正完全、徹底地懂得有關出版商的事。一個人必須既是作家,也是出版商,這兩種行當的苦頭都吃過,才有資格去各國的國會或是議會的版權委員會,提出一些具有價值的意見。
在各個國家的國會或是議會裡面,有關大公司利益的有價值的演講,早已被成千上萬次的發表過了,因為在這些重大問題方面,演講的人總是歷盡艱辛,說這些話,他們是有資格的。但是,據我所知,還從沒有過出版界的權威人士去立法機關就他那個行當來發表過去或是現在值得記住的演講。據我所知,只有一個作家曾在立法機關里就本行發表過值得記住的演講——那便是麥考利。
也許,他那次演說,哪怕是放到今天進行考察,也還會被作家以及出版商稱為偉大的演說。但實際上那次演說對於有關的題目是那麼的無知,論證又是那麼的膚淺和枯燥無味,這在那些既是作家又是出版商的人的眼中,只不過又是一個不幸的證明罷了。同時它也能夠說是一個確證——它對當年天國之父拋掉猴子而用人類代之,是對猴子非常不公道的事進行了證明。
舉一個簡單的事例來看。如果你能證明下面的事實,即這個殘酷的世界中,每個世紀都會生下二十個白痴,而每一個白痴,因為特殊的天才,都能夠製造出任何其他人不能製造出來的商品,從而令這個白痴和他的子孫能夠得到一些微薄的收入,用來維持五六個人的普通的生活。這樣,基督教世界的任意兩個國會或是議會,都不應該卑鄙到如此地步,竟然將那微薄的收益限制在若干年之內,以便令那些無權提出要求的人得以在這個期限後對這個權利進行享受。
我相信,各個國家的國會或是議會都會做這種事,因為鑒於個人的經歷以及遺傳的原因,他們全都對白痴懷有感情,向他們表示深切的同情。不管是英國還是美國,都不能在一個世紀當中產生二十個此類的作家,他們作品的生命力能夠超過版權法所規定的四十二年的。
但是各國的國會以及議會卻窮凶極惡地將四十二年這個期限抓住不肯鬆手,似乎出於一種瘋癲的歪理,認為對一百年中所產生的這二十個作家家屬稍微進行一下掠奪,就可以讓什麼人獲得某種好處似的。即便最頑固、最愚蠢的人都不會做出如此愚蠢的事吧!即便是猴子,也不會墮落到如此程度吧!
一個世紀當中,我們出了二十二萬本書,到今天還有生命力以及影響力的,到今天還有讀者以及市場的,連一個澡盆都裝不滿。即使將版權的期限放寬至一千年,情況仍舊不會改變。假如將期限改為一千年,那是不會出任何危險的,而且這個做法是既體面又高尚的。
七年前我在倫敦時,曾經被硬拉入上議院的版權委員會。當時,這個委員會正在審議一個法案,要將版權的期限增加八年,即增加為五十六年。主要由上議院裡面一位最能幹的人進行質詢——也就是思林勛爵——但是對於我來說,他似乎是個突出的例子,足以說明假如一個人要對一件自己既沒有經過專門訓練並且還缺乏經驗的事進行討論,那會是多麼的不明智。
那次討論的時間持續了很久,但我只想在此提一下其中的一個細節。思林勛爵問我說,依我看,公正的版權期限應該是多少年。我說是一百萬年——也就是說是永久的。這樣的答覆對他來講似乎是極大的冒犯,很顯然,我將他激怒了。他問我是否知道人們早已認定,觀念上的東西不算是財產,既然書本只不過是觀念的東西,那就沒有資格來當做財產,或是享受到財產所應得到的保護。
我說,我知道在過去的某個時候,曾經有人搞出了如此荒唐的邪說,而在表面上似乎很理性的人類,居然很起勁地對這個邪說給予了承認,完全沒有想到應該進行一下研究,證明一下那是虛妄的奇想,是不值得得到尊重的。我還說,雖然這被看成事實,並且還被認為其中含有智慧,但自從安妮女王以來,沒有任何一個議會或是國會尊重過它。我還說,在她所處的那個時代,版權期限從無限期改成有期限的十四年,但是作為財產,那是獲得了承認的。我還說,既然保留了一個期限——比如說,即便是十四年也罷——就是承認了書本所構成的那種觀念同時也是一種財產的這樣一種事實。
對於這些辯護之詞,思林勛爵無動於衷,顯然他沒被說服。他說,事實仍舊是,書本只由一些觀念組成,無論如何也算不得財產,所以也不能夠作為財產而有永遠存在的權利,絕不能夠自掌握著國家福利的立法機構手中得到恩典。
我說,我不能不就這個說法進行辯論,理由便是永久的版權早已經在英國存在了,並且已經獲得了將維護國家福利作為自己的任務的議會的承認。他要求拿出證據。我說,《新約》和《舊約》在英國被認可享有永久的版權,除此之外還有其他的幾種宗教書籍也是這樣,這種永久性的版權不是讓窮作家的那些挨餓的孤兒寡婦去享受的,而是成了牛津大學出版社的財產,那個出版社是無需這樣的恩寵就能夠生存下去。這一擊是無法駁倒的,我特別得意,但沒有表現出來。
接下來,我以自己天生的謙遜態度對那種認為書算不上財產的假設進行了駁斥,因為書由觀念組成,自始至終都是觀念的東西。我說誰都說不出有哪些財產不是自始至終以同樣的方式、同樣的材料——也就是所謂的觀念,為基礎創造出來的。
思林勛爵以不動產為例。我說,這個地球上任何一尺的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