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平等與不平等 二 邁入陷阱:中英虎門條約

極盡炫耀的南京條約簽字儀式在英艦皋華麗號上結束後,英軍鳴放了禮炮。全權代表璞鼎查心中的喜悅隨著禮炮的轟鳴而陣陣湧來,他已經完成了他的使命。

南京條約的中、英文本都是由英方擬定的,包括了巴麥尊訓令中全部要求。我在第三章曾提到巴麥尊頒下的對華條約草案,不妨將之與南京條約相對照:

一、中國開放廣州、廈門、福州、上海、寧波為通商口岸(條約第二款中實現)。

二、英國可在通商口岸派駐官員,並與中國官員直接接觸(條約第二、十一款中實現)。

三、割讓島嶼(條約第三款中實現)。

四、賠償被焚鴉片(條約第四款中實現)。

五、廢除行商制度,並賠償商欠(條約第五款中實現)。

六、賠償軍費(條約第六款中實現)。

七、賠款分年交付,未付部分以年利百分之五計息(條約第七款中實現)。

八、中國皇帝批准條約後解除對華海上封鎖,賠款付清後英軍方撤離(條約第十二款中實現)。

九、條約用中、英文書寫;文義解釋以英方為主(前一項在執行中照辦,後一項因清方官員不懂英文且條約中文本由英方擬定,已無以英文解釋為主之必要,故在條約中未載明 )。

十、條約由兩國君主批准(條約第十三款中實現)。

由此可見,璞鼎查嚴格遵守了訓令,且條約排列順序也大體遵照巴麥尊草案的規定。

在巴麥尊條約草案之外,璞鼎查還另加4款:

一、釋放戰時被囚英人,即條約第八款。

二、赦免戰時與英方交往的「漢奸」,即條約第九款。

三、清朝制定並頒布一部新的海關稅則,即條約第十款(此款為巴麥尊條約草案中,作為放棄割占海島的五項交換條件之第二項)。

四、兩國官員平等交往,即條約第十一款(巴麥尊條約草案無此內容,但訓令中有此精神 )。

可以說,璞鼎查超額完成了英國政府交予的任務。

南京條約簽字時,巴麥尊因政府更迭而去職,他看到條約後在私函中稱為「滿意的結果」。 新任外交大臣阿伯丁伯爵(LordAberdeen)一直強調巴麥尊先前的訓令仍舊有效,收到條約後,在訓令中表示對璞鼎查的工作「深為讚許」,並「完全認可」。

此時在璞鼎查的面前,已不再有叢山峻岭,僅剩下兩宗遺案需要處理:

一、鴉片貿易合法化。巴麥尊訓令中提出了這一問題,但又規定,英國政府「並不作任何要求」,指示璞鼎查利用一切機會和證據,勸說清朝放棄禁煙法令。 南京條約簽字前後,璞鼎查進行了一系列的遊說活動。 據璞氏後來的報告,耆英曾做出保證,清朝今後將禁煙範圍「局限於本國兵民」,也就是說,不再對英國鴉片販子採取行動。

二、子口稅。巴麥尊訓令對此有明確指示 ,但由於談判時間短促,更兼英方對內地關稅情況不明,因而南京條約第十款對此無明確規定:

英國貨物自在某港按例納稅後,即准由中國商人遍運天下,而路所經過稅關不得加重稅例,只可估價則例若干,每兩加稅不過 分。

在具體數額前空了一格。 此即後來作為南京條約附件的「過境稅聲明」的由來。

但是,當璞鼎查收到耆英9月1日發出的十二項交涉的照會後,銳利的眼光一下子發現了新的機會。看來他進行了認真的研究,於9月5日復照耆英:對其照會中本屬中國主權或符合國際慣例且無關緊要者,如第二、四、五、六、七、十二項予以同意;對於拱手相讓的第八項(治外法權)表示歡迎;對於不符合南京條約的第一項予以拒絕;而對於第三、九、十、十一項(內容大多為中國主權或內政)或進行辯解,或設置障礙。無知的耆英絲毫沒有意識到他將本屬清朝可自行決定的事項,拿去與英方交涉,就潛藏著需由對方點頭的意思,就已經損害了自身的權益。

在璞鼎查的復照中,有兩點須特別注意。

一、關稅問題。璞鼎查明明知道耆英照會第十一項交涉違反了南京條約,但他沒有正面拒絕,反偽言哄騙:

今本公使以已當兩國中人之委,詳論出口入口內地之餉稅,毫無偏性,乃拊心言明其所念矣:稅之太重者,則走漏之弊,稅之太輕者,則以為不足算,均所不悅。乃除所須以資用之外,有盈溢歸帑之數,系所心愿。本公使只俟貴大臣等,由內閣奉諭,以便宜行辦,則圖一晤為面敘各情。本公使又在粵東或他處,若更為便與貴大臣商議,以致此要之案有著也。(重點為引者所標)

璞鼎查在此巧作「毫無偏性」的「中人」狀,引誘耆英商談清朝可以自行決定的關稅問題。因為南京條約規定,該條約批准且付清第一筆賠款,英軍須退出長江,璞鼎查深知此類談判不會速戰速決,提議談判地點在廣東。又為使此談判具有法律效用,提醒耆英,談判代表應是「由內閣奉諭」有「便宜行事」之權的欽差大臣。

二、另訂條約。璞鼎查在照會結尾提出:

其(耆英照會)內有數件,甚屬重要,應另繕一單,附粘本約。以便大清大皇帝、大英君主均准施行。此乃本公使之意見,而貴大臣等如無異意,本公使即另寫一單,以便為附粘也。 (重點由引者所標)

也就是說,璞鼎查要求在南京條約簽訂後,另與清朝訂約,且新條約由他來起草。

璞鼎查在照會中設置了兩個陷阱。他的兩項提議即「五口通商章程:海關稅則」和「五口通商附粘善後條約」(虎門條約)之由來!

中英南京條約的性質是和約。按照當時的西方和現時的世界所通行的戰爭法慣例,和約一旦簽訂,兩國關係即由戰爭狀態轉入和平狀態,此後戰勝國不得再向戰敗國提出有關戰爭賠償的要求,提出的其他要求也必須符合和約的文字和精神。換言之,此後清朝完全可以依據南京條約的文字和精神,拒絕英方沒有和約依據的要求。可是,這些道理,在「天朝」裡面,又有誰曉得呢?

耆英收到璞鼎查復照的同時,也收到了道光帝命其對「一切緊要事件」進行「妥議」的諭旨。交涉本是他的主動行為,按他的觀念(即「天朝」的觀念),根本不可能識破璞鼎查的詭計,反感到英方已接受了他的許多要求,並為今後的談判敞開了大門。比起先前動輒以炮轟南京要挾的姿勢,璞鼎查此時的面孔似顯得可親可愛。道光帝諭旨中的懇切言辭,又使他感到臣子的責任感。他決計努力挽回清朝的「權益」,在折衝中施展身手,使中英關係在戰後建立在一個結實可靠的基礎上,不留後患。

由於資料的缺乏,我們不太清楚這一階段中英談判的細節,但從李星沅日記中看到:

(9月17日)至院見石琴(黃恩彤,字石琴)書云:夷約十三條(指南京條約),又有十一條。

(9月30日)至局見石琴致篔翁(孫善寶,浙江布政使,字篔谷)書,盛稱逆夷好禮,而以慎重辦理妄啟猜疑,殊屬荒謬,所續議八條,亦多將就。

黃恩彤是此時中英交涉的幹員,他在信中透露,清方先與英方達成協議十一條,後又改為八條。

而耆英9月20日的奏摺又大體載明八條協議的內容,其中包括道光帝特別看重的今後商欠不由官還等項。在該折的最後,耆英又稱:

除新設五處馬頭尤非善後事宜可比,必應妥為籌定,以期永久安堵,容臣等同未盡各事宜悉心詳議,務期周妥,另行具奏外。

看來耆英除「善後事宜」(即八條協議)外,又照著璞鼎查給他指明的方向前進,準備與英方談判「五處馬頭」(即通商五口)有關事宜了。

道光帝收到該折,對八項協議予以批准,「俱著照所議辦理」,另下旨:

此外尚有應行籌議事宜,著耆英等通盤酌核,悉心妥商,切勿稍留罅隙,致茲後患。

儘管道光帝還不知道耆英將如何就「五處馬頭」事宜與英方交涉,卻已批准了他下一步的行動。

至1842年9月底,清方已付清第一筆賠款,按照南京條約,英國應當撤軍了。璞鼎查於是照會耆英等人,提醒他不要忘記廣東談判:

俟貴大臣、都統、部堂抵粵後,再行詳晰會議,善定章程,將來附立和約,以申永好,而定通商。

9月29日,璞鼎查來到南京城內正覺寺辭行,耆英又向他當面保證:「所有稅餉一切事宜,俟十月內(即公曆11月)到粵,再行妥議。」

從10月2日起,英軍由南京逐步退出長江,入海南下廣東。為此而鬆了一口氣的耆英,於10月13日一下子上了五道奏摺和兩份夾片。明明是他未經請旨擅允英方廣東談判的提議,他卻援引5個月前道光帝命其由杭州南下廣州的諭旨,要求批准他攜帶欽差大臣關防,前往廣州將軍本任,繼續與英方「申明要約」,妥辦「五處馬頭通商事宜」。在這一大堆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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