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諾曼人的統治 陪審制度與習慣法萌芽

亨利一世死後,其唯一合法的在世繼承人就是他的女兒馬蒂爾達。大貴族的造反在這個時期引發了接二連三的混戰。這讓人看到,英格蘭即便已獲得如此文明高度,也可能陷入血海。事實上,發生在馬蒂爾達、斯蒂芬(Stephen) 和貴族們之間的戰爭,戰爭手段是如此殘忍、人們所遭受的折磨是如此恐怖,以致人們說「基督及其聖徒都睡著了」。斯蒂芬死後,王冠最終落入馬蒂爾達與其來自安茹的丈夫傑弗里·金雀花(Geoffrey Pla)的兒子亨利手上,是為亨利二世。於是,一支新的國王血脈出現了。

年輕的亨利二世,不管稱之為金雀花還是安茹,雖然只有22歲,但其戰爭經歷卻是不少。他從父親那裡繼承了諾曼底和安茹大行省,且通過聯姻還獲得了阿基坦。當他著手結束混戰、恢複秩序這項艱巨工作的時候,他已經擁有了任何英格蘭國王都夢想擁有的最大疆域——英格蘭全境和威爾士,以及現今法國西部的大部分,甚至還宣稱擁有蘇格蘭。從蘇格蘭國王斯蒂芬那裡,亨利二世取得了被斯蒂芬拋棄的諾森伯蘭郡和坎伯蘭郡。如此年輕就擁有如此大權,可喜的是他還沒有惡習,且頭腦清醒、意志力強、精力充沛!他那從蘇格蘭邊界一直延伸到比利牛斯山脈的大帝國,應該會讓他雄心萬丈,但他明智地停止擴大其在歐洲大陸的疆域,而是致力於加強他已經擁有的國土內部的管理和團結。

出於對良好治理的渴望,亨利二世意識到他必須得到貴族以下的階層的支持,而貴族則是穩固秩序的頭號大敵。他摧毀了很多為了抵抗國王而興建的城堡;完成了這項工作後,他開始通過改革和提高法律、司法的管理來鞏固王權,並帶來了和平與富足。

他比前任們更經常諮詢王政廳,但他的王政廳不僅有大貴族,還有較小的地主。他們都來提建議並學習治理藝術。

他還對軍事體系做了一次具有深遠影響的改革。他規定,老撒克遜民兵體系奉養的戰士不能被徵召離開英格蘭,而封建稅收制度奉養的戰士被徵召服役的時間不能超過四十天。儘管亨利二世沒有侵略性,但管理其廣袤的疆域的確需要一套更好的制度和軍隊。出於這個原因,且為了削減封建貴族階層的權力,他與騎士們達成了一項協議:騎士每年支付一定的免服兵役稅(保護費),就可以不用提供軍事服務。這讓騎士可以從繁重的軍事義務中解脫出來,也讓國王有資金可以隨時隨地聘請僱傭軍。在此,我們可以追蹤到英格蘭人生活中相當獨特且寶貴的要素——鄉紳的慢慢興起。鄉紳有強烈的公共責任感,而這種責任感如今將要變成一種民事責任而非軍事責任。

斯蒂芬和貴族們挑起了長期戰亂,不過戰後和平則帶來了繁榮和增加財富的機會,這體現在不斷增長的物產和城鎮上。後來,儘管自耕農的春天還沒有到來,但作為所有政府的主要力量和平衡器的中產階級已開始得到發展。這個中產階級對和平與秩序的熱愛,對亨利二世實現掌控其貴族們的作用,甚至比其他任何武力都重要。

亨利二世為了實現社會文明而試圖招撫貴族們,他們位於社會等級的一端,而另一端則是農奴和隸農。後者被永遠束縛在他們出生的土地上,他們就像是土地里長出的樹一樣,是一種有形的資產。他們與土地一起被買賣,常被領主抽取很多不公平的稅賦,在某方面來說他們只不過是奴隸,儘管他們從未淪落至像法國農民那樣的悲慘境地。在英格蘭,每個農奴和隸農都有一點自己的土地並共同使用「公地」。而且更重要的,他們具有一定的法律權利。儘管亨利採取了一些措施來改善他們的境況,但真正起決定作用的還是改善後的司法制度。

儘管事實上農奴不可能在「國王法庭」中為自己辯護,不過,當所有司法都得到改善、人們的法律和司法意識提高後,隸農的確獲得了進入莊園法庭的機會。而且他們不再只是奴隸或動產,他們可以在莊園法庭上反駁其領主。領主不能再為所欲為。據說在領主的法庭里,即使面對法官和自由民,隸農都有權坐著。他們的服務、過失、稅賦,以及對自己的小塊土地和自由時間的權力,不是某人的突發奇想所給予的,而是由「莊園慣例」所賦予的。

儘管他們生活困窘、艱苦且無法翻身,但對他們的剝削已有所抑制,這是歐洲大陸的農民所不具備的。

亨利在司法領域所做的一個重大進步是他的雙陪審團制度。

在舊制度里,確定一個人是否有罪的方法是讓他在燒紅的鐵塊上走過或通過其他「嚴峻的考驗」。早期的制度根據他人的保證來宣告被告無罪,後來的審判則由決鬥來定奪,而這些在任何情況下都與真相或正義沒有絲毫聯繫。如今,我們已無法去估測這套制度究竟造成了多少冤假錯案,以及民眾因此所遭受的苦難。

亨利開創了雙陪審團制度。一個陪審團,由十二名具保人(即事件目擊者)組成——如果能夠找到這些目擊者的話,而如果找不到目擊者就找可能的知情者替代。陪審團必須達成一致裁決才能作出判決。如果不能達成一致裁決,就增加陪審員,直至有十二人達成一致。這無疑是我們現代陪審員制度的發源,儘管在重要的細節上它仍然不同於現在,不過與先前野蠻和不合邏輯的定罪方式相比,這無疑是個巨大的進步!

亨利創立的另一項陪審團制度,與我們現代的大陪審團制度相近。在每個縣,他都組織了這樣一個陪審團,這個團體是從每一百人中選出的十二人、每個鎮選出的四人所組成,他們的職責就是要「代表」受害者控訴罪犯。用我們今天的話說,如果他們「控訴」,那麼嫌疑人就必須通過嚴峻的考驗。而且,就算嫌疑人通過了考驗,如果他被大家斷定為是臭名昭著的壞蛋,那麼他也會被驅逐出英格蘭。這種做法雖然也挺不好的,但比起之前所謂的司法,仍然是個進步。

正如我們稍後將看到的,新的國王法庭和司法制度儘管也存在缺陷,但其功效甚大,其中一個巨大影響甚至連亨利自己都沒想到。亨利恢複了巡迴法庭,漸漸地,在全國範圍,國王法庭逐漸取代了郡縣法庭和莊園法庭。這種做法無疑是一種進步,因而很受歡迎;而國王為了得到罰金和其他額外補貼 ,也想盡辦法儘可能多地提審案件。這最終發展出一套新的法律體系,它不屬於歐洲大陸上土生土長的那兩套法律體系,即羅馬民法和教會法。當教會法庭還獨立於世俗法庭的時候,它採用的就是教會法。英格蘭的律師,雖然也研究羅馬民法,但更喜歡藉助慣例和判例來結案,而非通過引用枯燥的法律條文來結案。得益於國王法庭的普適性,大量的案例法和判例得以發展起來,並最終形成了英格蘭的「習慣法」——英格蘭的習慣法和歐洲大陸的法典幾乎完全不同。

亨利二世也由此奠定了現代英格蘭法律體系的基礎。

不過,國王法庭還和財政部關係密切。財政部能夠被用來、也曾常被用來增加稅收和王室收入,在亨利二世的繼任者手裡更是如此。後來的綜合巡迴法庭變成一種臭名昭著的斂財方式,其手段既不合法,也不合乎正義。國王通常指派一名專員到郡縣檢查法官和自由民過去幾年的每項事務,每發現一個錯誤他們就會索取罰金。在這套制度內,為了君主的利益而進行勒索的可能性是顯而易見的。

在我們結束亨利二世的法律改革這個話題前,必須提到一粒終將成長為惡魔的種子,並禍害了接下來好幾個世紀里的大部分人。當然,這粒種子並非是亨利二世有意種下的。總體來說,國王是個好法官,但也犯了一個無法挽回的錯誤。當年輕的國王剛上任時,他任命倫敦的托馬斯主教——也即後來為大家所知的托馬斯·貝克特(Thomas Becket)——為其大法官,後來還很不幸地任命他為坎特伯雷大主教,讓他成為英格蘭教會的首腦。當上大主教的貝克特馬上表示他不能同時侍奉兩個主人,即上帝和國王。

最終,他選擇了教會,並辭去了他本來做得很好的大法官職務。

各種緣由挑起了國王和大主教之間的爭執,其中就包括這麼一起事件:一個已經承認犯有強姦罪的教會神職人員,被教會法庭宣告為無罪。在克拉倫登召開的王政廳上,國王草擬並認可了後來被人們稱為《克拉倫登憲章》(stitutions of Clarendon)的決議。在其中所列的十六點中就有這麼一點:觸犯法律並被教會法庭宣判有罪或自己認罪的神職人員,將被剝奪神職人員豁免權並被轉到民事法庭接受懲罰。而貝克特強烈反對取消神職人員的豁免權。在此,我們要回想一下之前已講過的,「神職人員」這個概念實際上包括了所有能讀會寫的人,儘管他可能並不具有聖職也非教會教士。但國王與其前大法官之間的分歧和爭執遠不止這些。

貝克特逃到法國後,亨利二世驅逐了四百名貝克特的支持者。

貝克特並沒有從法國那裡或當時相互競爭的兩個教皇那裡得到期望的幫助。不過,他依舊有做大主教的機會,亨利二世也一直沒有任命新大主教的意思。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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