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叫什麼名字?」錄口供的警察問。
「紀燦。」男孩說。
「哪個紀?」
「世紀的紀,火山燦。」
「今年幾歲?」
「14歲。」
「哪裡人?」
「廣西。」
「別哭哭啼啼的,」警察用筆敲了敲桌面,「廣西哪裡的?」
「百色。」
「為什麼來這裡?」
「不知道。」男孩過了一會兒說。
「什麼不知道!」
「那邊生活不開心。」
「怎麼過來的?」
「搭車過來的。」
「父母呢?」
「都死了。」
「怎麼死的?」
「媽媽在我很小的時候就去世了,爸爸是心臟病發去世的。」
「什麼時候的事?」
「前年,爸爸前年去世了。」
「你在這個公園多久了?」
「有一年了。」
「家裡的其他親戚呢?他們不管你。」
「我不知道。」
「怎麼跟周慕武認識的?」
「聊得來,就一起玩。」男孩低頭,眼淚滴在褲腿上。
「你們什麼時候認識的?」
「大概是四月的時候,那時天冷,他是公園的生面孔,我給了他點東西吃。」
「平時他有跟什麼人來往嗎?」
「沒有。」
「這麼確定?」
「我們每天都混在一起。」
「昨晚,你在醫院幹嗎?」
「在醫院打點滴,吃錯東西,壞肚子,拉稀,在醫院吊了一晚的點滴。」
「具體的時間。」
「晚上十一點去的,應該,慕武覺得我的情況不能再拖,硬將我送到醫院。後來在醫院的椅子上睡著了,到了早上八點才醒過來,做了一個噩夢,發現慕武不在,趕回公園。」
「有人說當時你心急火燎趕到公園的樣子,像是知道慕武已經死了。」
「我當時做的噩夢就是慕武死了,醒來看到他沒在身邊,就覺得不太對勁。」
「你們倆還有心靈感應啊。」警察笑道,很快又用嚴肅的腔調問,「你們不是好朋友嗎?為什麼周慕武不陪你在醫院掛點滴,自己回公園?」
「他當時沒說要去公園,就說自己有點事,要離開,讓我安心在這裡休息,他已經交了醫藥費。」
「有說去做什麼嗎?」
「我問了,他說是重要的事,就走了。」
「有說什麼時候回來嗎?」
「沒有。」
「你的醫藥費哪來的?」
「平時賣廢品攢的,還有玩公園的一些遊戲,我們自己摸索出技巧,用獲得的獎品換的。」
「什麼樣的遊戲?」
「套圈遊戲,扔球遊戲,夾娃娃,下象棋,彈珠遊戲,等等。」
「射擊遊戲呢?」
「對,還有射擊遊戲,氣槍打氣球,這個慕武比較擅長。」
「有誰能證明凌晨的時候,你在醫院嗎?」
「證明?」男孩搖搖頭,「我不太清楚,那時我做了一些檢查,掛了兩瓶點滴,掛點滴期間人比較虛弱,在睡覺。」
「你有什麼仇人嗎?」警察問。
「仇人,我的?」男孩反問。
「對,你的。」警察看紀燦。
「我沒有仇人。」紀燦想了一下,回答道。
「最後一個問題,」警察說,「你認為周慕武最有可能被誰殺害。」
紀燦低頭,抬頭,眼淚重新湧出,「我不知道。」
「嫌疑人叫紀燦,男,今年14歲,孤兒,在這座怡孟公園已經流浪有一年多。根據公園知情人及他本人的口供,我們知道紀燦跟死者周慕武生前關係密切。周慕武今年16歲,本地人,父母離異,並不怎麼關心他,三年前他輟學,到處遊盪,大概是今年四月來到這座公園,並跟紀燦成為好朋友。」我們三人剛到命案區域的派出所,一名警察就上前跟我們彙報案情,「根據我們的調查,紀燦符合吳隊所描述的嫌疑人特徵。」
「怎麼個符合法?」大象問。
「是孤兒啊,絕望人士。關於仇人情況,我們對紀燦進行審問,但他給出否定的回答,目前我們還在篩查中,但大致可以猜測,他去世的雙親很可能就是他的仇人之一。比如從小虐待他,容易激起他的叛逆心理。」
「他的父母是死於意外嗎?」我問。
「不是,都是病死。」警察說,「但他爸爸是心臟病發死亡的,完全有理由猜測,這很可能是外力所致,對吧?」
我發出嗤笑,剛想反駁「不可能」,沒想到大象點了點頭,先我一步說道:「有這個可能。」
根據法醫推斷,周慕武的死亡時間在6月19日的凌晨三點左右。雖案發現場是公共場所,但凌晨三點已經閉園,除北面有一條河外,公園外其他方向都是大路,如果那時作案後出逃,勢必被路面監控拍到,因此當晚身處公園的人都有犯罪嫌疑,總共是24人,其中包括流浪漢、商販、公園的工作人員。經過這些天警察的層層排查,這24人裡面,最多有10人符合大象圈定的兩個犯罪條件,說「最多」,是因為表面的特徵——不管是絕望、患絕症還是迷信體質——易查,但關於個人錯綜複雜的交際網中是否存在仇人,並且這個仇人遭遇過嚴重的意外,這個隱藏的信息調查起來需要時間和精力。
我們到達昆明時,已經是6月27日,離命案發生已經過了8天。10個嫌疑人,最終被警方篩減成5人。
加上紀燦,總共有6位嫌疑人。
「紀燦不是有不在場證明嗎?」我質疑,「是有在現場找到不利他的證據嗎?沒有的話,僅憑犯罪前提項,而罔顧他不可能犯罪的現實,將他列作嫌疑人,這不太合理吧。」
「他確實有不在場證明,但這個不在場證明並非無懈可擊。」警察說道,「他打點滴的醫院其實算是一家私人診所,完全有機會利用走廊的監控死角,溜出醫院,實施犯罪之後,再回到醫院。犯罪時間凌晨三點左右,醫院距離公園二十分鐘車程,做到無人注意完全有可能。」
「紀燦是有可能犯罪的。」大象對我說,「周昊提過『行為不對稱』,一個人在每件事情上所應對的行為跟他的身份是密切相關的,單單鬧肚子,就去診所做檢查,打點滴,收據顯示總共花了五百多,這跟紀燦的流浪兒身份是不對稱的。縱使他病情嚴重到需要看醫生的程度,他第一選擇的,難道不是街邊那些平價診所嗎?為什麼專門趕去離公園那麼遠的私人醫院?」
「我還是覺得裡面有些說不通。」
「包括他的口供所說,他們平時賺錢的途徑是給各種各樣的攤販遊戲解套,用獲得的獎品再去換錢,其中就提到一項氣槍射氣球的遊戲。案發當晚,凌晨兩點左右,公園中幾處關鍵的監控都遭受到顏料塗抹,鏡頭前一刻還好好的,突然發生震蕩,然後糊成一片,經過我們的勘查,這些監控設備都安裝在高處,周圍沒有依附,只有一種可能,那就是有人用裝上特製的顏料子彈射擊鏡頭導致,紀燦平時玩槍練就的射擊本領,此時派上用場。」警察附言。
「這麼說,當晚身處公園的氣槍攤主也有嫌疑,他的射擊水平也完全能做到這種程度。」我隨即說。
「但是攤主的身份完全不符合吳隊所畫的嫌疑人特徵啊。」警察解釋,「他即是安分人,又有一個美滿家庭,女兒剛剛考上重點大學。」
「問題就出在這裡,犯罪前提項是用來事後佐證兇手的,而不是以此為依據,用來指定兇手。這樣做是有罪推定!破案最主要的,難道不是找到犯罪的證據嗎?」我說,「況且萬事無絕對,假如這起案件中的兇手,恰恰不符合這個嫌疑人特徵呢?」
「阿雷,」大象看我,冷靜地說道,「這個絕對不可能。」
眼看氣氛惡化,周昊插嘴道,「打住,我們現在不就是在定位嫌疑人嗎?一個個排查,但最終定罪的,還是要靠證據,有什麼好爭的?」
「是的,但紀燦就是此案中嫌疑最大的人,我來回答你為什麼?」大象看我,「事後在湖裡撈出的作案工具中,就有一把氣槍。假如真的是氣槍攤主所為,他用完之後會將槍放回原位。在這些嫌疑人當中,槍法准,熟悉周慕武,摸透公園環境,不在場證明可疑的,就只有紀燦一人符合。現在只欠缺他犯罪的證據,但我會找到的。」
周慕武死在怡孟公園湖心的拱橋底下。與前面同系列案件不同的是,兇手在他的身上用繩索共綁了兩處部位,一個是雙手雙腳,捆綁在身後,在綁結處垂吊一塊大石,由大石的重量,拉扯套在脖頸的繩套,重量下拉,繩套收緊,致使他窒息死亡,並將屍體上拉至高處。
案發當天上午八點,一對情侶乘遊船至拱橋底不遠處時,發現橋下吊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