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篇 第五十三章 清代之政制

清代十主,共二百六十八年。

清人統治中國後,初對漢人十分猜忌,努爾哈赤十分排漢。至清太宗則改采懷柔政策,並盡量利用漢奸協助管理,於康熙時尤甚。到雍正時,其人刻薄猜忌,施行高壓政策。至乾隆時,大局已穩,高壓更甚。

至於清之政制,仍師明室不設宰相,以大學士理國政,君王則實施獨裁。

雍正時特設軍機處,其權力大過內閣,然軍機處並非相職。此時外廷不得預聞。

至於六部只是中央行政部門,其權力則不大。當時雖仍有給事中,但只是御史官性質,對朝旨已無封駁之權,大權則全由帝王掌握。

此時之政權集中於中央內廷,各省總督、巡撫常以兵政凌駕於民政之上。

逢國家有大兵役,有皇上特派經略大臣、參贊大臣主理之,督撫則無權主管。

承平之時,各省均用滿人為駐防將軍,甚至漢人之綠營亦多用滿員。

國家之稅收,全用來養兵。

而各省督撫亦多用滿人為主,偶用漢人者實出於不得已也。後來用漢人,但忌用江浙人為主。地方親民官似無甚機會升遷,亦無發揮之權力。

三藩之亂平後,各省錢糧有餘者,悉數繳到中央收藏,不準地方存留,因此地方無建設可言。

雍正以後,更收緊地方銀餉,地方更無餘款。

當時之翰林編、檢等官及地方之道、府長官,均不得奏摺上疏言事,並嚴禁讀書人建議軍民利病。

最要者,清政府劃山海關以外之地為東三省,其政制則與內地不同。

清室對漢人管制甚嚴,但對蒙古、西藏、青海地區人民,則按舊俗鬆弛管轄。並不讓漢人任職理藩院,以免漢、蒙兩族人有交接聯絡,則自然易於統治管理也。

清又沿用元明嚴刑,以殘虐漢人。

至於漢化之程度,則清比元代為高。但其為狹義的部落,政權則毫無分別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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