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都錯了!從一開始直到現在!」
這是韓印在側寫分析會上的開場白。能夠想像得到在座當地辦案組警員的反應,他們即刻做出或驚訝、或錯愕、或不屑、或鄙夷、或憤怒的表情,於是各種情緒夾雜在一起,會議室中不可避免地響起一陣動靜很大的嘈雜聲。
有了先前在地理側寫會上的經驗,孤身站在會議室最前面的韓印,似乎早有心理準備,面對眼前交頭接耳、指指點點、紛擾聲不絕的場面,他始終神色淡定,沒有著急解釋,只是用一種平和而又稍帶些冷峻的目光,默默地望向眾人。
片刻之後,韓印無聲的沉著和篤定,漸漸感染了下面的人,會議室中的各種情緒逐漸趨於理智,雜訊也越來越輕,直至完全安靜下來。
就像剛剛所有的一切都未發生過一樣,韓印沒有任何過渡,再張口即直接將話題引向側寫的中心內容:
「首先,就如我開場白說的,從一開始我們就錯了。我認為本次系列案件並非如先前認定的是以『性』為主導的性變態強姦案,它真正的犯罪動機實質上來自『憤怒』,而憤怒的根源是生活平衡感的缺失,也就是說本案是一起『以毀屍與性侵作為手段,以尋求控制感作為動機』的系列犯罪。
「案情各位都很清楚,應該知道在案件五之前,兇手和受害人始終未有生殖器的接觸,那麼這真的是源於生理障礙嗎?我覺得不是!我認為那是一種不屑和鄙視!這一點在案件三和案件四中表現得尤為明顯:案件三的現場環境,可以讓兇手很清楚地判斷出受害人是獨自居住,他有充分的時間去做更多的事,他也確實做了。他唯一一次將受害人衣服全部剝掉,就是這件案子;他開始切割受害者器官組織作為紀念物帶離現場,但就是沒有奸屍的舉動。而案件四有這樣一個細節——受害者褲子只是被扒至膝蓋處,想必成年人都能想明白,如此彆扭的體位,表明兇手壓根就沒想過與受害人發生關係。
「但性侵行為為什麼自案件五齣現了呢?先前我們認定兇手患有性功能間歇性生理障礙症,其實這一解釋從病理角度來說顯得很牽強,許多此類病例顯示,儘管得到了很充分的治療,病患的性功能也很難發生由極弱到恆強的轉變。那麼自案件五發生轉折的關鍵是什麼呢?是受害人的年齡因素,是那個年齡段的幼女讓他心裡感覺舒適!我必須承認,在這一點上,我先前也做過錯誤的判斷,從而忽略了很重要的行為證據。接下來,就重點說一說案件五,因為在整個系列案件中,這一案件對側寫兇手的犯罪心理和背景信息是至關重要的。
「首先:雖然先前我提到過很多次,但現在還是有必要重複一下。一方面,從案情上看,兇手必須充分掌握供電局內部以及受害人家屬的作息時間,才能夠把握好作案時機;另一方面,在先前的犯罪地理側寫分析會上,已經向各位闡明供電局這一區域在整個作案方位中的重要地位。兩方面綜合起來,我可以明確地告訴各位,兇手就居住在供電局周邊。
「再者:在案件五中,除了首次出現奸屍行為外,兇手其實還有兩個特別的動作,那就是他在整個系列案件中唯一一次變換了殺人手法,以及對屍體做了隱藏。
「就這個話題,我們先從殺人手法上來分析一下兇手的外在和個性特徵:本案中,兇手大多採用閃電式刺割受害人頸部的殺人手法,其目的簡單明了,就是在作案的第一時間,讓受害人喪失抵抗和求救能力。這表明兇手對自己的能力沒有足夠的信心。這可能是源於身材矮小或者患有殘障,比如連環殺人奸屍狂徒董文語;或者是言辭木訥,缺乏誘騙能力,比如製造青少年連環失蹤案的張永明;又或者是因為挫敗經歷的積累,比如小徑殺手楊樹明。總之,我認為本案兇手三者皆有,這就解釋了為什麼在案件五中,當兇手面對年幼無知便於掌控和欺騙的小女孩時,會改變殺人手法。
「至於在作案後將小女孩藏到衣櫃中的舉動,很明顯是內疚甚至羞愧心理所促成的,但為什麼此種情緒只出現在案件五中呢?答案和上面提到的出現奸屍的原因一樣,是因為受害人的年齡因素。可是,因為受害人是小女孩,兇手便產生了奸屍的慾望,也因此產生了愧疚心理,這二者之間不矛盾嗎?
「確實,從表面上看好似不合情理,不過在解釋之前我要先說說犯罪行為中的另一個矛盾點。各位都清楚,本案中兇手皆採取『入室作案』的方式,這明顯是一個高風險的選擇,可兇手為何如此執著呢?應該有兩點原因:一是現實環境中,兇手其實是沒有獨自一人居住的房子的,無法對目標進行拘禁;另一點,在潛意識中,兇手很想與受害人建立某種親密關係。矛盾之處就在於這後一點,既然兇手想親近受害人,又為何以如此殘忍的手段去摧毀她們呢?
「總結以上矛盾點,再結合整個案情,便可以發現犯罪行為有這樣的特徵:兇手極度痛恨女性,卻又幻想擁有女性;極度厭惡女性身體,卻又忍不住姦淫女性屍體。只是他痛恨和厭惡的是女性叛逆複雜的成年時期,對思想簡單、心靈純凈的幼女是有著相當的好感並會被激發性慾的。這是不是說兇手其實是有憤怒對象的呢?年輕女性和幼年的女童其實是這一對象的綜合體,他作案的真正目的,便是幻想通過摧毀具有負面行為的前者,來換取乖巧單純的後者。那麼,由此我們得出一個重要的結論——兇手的憤怒焦點就是他『當時已經長大成人的女兒』。
「好吧,至此,相信我又為各位帶來了新的疑問,既然兇手作案是想找回他單純時期的女兒,又怎麼會做出姦淫這樣的舉動呢?還有為什麼在後面的案子里,面對他厭惡的成年女性,他也會產生性慾呢?解答這兩個疑問,我要承認一點,兇手那時的確有相當程度的性壓抑,但奸屍的重點不在於此,它其實映射的是一種在衝動之下企圖強烈『佔有』的心理。也因此,平靜下來後,兇手猛然發現自己對小女兒的替代品做了亂倫的舉動,才會產生把小女孩塞進衣櫃這種表現羞愧心理的行為。可是他突然發現,他掌握了一種更具有代表性意義的摧毀和佔有的方式,於是在隨後的案子中,奸屍便成為標記行為中不可缺少的環節,甚至要比先前以利器毀屍的地位更加重要……」
一鼓作氣長篇論述過後,韓印略做停頓,讓自己稍微休息一會兒,也給其他人消化一下信息的機會。須臾之後,他繼續道:
「綜合以上以及先前的所有分析,下面我為各位總結一下,兇手到底是怎樣的一個人:他是本地人,身材瘦小,面容和藹,個性自卑,有一定程度的文化修養,反映到生活中,會給人沉穩、低調、不善言辭、彬彬有禮等富有欺騙性的印象。這雖然能讓他迅速從殺人惡魔的身份中抽離出來,但極具暴力性的人格障礙仍會使他在現實中不時顯露出反常的舉動,比如喜好刀具和玩火,傷害小動物,以及可能被某件事情激怒之後突然大發脾氣,等等。
「上面說了,兇手的憤怒對象是他的女兒,可以想像一定是因為女兒犯下了在當時社會環境中不可饒恕的過錯,比如因情感問題忤逆父母的意願跟人私奔了,或者犯罪入獄了,或者生活糜爛,又或者染上吸毒的毛病……而這個過錯,致使他平靜的生活發生嚴重的負面轉折,從而刺激他不斷地去摧毀那個時期的女兒,以尋求生活原有的平衡和控制感。那麼首起作案,也就是1988年時,女兒的年齡應在進入青春叛逆期之後,相應地,兇手當時的年齡至少四十歲,至今應該六七十歲,同時也表明他有家庭,與家人同住,但可能是單身父親,或者妻子身染重病,等等。
「兇手住在供電局周邊,熟悉供電局內部環境和信息,因此我認為住在家屬樓的供電局職工的家屬應被列為重點調查對象;同時我認為在作案初始階段,兇手有穩定的工作,單位應該隸屬於冶礦公司系統,他工作成就不大,時間上可能是三班倒。
「關於工作問題,我還要深入地講講。不知道各位注意到沒有,剛剛我所講的穩定工作,是處於兇手的初始作案階段,這個階段大致在1998年年底之前。為什麼這麼說呢?因為1998年對中國工人來說,是極為敏感和多波折的一年,尤其對於冶礦這座以有色冶煉為支柱產業的重工業城市,它的影響力甚至可以用震撼性來形容。就在這一年,全國範圍內下崗工人開始大量湧現,而且以煤炭、化工、有色金屬等企業的產業工人為主,可以想像,當時已超過政策規定年齡的兇手,是無法逃脫下崗命運的。
「現實生活遭到的史無前例的沉重打擊,其實在案情上也有體現:在先前的分析中,我有意漏掉一個重要的案情特徵,那就是在整個作案中,1998年最為密集、間隔最短,也最為殘忍,總共有四起作案;同時大都伴隨肢解器官組織作為紀念物的行為,其中『98·11·30』案最為慘烈。這也就表示,這一年對兇手來說,心理上的挫敗感已經達到了頂點,瀕臨,不,應該說已經徹底崩潰,他作案越頻繁、手段越殘忍,意味著他心理的失衡感越嚴重!各位在『98·11·30』案中可以看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