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 權力制衡——解決腐敗的最佳途徑 第十七章 臨時人員「公權批發」之患

近年來機關和行政事業單位沒有停止過清退臨時人員,也一直沒有停止過亂進臨時人員。

安徽省臨泉縣物價局市場整頓辦公室是一個直接對市場進行物價檢查的機構,屬於該局設立的物價執法二級機構。但其工作人員工資的來源卻是罰款。

2008年4月7日,這些內幕經媒體披露後,引起公眾強烈關注。據臨泉縣物價局負責人稱,該局工作人員超編,發工資一直是個問題,設立市場整頓辦公室這個臨時機構「就是專門為了解決部分人的吃飯問題」。

記者調查發現,由於用人制度和用人理念上存在偏差,加上職位規劃隨意性強和監督機制的缺位,近年來,像這樣臨時人員泛濫的機關和行政事業單位不在少數,有的臨時人員長時間越俎代庖地承擔著在編人員應承擔的公共管理職能,被老百姓稱為「公權批發」。

受訪的有關專家認為,這種「公權批發」破壞了政府機構的編製管理,導致讓在編人員不斷「貴族化」的同時,也助長了亂收費、亂罰款等腐敗現象的滋生,嚴重影響了黨政機關和行政事業單位的社會形象和公信力。

事實上,近年來機關和行政事業單位沒有停止過清退臨時人員,但也一直沒有停止過亂進臨時人員,很多時候一句自由裁量的「工作需要」,往往又讓清退完畢的臨時人員,像割掉的韭菜一樣又長出來。

據了解,目前黨政機關和行政事業單位臨時人員主要來源包括三方面:一是從下屬不景氣的單位借用;二是從本機關退休人員中反聘;三是從社會上聘用。

「臨時人員工作相對單一。」北京市一位熟悉內情的工作人員告訴記者,「聘用單位往往以是否具備完成分配工作的能力作為考核臨時人員的標準。」

記者調查發現,有些單位喜歡用臨時人員,除工作確實需要,用人成本低外,目的就是為了規避責任,工作中一旦出了事情,自己可以金蟬脫殼一推乾淨,讓臨時人員去承擔責任。

「臨時人員在接受用人單位用工之日起,已與用人單位建立了勞動關係,屬於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北京中盛律師事務所杜立元律師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作為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臨時人員雖然不具備正式的在職編製,但是其是為用人單位的利益而工作,其履行職務的行為應是用人單位行為的延伸。因此臨時人員因違法行為造成的損害相當於用人單位造成的損害,用人單位應對臨時人員的職務行為承擔賠償責任。但是臨時人員實施的與職務無關的違法行為應是臨時人員的個人行為,應由行為人承擔責任。」

「臨時人員泛濫的原因,除了以上用人制度和用人理念上存在偏差,更深層次原因還是職位規劃缺乏科學而量化的設置,國家相關管理體制以及人事編製工作存在嚴重的不適應症。」北京大學政府管理學院博士生導師李成言教授接受記者採訪時認為,「一方面是有些職能部門裁員縮編後,計畫經濟時代臃腫的機構減少,大量的公務相對集中,社會管理事務增多,要求管理下沉,人均公務量增加,而相關部門未能根據政府職能轉變及時調整編製,為了提高處理公務效率,有的職能部門便採取借用臨時人員的方式。另一方面是有些職能部門公務員業務素質不高,不能勝任本職工作,不得不招臨時人員來承當這部分工作。」

「目前官僚主義抬頭,也從客觀上加劇臨時人員的泛濫。」北京市市直屬機關一位不願意透露姓名的工作人員告訴記者,「有些在編人員不願意下到基層服務群眾,他們把一些最苦最累、風險最大的活,或有些不好出面的事情,讓臨時人員去做。臨時人員雖不是政府職員,但他們還得像政府職員那樣承擔公共管理職能。」

據了解,近年來很多發達國家行政改革的一個共同趨勢是,在裁減常任公務員的同時增加了臨時人員的聘用。

資料顯示,在過去的十年中,7個工業化國家有6個國家公職部門臨時性崗位增長速度高於固定崗位,一般為10%~20%,有的國家為30%~40%。

這些國家在臨時人員增長的過程中暴露出的問題也相當突出,如業務素質不高,工作臨時性削弱其獻身精神,公共責任感不夠以及腐敗問題等。

這些問題在我國也不同程度地存在,隨著社會的發展,其弊端也越來越明顯地顯現出來。首先,助長一些黨政機關和行政事業單位的亂收費現象。據了解,有些黨政機關和行政事業單位在編人員由上級財政撥款,但臨時人員的工資待遇,長期以來只有由聘用單位「創收」解決。

「雖然臨時人員名義上是『編外人員』,不佔機關編製,不吃財政工資,但這支隊伍的維持和運行仍需要大筆經費支持,無論採取何種方式解決,最終都是由公眾通過納稅或納稅方式以外的繳費方式供養。」山東政法學院李克傑副教授認為,「在財政不撥款的情況下,臨時人員吃『雜糧』也就成為必然。於是亂收費、濫罰款,甚至是吃、拿、卡、要在所難免。」

其次,造成人浮於事、惰政現象的發生。據了解,一些職能部門因某項任務而請的臨時人員,大多是通過關係進來。有些臨時人員在任務完成後,往往留了下來繼續從事別的工作。甚至還有的通過各種途徑,解決了編製問題。

「臨時人員干著在編人員該乾的活,有的還幹得挺好,卻隨時可能被清退,而某些在編人員無所事事,卻能始終捧著鐵飯碗得過且過。」在北京某機關做了5年臨時人員的楊先生向記者抱怨道。

第三,執法主體身份不明確,容易引發暴力「抗法」。一方面,臨時人員沒有執法權,進行管理時沒有底氣。另一方面,如果老百姓知道臨時人員沒有執法權,就會不服管理、拒絕管理。

「在現實生活中,多數公眾並不知道臨時人員沒有執法權,這樣也助長了一些素質不高的臨時人員濫用管理權和越權執法的衝動。」有關專家分析認為,「特別是一些地方將臨時人員收費和罰款數額與其收入待遇掛鉤時,往往容易釀成濫用管理權的典型事件,影響極壞。」

第四,「同工不同酬」有損社會公平秩序的建立。記者調查發現,臨時人員屬於編外人員,工資待遇大都靠掛靠單位的預算外收入解決。

據了解,有些單位臨時人員,也是通過正規途徑競爭上崗的,並與用人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但事實是,他們的待遇並不高,在工資、福利、保險等方面都遠遠不如在編人員。不少單位為了降低成本,人為將所用之人分成三六九等,「同工不同酬」現象極其普遍,體現了由身份定報酬,而不是由勞動定報酬的理念。制度在實際操作過程中的區別施用,既影響職工的工作積極性,也容易造成他們相互間的情緒對立。

在採訪中有不少專家認為,處理好臨時人員問題,將有助於解決人事管理混亂、工作效率低下等不良狀況,更有助於減輕財政供養壓力或單位的財務支出壓力,從而降低行政成本。

「要解決臨時人員的問題,一是實現有效清退;二是實行合理聘用。」李成言認為,「近年來,各地清退臨時人員的效果並不盡如人意,根子就在缺乏問責追究。在治理超編問題上,國家已出台一系列法規和舉措,比如國務院頒布的《機構編製監督檢查工作暫行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機構設置和編製管理條例》等。現在,缺的就是問責追究。應該先追究組織人事部門監管不力或失職瀆職的責任,追究有關機關領導濫用權力、違法亂紀的責任,先處理他們的問題,再清退臨時人員。」

「清退臨時人員對規範人事管理是有積極作用的。」武漢大學政治與公共管理學院李和中教授認為,「不過應該拿出相關的配套政策,解決被清退人員的工作問題。被清退人員如果參加招聘考試,在同等條件下,可以依據他們以往的工作經驗,優先考慮。」

「有時候單位也需要臨時人員,一味地清退不是辦法。」南開大學商學院博士生導師齊善鴻教授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臨時人員聘用和清退,常常呈現出波浪狀:一段時間清退,然後又慢慢地招聘,直至再進行清退。之所以會這樣,原因在背後:如何科學制定編製、如何科學分工與協作、如何運用科學方法提高效率以及如何改進管理水平。在這樣的基礎上,瞎忙、亂忙的現象就會減少,臨時用工也會減少。在此基礎上,即使有臨時用工,也不會很多。」

「臨時用工也是用工,必須將臨時人員的招聘和使用程序規範化,而不能非正式招聘卻又正式使用。」齊善鴻認為,「各級機關、事業單位不論以何種渠道增加何種人員,必須全部納入編製管理和人事計畫管理範疇;確因工作需要增加工作人員的,要向社會公開招聘,實行合同聘用、崗位管理和人事代理,其工資支付也要納入預算,而不能從預算外自行解決,否則,必然滋生兩類嚴重問題:一是人員不合格,工作質量差;二是所需費用以不正當辦法籌集。總之,科學編製是前提,科學管理是關鍵,規範管理是保證。」

「鑒於臨時人員的存在有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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