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章 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 二、告別「皇糧國稅」

農業稅是一種古老的稅種,是國家對一切從事農業生產、有農業收入的單位和個人徵收的一種稅,俗稱「公糧」,在中國有兩千多年的歷史。新中國成立後,1958年6月3日,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96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稅條例》。1994年1月30日,國務院發布《關於對農業特產收入徵收農業稅的規定》。這兩個法律文件是徵收農業稅的主要依據。據國家稅務總局統計,從1949年到2003年,全國累計徵收農業稅3945.66億元。農業稅實施以來,對於貫徹國家的農村政策,正確處理國家與農民的分配關係,發展農業生產,保證國家掌握必要的糧源,保證基層政權運轉等發揮了積極作用。

自2000年開始,為了從根本上減輕農民負擔,黨中央、國務院決定進行農村稅費改革試點,新的農業稅實行差別稅率,最高不超過7%;農民上繳的用於村幹部報酬、五保戶供養、辦公經費等方面的村提留,採用新的農業稅附加方式統一收取,農業稅附加比例最高不超過農業稅正稅的20%。

2001年,根據農村稅費改革的進展情況,國務院發出了關於進一步做好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工作的通知,規定在試點過程中,地方可以按照中發[2000]7號文件有關農業稅及其附加、農業特產稅的規定徵收,村級三項費用經費缺口由鄉鎮財政適當補助;也可以按中發[2000]7號文件精神在農業稅及附加總體負擔水平不超過8.4%的前提下,通過適當降低農業稅稅率、相應提高農業稅附加比例的辦法,增加村級收入。

2003年,按照中共十六大以及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和中央農村工作會議精神,國務院決定,在全國全面推進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工作。

經過幾年的稅費改革,農民的稅費負擔大為降低。至2003年,全國的農業稅收總額為338億元,而全國的財政收入達到了2.17萬億元,農業稅所佔份額儀佔1.56%。

2004年3月,在十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上,溫家寶總理在政府工作報告中提到,2004年要繼續推進農村稅費改革,「除煙葉外,取消農業特產稅」,自2004年起「逐步降低農業稅稅率,平均每年降低1個百分點以上,5年內取消農業稅」。為支持農村稅費改革,2004年,中央財政拿出396億元用於轉移支付。

一石激起千層浪。社會各界大力稱讚,農民奔走相告,各地政府部門積極響應。2004年,牧業稅和除煙葉外的農業特產稅全部取消。當年,國務院決定在黑龍江、吉林兩省進行全部免徵農業稅改革試點,11個糧食主產省農業稅稅率降低3個百分點,其他省份降低1個百分點。至2004年9月,減免徵農業稅政策基本落實到位。黑龍江省免徵農業稅減輕農民負擔28.2億元,人均減負142元,吉林省減輕農民負擔5億多元,負擔降幅為28.6%,實現了村村減負,戶戶受益。在中央政策之外,各省自籌資金,加大減免農業稅政策力度。2004年,全國農民稅收負擔平均減輕30%,農業稅在全國財政收入中的比重已經不足1%。

在2004年成果的基礎上,2005年,中央和各地方進一步加大了農業稅減免的速度。2005年3月,十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召開,溫家寶總理在政府工作報告中宣布了當年的農業稅政策,指出,2005年要加快減免農業稅步伐,在全國大範圍、大幅度減免農業稅,592個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免徵農業稅。全部免徵牧業稅。因減免農(牧)業稅而減少的財政收入,主要由中央財政安排專項轉移支付予以補助。2005年中央財政為此新增支出140億元,用於這方面的支出總額將達到664億元。2006年在全國全部免徵農業稅。原定5年取消農業稅的目標,3年就可以實現。當然,取消農業稅並不意味著農民什麼稅都不交了,譬如農民辦工商企業還得交營業稅、增值稅等。此外,農業特產稅中還保留了煙葉特產稅。

農業稅減免政策是近幾年中央關於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建設和諧社會等重要方略的具體體現。隨著減免農業稅政策的實施,黨的富農政策已經深入人心。取消農業稅,令人鼓舞。新華社電稿稱,這是「為億萬農民送上了一份厚重的『新年禮物』」。

上一章目錄+書簽下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