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篇 政策法治——自由與秩序的動態平衡 第三十四章 貪官「立功」的灰色地帶

人的個體彰顯為自由,人的社會性呈現為秩序,法治的實質就是自由與秩序的動態平衡。

「立功」法律規範的指引和評價功能,如果被落馬貪官不正當利用,就有違「立功從寬」制度之本意。

2010年9月12日,公安部證實,中國足協原副主席謝亞龍、中國足協裁判委員會原主任李冬生、國家足球隊原領隊蔚少輝被警方立案偵查。有媒體報道稱,上述三人涉案的一個重要線索,來自此前已被立案的南勇、楊一民等人的主動交代。

法律人士向記者指出,如經查實,南勇、楊一民等人的舉報,可屬於重大立功表現,有助於減輕自身的刑罰。

設置立功制度,本意在於激勵犯罪分子改過自新,提高司法機關辦案效率。同時,也為瓦解犯罪勢力,以減少犯罪對社會造成的危害。在以往司法實踐中,確實發揮了不少作用。

但是,近年來有些「落馬」貪官為減輕懲罰,也想方設法利用各類手段「立功」,以致出現了幫助立功、串通立功、虛假立功、買賣立功等異化立功情形,嚴重誤導了審判結果。

「對於貪官的立功認定,應當嚴格加以甄別。」中國政法大學刑事訴訟法教授洪道德接受記者採訪時認為,「立功」法律規範的指引和評價功能,如果被「落馬」貪官不正當利用,就有違「立功從寬」制度之本意。

據我國《刑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犯罪後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現實中,也屢見貪官因有「立功表現」或「重大立功表現」而被減輕處罰。但由於具體立功內容鮮為外界所知,也就顯得格外神秘。

2009年7月15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長陳同海一審判處死緩。據稱,陳同海受賄近2億元能夠免死,除退還全部贓款外,還有「立功表現」。隨後有關部門進行解釋說明,但僅公布了適用於立功表現的法律條款,並沒有公布立功的具體細節。

2007年11月22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定海淀區原副區長星志國受賄和隱瞞境外存款兩項罪名成立,一審判處星志國12年有期徒刑。法院認定,在羈押期間,星志國曾檢舉揭發另外一起重大的受賄案件,屬於重大立功表現,並據此獲得從輕處罰。但判決書並未明確記載其檢舉了哪起犯罪。

更早一些,2005年7月28日,黑龍江省綏化市原市委書記馬德賣官受賄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宣判,一審判處馬德死緩。法院認定,馬德檢舉揭發了他人涉嫌受賄的線索,已經查證屬實,有立功表現。這些立功細節,外界至今無從得知。

從公開披露的情況來看,因有「立功表現」或「重大立功表現」而被減輕處罰的貪官不在個別。比如,國家葯監局藥品註冊司原司長曹文庄、國家外匯管理局管理檢查司原司長許滿、河南省交通廳原廳長石發亮、湖南省湘西自治州原州長杜崇煙、海南省文昌市原市委書記謝明中,等等。

對此,洪道德認為,立功制度的設立,本意在發動整個社會力量,包括犯罪嫌疑人的力量,幫助司法機關及時偵破未掌握情況的犯罪案件,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司法成本,增加刑法的威懾力。

「由於判決書里不寫清楚具體情況,透明度不高,缺少有效的監督,一項好的制度,也可能因有暗箱操作空間而走向反面。」洪道德說。

據多位司法界人士透露,對貪官立功表現的認定,在一些地方並不嚴格,有的是辦案部門出具一份證明材料,加蓋主管機關印章後就得到認可,而作為貪官立功的證據,甚至不過問立功線索的來源渠道。

不少貪官因此把假立功當成了「救命稻草」。

陝西省靖邊縣林業局原局長高玉川貪污8萬元,靖邊縣公安局為其提供了「重大立功表現」證明。2007年9月,橫山縣法院據此一審對高玉川免予刑事處罰的判決。後查明,高玉川「重大立功表現」證明為虛假材料,而涉及該案的15名執法幹部,也被給予不同程度黨紀、政紀處分。

一些貪官還買通辦案人員為自己提供立功線索,「真線索,假立功」。2008年5月,浙江省松陽縣檢察院依法對麗水市中等專業學校總務處副主任謝壽良以貪污罪立案偵查。考慮到謝壽良系投案自首,認罪態度較好,檢察機關決定對他取保候審。期間,經私下交易,負責監管謝壽良的松陽縣西屏鎮派出所原所長方建軍為謝壽良提供立功線索,並為其出具了檢舉立功情況說明。法院據此認定謝壽良有立功表現,依法減輕處罰,判處謝壽良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事發,方建軍獲刑一年零三個月。

近幾年,貪官假立功事件層出不窮,有些是在造假過程中被發現,有些是事後暴露,但最終被揭發,都具有極大的偶然性。

據了解,我國刑法第六十八條關於立功問題的規定,並沒有根據犯罪分子的具體身份進行區分。實際上,與其他一般罪犯相比,由於貪官原先掌握豐富的「資源」,也有更多「立功機會」。

針對這種情況,北京大學政府管理學院教授李成言認為,從目前情況來看,貪官的「立功機會」,不少是從非法渠道獲得,這不但無法體現貪官的悔罪誠意,而且也容易導致立功制度在實際運作中出現不公現象。

而事實是,近幾年來,一方面貪污腐敗日益蔓延,貪污受賄的數額不斷被刷新,甚至「億元大貪官」頻出。但另一方面,不少受賄數額特別巨大的貪官,又因具有「檢舉他人」等立功表現,往往給人得以從輕發落的印象。

據知情人透露,貪官要通過假立功達到減輕處罰的目的,其實並非貪官一人能夠完成,這需要許多人密切配合,整個運作程序極其隱蔽。

洪道德介紹,貪官提供立功的線索,自己掌握的並不多,而多數卻是親屬、朋友打聽或其他案外人員在外圍活動獲取。一般來說,貪官假立功分4個步驟:一是通過關係獲取或購買犯罪線索;二是由貪官家屬通過關係,把信息傳遞給在押貪官,讓其舉報;三是有關部門出具證明,加蓋主管機關印章後就得到認可;四是法院根據立功證明,給貪官以輕判。

「獲取信息非常關鍵,這決定貪官被輕判的程度。」北京一位不願意透露姓名的檢察官告訴記者,「在買賣立功方面,社會上已形成了一個相當隱秘的市場,就是一方將掌握的犯罪事實或犯罪線索出賣給貪官。」

據了解,貪官假立功問題,已引起司法高層關注。2009年3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關於辦理職務犯罪案件認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節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對自首、立功等量刑情節明確其成立條件,嚴格其認定程序,規範其在量刑中的作用。

《意見》指出:「立功必須是犯罪分子本人實施的行為。為使犯罪分子得到從輕處理,犯罪分子的親友直接向有關機關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提供偵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線索,或者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不應當認定為犯罪分子的立功表現。」

此外,《意見》還對立功的認定程序、據以立功的材料的來源要求、重大立功中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理解以及立功情節的運用原則等提出了相應的處理意見。

在洪道德看來,《意見》已明確把以前貪官假立功路徑堵死,但在《意見》出台後,各地貪官假立功事件還時有發生。「執法環節出了問題。特別在對貪官提供的犯罪線索來源是否合法方面,有些地方審查並不嚴格。所以有些貪官的舉報線索雖然屬實,來源卻是非法的。」

洪道德認為,儘管《意見》已對貪官立功條件有明確的要求和限制,但由於公安、檢察院、法院之間缺乏有效的約束和監督機制,而且對每條規定中的「斷點」,並沒做到科學銜接,這給貪官提供了可乘之機。

正因為如此,在透明度不高、司法機構缺乏有效監督的情況下,貪官假立功現象難免發生,甚至有些地方,個別公安機關還把貪官「立功」材料直接送給審判機關,檢察官發現和識破貪官假立功並非易事。

在多位受訪的專業人士看來,立功制度符合懲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客觀上提高了案件偵破的效率,總體上是一項積極的制度。

但是,一項好的制度要發揮其效用,應更多在執行環節予以監督。北京重光律師事務所陳傑律師向記者表示,貪官立功的認定,應嚴格依據《刑事訴訟法》及兩高《意見》,查實立功舉報來源,查證舉報對象是否構成犯罪行為及量刑情況,從偵查、公訴、審判程序中都應該認真審查,認定立功的相關證據應在案入卷。

陳傑認為,2009年實施的司法解釋在具體執行中需關注兩點:第一,強調立功應是被告人本人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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