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幽靈殺手

「叫什麼名字?」錄口供的警察問。

「紀燦。」男孩說。

「哪個紀?」

「世紀的紀,火山燦。」

「今年幾歲?」

「14歲。」

「哪裡人?」

「廣西。」

「別哭哭啼啼的,」警察用筆敲了敲桌面,「廣西哪裡的?」

「百色。」

「為什麼來這裡?」

「不知道。」男孩過了一會兒說。

「什麼不知道!」

「那邊生活不開心。」

「怎麼過來的?」

「搭車過來的。」

「父母呢?」

「都死了。」

「怎麼死的?」

「媽媽在我很小的時候就去世了,爸爸是心臟病發去世的。」

「什麼時候的事?」

「前年,爸爸前年去世了。」

「你在這個公園多久了?」

「有一年了。」

「家裡的其他親戚呢?他們不管你。」

「我不知道。」

「怎麼跟周慕武認識的?」

「聊得來,就一起玩。」男孩低頭,眼淚滴在褲腿上。

「你們什麼時候認識的?」

「大概是四月的時候,那時天冷,他是公園的生面孔,我給了他點東西吃。」

「平時他有跟什麼人來往嗎?」

「沒有。」

「這麼確定?」

「我們每天都混在一起。」

「昨晚,你在醫院幹嗎?」

「在醫院打點滴,吃錯東西,壞肚子,拉稀,在醫院吊了一晚的點滴。」

「具體的時間。」

「晚上十一點去的,應該,慕武覺得我的情況不能再拖,硬將我送到醫院。後來在醫院的椅子上睡著了,到了早上八點才醒過來,做了一個噩夢,發現慕武不在,趕回公園。」

「有人說當時你心急火燎趕到公園的樣子,像是知道慕武已經死了。」

「我當時做的噩夢就是慕武死了,醒來看到他沒在身邊,就覺得不太對勁。」

「你們倆還有心靈感應啊。」警察笑道,很快又用嚴肅的腔調問,「你們不是好朋友嗎?為什麼周慕武不陪你在醫院掛點滴,自己回公園?」

「他當時沒說要去公園,就說自己有點事,要離開,讓我安心在這裡休息,他已經交了醫藥費。」

「有說去做什麼嗎?」

「我問了,他說是重要的事,就走了。」

「有說什麼時候回來嗎?」

「沒有。」

「你的醫藥費哪來的?」

「平時賣廢品攢的,還有玩公園的一些遊戲,我們自己摸索出技巧,用獲得的獎品換的。」

「什麼樣的遊戲?」

「套圈遊戲,扔球遊戲,夾娃娃,下象棋,彈珠遊戲,等等。」

「射擊遊戲呢?」

「對,還有射擊遊戲,氣槍打氣球,這個慕武比較擅長。」

「有誰能證明凌晨的時候,你在醫院嗎?」

「證明?」男孩搖搖頭,「我不太清楚,那時我做了一些檢查,掛了兩瓶點滴,掛點滴期間人比較虛弱,在睡覺。」

「你有什麼仇人嗎?」警察問。

「仇人,我的?」男孩反問。

「對,你的。」警察看紀燦。

「我沒有仇人。」紀燦想了一下,回答道。

「最後一個問題,」警察說,「你認為周慕武最有可能被誰殺害。」

紀燦低頭,抬頭,眼淚重新湧出,「我不知道。」

「嫌疑人叫紀燦,男,今年14歲,孤兒,在這座怡孟公園已經流浪有一年多。根據公園知情人及他本人的口供,我們知道紀燦跟死者周慕武生前關係密切。周慕武今年16歲,本地人,父母離異,並不怎麼關心他,三年前他輟學,到處遊盪,大概是今年四月來到這座公園,並跟紀燦成為好朋友。」我們三人剛到命案區域的派出所,一名警察就上前跟我們彙報案情,「根據我們的調查,紀燦符合吳隊所描述的嫌疑人特徵。」

「怎麼個符合法?」大象問。

「是孤兒啊,絕望人士。關於仇人情況,我們對紀燦進行審問,但他給出否定的回答,目前我們還在篩查中,但大致可以猜測,他去世的雙親很可能就是他的仇人之一。比如從小虐待他,容易激起他的叛逆心理。」

「他的父母是死於意外嗎?」我問。

「不是,都是病死。」警察說,「但他爸爸是心臟病發死亡的,完全有理由猜測,這很可能是外力所致,對吧?」

我發出嗤笑,剛想反駁「不可能」,沒想到大象點了點頭,先我一步說道:「有這個可能。」

根據法醫推斷,周慕武的死亡時間在6月19日的凌晨三點左右。雖案發現場是公共場所,但凌晨三點已經閉園,除北面有一條河外,公園外其他方向都是大路,如果那時作案後出逃,勢必被路面監控拍到,因此當晚身處公園的人都有犯罪嫌疑,總共是24人,其中包括流浪漢、商販、公園的工作人員。經過這些天警察的層層排查,這24人裡面,最多有10人符合大象圈定的兩個犯罪條件,說「最多」,是因為表面的特徵——不管是絕望、患絕症還是迷信體質——易查,但關於個人錯綜複雜的交際網中是否存在仇人,並且這個仇人遭遇過嚴重的意外,這個隱藏的信息調查起來需要時間和精力。

我們到達昆明時,已經是6月27日,離命案發生已經過了8天。10個嫌疑人,最終被警方篩減成5人。

加上紀燦,總共有6位嫌疑人。

「紀燦不是有不在場證明嗎?」我質疑,「是有在現場找到不利他的證據嗎?沒有的話,僅憑犯罪前提項,而罔顧他不可能犯罪的現實,將他列作嫌疑人,這不太合理吧。」

「他確實有不在場證明,但這個不在場證明並非無懈可擊。」警察說道,「他打點滴的醫院其實算是一家私人診所,完全有機會利用走廊的監控死角,溜出醫院,實施犯罪之後,再回到醫院。犯罪時間凌晨三點左右,醫院距離公園二十分鐘車程,做到無人注意完全有可能。」

「紀燦是有可能犯罪的。」大象對我說,「周昊提過『行為不對稱』,一個人在每件事情上所應對的行為跟他的身份是密切相關的,單單鬧肚子,就去診所做檢查,打點滴,收據顯示總共花了五百多,這跟紀燦的流浪兒身份是不對稱的。縱使他病情嚴重到需要看醫生的程度,他第一選擇的,難道不是街邊那些平價診所嗎?為什麼專門趕去離公園那麼遠的私人醫院?」

「我還是覺得裡面有些說不通。」

「包括他的口供所說,他們平時賺錢的途徑是給各種各樣的攤販遊戲解套,用獲得的獎品再去換錢,其中就提到一項氣槍射氣球的遊戲。案發當晚,凌晨兩點左右,公園中幾處關鍵的監控都遭受到顏料塗抹,鏡頭前一刻還好好的,突然發生震蕩,然後糊成一片,經過我們的勘查,這些監控設備都安裝在高處,周圍沒有依附,只有一種可能,那就是有人用裝上特製的顏料子彈射擊鏡頭導致,紀燦平時玩槍練就的射擊本領,此時派上用場。」警察附言。

「這麼說,當晚身處公園的氣槍攤主也有嫌疑,他的射擊水平也完全能做到這種程度。」我隨即說。

「但是攤主的身份完全不符合吳隊所畫的嫌疑人特徵啊。」警察解釋,「他即是安分人,又有一個美滿家庭,女兒剛剛考上重點大學。」

「問題就出在這裡,犯罪前提項是用來事後佐證兇手的,而不是以此為依據,用來指定兇手。這樣做是有罪推定!破案最主要的,難道不是找到犯罪的證據嗎?」我說,「況且萬事無絕對,假如這起案件中的兇手,恰恰不符合這個嫌疑人特徵呢?」

「阿雷,」大象看我,冷靜地說道,「這個絕對不可能。」

眼看氣氛惡化,周昊插嘴道,「打住,我們現在不就是在定位嫌疑人嗎?一個個排查,但最終定罪的,還是要靠證據,有什麼好爭的?」

「是的,但紀燦就是此案中嫌疑最大的人,我來回答你為什麼?」大象看我,「事後在湖裡撈出的作案工具中,就有一把氣槍。假如真的是氣槍攤主所為,他用完之後會將槍放回原位。在這些嫌疑人當中,槍法准,熟悉周慕武,摸透公園環境,不在場證明可疑的,就只有紀燦一人符合。現在只欠缺他犯罪的證據,但我會找到的。」

周慕武死在怡孟公園湖心的拱橋底下。與前面同系列案件不同的是,兇手在他的身上用繩索共綁了兩處部位,一個是雙手雙腳,捆綁在身後,在綁結處垂吊一塊大石,由大石的重量,拉扯套在脖頸的繩套,重量下拉,繩套收緊,致使他窒息死亡,並將屍體上拉至高處。

案發當天上午八點,一對情侶乘遊船至拱橋底不遠處時,發現橋下吊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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