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剿」「撫」「剿」的迴旋 四 琦善與廣東談判

琦善與伊裡布旨趣相投,卻沒有伊裡布的那份幸運,他的面前,只是死路一條。英方的開價與清方的還價差之霄壤,沒有調和的餘地。

《巴麥尊致中國宰相書》作為英國政府的正式文件,向清政府提出下列要求:

一、賠償被焚鴉片。

二、中英官員平等交往。

三、割讓沿海島嶼。

四、賠償商欠。

五、賠償軍費。

但是,以上五項並不是英國的全部要求。1840年2月20日,與《巴麥尊致中國宰相書》一併發給全權代表懿律和義律的,還有巴麥尊的第1號訓令,其中包括了更多的要求。為了使全權代表能充分理解不致有誤,巴麥尊還擬就了對華條約草案,供懿律和義律在談判中使用。該草案共有十條:

一、中國開放廣州、廈門、福州、上海、寧波為通商口岸。

二、英國政府可在各通商口岸派駐官員,與中國政府官員直接接觸。

三、割讓沿海島嶼。

四、賠償被焚鴉片。

五、中國廢除行商制度,並賠償商欠。

六、賠償軍費。

七、未付清的賠款以年利百分之五計息。

八、條約為中國皇帝批准後,解除對中國沿海的封鎖;賠款全部付清後,英軍方撤離。

九、條約用英文和中文書寫,一式兩份,文義解釋以英文為主。

十、條約在規定期限內由雙方君主批准。

如果我們將此兩文件對照,就會發現,《條約草案》中第一、七、八、九、十條為《致中國宰相書》中所無,而第二項中增加了派駐官員,第五項中增加了廢除行商制度。對清朝說來,後一份文件要苛刻得多。

那麼,這兩份內容有著不小差異的清單,又應以哪一份為準呢?巴麥尊規定,以後者為準,同一天他給懿律和義律的第4號訓令指出,條約草案中一、二及四至九各條,是「必不可缺的條件」, 表示了毫不通融的態度。對於可以通融的第三條,即割讓沿海島嶼,他又提出了五項交換條件:

一、允許英人在通商口岸進行極度自由的貿易和各種活動。

二、清政府公布進出口關稅則例,清政府官員不得徵收高於該則例的稅費。

三、給予英人最惠國待遇。

四、中國不得對從事非法貿易的英人以人身虐待。

五、給予英國領事裁判權。

巴麥尊還明確指示,如清政府不同意割讓島嶼,須將上述五條,列入條約的第二條以後,其餘各條的編號也隨之改變。 由此看來,只有第十條,即雙方君主批准條約的時限,是可以討價還價的。

我到現在還弄不清楚,為何巴麥尊在《致中國宰相書》中沒有開列英國的全部要求?他開出兩張不同的清單是否出於某種策略上的考慮?不過,我可以肯定地說,如果巴麥尊在其《致中國宰相書》開列其全部要求,必會遭至道光帝的嚴拒,就不會有主「撫」這一層波瀾,更不會有琦善的廣東之行。

清方的還價不像英方的開價,有一份可以列出甲乙丙丁的清單。這是因為,道光帝對「情詞恭順」的英「夷」,並不打算開多少「恩」,主持操辦的琦善,有時的讓步只是得到事實上的批准。因此,清方的還價,出自聖裁的有:

一、懲辦林則徐。

二、准許英人在廣州恢複通商。出自琦善的建策或出自琦善的實際操作而為道光帝同意的有:

三、部分賠償被焚鴉片。

四、中英官方文件來往用「照會」。

此外還有一項不見於任何文字材料,但今日的研究者可歙歙聞到的是,道光帝打算對猖獗於中國沿海的英國鴉片走私眼開眼閉,不再繩之以法了。

從清方的還價來看,其第一項本非英方的要求,而清方又最為看重,此中反映出來的兩種文化的差別是深層的;其第二項,只是循規舊態,與英方要求五口通商的進逼恰恰相反;其第三項不能滿足其全部賠償的要求;其第四項雖解決了平等文書的問題,但沒有確立兩國官員交往的其他程式。即便那項對鴉片走私的默許,也不符合盎格魯—撒克遜人的脾胃。他們此時雖沒有正式提出要求,但巴麥尊已指示英方代表勸說清政府同意鴉片貿易合法化。

總之,清方只回答了英方要求的皮毛。

談判中討價還價本是一種戰術,但其中最重要的條件是談判者有權做出讓步。而主持廣東談判的英方代表義律和清方代表琦善,顯然都不具備此等資格。

英方的全權代表本為懿律和義律兩人。1840年11月,懿律因身體不適去職。 義律成為唯一的全權代表。他雖有「全權」之名,但從巴麥尊訓令中可以看出,他無權降低英方的要價。實際上,巴麥尊本人根本不相信談判,在1840年2月20日訓令中明確主張用大炮來說話,對方要麼接受條件,要麼動武,不必糾纏於交涉。

琦善身為欽差大臣,其職權範圍比義律還小。他不僅沒有提高還價的全權,而且據清朝的律規,他亦無與外國簽訂條約的全權,時時事事都需請旨辦理。他在京請訓期間,道光帝有何指示,今已無從查考。但是,從後來道光帝的上諭中可以看出,對英「夷」的「桀驁不馴」,道光帝是絕不讓步,主張立即動武的。

因此,真正有資格發言的是巴麥尊和道光帝,義律和琦善只不過是他們手中的牽線木偶,一舉一動都應受之操縱。若按照兩位牽線人的本意行事,那麼,雙方一經交涉就應立即開戰,完全用不著如此許多的啰嗦。但是,無論是倫敦還是北京,都距離廣東十分遙遠,牽線人手中的線一放到那麼長,木偶的手腳就不可能綳得很緊。於是,義律和琦善都利用這小小的鬆弛,一輪又一輪地交涉,演出了雙方導演沒有編排的眾多節目。

所謂廣東談判,實際上是義律越權、琦善違旨的活動,其中義律走得比琦善更遠。

這樣的談判又能有什麼結果呢?

以上的分析,是今天研究者冷靜思索的判斷,而當時的兩位當事人,琦善和義律,都是十分投入的。

1840年11月20日,義律由舟山南至澳門,29日,他發照會給琦善。也就在這一天,琦善由北京南至廣州,途中56天,比他的前任林則徐少用了5天。12月3日,他發照會給義律。

中英廣東談判正式開場。

在這次談判中,讓人感到奇怪的是義律。他似乎沒有把巴麥尊訓令放在心上,從現存文字材料中,似從未和盤托出巴麥尊起草的《條約草案》的全部內容。他最先的出牌,仍是《致中國宰相書》的條件,以後的出牌又不停地變化。他好像是害怕一開始就嚇跑了對手,採取的是逐級加碼的戰術。

自1834年以來,義律來華已達6年,由隨員升至對華商務總監督、全權代表,期間從未回國。他對中國的國情頗為了解,善於用曲折的手段達到目的,得寸進尺。在與鄧廷楨、林則徐等人多次交手不利後,突然實現能與「大臣爵閣部堂」琦善這樣的「天朝」頂尖人物對等直接交涉,不免喜出望外。從他給巴麥尊的報告來看,他對此時清廷出現的和緩意向非常感興趣,企圖誘導這種意向的發展而不是挫敗之。他的報告也使人產生一種模糊朦朧的印象,他似乎想做一個力壓千斤的秤砣,由此操縱中國政治的趨向。當然,所有對他的行為和動機的研究,已經遊離於本書的主旨之外,不必深究下去。但若要我作一個一般性的評論,那就是,他在「天朝」呆得時間太長了,手法上不免多了一些東方的陰柔之氣,而對母國那種霸道手段有些生疏,用起來不那麼老到了。

琦善在交涉之始,便予以同意賠償煙價500萬元,而對英方的其他要求均予婉拒。他本以為有此煙價之「殊恩」,即可大體成交,而沒有想到對手竟如此不近事理,要求無厭。因此,在步步設防之後,他又作出一些退讓:一、煙價增至600萬元;二、「代為奏懇聖恩」,在廣州之外另闢一口岸,但只准在船上交易,不得上岸居住。

特別有意思的是,琦善在照會中不斷更換角色,有時如英方和道光帝之間的調解人,有時如義律的朋友,提出一些「善意」的勸告,而不太像清政府進行交涉的正式代表。還須指出,儘管在今人的眼光中,琦善的照會充滿了滑稽可笑的「天朝」用語,但放在當時的背景中,琦善的嗓門還是屬於低調的。這也是義律可以接受、巴麥尊不能容忍的原因(詳見緒論)。

實際上,自1840年8月天津交涉以來,琦善對英國的了解也確實多於許多清朝官吏,但始終沒有弄清楚兩點:一、「天朝」對英國有多大的經濟制裁的優勢?茶葉大黃制敵說已不再提起,而斷絕通商必令其敗的觀念仍未動搖,准許通商仍是他手中最重要的王牌。二、英國發動這場戰爭的目的究竟為何?既然英國口口聲聲宣稱為報復林則徐而來,那麼,林已革職、林的舉措已不行、甚至林焚毀的鴉片都賠錢,英國還有何「冤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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