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02章 「負罪」、「良心譴責」及其它(4)

可是另外那種「暗淡的東西」,那種對於負罪的意識,那一整套「良心譴責」,又都是怎麼問世的呢?還是回到我們的道德譜系家們這兒來吧。讓我再重複一遍(也許我還未曾提到過),他們毫無用處;他們只有自己那五柞長的、純粹是「現代化」的經歷;他們不了解過,也沒有願望了解過去;特別是他們缺乏一種歷史本能,一種在這兒恰恰是必要的「第二預感能力」;——然而他們竟要寫作道德的歷史:這種嘗試勢必以產生和事實不符的結果而告終。以往的這些道德譜系家們恐伯連在夢裡都未曾想到過,「負罪」這個主要的道德概念來源於「欠債」這個非常物質化的概念;懲罰作為一種回報,它的發展和有關意志自由的任何命題都毫無關係。當然,歷史總是需要首先發展到了人性的高級階段,「人」這種動物才開始把那些非常原始的罪行區分為「故意的」、「疏忽的」、「意外的」、「應負刑事責任的」,並且開始在對立的立場上進行量刑。那個現在變得如此般廉價,顯得如此般自然、如此般必要的觀念,那個解釋了公正感的由來的觀念,那個被迫承認「罪犯應當受到懲罰,因為他本來有其它的選擇餘地」的觀念,它的的確確地很晚才出現的,是人的精練的辨別形式和決斷形式;如果有誰把它挪到人類發展之初,他就是粗暴地曲解了古人類的心理。在整個人類歷史的一段極為漫長的時期里是不存在著刑罰的,因為人們能夠使肇事者對自己的行為負責。當時奉行的原則也並不只是懲罰有罪的人,而是像今天的父母懲罰他們的孩子那樣,出於對肇事者造成的損失的氣忿——但是這種氣忿是有限度的,也是可以緩和的,因為人們會想到任何損失都可以找到相應的補償,甚至使肇事者感到疼痛也可以做為一種補償。這種古老的、根深蒂固的、也許現在已無法根除的觀念,這種用疼痛抵償損失的觀念是怎麼產生的?我已經猜到了:它產生於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契約關係中。這種契約關係和「權利主體」的觀念一樣古老,而後者還涉及到買賣、交換、貿易、交通的基本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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