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平等與不平等 一 中英南京條約及其引起的憂慮

作為鴉片戰爭結束標誌的1842年8月29日在南京江面上簽字的中英和約,被後人名之為「南京條約」。它共有十三款, 無疑是一項苛刻的不平等條約。

若從具體條款來看,南京條約之所以為不平等,主要是三項內容:一、割地(第三款);二、賠款(第四、六、七、十二款及第五款後半部分);三、赦免「漢奸」(第九款)。而第一款宣布和平,第十三款規定批准程式,並不涉及平等或不平等;第八款釋放英囚也合乎當時和現在通行的國際法慣例;至於條約第十一款平等國交,反是這項不平等條約中的平等條款。

除去以上今天比較容易判別的條款外,該條約還有三項規定:一、五口通商(第二款);二、廢除行商(第五款前半部分);三、新定稅則(第十款)。這些關於經濟貿易的條款,很難簡單地以平等或不平等來界定。

從今天通行的國際關係準則而言,一個國家選擇何種方式進行對外貿易,本是主權範圍之內的事。就此而言,英方強加中國的這些規定,無疑是強權的表現。

從社會經濟發展史的角度來看,一口通商、行商制度束縛了中國對外貿易的發展,不利於中國從自給自足的小農經濟轉向市場交換的工商經濟;廣州的關稅由吏員和行商操縱,使每一次關稅交納都成為討價還價的灰色交易,外商受害,國家無利。這些難道還應當繼續保留?

因此,從理論上講,最佳方案是清政府自身改革,作好內部準備後主動開放,並在具體做法上與國際接軌。但在歷史現實中,這種可能性等於零。

後來的歷史說明,西方的大潮衝擊了中國的舊有模式,民眾的生產和生活(主要在沿海地區)為之大受損害,在此哀曲中又萌生出中國前所未有的種種社會經濟現象。五口通商、廢除行商、新定稅則,作為英國此戰的主要目的,反映出其欲將中國納入世界貿易體系的企圖,使倫敦、曼徹斯特和孟買的老闆們大發利市,致使中國在毫無準備和防備的情況下倉促開放。這對中國有不利的一面,但在客觀上為中國提供了擺脫循環的新途徑。從短期上講,負面作用大於正面效應,而從長期來看,負面作用在不斷退隱,正面效應在逐漸生長。至本世紀,正面效應超過了負面作用。

我們不妨設想一下,中國的開放若不是在上世紀中葉而是更晚,中國的現狀又會怎樣?

歷史學家應當具備遠距離的思辨力。

然而,以上認識只是今人的一種分析,與當時人的思想是不搭界的。

前一章提到的張喜,在其對條約談判的詳盡記錄《撫夷日記》中,除對賠款的殺價外,另外只記了一條清方的抗辯:「黃(恩彤)、咸(齡)兩大人出城,與夷人會議,不許夷人攜帶家眷。」 這可能是張喜知識有限,不能理解條約內容的意義。而時任江蘇布政使李星沅看到條約的反應,不得不讓人深思:

閱江南鈔寄合同(指條約),令人氣短,我朝金甌無缺,忽有此磋跌,至夷婦與大皇帝並書,且約中如贖城、給煙價、官員平行、漢奸免罪,公然大書特書,千秋萬世何以善後…… (重點為引者所標)

李星沅當時是主和的官員。他沒有對條約內容直接評價,只是「大書特書」使之恥辱,大約這些事是可以私下做而不能公開說的吧。他最看不慣的,是「夷婦與大皇帝並書」,作為一名飽學經史的儒吏,本能地感到無法向歷史交賬。在戰爭緊要關頭以病求退,歸田後又著述甚豐的前江蘇巡撫梁章鉅,此時尚在歸途,得到消息後,致信福建巡撫劉鴻翱,對福建須開放兩處口岸憤憤不平:

江南(指江蘇)、浙江、廣東,每省只准設一馬頭,而福建一省獨必添一馬頭以媚之,此又何說以處之。且江南之上海、浙江之寧波、福建之廈門、廣東之澳門,本為番舶交易之區,而福州則開國以來並無此舉。

梁氏為福建長樂人,恰恰位於福州出海的閩江口端,福州的開放使之恐懼。

相比之下,浙江巡撫劉韻珂對條約的感受顯然「深刻」得多,他給南京的耆英、伊裡布、牛鑒寫了一封長信,一口氣提出十個問題:

一、對英條約簽訂後,其他國家望而效尤,清朝又不知底細,該怎麼辦?

二、英國已在廣東「就撫」過,並給過銀兩(指義律—奕山停戰協定),此次若其國王認為郭士立(清方一直將此人視為主謀之一)、璞鼎查辦理不善,別生枝節,該怎麼辦?

三、英國屢言北上天津,此次未將天津列為口岸,如何「能杜其北上之心,方可免事後之愧」?

四、各通商口岸皆有章程輸稅納課,今後若英國阻勒商船,清政府管不管?若清政府採取措施,豈不又引起釁端?

五、今後若有民、「夷」爭訟事件,英方拒不交凶,如前林維喜案,又該如何「戢夷暴而平民心」?

六、各省戰後重修海防工事,英方若對此猜疑而阻撓,該怎麼辦?

七、赦免「漢奸」之後,若有匪徒投靠英方而擾害民眾,英方又予以庇護,該怎麼辦?

八、若英人潛入非通商口岸地區而引起民眾抗拒,英方必歸罪於清方,「起兵問罪」,該怎麼辦?

九、英人在舟山「建造夷樓」,「大有據邑之意」,若各通商口岸均如此,致使「轉盼之間,即非我有」,該怎麼辦?

十、中國之凋敝在於漏銀,新開口岸後漏銀更易,清方若禁銀出口又會挑起釁端,該怎麼辦?

這是一篇新的「十可慮」,是對戰後中外關係的深層次的思考。本無國際知識的劉韻珂,所提出的問題以今日之眼光觀之十分可笑,不若前一篇「十可慮」分析清朝內部問題那般實在,但卻真實地道出一名負責任的官員對未來中外格局,尤其是通商口岸地方官員如何處理「夷務」、解決民「夷」糾紛的憂慮。

劉韻珂的這封信,沒有直接評價南京條約(這也是他一貫的辦事風格),但用提問題的方法曲折地表達了他對條約的看法:這份條約太簡略了,在許多具體的問題上缺乏具有長遠眼光的明確規定,因而在操作上有其任意性,稍微處置不當就有可能引起釁端。這次戰爭已使他打怕了,最懼再起兵刃。他在信中說:

撫局既定,後患頗多。伏念計出萬全,定必預防流弊。

逆夷反覆與否,姑不具論,即善後事宜而論,已有儳然不可終日之勢。

至於如何防止這些「流弊」,他沒有具體說明。我不知他是沒有對策,還是有辦法不說,只是將問題原原本本地交還給耆英、伊裡布和牛鑒。

由此,我們不僅要問,劉韻珂寫這封信的真實意圖是什麼?他僅僅是對耆、伊、牛訂立的條約表示不滿?抑或讓三大憲作補救?三憲均為主持談判的官員,劉氏是暗示他們繼續與英方交涉?從而對他提出的十個問題作更具體的規定?

這可是一個危險的信號。

在中國的歷史上,南京條約畢竟是亘古未有之事,各色人等議論紛紛當在情理之中,況且在專制社會中,臣子們的意見往往無足輕重,真正有效用的是聖旨。

道光帝因一份偽造的告示而最後決計主和,江寧將軍轉呈的常鎮道稟帖,使之知曉英方的條件,遂下旨:一、煙價在廣州已付,軍費和商欠不準賠;二、平行禮可以通融;三、香港「暫行賞借」(不是割讓),閩、浙沿海暫准通商,但不許長久居住。這是他對未來和約的最初設想。

1842年8月18日,道光帝收到耆英的奏摺,更清晰地了解到英方的要求, 作了一些讓步:一、廈門、寧波、上海准其貿易,但再次強調「不準久住據為巢穴」;二、福州不準開放,不得已可改為泉州;三、香港仍堅持「賞借」;四、對於賠款不再反對,只是詢問款項如何籌措。 該諭旨8月24日送至耆英處。

8月22日,道光帝收到耆英報來的「酌辦各條」清單, 下旨曰:一、行商制度「毋庸更改」;二、商欠由官府「查明追還」(而不是賠償);三、英船關稅由副領事赴海關交納而不經手行商一事,再行妥議具奏;四、香港問題在諭旨中沒有提及,大約已同意由「賞借」改為「讓與」,五口通商問題仍堅持原議。值得注意的是,諭旨又提到另外三項內容:一、「沿海之廣東、福建、台灣、浙江、江南、山東、直隸、奉天各省地面」(當指非口岸地區)「不準夷船駛入」;二、戰後各省修復海防工事,「係為緝洋盜起見,並非為防禦該夷而設,不必妄生疑慮」;三、其他各省因不明訂立和約而對英艦實施攻擊,「不得借為(開戰)口實」。 此諭旨8月27日到達耆英處。

9月1日,道光帝收到耆英的奏摺,全面讓步,「各條均照所議辦理」,但又下旨曰:

此外一切緊要事件必應籌及者,均著責成該大臣等一一分晰妥議,不厭反覆詳明,務須永絕後患。該大臣既知善後難於措手,他國之不免生心,即應思前顧後,預為籌畫,於勉從下策之中力求弭患未然之計。倘稍留罅隙,日後有所借口,以致別生枝節,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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