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案 異睡症 第五章

2013年5月25日。晴。

楚原市中級人民法院。

許衛東涉嫌故意殺人一案在楚原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審理。為保證法庭秩序,旁聽人員須憑票入場。

這起案件因許衛東的特殊身份,被媒體炒作得沸沸揚揚。來自全國各地的近百家媒體聚集在法院門前,各種錄音筆、攝像機、照相機、平板電腦被揮來舞去,像是電子產品展銷會。媒體記者們的臉上帶著或焦躁或興奮的表情,抻長脖子往法院院子里張望。

為控制法庭人數,法院僅向媒體發出十張門票。程佳求爺爺告奶奶地搞到一張媒體票,興奮得一大早就到法庭外等著,顧不上打理形象,頭髮疏鬆,兩眼布滿血絲,與平日的光鮮模樣大相徑庭。

我坐在證人席上,心情有些忐忑不安——儘管警方已掌握充分的許衛東殺人證據,但命案現場的血腳印為何為裸足足印,仍是未解之謎,但願審判過程中不要橫生枝節才好。

許衛東出庭時,我的心猛地跳了一下,有些不敢相信自己的眼睛。才一個多月時間,許衛東竟蒼老了許多。被刑拘前,他雖然已年近六十五歲,但常年堅持體能訓練,保養又好,看上去才五十歲出頭。而此刻站在被告席上的他,已是一名垂垂老者,滿頭花白而凌亂的頭髮,臉上的皺紋層層疊疊,枯槁的眼睛裡滿是愁苦的神色。

那個曾運籌帷幄、指揮若定的高級警官哪裡去了?那個不怒自威、風度翩翩的老領導哪裡去了?我心頭瀰漫著酸楚的感覺,為命運的浮沉,也為人性的黑暗。

主審法官、中法刑一庭庭長張羽宣布開庭。先由公訴人宣讀起訴書,然後證人上庭。我是公訴方第一證人,走向證人席前深深吸了一口氣,腳步有些散亂,莫名地感到前所未有的心慌和不自信。

我向法庭出示的第一件證據是孫寶寶遇害現場的血腳印拓模和錄像資料,以及在玲瓏塔中採集到的許衛東的足印。我將兩者的特徵逐一比對,向法庭陳詞:「兩者的足長、足寬完全一致,腳跟、腳弓、腳掌、腳趾的特點吻合,右腳雞眼位置相同,足部乳突紋線的間隔大,線條粗,花紋一致,足掌部有五個箕,大小、位置及形狀完全相同,由此可斷定,被告許衛東就是在孫寶寶被害現場留下血腳印的人。」

我向法庭出示的第二件證據是一把細長而鋒利的廚房用刀:「這是在許衛東家的廚房裡找到的切菜刀,是一整套刀具中的一把,雖然擦洗得很乾凈,但是經鑒定,上面仍殘存有被害人孫寶寶的微量血跡。這把刀為單刃刺器,而被害人屍體上的創口一銳一鈍,兩者特徵吻合。根據被害人屍體的刺創管可判斷兇器長30厘米、寬6.5厘米,與這把刀的尺寸完全相同。」

我向法庭出示的第三件證據是許衛東所駕駛車輛的法醫檢驗報告。這輛大型越野車在案發前後曾出現在許衛東家及千島湖度假區之間的一個路段內,有較清晰的監控錄像。因拍攝角度及光線問題,無法辨認駕駛人。在這輛車的油門和剎車踏板上,化驗出殘存的微量血跡,與孫寶寶的DNA配型完全相同。

我的總結陳詞是:「許衛東和他妻子何淑賢已分居三年,許衛東由保姆照顧,保姆每周休息一天。孫寶寶遇害當晚,恰好是保姆的休息日,所以許衛東有充足的作案時間,並在作案後從容擦洗血跡及其他犯罪痕迹。本案案情清楚,證據鏈完整,請法庭判處許衛東故意殺人罪成立。」

許衛東聘請的律師強鵬是個口才便給、咄咄逼人的傢伙,今年才四十歲出頭,已經是全省最大的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全國刑法學會會員,尤其擅長法庭辯論,往往抓住對手的一個漏洞窮追猛打,將其逼進死角。

我話音未落,強鵬就開始全力反擊:「公訴方提供的證據鏈並不像他們自己所說的那樣完整,其中缺少一個關鍵環節,那就是我的當事人完全沒有作案動機。許衛東和命案被害人孫寶寶是義父女關係,據熟悉他們的人介紹,他們之間親情深厚,勝似親生父女。而作為一名年過花甲的老人,許衛東非常珍惜和義女的這份感情,感激義女的陪伴。在這種情形下,許衛東又怎麼可能對給他晚年生活帶來快樂的女兒痛下殺手呢?刑事案件中,偽造物理證據並不困難,在實際案例中栽贓陷害他人的情形也不少見,作為被告方律師,我保留懷疑公訴方提供的物理證據是否公允的權利。」強鵬果然牙尖嘴利,而且頭腦清晰,以公訴方的弱項為切入點,步步緊逼。

為反駁強鵬提出的問題,公訴方第二證人馮可欣出庭作證:「警方在調查中發現,許衛東和被害人孫寶寶的關係並不是簡單的義父女關係,事實上,兩人對外以父女相稱,私下裡卻是情人,而且孫寶寶生前從事公安器材批發生意,曾得到許衛東的許多幫助。所以說,無論是經濟還是私情原因,許衛東都有殺害孫寶寶的動機。」馮可欣的話引起旁聽席上的騷動。

強鵬起立說:「我抗議。道聽途說不能作為法庭證據,而且對我的當事人不公平。」

主審法官張羽表示支持強鵬的反對意見:「如果公訴方不能提交支持己方說法的有效證據,對於街談巷議,法庭不予採納。」

馮可欣說:「我方能夠提供證據,請法庭允許公訴方第三位證人上庭。」

當第三位證人出現在法庭上時,一直默不作聲又面無表情的許衛東突然抬起頭來,直勾勾地盯著這位頭髮花白、神情愁苦的女證人,很震驚的樣子——她是他的結髮妻子何淑賢,至少目前,還是他法律意義上的妻子。

何淑賢沒有向許衛東看上一眼,徑直走到證人席上,按庭審法官要求證實身份後,說:「我能夠證明許衛東和他的乾女兒之間存在不倫關係,我曾經親眼目睹他們的通姦行為,這是我和許衛東分居的最主要原因。」她話音才落,旁聽席上又是一片嘩然,人們交頭接耳地低聲議論。

許衛東臉色煞白,冷汗潸潸而下,頹然幾欲倒地。張羽問:「被告,你是否同意證人何淑賢所說的都是事實?」

許衛東沉默良久,說:「我不同意。」

強鵬第二次起立說:「反對,被告與被害人之間的感情,與命案沒有因果聯繫,不能認定為殺人動機。」這句辯解有些牽強,旁聽席上響起一片噓聲。張羽急忙警示要注意法庭秩序。

強鵬顯然意識到形勢對己方非常不利,終於拋出撒手鐧:「我保留對公訴方證據鏈條完整性的質疑。必須提醒法庭注意的是,我的當事人患有嚴重的異睡症,而孫寶寶遇害現場的血腳印,是我的當事人在睡眠狀態中留下來的。也就是說,許衛東在命案發生期間,是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人,不必為他在此期間的任何行為承擔責任。」

我聽到強鵬說出「異睡症」三個字時,如醍醐灌頂般,剎那間明白了留在命案現場的赤足足印的含義,腦袋像遭到重重一擊,眼前金星亂舞。

所謂異睡症,是指在睡眠時或半睡半醒之間的狀態異常,癥狀表現多種多樣,如快速動眼睡眠狀態異常、夜驚、夢遊症、尿床、夢囈、睡眠性交和爆炸頭綜合征等。異睡症患者殺人的案例並不常見,我僅在刑偵書籍中讀到過,實戰中則從未遇到。眼下強鵬把異睡症當作擋箭牌來用,我一時不知該如何應對。

張羽顯然也不太明白強鵬的辯詞,沉默幾秒鐘才說:「被告律師,請進一步解釋異睡症的概念。」

強鵬侃侃而談:「我的當事人從重要的領導幹部崗位上卸任後,心理上難以適應,長期的抑鬱和苦悶導致他產生嚴重睡眠障礙,因沒有及時治療,以致病情加深,近一年來,他飽受夢遊症困擾,曾多次到省內外各大醫院就診。」強鵬取出一疊厚厚的醫療記錄,逐一展示,「這是楚原市睡眠研究所的診斷證明,這是省軍區總醫院神經科的治療記錄,這是北京市睡眠研究中心的就診記錄,而診斷結果證明,許衛東所患的夢遊症與REM睡眠行為紊亂相關。正常情況下,REM睡眠,俗稱為快速眼動,生理上起到麻痹作用,避免我們扮演夢中角色。而REM睡眠行為紊亂患者卻喪失了這種麻痹作用,將夢中角色以實際行動表現出來。也就是說,他夢見自己跳樓自殺,就會走上樓頂,毫不猶豫地跳下去;如果他夢見自己殺人,也就會斷然決然地拿起兇器殺死對方,而被害對象可能是他的仇敵,也可能是他的親人。而他所做的這一切行為,都是在夢中進行的,並不受自己意識支配。在法律意義上,他是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人,請法庭判我的當事人無罪。」

強鵬說的這番話深入淺出,旁聽席上又響起嘁嘁喳喳的議論聲,連張羽的連聲制止都不起作用,局面幾乎失控。

我的心驟然沉下去。由於許衛東的特殊身份和他超強的反偵查、反審訊能力,使得這起案子調查起來格外艱苦。警方始終未能取得嫌疑人的口供,有些案情的癥結不明,比如孫寶寶生前怎麼和許衛東進行聯絡、命案現場為什麼會出現染血的赤足足印,警方僅以合理想像進行解釋,卻缺乏翔實的證據。

當然,警方的工作絕非浮皮潦草、敷衍了事,而是認真、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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